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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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宋政府的矿冶业管理诸政策与实施效果(上)(3)

根据虞部的统计,兴发的金银铜铁铅锡矿场共有’757处,停闭的矿场588处。即使除去金银两类兴发的矿场215处,铜铁铅锡四类矿场仍有542处。这与上述绍兴十二年179处的开采数有很大的差距。另外,宋孝宗乾道二年七月铸钱司统计的材料则指出:绍兴末年,南宋实际兴采的铜铁铅锡四类矿场数仅80场而已。这些不同的记载,数字差距如此之大,不能不使人猜想各自统计的标准并不相同。北宋时期的矿场统计大都在200处以上,与此相比,矿冶生产衰落的宋高宗末期有铜铁铅锡四类矿场80处,应该是可信的。而虞部所以籍记了如此之多的矿场,有以下两种可能:一是统计数字中包括了长期以来所有曾被籍记的生产场所,而不问当时是否还在开采;二是可能存在各地官员虚报矿场数的现象。

宋孝宗时期矿场废置的总体情况惜无记载,但是从陈耆卿的《淳熙三山志》所载福州地区矿场兴废情况中可略见一斑。《淳熙三山志》提到:“政和以来,铁坑特多。如长溪至四十一所,今三十七所歇,惟四所旧坑,余复新发之类。”这里指出,北宋政和以后,福州的采铁业进入大发展时期,到南宋孝宗时却又出现了衰退现象。

但是,《淳熙三山志》记载的矿场许多都是在孝宗时期开发的,虽然辄开辄歇,但能及时做到开则入籍收买,歇则免收岁课,这表明宋孝宗时期对矿场兴废的处理政策还是比较合理的。此外,淳熙四年(1177)下诏停闭藤州平罗古社金坑,淳熙十年(1183)下诏废罢昭州管下金坑五处,均是因岁收净利微细之故,可见宋孝宗本人对地方政府一味追求得利而剥夺矿冶户的行为并不欣赏。

宋宁宗以后至南宋后期的史料中,很少见到体恤矿冶户和减免岁课的记载,相反矿冶官员催逼勒索的记载却时有所见。从这一点来看,南宋后期有关体恤民力的政策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矿产品的收买政策

宋代各类矿产品的交易活动,基本上是由宋政府控制和调节的。其中,金、银、铁等矿产品在某些时期允许矿冶户直接与私人进行交易活动,另外一些时期则全部由政府收买;而铜、铅、锡等矿产品的收买活动,两宋期间由政府包揽,严禁私人自由贸易。因此,探讨宋政府制定的矿产品收买政策及其实施效果,对认识宋代矿业的发展有至为重要的作用。

(一)收买矿产品的方式

两宋期间政府收买矿产品,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先由私人筹备钱财进行开采,冶炼出成品后再由政府收买;二是由私人开采者向政府预借工本费,待开采冶炼卖出产品后再返还工本费(或以产品折价);三是政府先赊买矿冶户的产品,再后期支付资金。

第一种方式对宋政府来说是最为理想的。采用这一方式,风险的承担者只落在民间私人经营者身上。政府不必在矿场的筹措开采阶段预垫资金,因此,当矿脉探查不准、矿产得不偿失之时,政府也不会有钱物耗失之虞。宋太宗至宋仁宗时期的程昭、程叔良家族,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承买磁湖铁矿的。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它的弱点,由于开采矿场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先期投入较多的资金和人力,故能够从事规模性生产的人户只限于钱财富足者。像程氏家族这样的承买者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开采者资金有限,在当时尚不发达的勘探技术和开采能力制约下,矿产量并不稳定。因此,一旦遇到矿坑衰竭、产量锐减之时,这些人户不仅先期投入的资金难以收回,更无后续资金和胆量继续扩大矿业生产,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矿业生产的持续性发展。特别是北宋前期,宋政府在银、铁等矿场实行委托衙前管理、交纳固定课额的制度,规定经营者要按额交纳,如有亏欠,必须以家产抵偿。因此,这一时期屡有“坐是破产者”、“破产而逃”、“败家业者相继”、“破荡资业、沿及子孙不能免者,比比皆是”等记载,矿业的开采活动受到严重阻碍。有鉴于此,宋仁宗后期起上述方式逐渐减少。

第二种方式是在北宋神宗时期随着衙前制的废除及承买制的普及而推广的。例如:兴州济众监铸钱所用生铁,宋神宗以前由衙前负责收买交纳,每斤支十四文,宋神宗时期废除衙前收买,改为由政府直接借钱给矿冶户。“本州劝诱炼铁之家,通抵产预借钱”,炼成生铁后,官府收买,每斤支三十文。采用这一方式后,矿冶户得到更多的经济收入,从而促进了矿业生产的发展。到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以后,宋政府曾规定:“冶户无力兴工,听就钱监借措(揩)留钱”,待采纳矿产后再卖给官府还钱。这一时期,官府预借工本钱似乎只要求矿冶户以家产作抵押,尚没附加其他条件。

宋徽宗继位后,元符三年(1100)正月,提点官王奎上奏提出:借官钱开发矿坑的坑户,如果开采到矿石品位高、蕴藏量丰富的矿产,所获得的赢利就远远高于所费工本,坑户除归还官府本钱外,其余赢利全部归自己,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既然本钱由政府提供,政府理应参与赢利的分成。王奎的提议得到朝廷的认可。从此,“如有坑户系用官钱开发坑垅,若遇矿宝,除填纳官钱了当外,有剩钱分给施行”。也就是说,政府还要从坑户获取的赢利中按比例收钱。但上述赢利如何在官私之间分配,两宋间并无记载。姑且存疑。

官府预借本钱的措施在起初实行时,没有建立起严密的本钱返还保障制度。不论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上等户、还是贫穷的下等户,都可以向官府预借本钱,开采矿产。但是,随着这一政策的推行,管理上出现了疏漏,一些不法窥利之徒乘机干起了欺瞒政府、侵吞钱财的勾当。他们杜撰出实际并不存在的矿产地,赴官告发,“唯在借请官钱”,一旦钱拿到手,即转而用于他处,导致官府所发本钱难以回收。宋徽宗宣和五年(1123),“有连州衙皂黄瑗妄将同官铜场地段改名,妄作新地告发。寻委官体究,不实。黄瑗特追毁元补授官”,权知巴州熊倩因当初黄瑗告发铜场时正任职于提点坑冶铸钱,曾“签书保明”,故此也受到“降一官”的处罚。但是,这种事后处罚措施不能防患于未然,发放的本钱一失陷就很难追回。

故此,宣和六年(1124),权提举京西南路常平等事雷勉上奏提出:诸路漕臣与提点官应严格控制预借官钱,对于民间告发的产矿之地,必须“选委能吏及州县当职官躬亲诣地头监辖,取打矿石烹试,如委实有宝,即计其所出,有补于官,许依条借请官钱”。而那些经试采达不到要求的坑户则不能向政府借钱。借钱者还必须由“第三等以上税户保借”,这样才能杜绝官钱失陷的现象。宋政府采纳了雷勉的提议,并命令“诸路提点坑冶官并兼领官条画措置申尚书省”。到宋高宗时期,预借本钱的措施仍在执行,例如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二月丙申,朝廷允许坑冶兴发之地,由“官司量支贷,听人户随多寡输纳”。

虽然宋政府对本钱的支借有上述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常有疏漏,特别是在那些玩忽职守或急功近利之官管辖之下,往往不能有效地防范本钱的失陷。例如,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臣僚言:“近者,朝廷……督责州县兴复堙废坑冶,必欲管认旧来铜铅之数。间有狡猾之徒,乘此搔扰,或欲强占人户山林,或就官中先借钱本,却虚认课额。及至得钱,见矿材微薄,所得不偿,便自逃窜。

其所认数目已为州县定额,无由豁除,缘此多有拖欠。”由此还可看出,官府仅仅根据支借人的陈报就借出本钱并确定矿产课额,不仅有本钱失陷之虞,还使得矿产地和矿课统计与事实不符。

第三种方式即赊买方式是从第一种方式演变而来。由于宋代当时的开采技术水平还很低,矿山生产还做不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采,矿冶产量常常忽盛忽衰。当某地矿产突然兴发、产量大增之时,政府资金又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不得不采取东挪西借的办法,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本钱的供应,就会形成赊买现象。例如:韶州岑水场自宋仁宗至和初年产量骤增以后,曾屡次出现收买资金紧缺的危机。是时,官府收买矿冶户的铜,采取了不付现钱,“止给空文”的办法,即先发给收铜凭证,写明应支付的价钱,矿冶户只有候以时日,才能得到卖铜之钱。由于官府欠钱数额越来越多,“积逋巨万”,矿冶户“无所取资”,于是纷纷“群聚私铸,与江西盐盗合”,在广南东路与江南西路地区集聚成了一股威胁着封建朝廷统治秩序的力量。嘉祜七年(1062)十月,蔡抗被任命为广南东路转运使时,“朝旨责捕群盗甚峻”,而蔡抗从维护封建统治的长远利益出发,指出:“采铜皆惰游之民,铜悉入官而不畀其直,非私铸,衣食安取资?又从而诛之,是岂但民犯法也。”于是改用了“铜入即偿直”

的办法,平息了坑冶户的反抗活动,“民尽乐输,私铸遂绝”。其后,林积“提举广南东西路银铜坑冶市舶利害”时,也遇到同样的难题,“民以银铜入官,官负其直且数十万,以故废业”。林积采取了“出积货滞财之在官者,易而偿之”的补救措施,“坑冶复作,课利遂集”。到宋神宗元丰官制改革时,林积任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当时全路内“铜冶不下数十,岁藏日收,委塌官帑,官负其直”。林积又采取了“权罢收买,且用见支之价以偿旧欠,运诸滞铜以杜宿奸”的应急之策。其效果如何,虽然没见记载,但从林积采取的“权罢收买,且用见支之价以偿旧欠”的办法来看,恐怕矿冶户所应获得的收入被打了折扣,铜矿生产因官府权罢收买也会暂时陷入停顿状态。

宋神宗熙宁年问(1068~1077),岑水场曾是为南北数处铜钱监提供铜原料的最重要的生产基地。但是元丰以后由于官府本钱发放不及时,赊欠和扣减价钱现象严重,导致岑水场生产迅速衰退,元丰末年,岑水场铜已“全然收买不敷”。宋神宗虽曾于元丰七年(1084)七月下诏增岑水场铜价,但从下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这一诏令可能并未得到实行。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哲宗元裙二年(1087)二月,宰相蔡确之弟、前军器少监蔡硕因侵盗欺隐官钱,被迫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蔡硕在韶州,本应屏息敛气,服从管制。然而,元祜五年五月,据侍御史孙升上言:“臣访闻韶州自来买铜,未有见钱支给,出照帖与铜户,俗谓之‘油粮主守’,候岁月、依次第支钱。昨来韶州郡县官员交结蔡硕,使于油粮主守处,每一贯照帖止用钱数百收买,遂冒法不依资次,一顿交给官钱与硕,不月余日,蔡硕赢落官钱千余贯。”负责查实此事的广南东路提刑程之元也提到:“(蔡)硕买韶州思溪、密赛等场铅、锡会子,内有买炉户未纳铅,作诡名卖纳。其炉户虽已立券卖铅与人,合请五分之直,而官无钱可给,转运司令支四分,而硕乃请十分,共一万六千余缗,计获剩利七千余缗。”也就是说,官府向坑冶户赊买矿产,以照帖为凭证,日后只支付给坑冶户照帖上标价的十分之四。蔡硕趁坑冶户生计无着之机,以十分之四的低价从坑冶户手中买进照贴,转手又从官府手中得到全额价钱,不费吹灰之力,一月之间竟获利高达七千余贯。蔡硕与官员勾结,以低价收买照帖,转手从政府手中支取全额价钱的做法固然可恶,这里姑且不论。仅从坑冶户“合请五分之直,而官无钱可给,转运司令支四分”之句来看,当时仍然存在着官府变相压低收买价的事实,因此,宋神宗末期下诏增价买铜的措施,恐怕也很难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