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差法的确立,始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八月,规定在川峡、广南、福建七路推行。同年十二月,又将荆湖南路纳入实行定差法的地区,并明确规定:“……逐州监银、铜、铅、锡坑冶监官,令转运司依川广七路指射员阙就差条贯施行”。这条材料不仅直接指出荆湖南路转运司有权任命本路的矿场监官,亦间接地表明此前川广七路转运司已有就差本路矿场监官的权力。虽然自此以后,极少见到以定差法差注矿场监官窠阙的记载,但在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广南西路宾州“商税院及管下独女铅场”因税额微细,曾将小使臣窠阙改为由转运司定差摄官。可见,至少到南宋孝宗时期,在差注矿场监官阙位时仍旧使用着定差法。
摄官:摄官是与定差法相结合、主要针对因官员不愿去“瘴疠之地”即两广地区任职而推行的一种选任官制度。任摄官者主要是两广当地的落第举人和特恩补授了文学、长史等散官之人。名额也非常有限。但是,在有限的名额中,矿场监官所占阙位的比例恐怕不少。如广南西路地区,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权发遣宾州张昂请将原管下独女铅场监官由小使臣窠阙改为摄官窠阙。乾道六年(1170)五月,规定对广南西路的十处窠阙,包括浔州马平冈铅场官员的窠阙,以本路转运司“定拟选人、小使臣依条使阙外,如将来出榜,召官指射,限满无愿就人,依条再榜一季,又无官愿就,却令本司注摄官”。广南东路地区,至少在宋宁宗前期,惠州新兴、帽峰、大冶、三峰等四个铁场曾同时各有摄官管理。嘉泰元年(1201)十二月,吏部言:“前权知惠州梁京奏‘……本州四场监官请给,每岁虚费千缗,较其所费,比之私下价值不啻多增一倍,……乞行下本路转运司详酌,罢去四铁场摄官,只今(令)本县县尉兼管。
……’本部照得惠州四处铁场盐(监)官既非堂除,又非本部合使窠阙,所奏委得允当。欲下本路转运司罢去四场摄官,只令本县县尉兼管施行。”朝廷从之。虽然惠州的四铁场摄官由于政府不堪支付请给俸禄而终被罢免,但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在两广地区的矿场中,设置摄官的窠阙比例是不少的。
与摄官类似的还有权摄官法,权摄官法是指专职官员离任后,因暂时无人就任窠阙,而由当地长官临时任命其他官员代理的制度。由于矿场大都位于深山僻谷、交通不便地区,正官往往惮于赴任,以至造成缺官监管的局面。为了解决官员缺位现象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八月下达了一条诏令,规定江南诸路转运司及提点坑冶司均有临时选差矿场监官权,诏令云:“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坑场监官遇阙,并令就近申提点铸钱司、本路转运司选差权官,其课利及五万贯以上处,令转运、提点铸钱司互举”。但是差官权监之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弊端,到宋徽宗时期,由于官员缺位现象日益增多,差官权监已成为极普遍的作法,其副作用也就日益明显。慕容彦逢在《论诸路坑冶奏状》中就曾痛心地指出:诸路坑冶“置场去处有正官无几,余止系转运或坑冶司差官权监。而逐司又多废条用例,委本州郡官。不惟被差者以其置场皆深山穷谷之中,人人规免;而官属稍不阙事,即本州倚办,多不遣行。独老疾不任事、畏在长吏目前者,方始就职。或不过半年,又复交替。豪民猾吏奸弊百出,常以不差正官为幸,公家利源损失不可胜计”。权摄法的滥用一方面反映了宋徽宗时期官员选任制度的混乱无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宋徽宗政府一心以攫取矿利为急务的心态。滥用权摄法,只能给矿业生产带来更大的伤害。
此外,宋政府有时还差注被贬谪或遇赦的官员填矿场监官窠阙,例如,宋真宗景德年问,契丹攻通利军,知军王固因弃城宵遁被御史狱治,“会赦,责监贺州银锡场”。宋徽宗时期,辛炳“累官殿中侍御使,以疏蔡京发运之弊,谪监南剑州新丰场”。黄彦平则是因“与李纲善,谪监虢州铜场”。
宋代矿场监官的差注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规模不大的矿场,监官一般由低级文、武臣担任,官阶为从八品至从九品;但在大中型矿场(例如上表中的桂阳监、莱芜监、邕州填乃金坑等),监官是由京朝官来担任的,官品最高者如董枢,高达从六品。差注京朝官既体现了宋政府对这些矿场的重视程度,也利于就任者运用职权对大规模的生产流程实施有效的管理,以及与地方机构达成合作、协调、互助的关系。第二、与提点司属官相比,矿场监宫中武臣的比例较高。设置武臣,便于动用武力防范和弹压众多“轻生抵禁、亡所忌惮”的生产者,这一特点与封建社会矿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及生产者的身份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三、在矿场监官的差注中,宋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了吏部铨选、堂除、奏辟、定差、摄官等多种方法,确保了‘基层矿业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第六章、第七章小结)
总结宋代矿冶业管理机构及其官员的建制变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宋代的矿冶业机构体系虽然继承了前代的特点,但这一体系的构架却远比前代各朝精细和完善。首先,宋政府顺应了矿冶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在专职机构的建设上打破了以往仅有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的管理体制,建立了路级的提点坑冶铸钱司这一机构。提点坑冶铸钱司对上秉承中央指令、对下统辖各地矿场,与中央和地方组成自上而下的三级机构管理体制。这是中国古代矿冶业机构建置上的创举。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建立,不仅迎和了矿冶业发展的客观需求,提高了处理矿冶业事务的效率,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还为宋封建国家的铸币及兵器制造等活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在两宋的大部分时期,提点坑冶铸钱司一直是宋中央政权得以把握矿冶业生产的有力工具。但是在宋徽宗和宋高宗时期,专职机构分别出现了建置过滥与职权别移的危机,这种危机阻碍了矿冶业的发展。
其次,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建置经历了反复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最终形成较为合理的提点坑冶铸钱司统辖几个分司机构的组织形式。洪咨夔的《大冶赋》曾简明扼要地叙述了宋代矿业管理机构f包括提点坑冶铸钱司建立之前)的设置变化:“漕轺兼统,肇于兴国。都提命官,防于咸平。合江淮荆浙闽广而建一台,则景柘之宪度。东治于饶,西治于虔,则元丰之章程。戾淳熙之综核,始复囊括于永平矣。”此段话虽言简意赅,但是却忽略了南宋以来提点坑冶铸钱司内部的变化,使人觉得南宋淳熙以后仅仅是恢复了北宋前期一司总管的规制而已。其实,从南宋高宗时期起,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已发生变化。这一组织结构呈现出由一个中心向几个点、即而再向四周辐射的形态,提点官坐镇=F总署,运筹帏幄,通过由检踏官负责的分司机构指挥诸路矿场的生产,一方面减省了原来由总署派出检踏官长途奔波巡视所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另一方面又将具体职责落实到了每个分司官员的身上,提高了办事效率。但是,到了南宋后期,由=F各分司检踏官的职权有所增长,与提点官的隶属关系受到破坏,致使提点官难以对各分司机构人员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三,中央对各级矿冶业机构官员的选任既有一套固定的遵循准则,也不乏灵活之举。提点官、属官、矿场监官的除授既要依据官员的资序职位、官品等级由吏部铨选,也要根据官员的能力大小、矿场规模等实际情况采用特旨除授、堂除、奏辟、定差等相对灵活的除授手法。采取这种多渠道的任官法,对适应和管理宋代的矿冶业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宋代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创置和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矿冶业管理机构建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它一方面体现了宋代矿业生产迅速发展、急需加强矿业管理与指导的客观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宋政府对矿产品生产的日益依赖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