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宋政府收买矿产品的支付价格
宋代有关矿产品交易价格的材料很少,所以,仅依据这些材料对宋代矿产品交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是很困难的。但是,由于这些材料反映的大都是官府直接从矿场收买的价格,仍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矿冶业的生产状况和政府收买政策的变化。
宋政府的收买价是否合理呢?因上表有关铜的价格较多,故以铜价为例试析如下:
先看胆铜价格。崇宁元年,提点铜事司游经论信州铅山场胆铜生产时提到:矿冶户从事胆水浸铜生产时,每生产出一斤胆铜,需用本钱44文省,而官府支付给矿冶户的本钱却是每斤50文。
游经还指出,胆铜生产获得的本钱,“比之矿铜,其利已厚”。可见当时宋政府对浸铜生产的矿冶户采取了扶持的政策。到南宋乾道九年,官府在韶州收买胆铜,每斤支付130文。在此基础上,超额完成岁课者,超额的部分每斤还可以多得到40文钱,即每斤胆铜的价格为170文。但是,每斤130文的价格中包括了浸铁的成本价格,如果浸铜生产过程中消耗的铁料少,生产胆铜的民户就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消耗的铁料多,则不仅收益无法兑现,甚至会倒贴成本。另外,各地的胆铜收买价恐怕并不是统一的。例如信州铅山县收买胆铜,从南宋高宗时期起一直到孝宗时期官府收买铜价过低,致使无人承买矿场:“数十年以来,百物翔贵,官不增价收买,坑户失利,散而之他,而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止得铜八九万斤,人力多寡相去几二百倍”。窥一斑可见全貌,从信州铅山场的情况不难看出,宋高宗时期,政府对矿山生产采取了竭力搜刮的政策,过低的收买价格导致了矿冶业生产的衰败,而这一局面,直到宋孝宗时期,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改进。
再看矿铜价格。在不同的时期,官府支付的矿铜价格差距较大。上表中明确提到的铜的收买价有100文、220文省、250文等几个价格,其余根据计算得出的又有386文、.550文等。矿铜生产的成本较高,与所花成本较少的胆铜价格相比,如果交纳每斤矿铜只获得一二百文的本钱,恐怕矿冶户所获得的盈利就十分有限了。
另外,表中资料指出:宋神宗熙宁年问,阜民监铸20万缗铜钱,需用本钱7万缗。本钱支出应包括购买铜、铅、锡、炭等原材料的费用和铸工费。以每缗铜钱重5斤8两,用铜3斤10两、用铅、锡共1斤14两计,20万缗铜钱共约用铜725000斤,铅、锡375000
斤。假使宋神宗时买铜价仍为100文一斤,那么不算收买铅、锡,仅收买铜这一项就得用去7万缗。可见当时收买铜的价格根本达不到100文,是十分低廉的。
除上述铜的收买价外,宋代史料中还保存了一些政府与民间交易金、银、铜的价格。金的情况有下述两条资料:太平兴国二年六月己未,江南西路转运司言:“诸州蚕桑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余以次增损。”从之。
绍兴三年四月十六日,知藤州侯彭老言:本州卖盐宽剩钱壹万贯文省,买到金一百六十余两、银一千八百两投进。诏:纵有宽剩,自合归之有司,非守臣所当进纳,或恐乱有刻剥,取媚朝廷。侯彭老可特降一官放罢,以惩妄作,所进物退还。
第一条资料说明,上等金的价格,在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六月以前,官府收买每两十贯,此后降为每两八贯。这一价格与上表中恩州买金每两近九贯的价格相近,与登州买金每两五贯的价格则相差较远。第二条资料是南宋初期的情况,当时银价每两大致是2200文,用省佰钱买一千八百两银,共需支付近五千一百四十三贯文省。剩下的四千八百五十七贯文省买金一百六十两,平均每两金价折钱三十贯文省。南宋与北宋时期相比,金、银的价格分别增长了一至二倍以上。
在宋代的大部分时期,金是允许交易买卖的物品,因此金既有官府收购价格,也有民间收购价格。例如,天圣三年(1025)都官员外郎柳宏为饶州买金之事的上奏中提到:“富商大贾多自京师入便饶州钱。此州别无轻货,正(止)买生金,官钱既少,私价转增,是致一方久罹其弊。今请住诸处商客入便饶州钱,一二年间,验其损益,金价必减,民力稍苏。其利归公家,用制商贾”。他的建议得到采用。虽然官府废除了客商入便钱买饶州金的规定,但是官府买金,价格压得过低,矿冶户所获盈利被侵夺,不仅官府买金的数量远不如预期之数,还会助长民间私下交易金的活动。所以到了天圣五年(1027),官府不得已还是采取了“买金逐等第,每两各添钱一贯”的提价收买措施,这才获得了更多的金额。上面这条史料证明,当社会上同时存在着官府收买价格和民间通行价格(可称为“市价”)时,官府收买价格过低,金必然流向民间交易。因此,民间交易价格也会对政府收买价格起到制约的作用。
(四)宋政府支付资金的实施效果
两宋期间,无论政府的收买资金充足与否,矿产品交易活动中基本上还是贯彻了以现钱进行交易的原则,这在中国古代矿冶业的发展历程中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时代的局限下,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下,以现钱进行交易的原则中又渗透着政府意志,因此收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强制性的收买和不公平的交易现象,在矿产品交易活动中,获利最大的无疑是宋封建政府。
宋代矿产品收买资金的来源及数额变化,对矿业生产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为了说明这一点,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第一章中的“两宋历朝矿产品岁课额表”。
此表显示了两宋各个时期政府征收的矿产品岁课数额,其中,宋真宗时期的金、银数额并不仅仅是矿产品岁课数额,还包括了丁税、和市、课利折纳、互市等非矿业的收入,所以宋真宗时期88万两的银额远高于其他时期的数额,这是需要加以区别的。
对于金、银、铁类矿产品,宋政府有时允许私人购买,有时采用榷买的方法,有时又在官府榷买数额之外允许部分产品自由交易,因此表中的金、银、铁岁课额与同一时期矿冶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可以呈现出不相一致的状况;而铜、铅、锡属于政府禁榷品,不允许私人随便交易,因此这类产品的岁课额基本上可以反映同一时期矿冶业的发展情况。从铜、铅、锡的收买额来看,宋代的矿业生产从北宋太宗时期起逐渐活跃,在宋神宗时期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点,其后迅速衰落;宋徽宗前期一度有所回升,后期受搜刮政策的影响,每况愈下,至南宋高宗时期降至最低点;宁宗时虽稍有起色,但仍远逊于北宋徽宗时期。这种状况正是由于宋政府在各个时期投入本钱数额的不同所带来的直接后果。
如上所述,北宋时期,政府提供的矿冶业本钱数额常年至少在数十万贯以上,矿冶业本钱大多直接以货币的形式拨往各地,进行收买,特别是在宋神宗时期,投入的资金最多,仅提点司提供的本钱就高达175万贯。正是由于当时政府提供了巨额资金,宋代的矿业开采才能够在宋神宗时期达到鼎盛阶段。而南宋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拨付十几万贯至几十万贯的本钱,向坑冶户压价收买或白科现象又十分严重,尤其是在宋高宗时期,旧有的矿产品本钱发放制度已被破坏,铸钱额锐减,入不敷出,除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搜刮外,宋政府只能依靠临时调拨度牒、茶引或开辟其他财源的办法调剂资金,苟且变换支付。在这种局面下,南宋矿冶业的开发必然呈现出倒退或停顿的趋势。
除了上述因素外,矿冶业管理机构对收买矿产品本钱的发放与回收管理是否严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总体上看,宋代虽然制定了一些发放本钱的制度,但在执行上往往不能得到保障,有的时期,官府会因其他开支急需用钱而挪用矿冶业本钱。例如,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八月,陕西转运司因需要向军队支付郊祀赏赐,请求“于本路所管封桩钱并铜钱监本钱内支现钱二十万缗。既而,户部乞许支永兴军铸钱监封桩锡本钱十万缗。如不足,贴支华州、陕府钱监铜锡本钱,仍不为例。从之。”特别是南宋时期,由于本钱准备数量严重不足,发放不时已成了家常便饭。此外,管理官员本身的素质是影响到矿冶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贪妄之官惟利是图,甚至不惜违法擅权,催逼勒索,致使矿冶户深受其害。南宋时期,许多自备工本采凿之家,正是因“检踏官吏方且如追重囚,黥配估籍,冤无所诉”而破荡家业的。在这种状况下,矿冶户逃亡躲避惟恐不及,矿冶业的衰败也就是必然的结局了。
三、矿产品的禁榷与通商政策
两宋三百年间,由于金、银、铜、铁、铅、锡六类矿产在国计民生之需求中充当了重要角色,因此,矿产地的所有权均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各类矿场必须经官府检踏试采之后才能进行生产。政府严禁私人非法开采冶炼,违者一经发现,即受严厉制裁。与此相应,上述矿产品的分配或流通也处于宋政府的监控之下,政府依据时局的变化、国家财政及社会经济的需求而实行禁榷、有限度的通商或自由贸易政策。一般而论,金、银、铁三类矿产品有时被视为禁榷品,有时又属于自由贸易品;而铜、铅、锡三类矿产品却因是宋代货币一铜钱一的主要制造原料而被政府明确划定为“榷货”之物,即只能由政府垄断其买卖的物品。由于官府对上述六类矿产品实行了不同的禁榷与通商政策,本节拟分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金银的禁榷与通商政策
北宋前期,产金场地大多实行官府榷买的政策。例如广南恩州磨铜等产金处曾有客商借人便钱往恩州之机,“皆于淘金人户处偷买金货兴贩,侵夺官中课利”。天圣六年(1028),政府为了维护对金场贸易的垄断权,截断金从私下交易而外流的渠道,下令不许客商入便钱往恩州。京东路登州是北宋时期重要的产金地,天圣二年(1024)官府置买金场,收买淘采之金,“禁人私取”。天圣四年(1026),京东路转运副使上官似奉诏相度登州蓬莱县淘金利害后,制定出细密的条例并加以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1)私人土地一经证实是产金地,即不许再经营农业作物;原地主可以自己经营采金或转赁他人经营采金;如原地主占护土地不愿采金,官府即另差人生产,所得金全部归官府所有。(2)官府规定了收买金的等级、价格、以及淘金户超额多纳金后相应免除差徭科配的年限。(3)所产金全部中卖入官,对私下违法交易或私自带出州界者实施笞刑、杖刑等严厉处罚。此法实行后的天圣六年(1028),登州采金数额“岁益数千两”,买金之权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天圣七年(1029),因莱州莱阳县产金,官府又按照登州之法,“各置官收市,及设巡逻,勿听私相贸易”。到了景占三年(136年)十月,这种榷买制度又扩展到整个京东路产金之地。其后,政府只是曾在饥荒之年时,短期内“罢登、莱州买金场”,“诏弛金禁,听民自取。后(候)岁丰,然后复故”。到皇祜年间(1049~1053),登、莱州挖金者骤增,“四方游民废农桑来掘地采之……县官榷买,岁课三千两”。以上种种记载表明,北宋前期,许多金产地一直执行了官府榷买的政策。
不过,在个别产地,榷买政策则被取消。例如:“饶州自来官买金,禁客旅兴贩。”但实际上,违禁私下交易者却时而有之,以致“或有论告,逮系满狱”,官府疲于查禁,平民惧于侵挠。这种由官府榷买的政策持续到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在凌策的建议下,改为“纵民贩市,官责其算,人甚便之”。也就是说,官府不再榷买金,而是改为允许民间私人收买,官府依私人买卖金数额的多少按比例收取税金。这种放开民间交易渠道的做法,既可增加官府的税收金额,又可将民间的违禁私下交易活动纳入官府管辖之下,大大减少了对违禁犯罪的查处。这一变化显示出通商政策与榷买政策相比具有更为积极的社会意义。
银在北宋前期也一直被视为“禁物”,违法私采者起初甚至被判处死刑。例如:“密州民田产银,或盗取之,大理当以疆”,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曾公亮却认为大理寺论罪太重,“(银)禁物也,取之虽疆,与盗物民家有间矣,固争之。遂下有司议,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初,东州人多用此抵法,自是无死者”。在曾公亮的力争下,政府将对私下偷采者的处罚条令修改为按劫盗论罪,免除了死刑。法令实施后,地方官基本上是依法办案,但也有例外。例如:荣诬任京东路转运使时,莱阳县有私采银砂者,“事露,安抚使欲论以劫盗。荣诬日:‘山泽之利,人得有之,所盗者岂民财耶?’贷免甚众”。当然,这种宽贷处置方法只是偶然的作为,只能依赖于官员个人的胆识而得以施行。
北宋前期在产银场所主要实行官营生产或差派上等户交纳固定岁课的制度。如秦州太平监,宋初有银冶八务,到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升为太平监,下辖十九务。“诸务内主客(户)一千三百九十七”,每年官府课利“收钱银共三万二千八百四十八贯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