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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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宋代矿冶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6)

这一请求得到批准。此后直到理宗景定年间(1260~1264)重定淳祜荐举格时,仍有“江淮湖北铁冶司:改官一员,从事郎一员”的举官名额记载。上述两条记载说明,叶逋的请求并没有得到实行,江淮铁冶司这一机构直到宋理宗景定时期仍对江淮湖北三路内的铁矿开采和铁钱铸造活动发挥着重要的管理职能。

(二)四川地区的矿业管理

南宋前期,四川地区矿冶业仍沿袭北宋时期的管理模式,起初并没有纳入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的管辖范围;艺内。

四川诸路,在北宋哲宗、徽宗时期曾短期设置过专职官或专职机构管理矿业,其他时期都是由本路转运司兼管矿业。进入南宋以后,孝宗乾道六年(1170)八月曾下诏利州路转运司,允从利州路转运判官、提举铸钱赵公说之请,将本路绍兴监监官、监门官、金牛检踏官、金牛铁务官等窠阙“并令转运司每季使阙集注差官”。

这条诏令表明利州路坑冶铸钱事务此时仍由本路转运司官员兼管,其下设有金牛检踏官、金牛铁务官等专职管理矿冶业的属官。

两年后,乾道八年(1172)七月的诏令又明确提到:“利州路提举铸钱司措置检踏坑冶官许用本路监司荐举”,说明此时已建立了独立于转运司之外的矿冶铸钱管理机构。然而,宋孝宗乾道九年(1173)闰正月,在新上任的江淮等路提点官王楫、李大正的提议下,工部批准“将江南、淮南、两浙、潼川、利[州]路分隶饶州司,江西、湖南北、二广、福建路分隶赣州司……”两司提点官“仍旧各以江淮荆浙湖广福建潼川利州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系衔”,并命令将潼川府路、利州路地区收买的铜课尽数起发,不许本路转运司货卖。(4j修改后的这些规定表明,到乾道九年,四川地区潼川府路、利州路的矿业生产最终被并入江淮等路提点司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饶州分司管辖。这样,原来江淮等路提点司管辖的范围从九路扩大为十一路。到宋理宗时期,提点司仍然管辖着这十一路区域的矿冶业生产,许应龙在《陈登除江淮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制》中提到:“泉司总十一道之权,其任匪轻”。这十一道中就包括了潼川府路和利州路在内。

五、基层矿冶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宋代矿冶业的基层管理机构,名称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有“监”、“冶”、“务”、“场”、“坑”等等。第一章已从生产规模和分布地域的角度对这些机构作了剖析,这里再从政府管理的角度作一分析。

各类产矿场所的最高长官称“监官”,主要负责督察矿产的采掘、冶炼过程,掌管产品的收买、抽税事宜,以及矿场各类杂务。监官之下,设有专门的管理吏员,一些重要的矿场还设置了防查骚乱的巡检、职级等官兵。一般而论,这些矿场隶属于提点坑冶铸钱司和各路转运司——州——县体系的管理,但随着各种兼管体系的出现,隶属权也会随之发生变动。

监:从作为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这一角度来看,监是与州、府、军同级的单位。然而,监的管辖区域常常设在某一个州(或府、军、县)地域之内,而且监常常依据自然地理条件或经济条件设在某一经济活动相对活跃的地区,如采伐林木区、畜牧区、矿产区等地区,因此监的管理就比州、府、军的管理增加了特殊的含义。宋代在矿产区设置的监除了具有地方行政单位的含义外,还是负责本地区内矿业管理与矿业生产的单位。宋代矿冶业中的监多没于盛产银、铁的地区,一监之内可管辖众多的坑、场、冶、务。特别要提到的是,这些监的管辖范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划分出完整的区域进行管辖。据地方志的记载,这种区域有明确的地域划分,有东南西北四至的记载,整个监境范围内以采炼矿业为主要的生产活动。

例如兖州莱芜监,设在莱芜县境内,北宋前期管辖鲁北、铜务、杏山等十八个铁冶和矿坑阜、石坑阜、甘土坑等三铁坑,这些冶、坑分布于东西长115里、南北宽110里的监境之内,管界内主户562户,客户1889户。“县、监不相统”。也就是说,虽然莱芜监位于莱芜县境内,但莱芜监并不归属莱芜县管理,而是自有一定的地域和人户,自成一套管理体制。又如桂阳监,此地古来就是采矿场所,后晋天福四年(939)割出郴州平阳、临武两县人户属监,监境东西115里、南北210里。宋时出银,采炼银冶之处有太:直坑、石莺场、毛寿坑、大凑冈、晋岭等十多处,监境之内的主、客户不交夏秋税,只纳月银。建州龙焙监设在建州建安县南乡秦溪里地区,东至福州古田县40里,南至南剑州剑浦县积善里界40里,西去南剑州剑浦县界杉口务30里,北至建州150里。“以本州地出银矿,皇朝开宝八年置场取铜、银。至太平兴国三年为龙焙监,凡管七场。”

第二种则无完整的行政区域。管辖的矿场插花似地分布于州境之内各地。例如,位于秦州境内的太平监,设于太平兴国三年(978),“门外并不辖乡里,无四至八到”,其下共有19个冶务分散在秦州各县,太平监又以其中的大贾务、临金务、小泉务“三务为监管之冶所”,各设监官,分别管辖附近的5~8个冶务,并以大贾务作为太平监官署所在地,管理诸务主客户1397户,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每年收钱、银共三万二千八百四十八贯、两”。又如凤州开宝监,管辖“凤州诸县出银之务”,对分散于诸县的矿产地履行管理职责。以上监的两种区划设置,从管理模式上看虽然有所差异,但从管辖面积之大、岁收矿产品之多、冶炼人户之众等方面看却有相同之处。

冶、务、场、坑:宋代的矿业部门除了采取由上到下的监——冶(务)——场(坑)的逐级管理体系外,还常常在具备一定规模的冶、务、场、坑设置监官实施管理。大规模的生产场地,管理者人数也会增加,例如,信州铅山场和韶州岑水场就有“文、武各一”两位监官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开发生产或向民户发放生产资金(又称“本钱”)、监督冶炼过程及收买产品、保障安全等等。此外,宋代还有许多规模很小的矿场、矿坑,允许民户买扑认额,自营生产。这些场所有的不设置监官,有的不单独设置监官,一名监官往往管辖数处矿场。

各地矿场在监官之下均设有吏人或兵士辅助管理和监督,例如南宋乾道九年,权发遣处州姚述尧在措置本路银铜矿场时提到:“其银铜两场除监官外,尚虑工匠等别有侵欺,已别差指使八名、兵给四十八名分头监督”。宋政府还在重要的矿场所在地设置了巡检。例如广南西路邕州填乃金坑,熙宁七年兴发,“产金至多,”于是,由经略安抚司举使臣二人为监押巡检兼监坑,还增加防守兵三百人。福州宁德县宝瑞场兴发后,采银人户纷拥而至,“聚落既多”,宋政府随之加强了军队巡防的职能,将原管长溪、宁德、罗源、连江四县的巡检治所设于宁德,“令专管长溪、宁德两县盗贼”。台州的赤岩银场,政和三年有秉义郎张绶任赤岩场巡检之官。信州贵溪县管下酪口、铅山县石佛坑等处也设有巡检。以上种种说明,宋政府通过设置巡检、兵士等防卫人员,对采矿者形成严密的监督与防范网络。紧紧地把握住了对矿场的监督管理权。

宋代的矿场共设置了多少监官,史料中没有留下记载。一般情况下,监官人数的多少应该与矿场的发展与否成正比例。因此,从第一章宋代各个时期设置矿场的数目,可以大致推测监官人数的变化趋势。毫无疑问,随着矿冶场所的增长,北宋前期到宋神宗时期设置的监官人数逐渐增长,以宋神宗时期最为突出,宋徽宗时期大兴矿冶以攫利的做法也应导致监官人数的增长。南宋高宗时期,随着矿场的衰落,监官人数则迅速下降。这种现象也反映出两宋不同时期矿业生产的兴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