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宁宗庆元六年(1200)三月,理学家朱熹卒。其门人范念德当时正在“铸钱司主管官”任上,于是,借“沿檄检视坑场”之机,“便道会葬,率同门之士诀祭于墓隅。……念德归,未至鄱阳,有旨镌官罢任,盖台察劾其离次会葬云”。从这条材料中,我们也可以获知,宋中央政府对设置在地方上的提点司官员的:举止行动有一套比较严密的监察系统,御史台官员能够从地方政府迅速获得信息,对提点官提出弹劾,以便及时纠正官员违规之事。
宋宁宗后期,提点司官员益发奉行聚敛搜刮的矿业政策,嘉定十四年(1221),臣僚上奏提到:东南地区虽有丰富的银、铜矿藏,但诸处检踏官吏勒索过度,致使许多自备工本采凿之家破荡家业,富有人户不再愿意从事矿冶生产,纷纷逃避。对此,臣僚建议:如有“坑户陈诉检踏利害,令所委官径行密申泉司”。即地方基层官员可以越级直接向提点司反映情况,以尽量减少和制止分司机构处理不当的现象发生。嘉定十五年(1222)七月,臣僚又上奏指出,提点司对分司机构官员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各分司机构“阙到之官、任满解职,与冶司邈不相关。其贪者残贪(克)本钱,缪者亏折铜课,不恤也。”要改变现状,必须严格执行提点官对检踏官上任前的审查制度,即“分司检踏官并要赴冶司铨量,然后之任”,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铨量”之意,宋人杨万里曾提及:“今吏部亦有所谓‘铨量’者矣:揖之使书,以观其能书与否也;召医而视之,以探其有疾与否也;赞之使拜,以试其视听之明暗、筋力之老壮也。日‘铨量’者如是而已矣,而贤不肖、智愚何别焉!”邓小南在《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一书中对“铨量”进行了解释:“铨量,指由吏部长贰审验人材,精心物色知州、通判与知县、县令的人选。其本意在于弥补单纯注重案籍、依格拟授的缺失。”可见,吏部铨量实际上就是由吏部长贰对拟就任的官员进行面试。从嘉定十五年“分司检踏官并要赴冶司铨量,然后之任”的规定来看,已被中央任命尚未就职的分司检踏官,也必须先要到提点坑冶铸钱司官署所在地接受本司官员的面试,面试的内容从一般的试书文能力、审身体状况而更趋向于查人品政风。提点官通过面见即将赴任的检踏官,了解其人品和施政能力,以便及时作出是否更改人选的决定,避免任用非人。
宋理宗绍定五年(1232)五月,发生了一件震动朝廷之事。,都大冶坑司将蕲州进士冯杰之家“抑为炉户,诛求日增,杰妻以忧死,其女继之,弟大声因赴诉死于道路,杰知不免,毒其二子一妾,举火自经而死”。此事经臣僚上奏后,宋理宗下诏将都大提点官魏岘罢职,以示惩戒。然而这件事发生后还不到两年,“江淮、荆襄诸路都大提点坑冶吴渊,恃才贪虐,籍人家赀以数百万计,掩为己有,其弟潜违道干誉,任用非类”。于是,宋理宗又在端平元年(1234)四月丁酉下诏:“吴渊落右文殿修撰,吴潜落秘阁修撰,并放罢。”前后两任官员虽然均被罢官降职,却并没有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样的惩罚制度,很难起到打击贪官酷吏、促进矿业生产的作用。
三、(第九章、第十章小结)
宋政府对矿冶业的管理,虽然不能称之为完善,但是从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际执行内容上看,比宋以前的各个王朝都更为缜密。
在矿产地的开采阶段,除一部分矿场由承买者自主进行采炼生产外,其余的官营矿场和重要的私人承买场地都在宋政府的管理与监督之中。政府推行了以奖励为手段的矿产地告发政策和私人承买者可预借本钱的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民间找矿、开矿的积极性,同时又明令禁止在国家、宗族举行礼法活动的场所地区滥挖乱采,适时采取了废罢衰竭的坑冶、减免过重的岁收课额等体恤民力的政策,缓和了封建国家与矿冶业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稳定了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宋代许多矿藏的开采与发展,都是在上述诸政策综合作用的推动下实现的。而在宋徽宗、宋高宗和南宋后期的几个时期内,由于当政者采取了一味搜刮、竭泽而渔的做法,对加速矿冶业的衰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宋政府的矿产品收买政策,无论是从投入的本钱数量上看,还是从资金来源上看,都可以划分为兴盛发展与下降停滞两个阶段。
北宋时期是兴盛发展的时期,转运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基本上承担了收买矿产品所需支付的资金。特别是宋神宗时期,提点坑冶铸钱司支付的矿冶业本钱曾高达175万贯,直接以货币的形式拨往各地矿场,收买的各类矿产品保证了宋政府的多方面需求。而南宋以后是下降停滞的阶段。旧有的矿产品本钱发放制度已被破坏,提点坑冶铸钱司的铸钱额锐减到15万贯,全部交纳到中央府库,转运司支付的矿冶业资金常年也只有十几万贯,南宋政府只能依靠向地方民众搜刮以及临时调拨度牒、茶引、官会等苟且支付。
尤其是在宋高宗时期,上述现象尤为严重。
宋政府对金、银、铁三种矿产品的禁榷与通商政策,是随着国家政局、财政、军事、社会经济情况的需求而变化的。有时推行较为严厉的禁榷政策;有时采取较为宽松的通商政策;即使在推行禁榷政策时,对某些产品也会依据当地的供求情况作相对灵活的调整。总的来看,铁的禁榷活动,在宋代特殊的社会局势下,首先保证了宋政府对军器、铁钱、胆铜生产用料等多方面的需求,其次再通过官府专卖的手段,向民间供应制器原料。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宋政府在福州地区长期以来实行的铁的自由通商政策,以及宋神宗时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铁冶户拥有矿产品的自主贸易权的政策,对民间铁器制造业的发展和商品经济市场的活跃无疑是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的。
金银的禁榷,起初主要是为了满足向统治者提供储积财富、减少诸路上供物力耗费、向辽交纳岁币以及为上等统治阶层提供奢侈性、观赏性消费等方面的需求。其后,金银因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而逐渐转变为货币替代品,运行到比前代广泛得多的地域和经济活动之中。宋神宗时期推行的金银自由贸易政策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从而促进了金银货币化职能的加强。南宋以后,由于铜钱铸造额的锐减,会价的日益贬值,银的货币化职能进一步彰显。南宋高宗以后,部分地区的金、银矿场虽然一度获准恢复了自由贸易政策,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有大相径庭的情况。此外,自北宋后期起一直到南宋期间,东南各路金银矿区常由官府设场买发上供、大礼、圣节所需金银。由于这类活动带有强迫和掠夺的性质,矿冶户的经济收益常常受到损害。
宋代铜、铅、锡的禁榷最为严厉,一直遵循着国家垄断的原则。
两宋时期,即使在宋神宗颁行新敕、实施开放铜之!贸易与铸器阶段,官府仍然紧紧地把握住了对矿产品的收买及分配权。北宋时期铜铅锡禁榷政策常常卓有成效,与当时较为合理的收买价格密切相关。而南宋矿产量低徊,禁榷垄断权不断遭到破坏,亦主要是由于政府过度的剥夺矿冶户所致。
在边疆地区的矿冶业政策方面,宋朝北部沿边地区与西南部沿边地区各有特点。北部沿边地区因辽国、金国军力强盛,掠夺欲望强烈,对宋王朝统治造成极大的威胁,故宋政府在北部沿边地区采取了严禁采矿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反映了宋朝统治者求和苟安的懦弱心理,客观上虽有减少辽、金侵掠之作用,但亦阻碍了当地矿冶业的发展。西南部沿边地区是多民族居住区,各部族军事力量弱小,各自为政,互不统属,无法与宋王朝相抗衡,宋王朝在这一地区仍保有传统的宗主国地位和权威。但是宋王朝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也会给这一地区的统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故宋政府在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式统治下,允许当地少数民族自由开采矿产、制作器物;与少数民族接境的宋统治区内亦可审时度势,或者禁采,或者由官府经营矿山开采,甚至还可以将矿产地赐与属国,以示优宠。这些做法体现。宋政府在制定西南部边境地区矿冶政策时,既有一定之规,又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两宋期间,矿冶业管理奖惩制度随着生产的发展、管理机构的建全而逐步完善,成为宋政府考查矿冶业官员治绩的重要依据。
除北宋徽宗后期、南宋高宗时期及南宋末期外,两宋的大部分时期均较好地执行了奖惩制度,保障了矿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而宋徽宗、宋高宗时期,由于宋政府搜刮财利无度以及矿业衰落等方面的原因,对矿冶业官员治绩的考课和奖惩带有明显的急功近利的倾向。一方面重视考查官员岁收矿课的数量,极力褒奖;另一方面,却忽视对官员素质的综合考查,不能及时对那些邀功请赏、剥削勒索矿冶户的官员进行惩处。因此,尽管矿冶业机构建全、条令完备,仍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监督职能。
总之,北宋徽宗以前,特别是宋神宗熙丰年间,矿冶业生产发展迅速,与当时采取了较为合理的开采政策、收买政策、管理政策密切相关。而宋徽宗以后直至南宋高宗时期,矿冶业生产迅速下降,虽然后来部分矿冶业生产(如铁和胆铜的生产):有所回升,但是矿冶业总的趋势呈现出停滞或徘徊状态。出现这一局面,应与宋政府采取的各项政策发生逆转,导致过度的剥削矿冶业经营者、生产者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