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运司为何取代江南转运司兼管矿冶铸钱事务,目前尚没有见到任何记载,但是其中缘由并不难理解。因为江南转运司职权较轻,职责范围有限,很难胜任管辖本路范围以外广阔区域的职责,而发运司作为东南地区漕运的主管机关,在调拨运输矿料及组织上供缗钱等方面均可统筹兼顾,有十分便利的条件。因此,在专职机构尚未诞生以前,以发运司接替江南转运司统管南方矿冶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顺理成章的。
北宋前期,发运司对矿冶业的兼管,侧重于矿料供应与铸钱生产、纲运缗钱等事务。例如,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五月,江东发运使李溥上言:“饶、池、江、杭四州钱监,每岁共铸钱一百二十万贯,用铜四百五十三万斤。四监及产铜州军见管铜共一百五十二万一千二百余斤。又信州阴(铅)山等处铜坑,自咸平初兴发,商旅竞集,官场岁买五六[百]万斤,采取既多,其后止及二三百万斤。
望酌中定额”。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发运司对南方铜矿生产和铸钱生产情况了如指掌,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以调整矿产与铸钱之间的供需平衡,说明发运司确实承担起了兼管矿冶铸钱的职责。
然而,宋仁宗景裙元年(1034)十月至宝元元年(1038)八月期间发运司被罢废,管理南方诸路矿冶事务的职权曾先后转入淮南转运司、江淮等路提点司之手。宝元元年八月恢复发运司后,发运使职衔上仍旧带“提点铸钱事”称谓,对南方矿冶铸钱事务的管理持续到庆历年间。
发运司第二次兼管矿冶业,始于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九月。当时,条例司上言:“银铜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费出诸路,故转运使莫肯为,课入滋失。今既假发运司以钱货,听移用六路之财,则东西南经费皆当责办。请令发运使、副兼提举九路银铜锡坑冶(原误写为‘冶坑’)市舶之事”。神宗允之,遂诏“发运司薛向、副使罗极兼都大提举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等”。薛向“既兼九路财赋”,乃置勾当公事官九员,分领九路,这些官员的职责之一就有管理山泽之利及坑冶废兴之事,“以周知其数,以通有无”。熙宁三年(1070),薛向等人提出:“请出上供钱帛二十万贯匹,买岑水场铜铅四百余万斤,运至陕西,增铸钱百万余缗,以备边计也”。神宗经派官核实此议可行后,“乃诏行之”。
可见当时发运司确曾负起兼管矿冶业的职权,并主持了南料北运、调多补缺的措施。然而发运司的这次兼管,仅持续了六年,熙宁八年(1075)八月,由于“江淮发运使副并兼制置茶盐矾酒税、提举逐路巡检兵甲贼盗、都大提举江浙荆湖福建广南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铸钱等事,职务至众,无由办集”,再次被罢去了对坑冶铸钱等职事的兼管权。
发运司第三次兼管矿冶业,是在九十多年后的南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当年四月一日,宋孝宗“诏铸钱司减罢”,将提点坑冶铸钱司职事划归新恢复的发运司管辖。闰五月二十九日,都大发运使史正志上言,要求修改原已施行的官员收买信州铅山场铜、铅的赏罚规定。史正志提出,收买铅达二十万斤后还必须收买铜十三万斤才给赏的规定不利于激发官员措置生产的积极性,应改为“两项赏罚各不相效”,即铜、铅课额中只要一项及额就可予以奖赏,亏欠亦予以惩罚。这一修改方案得到实行。十二月十六日,史:正志因“坑冶宝货所在有之,惟籍逐县令丞公共收趁,缘未立定赏格”,又制定了县官给赏条格,这一点前面已提到,不再赘述。史正志的上述作法,重点在于督促官员多收矿课,却不去解决采取何种措施促进矿山的开采量和提高矿冶户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政策指导下,一些地区将原已废弃了的旧矿场重新恢复,设立矿课,官员惟务搜刮矿课。当时任广南西路提点刑狱公事的李椿就曾纠正过这种作法,“奏罢发运司所复昭州金坑”。可见发运司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能有效地解决矿冶业衰落的现象,反而还带来了一些副作用。在史正志任职期间,发运司还设置了江州广宁监、兴国军大冶县富民监、临江军新喻县丰余监、抚州裕国监,并岁认铸钱额三十万贯。这次发运司对矿冶业的管理仅维持了八个月,由于史正志采取激励敛财的政策,受到其他官员的上书指责,称其“实无能为,但峻督诸司州郡多取羡财而已”,乾道六年(1170)十二月,史正志“以奏课诞谩贬”,发运司也被废除。至此,提点坑冶铸钱司重新恢复,发运司对矿冶业的管理权复归提点坑冶铸钱司掌握。
(二)北宋末期各路提举常平司的管理
提举常平司兼管矿冶业,始于北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止于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只持续了二十五年。这是宋王朝采取的由于转运司财力短绌、缺乏支付矿冶生产费用而转令提举常平司予以支付并管理的一项措施。
前面曾提到,矿冶业的生产本钱一般是由转运司:吏付的。在宋神宗熙丰以前,矿冶业生产以较为稳定的速度持续发展,官府有时也面临无钱支付矿冶本钱的窘境,但这种现象尚未发展到严重的地步。宋神宗熙宁时期,由于对矿业生产的重视,增加经费投入,矿产量开始大幅度增加,熙宁末期,铜、铅、锡岁课额均比十余年前的宋英宗治平年间增加二至三倍以上。然而,元丰以后,矿冶本钱的支付又遇到了麻烦,从而影响了矿冶生产的持续发展。元丰年间,产铜最多的广南东路,“铜冶不下数十,岁藏日收,委塌官帑,官负其直”。当时任广南东路提点刑狱的林积提出:“权罢收买,且用见支之价以偿旧欠,运诸滞铜以杜宿奸”,得到朝廷的采纳。这一措施虽然暂时缓解了矿冶户与政府之间尖锐的矛盾冲突,但因“权罢收买”而阻碍了矿产的开采。劳动:著千辛万苦采炼出矿产,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甚至因政府“权罢收买”而无以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准,只得弃矿业而另找出路。元丰后期,全国著名的铜矿产区韶州岑水场就是由于上述原因而迅速衰落下来的。为了挽救矿冶业的衰落,宋神宗末期,政府开始寻求其他财源以补充矿冶业本钱。当时,“转运司独主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其余财利悉收于常平司,掌其发敛,储之以待非常之用”。因此,在元丰七年(1084)十一月,因“信州铅山县铜坑发,已置场冶”,急需生产本钱时,宋神宗采纳了提点官胡宗师的建议,“诏借江东提举司钱十五万缗,以所铸新钱还”。宋哲宗继位后,政府已掌握了数额巨大的常平钱,于是也沿用宋神宗时期的办法,支借常平司钱以充矿冶本钱。例如元祜七年(1092),利州路兴州青阳镇一百余处铜坑,因转运司降低收买铜的价格,使矿冶户入不偿支,“采铜之人逐旋散溃,所收渐少,课利日亏”,官府不得已,从“利州路常平钱内借钱五万贯充买铜本钱”。然而,向常平司借钱,毕竟只是一种临时救急的措施。宋徽宗继位后,宰臣蔡京即于崇宁二年(1103)三月二十三日献计日:“农田、水利、山泽、市易、抵当,皆常平职事,悉以利民,所用钱物合支常平息钱,仰提举常平司审量支给。一万贯石以上申尚书、户部,限三日行下支给”。徽宗从之。自此,兴置山泽坑冶所需本钱名正言顺地由常平司支付。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徽宗又下令:“除坑冶专置司自合依旧外,逐路坑冶事并令本路提举司同共管勾”,明确规定各路提举常平司对矿冶业拥有管辖权。
宋徽宗政府以崇宁二年三月为界,将各路矿场分为新、旧两类。崇宁二年三月之前兴采的矿场称为旧坑冶,仍由转运司支付生产本钱。“新坑冶系崇宁二年三月以后兴发者,隶提举常平司。
置场官监处,冶户无力兴工,许借常平司钱,俟中卖,于全价内赳留二分填纳,不堪置场、召人承买处,中卖入官,价钱以常平司钱,限当日支还。”《文献通考》亦日:“凡属之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实际上,常平司不仅支付新兴矿场的本钱,大观二年(1108)以后,转运司所管旧坑冶如缺少本钱,亦许借常平司钱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