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举常平司除了负责支付新兴矿场的本钱外,还同时负责矿课的登记与收纳工作。例如,光州固始县有十四户铁坑冶户,“系自备财力请射烹炼,……每日铁课税钱入官,元属提举常平司附历收管”。在决策制定方面,提举常平司可以制定条令,有独立的指挥权。王安中在《论妄兴坑冶札子》中就曾提到:新兴坑冶的“告发、检踏、烹炼费用等,并以常平条令从事”。罗溶的《宝庆四明志》中记载了一条关于禁止在下列地域兴采矿产的条令,即“诸坑冶兴发而在寺观、祠庙、公宇、民居、坟地及近坟园林者,不许人告,官司亦不得受理”。这条法令就是由常平司制定的。颁发这一法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滥开矿坑、骚扰民户、引惹词讼。直到南宋理宗端平三年(1236),仍在执行这一规定。可见,这条法令并未因常平司兼管矿冶权的终止而丧失法律效用。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户部对常平司兼管矿冶业提出不同意见:“山泽坑冶,祖宗旧法在外隶转运司,在京隶金部。昨自崇宁二年,将新发及漕司不急应副钱本旧坑悉令常平司应副,始隶有(右)曹。缘新旧坑冶皆系一事,而两司干办条令不一,乞依祖宗旧法,拨隶金部、转运司。”同年八月,宋高宗批准了户部的提议,常平司的兼管权遂告终结。建炎二年六月十四日,宋高宗下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并归提刑司。七月一日,下诏:提刑司将常平司见在金银并起发赴行在。同年八月,又诏令“诸路提刑司开具旧常平司山泽坑冶课利等钱物,自崇宁后来至宣和七年终因何不行起发,有无侵欺擅用。如曾承指挥支使,亦开具见管数申尚书省”。
短短二十五年间,常平司管辖的新矿场是哪些,产量到底有多高?现已无法统计。目前我见到的确切记载仅有下述两条。第一条,福州宁德县新兴坑,“政和六年发,月收银百六十两,铜四千七百七十四斤,铅一千五百九十三斤。银赴州常平库纳,铜、铅,建州丰国监纳”。从新兴坑兴发时间和银纳本州常平库来看,这无疑是用常平司本钱开发的矿场。第二条,章如愚《群书考索》中引用的一则《续资治通鉴长编》佚文记录了崇宁五年(1106)中书省勘会诸路岁收铜、锡数字,“每年约收诸色铜[锡]六百六十余万斤,旧铜锡约收四百六十余万斤……新铜锡约收三十余万斤”。这条材料中的“新铜锡”,即指崇宁二年以后由提举常平司管辖的那一部分坑冶岁课,占崇宁五年岁收总额的4.5%强。从数字上看,虽然新旧矿场的产量相差十分悬殊,但新矿场开发尚不到四年,能生产三十余万斤铜锡,成绩已不小,如果再包括同期金、银、铅、铁的新矿课,成绩更为可观。因此,由提举常平司管辖新发矿场,对缓解北宋后期矿冶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及发展矿冶业生产具有积极作用。
(三)宋神宗时期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对本地区矿冶业的管理
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简称“经制边防财用司”、“熙河经制司”、“经制财用司”,建于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当年八月癸未,宋神宗“以熙河连岁用兵,仰给支度,费用不赀”,下令“入内副知李宪、权发遣秦凤等路转运副使赵济同经制熙河路边防财利,许举勾当公事文武官五员”。于是,建立了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此司仅存在了九年,元祜初(1086)被裁撤。由于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的职责主要是“经画钱帛、刍粮以供边费”,即解决熙河路边疆地区的军费来源,因此,宋政府将这一地区的矿冶业生产以及铸造钱币等工作也划为熙河经制司的职责之内,以便于调度和支付军费。
熙河路内的矿产地以前曾隶属于秦凤路都转运司管辖。但熙河经制司设置后,开始投入本钱参与了当地矿冶业的开发,从而出现与秦凤路都转运司争夺矿冶业管辖权的矛盾。元丰二年(1079)二月戊辰,经制司上书日:“秦凤路坑冶如不许本司经制,乞令转运司拨还已兴置本钱;如许经制,乞发遣陈述坑冶选人杨徽赴本司;其坑冶如系本司创置,并乞隶属本司。”朝廷从其言。这样,熙河经制司单独管理自己创置的新坑冶的做法就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支持。同年十月,宋神宗又下诏:“自今秦凤路告发坑冶,转运司一季不兴置,即令经制熙河路财用司管辖”。这条诏令虽然首先将新告发的矿区管辖权赋与秦凤路转运司,但又加以明确的制约,如果转运司在告发后的三个月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开采,新产地的开发与管理权就转归熙河经制司。这一措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平息了两部门之间的争夺,又保障了西北地区矿产的开采活动。因此,经制边防财用司作为秦凤路都转运司的后备力量,对宋神宗时期西北地区的矿产开发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不仅拥有对本地区的矿冶业管理权,还对利州路内的采矿地区和铸钱监拥有管理权。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十年十二月甲申记载,宋神宗“诏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条上利害事内有可行者,宜先行下。……中书;恩宪(按:李宪)所条上可施行者凡十四事。如所奏行之”。李宪奏请施行的十四事的内容,《续资治通鉴长编》并未记载,但吕陶在元祜初年上《奉使回奏十事状》中提到:“兴州青阳镇铜锡场,旧属本路运司……向因李宪申请,拨隶熙河经制司,及自奏举监官。今属陕西运司。本场逐年支官本一万贯以来收买铜锡,应副通远军铸钱,自熙宁七年至今,发过一百六万余斤”。从吕陶的奏状中可以获知,为了支付熙河兰会路所需经费,将兴州等地铜锡矿场拨隶熙河经制司管辖,当属李宪申请的十四事之一。元祷七年(1092),金部郎中李杰言:“兴州青阳镇见有铜坑一百余处,旧系西(熙)河边防财用司举官招诱收买,又本钱亦是本司计置应副”。李杰所言也证实,经制边防财用司无论是从官员设置方面还是从本钱支出方面,确实落实了对兴州铜矿开采的管理权。另外,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元丰二年二月从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所请,“通远军威远镇改铸铜钱,罢凤翔府县创置钱监”。申请者是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申请之事当然归属经制边防财用司管辖,这条材料进一步说明上述各地的采矿和铸钱活动(包括通远军以前铸造的铁钱在内),都为经制边防财用司的经费提供了一笔固定的来源。
三、本章小结
以上分别论述了路(转运司、提刑司)一州一县三级政权及发运司、提举常平司、经制边防财用司对矿冶业的管理职责及特点,总起来看,虽然宋代众多机构都曾有过管理矿冶业的历史,但作用和地位并不相同,如果从管理的时间、地域范围、职权大小等方面加以比较,则以路一州一县三级地方机构所形成的管理体系地位最重要,作用也最大。从时间上看,这一体系出现于转运司机构确立后的北宋太宗时期,并一直沿续到南宋末期,管理权长期稳定。
从地域范围看,路一州一县三级机构形成全国性的地方管理网络,凡有矿场处,均有中下层地方官协助监官进行管理。从管理职权方面看,转运司作为一路的最高机构,在矿业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差派官员权和经营生产权,并负责制定条例、调拨矿冶本钱;提刑司及各州县官则兼管具体的矿冶业事务。由于提点坑冶铸钱司管辖的地域十分辽阔,“坑场钱监路分稍远,全籍州县当职官协济应办”,所以基层地方官的协助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南宋时期,由于许多矿场减冗费、裁正官,州县官兼管职权进一步强化,对矿冶业生产的影响也就更为突出了。
发运司、提举常平司、经制边防财用司等机构,虽然在地位及作用上均无法与长期而稳定的路一州一县三级机构兼管体系相比,对矿冶业的兼管也起因各异,但都或多或少地对矿冶业的发展起了有益的作用。在发运司的三次兼管中,以第一次兼管最为重要,也最有成效。当时,正值宋代南方矿冶铸钱生产开始蓬勃发展、而专职机构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尚未建立之际,宋政府为加强对矿冶业生产的经营管理,遂委以发运司兼管之l双。在数十年的兼管期间,发运司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专职机构的前身,其功绩不可磨灭。提举常平司和经制边防财用司的兼管,均是宋政府为解决经费(包括矿山开采费、边境地区的军费)不足而采取的措施。两司兼管的时间均不长,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内有益于矿冶生产的发展。其中,提举常平司的兼管是从缓解矿冶业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上着手,而且所辖地域广泛,故而对北宋后期矿冶业开采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
总之,路、州、县三级地方机构所形成的兼管体系的建立,是宋代矿冶业机构设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兼管体系对矿冶业的管理已制度化、网络化,兼管权长期稳定,在协助各级专职机构管理矿冶业生产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职责重叠,三级机构在兼管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与专职机构分割事权、互相牵制、互相推诿等现象。例如,南宋乾道三年(1167)正月,权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晁公愚上奏:“自来铜、铅、锡、铁隶提点司,金、银坑隶转运司,事不归一,职难两尽。且如银坑有铜,转运司但收银宝,其所有铜置而不问;铅坑有银,即提点司但认铅额数,其所有银,亦恐漕司争占,不敢防闲。遂至百姓夤缘为奸。如铜、银杂出,于漕司,则称系是铜矿,当于泉司告发;于泉司,则言系是银矿,当于漕司告发。彼此不照,私自行采,实为利害”。由此看来,多头管理,也容易导致管理职责不清,使不法分子钻空子,从中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