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朝边疆地区的矿冶业政策
宋代的矿冶业生产十分发达,这与宋政府积极采取各种促进矿冶业生产发展的措施有直接密切的关系。然而,在宋北部沿边地区,即与辽、夏接境之地,出于政治上、军事上的考虑,宋政府则实施了严厉的禁止采矿的政策;在西南边疆众多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宋政府亦因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式统治而采取了与东部广大地区有别的、谨慎的开矿政策。本节即是对以上两个边疆地区矿冶业政策的探讨。
(一)禁止北部边疆地区采矿的政策
在两宋三百多年的统治期内,禁止北部边疆地区采矿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北宋时期;在北宋绵长的边境地区中,这一禁采政策又主要实施于与辽朝接境的河北一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河北路的地理位置及地形特点不利于宋朝的军事防御,却十分便利契丹辽国的军事进攻;而河北路发达的经济生产及丰富的物产又是契丹贵族掠夺的目标。从北宋初期起,两国之间在河北路就常开战端。宋太宗雍熙北伐失败后,宋军转入守势,而辽军仍以河北路为主要进攻方向,屡屡大举发兵,给宋军以重创,河北边民常处于辽军的侵掠和骚扰之下。河北路西部绵延不绝的太行山脉蕴藏着各种丰富的矿产,早在宋以前就曾不断开采,如果宋朝仍持续采凿于此,在当时的战争状态下,势必会使契丹贵族的掠夺欲望不断膨胀,从而威胁宋朝的统治地位。因此,从宋太宗时期起就已禁止在边疆地区开采矿产,特别是金、银等贵金属矿产。如宋太宗至道二年(996),“有司言:‘凤州出铜,定州出银。请置官掌其事’,上日:‘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表面上是仁厚爱民,政府不谋其利,实际上,南方各路此前早已掀起开发矿藏的热潮。因此,北部边疆地区这种反常行为,只能表明宋政府对在边疆地区从事采冶活动心存疑惧,采取了禁止采矿的政策。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有官员上奏:“请于北寨山麓中兴置银冶”,北寨位于河北路镇州(后改名真定府)境内,是宋朝军队驻守的据点,离辽国国境不过数十里,在这里开采银矿,极易引起辽朝军队的觊觎与掳掠,导致战端,故河北转运使索湘“以为招寇”,“奏罢之”。
上述政策,制定于宋辽两国交战时期,本是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宋政府于真宗景德元年与辽朝签定“澶渊之盟”后,两国虽然没再发生激烈的军事冲突,但宋政府仍继续实施了上述禁采政策。
其原因,仍然与宋朝妥协求和的边防政策有关,恐怕辽凯觎矿产财利,重新开启边衅。事实上,自“澶渊之盟”规定双方停战,宋朝每年向辽交纳白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后,辽与宋之间的边境摩擦仍时有发生。宋仁宗庆历二年(1042),辽政府又借宋夏交战之机,布兵边境,咄咄逼人,最后以索要关南十县之地相威胁,迫使宋政府在原纳岁币数额外,又年增帛十万匹、白银十万两,使宋朝每年纳银额增为二十万两。与此同时,辽朝还采取了禁止本国银“鬻入宋”的措施,防止从宋朝得到的岁币银回流宋境。基于上述形势,坚持边疆地区禁止采矿的政策就成为宋朝历代帝王遵循不变之法。欧阳修在仁宗庆历年间任河北路转运使时的上奏中曾专门提到:“自两汉以来,摘山煮海之利必归公上。而今天下诸路山泽悉已榷之无遗利矣,独河北一方,兵民所聚,最为重地。而东负大海,西有高山,此财利之产,天地之藏,而主计之吏皆不得取焉……
西山之长数百里,其产金银铜铁丹砂之类无所不有。至宝久伏于下,而光气苗矿往往溢发而出地,官禁之不许取……”明确道出了河北路确实执行了矿冶禁采政策。另外,在河北路与辽朝接境的代州地区,有丰富的银矿藏,五代时期,北汉曾于“柏谷置银冶,募民凿山取矿烹银,北汉主取其银以输契丹,岁斤,因即其冶建宝兴军”。如果这一记载无误,北汉年纳契丹银曾达到一万六千两以上,说明柏谷银冶的产量是相当高的。但宋朝领有其地以后,当地银矿活动却销声匿迹,不见记载。这一现象说明,除非银矿藏出现了暴发辄竭的现象,否则很可能也是宋政府执行禁采政策的结果。
宋神宗熙丰时期,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矿冶业发展的措施,各路矿冶开采活动达到高潮。在这一热潮影响下,河北路某些地方官员违反边疆地区的禁采政策,热衷于开矿取利。例如:熙宁八年(1075),河北西路真定府“元氏(县)银冶发,转运司置官收其利”。是时,沈括正在河北西路察访使任上,发现这一情况后,从保护边防安全出发,上奏朝廷,具陈不可开采的理由:“今开银冶于极塞,客聚之民一旦成市,仰哺边粟,日耗军食。近宝则国贫,其势必然;人众则囊橐奸伪,何以检察?朝廷岁遗单于银以数十万,以其非北方所有,故价重,而契丹利之。昔日银城县、[银]坊城皆没于契丹,盖北人未知凿山之利也,若启之使能自致,则国中之币益轻,复何赖于岁饷之物?其势必携邻衅将自此始矣。”沈括奏文不仅指出了边地采冶生产对边防的不利因素,如口粮供应问题、劳动者管理问题,而且以实例说明,禁采政策的实施对防范辽朝侵掠确实收到了预期效果。但文中提到的银城县、坊城地名却有缪误之处。银城县属宋朝河东路麟州管辖,与西夏接境,从未被契丹吞并。沈括提到银城县令人费解。“坊城”一名应该是指“银坊城”,此地原属河北路定州管辖,与辽界毗邻。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河北路转运使欧阳修因辽军南侵宋朝地界,曾上奏朝廷,提到银坊城一地:“准密院札子节文:北界于银坊城创修寨垒,侵占南界……昨据定州军城寨申:银坊城南冶谷口有北界兵马创起寨子。当司寻具闻奏,乞下沿边安抚司施行。自后虽知安抚司曾与北界公文往来,至今未曾拆去寨子。”欧阳修在其他奏文中也数次提到“银坊”地名。从欧阳修的奏文中可知银坊城已于庆历四年被辽军强行占去,由于宋朝采取了边地禁采政策,这一地区的银矿一直湮没不闻,以至辽朝侵占后亦不知开采取利。以上即宋神宗时期沈括力主禁采的主要理由。其建议是否被采纳,虽无明确记载,但从熙宁末期及元丰元年宋政府制作的银矿产地及岁课统计材料中,均无元氏银冶记载。不仅如此,当时河北、河东、陕西三路沿边地区亦无各类矿场及矿课记载。可见熙宁/\年元氏县银冶的开采,仅为一偶然的、短期的违规现象,宋神宗时期仍旧执行了传统的边疆地区禁止采矿的政策。
这一传统政策,在宋徽宗时期遭到破坏。宋徽宗政府“仰地宝为国计”,“取货于地而修坑冶之官”,于大观二年(1108)五月,“差官一员充提举措置河北路坑冶铸钱,差检踏官:二员”,开始在河北路大兴采凿以攫占矿利。这一时期的开采活动,扰民极为严重。王安中在《论妄兴坑冶札子》中提到:“河北之凿空扰下,横及无辜,既已考验。陛下沛然亲洒宸翰,令具所费所得来上,则官司迁延顾待蠹耗财力之迹,臣预知其无所逃于睿断。”由于百姓和官员们的强烈反对,在宋徽宗的亲自干预下,政和七年(1117)八月罢河北路矿冶机构,后来,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再次于诸路广设矿冶机构时,则把河北路排除在外。这是吸取了大观政和年问的教训,在北方边地恢复了传统的禁采政策的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河北路全境范围内并非绝对禁止采矿活动。
离北部边境线较远的河北西路南部地区邢、磁、相等州拥有丰富的铁矿藏,在北宋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由官府经营进行铁矿开采活动,而且规模很大。宋仁宗庆历四年以前,因磁、相州出铁炭,河北诸州军“不以远近,并于磁、相般请生铁”,“散在逐州军打造”兵器。
庆历四年,宋政府为了提高军器制造质量,降低工本耗费,遂集中于磁、相二州各设一都作院,打造急用兵器如箭头、甲叶、枪、剑、手刀等,以供河北路边境军备所需。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磁州武安县固镇冶务和邢州綦村冶两个官营铁冶场所,岁课曾多达四百多万斤。当时这一地区的官营冶铁活动,既为边防军备提供了充足的铁兵器原料,又省却了从内地诸路长途运输铁料的人力和物力。况且,这里离宋辽边界线已有数百里之遥,铁不属辽朝奇缺急需之物,其吸引力亦远不如金、银等贵金属那样大,因此,宋政府并未在这一地区实行禁采政策,但出于军备及军:亡生产等方面的考虑,则将此地矿产开采、冶炼及产品流通活动置于官府经营和控制之下。
北部边地除长期奉行矿冶禁采政策外,在宋辽、宋金交战时期,宋政府亦严加禁止民间铁器的制造和贩卖活动。特别是在北宋前期,边地农民竞因缺乏铁农器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直到真宗景德二年(1005)二月,即“澶渊之盟”后,“上闻边民乏农器”,才下诏弛铁禁。同年九月,又下诏“许河中府民赍铁器过河”,与西部“近郡货鬻”,但与西夏接境的缘边地区,“依旧禁断”民间的铁器交易活动。此外,像北宋末期,因金军入侵开封府,宋“枢密院札子送开封府,禁止居民不得炉头打造铁器,窃恐引惹生事”等措施,实际上都是宋朝廷一味采取妥协求和政策的体现。
南宋沿淮水、秦岭为界,与金对峙。边境线的东部地区由于有淮水相隔,金朝的军事威胁比较小,而边境线的西部地区两国国土相连,这一地区因开采矿冶引起金军侵掠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故南宋仍遵循了北宋时期边界地区的禁采政策。例如,范成大于宋孝宗淳熙年问任四川制置使时,听说在与金朝凤翔路接壤的“成州东柯镇、太平监之间,去虏境三十里,有银坑,恐启戎心”,于是,采取了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栈塞之”。但是南宋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极少,大概是由于南宋北部边境地区受地理环境和自然地质条件的限制,有群山和河水作为天然屏障,发现的矿藏又较少,故南宋政府无需实施北宋时期那么严厉的禁采政策。
(二)西南部边疆地区的谨慎开矿政策
宋朝的西南边境地区,是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南宋人范成大曾提到,广南西路“羁縻”制下的“州、县、洞五十余所,推其雄长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其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已”。除广南西路外,宋时荆湖南北路、夔州路、成都府路、梓州路(南宋称潼川府路)等地亦是少数民族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这里的少数民族不仅在风俗习惯上与东方诸路迥异,而且社会经济也十分落后。因此,宋王朝建立伊始,即承袭了唐以后实行的“羁縻”政策,以绥抚、怀柔的手法维护其宗主国的统治地位。这一“羁縻”政策表现在矿冶业方面,就:黾采取了与东方诸路有别的、小心谨慎的采矿政策。
首先看一下矿山开采情况。由于西南边境地区有许多汉族与少数民族混聚杂居之地,这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常表现出比较复杂的局面,处理得稍有不慎,即有可能j;I起动乱和反抗斗争,而这种动乱在人丁集聚的采矿场地又最易发生。因此,在西南边境地区,宋政府常常采取以下措施:
(1)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采取开放矿山所有权的办法,允许当地少数民族自主开采矿产,并授予部族酋长官职和矿业管理职权。
(2)避免出现地方官员以获利为目的收夺少数民族矿山开采权的事件。例如,孔延之任荆湖北路转运使时,提点刑狱因“溪洞南江宜麻稻,有黄金、丹砂之产”,建议“遣人谕祸福,以兵势随之,可坐而取也”。孔延之上奏则认为,这种对少数民族伴以武力威逼从而获利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乃止之”。又如南宋时期,张维知静江府,主管经略安抚司公事。当时,“南丹徭莫氏以赂结永乐王氏,藉兵以逐其兄而自立。既立而背其约,王氏以兵攻之,莫氏困急,请输并塞田及银冶税场以乞师。寮属皆以为受之便。公日:‘莫、王连兵,正坐贪此尔,又将以啖我耶!矧国家为夷夏宗主,属国不奉条约,正当以义诘之,顾反以利而动,彼且有以窥我矣。’于是遣一小校持檄喻之,二酋顿颡受命,即日释兵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