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矿冶业机构官员的官品在从五品至九品之间,分别属于朝官、京官、选人以及低级武官的范围。他们的差注途径,除提点官外,一般来说是由吏部四选(元丰以前是审官院、流内铨、枢密院)依据其官品等级、资历状况决定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就任差遣事务的繁忙与否、本人管理能力的高低、矿场的规模大小等等不同情况,宋代矿冶业机构官员的除授除了经由吏部四选外,还常常通过以下数种方式进行:皇帝特旨任命、堂除、奏辟、定差、权摄。
但是以上数种方式在史书中并无完整的制度性记述,而是东鳞西爪、散见于各处。缘于此,本章拟对这些材料进行整理剖析,以求再现宋代矿冶业机构官员的除授制度,从而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宋政府如何对矿冶业实施管理。
一、提点官及其属官的官品序位与窠阙除注
(一)提点官的官品序位与窠阙除注
提点坑冶铸钱司的最高长官称“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简称“提点官”,有时又称为“坑冶官”、“铸钱官”、“提举官”、“提举措置官”、“都大提点”等,历任提点官均从朝官中选任,提点官在官员中的资序排位,在两宋的大部分时期均与提点刑狱相同。
据记载,宋仁宗景祜二年(1035)八月,正式设置江浙荆广福建等路坑冶铸钱司。第一任提点官由魏兼担任。同年十月下诏,提点官“俸赐同提刑”,后来,提点官名衔上加上“都大”二字,称“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嘉祜敕令中又规定,提点官与提点刑狱序位相同。从元丰二年(1079)起,提点坑冶铸钱司的设置屡屡出现变化:南方九路总设一司改为分设两司;元祷元年复归一司;宋徽宗以后又逐渐发展到南北方诸路各自设置提点司。虽然这些变化使得每一提点司管辖矿冶业的地域时大时小,事务或繁或简,但是提点官的资序排位却没有随之变动,仍然保持了原有的规定。
例如宋徽宗分设七个提点司时,在宣和七年(1125)二月二日的诏令中就提到:“诸路各置提举坑冶官一员,仍并理提刑资序”。
这种资序排位,在南宋前期反复发生变化。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六月五日,工部仕郎李擢言:“愿择知州资序以上人充转运使副与提点刑狱;第二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转运判官、坑冶提点官;初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茶盐市舶提举官。若资序未及,则择尝历郎官、监司、郡守行治有称者充其选”。这一提议得到采纳,高宗诏令三省常切遵守。自此,原与提刑同级的坑冶提点官的资格限制被降低了,只要达到第二任通判以上资序之人,均有资格被注授。
到绍兴六年(1136),宋政府又恢复原来的规定,将提点官名衔依嘉祜之令,添入“都大”二字,序位仍与提刑官相同。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二月,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因尚书省指责官吏所费不赀、铸钱年年亏额而被罢废。绍兴二十九年(1159),提点坑冶铸钱司重新恢复,分别在饶州、赣州各设一司,两个提点官轮年互换守任。但是为了防止出现提点官事权太重之患,将其名衔削去“都大”二字,排序位次降为与转运判官序官,名下拥有的属官员额也予以削减。其后提点官的属官员额虽有所增加,但提点官并未恢复原有的排序位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近二十年之久。
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十二月,两提点司重新被并为一司总管。为了与一司总管的职责权限相适应,淳熙五年(1178)六月,宋孝宗下诏:“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可依景占元(二)年故事,衔内带‘都大’二字,与提刑序官”。至此,提点官重新恢复了自北宋时期就确立了的官品资序,其排序为:“诸发运使副在转运使之上,转运使副在提点刑狱及知州中散大夫之上,提点刑狱、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官序官仍各在发运判官之上,发运判官在知州朝议大夫、转运判官、提举常平茶盐官之上……”,即从上到下依次为发运使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知州中散大夫、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官——发运判官——知州朝议大夫、转运判官、提举常平茶盐官……在诸监司按察官员中,提点官的序位虽低于转运使和转运副使,却是与提点刑狱平级并高于转运判官和提举常平官的。
如果从曾任亲民官职任上排序,则在知州中散大夫之下,知州朝议大夫之上。
上表记录了江淮等路提点官上任前或上任时的寄禄阶、贴职、差遣职事等情况,从表中记载看,官员们被除授为提点官之前的上一任差遣大部分是知某一州(府、军),其次为提刑、转运判官、通判等,与此相应,他们的寄禄官阶一般也在中奉大夫至承议郎之间,官品相当于从五品至从七品。总体上看,除授情况与宋政府除授矿业官员的规定是基本相符的,绝大多数人任职时已是朝官。但是,也有个别人员任职时的资格较低,只是京官。例如,元丰六年任职的董钺是个从八品官,寄禄官阶为宣义郎。但是他此前曾作到朝奉郎(正七品)、权梓州路转运副使,只因坐韩存宝得罪削籍,被除名,此次是被宋神宗下令以“除名人”的身份得以任官,还未恢复到原来的七品官阶。所以,董钺以低级官员的身份担任权管勾提点官这一现象,是差注提点官中的特例。另外,南宋乾道八年十二月任职的李大正也是从八品官,寄禄官阶为宣教郎。他任职时,提点官的资序正处在降为与转运判官序官的阶段,而且是分设两司提点之时,他所管辖的区域较小,可能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故有降格以授的现象。
上表还提供了几个提点官与饶州知州互相兼任的例子。例如北宋仁宗时期的张谭知饶州时兼任提点官;南宋理宗时期的魏岘、吴应龙、程元风等官员任提点官时兼任饶州知州等等。特别是南宋后期,频繁出现这一现象,可能与宋政府着力把握对矿冶业的控制有关,此举至少体现出矿冶铸钱业是饶州官员处理事务的重心所在。
上表中没有涉及到的官员情况还有以下几种:(1)宋仁宗景占二年提点司建立前的官员情况;(2)宋哲宗、宋徽宗时期北方诸路官员情况;(3)单独管理某类或某地区矿产的官员情况。这几种官员与江淮等路提点官的不同之处,主要是指他们管辖的地域范围较小,或管理的职责范围较窄,那么,他们的任职资格与江淮等路提点官有没有区别呢?
于同一等级范围的,大部分为朝官,少部分为京官。由于一部分官员管辖的地域范围较小、事务较少,对他们任职时官品、资历的要求也随之降低,最低在从八品以上。
提点官既然都是从五品以下的官员,按规定应属于吏部尚书左选除授的范围。但是,由于坑冶铸钱生产对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收支、兵器铸造等等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提点官实际上是被视为“出常调官”的监司官看待的。所以,提点官窠阙主要经由皇帝特旨除授和堂除两种途径除授。
皇帝特旨除授:从现有资料来看,北宋徽宗时期及南宋后期特旨除授的记载较多。例如:宋徽宗即位之初,蔡瑗(朝请大夫、从六品)因上封言事,得到宋徽宗的赏识,“上嘉纳其言,除江淮荆浙福建广南等路都大提点坑冶”。以“增广鼓铸之说以媚(蔡)京”的徐裎(仓部郎中、从六品),也是在徽宗的旨意下除任长官、专门管理“措置东南坑冶宝货司”的。宣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改原陕西、河东、京西三路坑冶共设一司为分设两司,其中京西单设一司,宋徽宗专门下诏:“京西差陈修,免谢辞,令疾速前去”。南宋理宗宝祷三年(1255),刘克庄于“十月初六日伏准省札奉圣旨”,“依旧职除江淮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也是宋理宗时期,除仓部郎中林清之任都大坑冶官的制词中也特意提到:“比锺官之课不登,非地宝啬耶,抑裕之惟人尔……朕有望于汝矣。”以上均为特旨除授。值得注意的是,特旨除授这种现象较多地出现在北宋后期和南宋后期,不是偶然的,它恰恰说明了这些时期矿业生产成效与政府对矿产品的实际需求之间产生了相当大的差距,皇帝为了摆脱困境,寄希望于任命得力的官员发展矿业生产,故亲掌授予大权。但是,特旨除授一旦任用非人,由媚上邀功之徒掌握权柄,肆意妄为,对矿业生产就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前面提到的宋徽宗政和时期徐桎掌理“措置东南坑冶宝货司”的行为,就造成了这样的恶果。
堂除:堂除是由宰相、执政官针对一些清紧繁剧的重要职任,除授适当人选。这种由中书门下掌握的差遣窠阙,称作“堂阙”,主要差除非特旨除授的、官阶在五品以上的官员。提点官虽然不是五品以上官员,但是由于职任的重要性,被列入“监司”官员的行列,故经由堂除任命。例如,宋徽宗政和六年五月下诏:“坑冶旧隶转运司者,如熙、丰、绍圣法;崇宁以后隶常平司者,如崇宁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属,如熙、丰员数,余路官属并罢,仍令中书选提点官。”最后这旬“仍令中书选提点官”,就是指的由执政官选定经堂除任命提点坑冶铸钱官。南宋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正月,赵不迹“准省札除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局”,也是由堂除任命的例子。
但是流传下来的由堂除任命提点官的材料很少,反而不如基层矿场监官留下了较多的堂除窠阙的记载。
(二)提点司属官的官阶品位及窠阙差注
提点司属官包括勾当公事(南宋避高宗名讳改称“干办公事”,简称“提干”、“干官”)、管勾文字(南宋避高宗名讳改称“主管文字”)、检踏官、秤铜官、催纲官、准备差遣等官员。这些官员的官阶品位及除授情况,见诸宋徽宗以前的记载较少,宋徽宗以后记载较多。总的来看,属官的差注主要是通过吏部的常规铨选、以及本司长官(或其他监司官员)辟举的途径获得。
吏部铨选:关于提点司属官的差注,宣和七年(1125)三月组建各路坑冶司时规定:勾当公事、管勾文字差文臣,序位理任等依转运司属官;而检踏官可以差文臣,也可以差武臣,序位等依提刑司检法官。南宋编成的《吏部条法》中也有不少记载。淳熙二年(1175)三月,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中提到:侍郎左选窠阙内包括“铸钱司检踏官叁员”,先“差注曾任正格职官差遣、任满及成贰考人,次注曾任正格令录差遣、任满及成贰考人。如榜及壹月无人就注,曾任判司簿尉、任满用举主关升人”。淳熙六年(1179)二月十三日,吏部指定的武臣考任关升亲民官之前须历名色内,也有铸钱司属下“检踏官”之差遣。嘉定九年(1216)五月,吏部提到:“今将江淮都大坑冶司主管文字、干办公事、湖北铁冶司干办公事……并为不系亲民差遣。奉圣旨,令吏部四选将不与亲民差遣人依资格注授,常切遵守。”上述材料表明,提点司属官的差注人选,范围十分宽泛,包括了属于尚书左右选、侍郎左右选差注的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等各级文武官员。
奏辟(又称辟举、辟差等):邓小南在《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中指出:“(奏辟)主要是指某些机构的长官,可以自行选择僚属,具名奏辟某人担任某一差遣。”与常规的荐举不同,奏辟者“原则上是自窠阙需要出发去物色人选,为阙择人、觅人填阙。所奏辟的人选,往往是直接对应着某一具体窠阙提出的”。各地坑冶司属官的差遣,大部分经由吏部四选差注。但是,由于矿业机构的设置及其官员编制常随着矿场的开采情况发生变化,对就任的官员本身也有技术与能力方面的特殊要求。因此,提点官(包括其他部门长官)常可通过辟举的途径直接选出谙熟矿业生产的下属官员或其他得力官员,经允准后任命为坑冶司属官;另外,当某一窠阙无人就任时,上级长官也常用辟举法从待选官中指名就任。这种做法或便于官员及时就任,或任用有经验的官员驾轻就熟地实施管理,有利于政令的贯彻与实行。宋徽宗时期,当矿业机构的变动十分频繁时,奏辟属官的现象就十分普遍。大观三年(1109)二月十二日,提举江淮荆浙福建广东路铜事司言:“检踏坑冶官合置三员,於使臣内抽差带行……今相度欲乞将见阙检踏官三员,不问文、武,许从本司於见任或待阙得替官选举充。”这一建议得到批准。同年十月十五日,工部状中提到:坑冶司勾当公事一职“于京朝官、选人内于见任得替待阙次人内指名奏乞特差。”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又规定:“诸路坑冶检踏官并许于承务郎以上,或选人、大小使臣内踏逐谙晓坑冶有心力人充,仍具名奏差。”政和三年二月,提辖措置京东路坑冶司上状提到:政和二年十月十一日敕,京东路坑冶辟置官属依河东路措置坑冶司所得指挥。可见,北方诸路为了适应组建矿冶机构的要求,提点官大多要通过奏辟的手法任命其下属官员。南宋以后奏辟现象仍然很多,一方面是由于矿冶机构建制不断地变化,人员时置时罢,窠阙不固定。如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十二月,当重新确定饶州、赣州两提点司合并为一司总管时,“以王楫为都大提点坑冶,其合差官,令楫奏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