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两宋三百多年的时期内,也常常出现民间百姓私下采矿的活动,而且形式多样。例如有的人采取勾结胥吏的办法,私下开矿。郴州盛产银、铁,北宋时期开采活动十分兴盛。但当地的不利条件是地处山区,粮食产量不足以供应民食所需,“郴在百重山中,民惟艰食是虞,一日二日雨,则粒不通于市,官用赈之,犹惧不给,可崇聚游手,以蚕食之乎?”因此对于集结大批人力不从事农业生产却进行开矿活动的行为,官员们一直存有戒心并加以限制。南宋后期,郴州境内银矿生产已经衰落,官府允许开采的只是旧有的一些产铁之地。理宗景定三年(1262)以后,郴州境内屡次出现居民请佃矿场的举动:“有邓雷玉者请佃道塘、三角山等坑,当时受委试验,则郴簿符梦璧也。(符梦璧)廉毅专笃,故雷玉狡谋不得逞。
明年,其族梦鱼包藏祸心,辙诣衡州分司言状。永兴簿尉陈才举验其实,陈亦惟理是视,疏其害以复于分司。梦鱼乃敢贿胥吏,脱文檄,啖涛要寨巡检李俊以利,鸠集亡命,不复告州县,擅开浦溪东落坑。不数月,夺人资粮,犁人田土,剽人牛马,甚至有互招坑丁,两相杀害之事。居民为之流徙,行旅为之退避。其族今有庚金者,继以冶司试验之牒,至所请之地”开矿。从邓梦鱼到庚金,郴州境内私下开矿引发的混乱现象越来越多,于是知州王棉上奏章请禁止采铁,“大帅林公存、宪使胡公大初并下令禁戢追捕,而泉冶府亦正辞以申其禁”,私下开矿的活动由此被遏制。
有的私采人户公然对抗政府法令,集结同伙采凿冶炼,并拥有武器以防范政府的干预。例如兴国军大冶县是著名的产铁之地,除官营矿场经营采炼外,许多矿冶户常常私相集结进行采炼。南宋时期“大冶县三山产铁,为私铸窟穴,奸盗云集”,“私铸聚众至数千人”。孝宗时期的史料也提到,“土产铁,境有湖,中峙三山,适两淮严盗铸之禁,(民众)唐至其山至四千余人,尉出警,辄角敌”。官府不胜其扰。
在产矿地区,更多的民户采取了隐瞒官府,私下采炼的形式。
如河东路绛州自唐代起就有许多采铜铸钱之处:翼城县有唐钱坊一,在县东十五里翔皋山下;又有唐王城冶,在县北平城三十六里;又有曹公冶,在县东南七十五里;又有废铜窟,在县西三十里。稷山县甘祚乡有铜冶村。绛县有唐古铜冶,在县南五十里含山谷内。垣曲县有钱坊,在县西北九十二里程子村铜源监内。自唐以来,绛州旧曾鼓铸铜钱。
炉冶古迹见在,其废已久,山泽铜矿,产育必多。兼访知绛州人户多私采铸,货卖铜器。近年钱币阙乏以来,亦曾有人献言乞寻铜矿烹铸。前后差官寻访,多是不晓事体,张皇惊扰,私铸之家避犯禁之罪,不肯指引采取。叉矿铜侧近民居惧见官中兴置炉冶,各相蔽固,并称无铜,所差官员又不尽心多方求访,遂使铜宝不能兴发。
经过唐末五代的战乱,这里的铜矿生产萧条了,官府的管理机构也撤销了。但当地百姓仍在私下进行采炼以求获利,并尽量使采炼活动不被官府察觉。这样的现象在那些偏僻的地区或矿脉蕴藏量不太丰厚的地区是不难见到的。
(三)对生产者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宋代一些大规模的官营矿场,对生产者劳动过程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南宋嘉定十四年(1221)七月十一日的臣僚奏言,反映了长期以来铜矿生产的管理制度:“旧来铜坑必差廉勤官吏监辖,置立隔眼簿、遍次历,每日书填:某日有甲匠姓名几人入坑,及采矿几箩出坑;某日有矿几箩下坊碓磨;某日有碓了矿末几斤下水淘洗;某日有净矿肉几斤上炉烀炼,然后排烧窑次二十余日……经涉火数敷足,方始请官监视,上炉匣成铜。”但是,上述这种严密的管理制度在南宋宁宗时期已遭到破坏,“近年既不差官,及无隔眼、遍次簿历”,对生产过程的管理近乎瘫痪。因此,臣僚们呼吁恢复“旧日措置,每日抄转簿历,逐季解赴泉司稽考”,并通过加强对矿冶业生产过程的管理,考察核实官员的任职情况。
宋代官营场监和一些民营场所的劳作者大多是离开家乡、无田业之民,他们靠出卖自身的劳动力而生存,很少有家产妻室的牵挂。他们在官府的剥削压榨下,有共同的境遇和思想基础,有聚集一处共同斗争的有利条件,因此,一遇天灾人祸,常常一呼百应,采取十分激烈的反抗手段,对封建政权造成一种威胁。对此,统治者们也一直严密地加以防范。皇祜二年(1050),就有臣僚上言:“应采取金银铜矿及鼓铁钱币聚集群众之处,宜密设方略,常为警备”。许多官营矿场甚至私人承买场地也由官府设置武官,派兵驻守,行使监督与警备之职。
宋神宗熙宁年问,维持封建社会治安和统治秩序的保甲法也被推行于矿冶业中。熙宁八年(1075)七月,宋神宗下诏:“坑冶旁近坊郭乡村及淘采烹炼人依保甲排定,应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及居停强盗而不觉者,论如保甲法”。元丰元年(1078),岳州发生了一起由詹遇为首的一伙人人金场“纵火杀人,劫掠财物”
事件,震动了朝廷,十月,宋神宗下诏日:“潭州浏阳县永兴场采银铜矿所集坑丁,皆四方浮浪之民,若不联以什伍,重隐奸连坐之科,则恶少藏伏其间,不易几察,万一窃发,患及数路,如近者詹遇是也。可立法选官推行。”并下令举京朝官一员监场,管勾本场烟火公事,许断杖以下罪。十一月甲戌,又下诏规定了针对保甲内犯罪的处罚条款:“其保内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居停强盗,及逃军私藏兵器、甲弩,知而不告,各减犯人二等,并押出场界;情重者,邻州编管;不知情,又减二等。有该说不尽事,令提点坑冶铸钱司立法,其本场地分排保虑未如法,令朱初平依条编排。”
保甲法自宋神宗时期在矿冶业中推行后,是否一直延续下来?
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肯定,因为在宋神宗以后的很长日寸‘期内,并没有留下可供参考的资料。直到南宋宁宗庆元三年,才有下述规定:“诸路坑冶户管下夫匠,州委通判,县委县丞,各令五家结为一甲,互相觉察。如有违犯,炉户及结甲人同罪”。此外,庆元年间还公布了对私有铜、铅、锡、输石等矿产品的处罚条令,《卫禁敕》中提到“诸出产铜、铅、锡界内,耆长失觉察私置炉烹炼而为他人告捕获,并同(指与巡捕人犯此条者处罚条款相同,有笞、杖等刑罚)。保父、保正长知而不纠者,并依界内停藏、货易、透漏榷货法”。从以上两条记载看,至少宋宁宗庆元年间是十分重视用保甲法来缉治民间私采私铸活动的。
保甲法充分展现出封建制度下统治者残酷暴戾的面目。编户中一人犯法,不仅全家罹罪,同一保甲内其他人户均要受到株连。
但是,即使宋政府制定了如此严酷的法令,民间的私下开采与冶铸活动仍旧十分活跃。
(四)体恤民力的政策
宋代矿冶生产中体恤民力的政策,主要表现在罢除荒废的矿场、降低或蠲除过高的课额两个方面。一般来说,宋代的各朝君王在继位伊始时,常常要发布诏令减轻对百姓的过度索取。由于矿冶生产兴衰不常的现象比较常见,所以宋朝发布的体恤民力的诏令也是为数不少的。
北宋立国于南征北战之际,随着版图的日益扩大,首先面临的经济问题就是蠲减五代各国遗留的苛繁赋税。宋太祖平岭南后,听说产银之桂阳监“山泽之利虽多,颇闻采纳不易”,随即于开宝三年(970)十一月下令:“减桂阳监岁入银额三分之一,以宽民力”。
这一做法,既树立了宋政府的名誉与统治声望,又缓和了当时南汉人民因遭受沉重盘剥而日益积聚的反抗情绪,促进了桂阳监银冶的持续开发。
宋太宗时期,在政府的推动下,矿冶业开采活动日趋活跃。但是,由于受当时技术水平的制约,不可能做到有计划地、合理地开采,对矿脉走向及其生成特点亦没有科学的评估,因此,在矿藏的开采过程中,常常出现忽盈忽亏、暴发辄竭,或得不偿失等现象,再加上北宋前期宋政府在银、铁等矿产地采用了强令衙前交纳固定课额之制,更增加了矿场的衰败现象。宋真宗时,曾屡屡下诏废罢那些已经衰败不兴的矿场,或减免矿场过高的课额。例如,成平二年十一月,废齐州龙山冶务;咸平六年正月,废嘉州采铜场;景德三年和四年,又先后罢废莱芜监内冶铁亏额的大叔冶、道士冶;咸平二年四月,因大通监冶铁盈积,可供诸州军数十年鼓铸,曾权罢采取以纾民。宋真宗还特地于大中祥符二年(1009)派遣使者“分诣河东、江浙、广南路银铜坑冶,抚视役夫,悯其劳”。
宋仁宗时期,衙前交纳固定矿课的弊端暴露得越来越充分,而召募制、承买制生产日益显示出生机和活力,因此,宋仁宗政府一方面“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皇祷以后,“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余”。另一方面,又将一些衙前制无法实行下去的矿场改为以召募制、承买制的经营方式进行生产。
宋神宗即位,改元熙宁,随即下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其后,又推出开采金、银、铁等矿产品的二八抽分制,放开了矿产品的民间自由贸易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时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强制性的劳役和人身占有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王安石就曾因斩马刀局兵匠杀作头、监官之事,与神宗皇帝论及强迫役使之弊。他指出:“凡使人从事,须其情愿,乃可长久。……饩廪称事,所以来百工。
饩廪称事,来之则无强役之理。”这种深刻的认识并不是没有根基的,它是从当时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得出来的,是通过先进的雇佣制劳动与落后的奴役制劳动之间的对比得出来的,这种认识代表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实践活动中改善自身社会地位的迫切愿望。从王安石的言论中可以看出,当时矿冶业经营方式之所以普遍采用召募制和承买制,一是因为促使变革的社会基础和理论依据已经产生,二是这一时期正是王安石集团锐意改革、摒弃旧政之时,这一局势为矿冶业中召募制和承买制的推广普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宋哲宗嗣位后,大衙明堂,下赦令除放天下欠负官物者,其中就包括“宝货场冶以坑窟不发及不显侵欺系欠课利见催理者”。而且,为了保证这一赦令的落实,还规定各地“于赦到一月内看详除放讫,保明申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类聚闻奏”,将结果上报朝廷。
然而,在宋徽宗统治的后期,由于宋徽宗蔡京集团采取了掠夺性的政策,矿冶业饱受滥开矿场、勒索课额之苦,陷入衰败、混乱的境地。宋钦宗继位后,面对矿冶业的衰败景象,亲下手诏:“朕托位兆庶之上,永念民惟邦本,思所以悯恤安定之。”矿业生产中有“科立重额,不能输纳,或至潜买金银,以为坑冶所出之物,理宜蠲革。
应诸路坑冶仰常平司体究,如实苗矿微细,或旧有今无,并从蠲减。
应买扑金场并罢。如出产浩瀚,即相度差官监取施行”。从下令诸路常平司督察各地矿冶生产弊病的内容上看,这条诏令主要是针对宋徽宗崇宁三年以后由提举常平司管理的新矿场情况而言的,说明宋钦宗已决心整治宋徽宗时期滥开矿场、搜刮矿利的弊病。但是,宋钦宗的优恤政策还没有得到实施,北宋王朝的覆灭就来临了。
宋高宗继位于兵荒马乱、宋室衰微之时,为稳定社会秩序和民心,不得不于建炎三年(1129)下令减免广南路、福建路三分之一的上供银额,绍兴二年(1132)又下诏将得不偿费的矿场一并罢废。
绍兴十二年(1142)十月,提点官韩球上奏时提到:“提点司所管九路坑场五百一十三处,球近已措置过数内以采兴坑冶计一百七十九处,合趁金、银、铜、铅、锡、铁课利。”也就是说,官府簿历上的统计数字其实并不是实际开采的数字,两者之间的差距是很大的。
绍兴十四年(1144)三月,户部尚书张澄请将各路有名无实的坑冶重新立定酌中课额,宋高宗日:“宁于国计有损,不可有害于民,若富藏于民,犹国外府。不然贫民为盗,常赋且将失之,此有若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者也。”于是,“减坑冶虚额”。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地区的官员仍采取了搜刮矿利的政策,有些已被废弃的矿场又重新承担了过重的课额。例如,绍兴后期王之望任潼川府路转运使时,“准尚书省札子,委措置铜山县铜事”,经过了解,得知当地“数十年前有窟二十二处,每年人户认铜三百六十五斤,政和年中,宪、漕两司各遣官重行检踏,只七窟有苗,余一十五处无可采取,只于七窟上量添铜二十一斤而已”。虽然当地已无大幅度增产的可能,但王之望因“朝廷以铸钱阙铜,遍行搜括,”遂籍匠户分窟取矿,“凡三个月,每月趁办不及五百斤,甚费督责”。即使如此,王之望最后还是规定当地以每年交纳六千斤、遇闰月再加五百斤立额。这一数额竞比北宋政和时期的课额386斤增加了近15倍。
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虞部统计了全国坑冶兴废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