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徽宗在位的二十多年问,崇宁至政和前期的矿业举措尚可称道。这时,宋政府除致力于组建北方各路的专职管理矿业机构外,仍旧继续加强对县级兼职官的监督和考核。大观二年(1108)三月敕令提到:“诸有冶处并县令兼管,与正官一等赏罚。”由于县令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一县行政事务,不可能将主要精力放在矿业方面,因此,同年九月,宋政府又及时修改了这一不切实际的敕令,县令“赏罚各减正监官一等”。在筹措矿场的开发上,政和二年(1112)十二月,尚书省规定:踏勘新矿场时,“其本县官不肯用心,许申提举提辖司改差他官;如委有苗脉者,前官重行黜责;若能检踏兴发立成课额者,其检踏并被差官并依检踏官增赏一倍”。同时,在铜、铅、锡等铸钱原料的开采方面,因“比岁以来,课利大段亏少,致趁办铸钱年额常是不敷,有误岁计,其逐司提点官坐视阙乏,全不用心措置”,故尚书省亦对专职提点官“严立殿最之法”,以岁铸不等的铜钱额为标准,增额者从减磨勘直至转官,亏额者从展磨勘以至降官,并且规定:“如旧法另有专立赏罚者,自合依旧各行引用,若内有相妨者,即从重施行”。据我所见到的史料记载,上述奖惩规定得到了实施。如政和二年(1112)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程俱为蒋彝作的墓志铭中也提到:“政和二年……公权提辖陕西坑冶催促铸钱事……公下车条析所应废置言上,皆见施行。居无几,坑冶鼓铸之利不赀,及代去,计所铸息无虑数百万缗,凡所采金银丹砂汞铅铜铁称是,宝货入中都相属。于是朝廷嘉其能,诏迁通直郎;又以复十监五院施置就绪迁奉议郎,锡(赐)朱衣银鱼;又以岁课迁承议郎”,连升三阶。政和三年(1113),陕州阌乡县知县聂敏修措置产金,一变近几年止纳百余两的状况,“措置收趁比之政和元年、二年各增五陪(倍)”,达到原七百两之祖额。宋徽宗除特诏聂敏修“转一官”外,还“另加赏典”。
陈彦恭提点江淮九路坑冶铸钱时,一反“异时居官者惮江湖岭海之艰,率家居可否事”的做法,勤于职守,“周行万里,冒风波瘴疠而前,”到各地矿区处理事务,“至课赢十余倍。人大理为正,拜尚书刑部郎中”。政和五年(1115)四月,韶州岑水场因“措置创兴煎铜之法”,胆铜产量从以前岁额三十余万斤增加到六十余万斤。
“其煎淋铜功利不小,永远岁岁得铜铸钱,补助上供”。对此,宋徽宗大力褒奖,将“提点官并措置官各与转一官”。由于以上奖惩制度的贯彻实施,宋徽宗前期的矿业生产曾有所回升,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上述政策并不完善。由于奖励制度只针对管理人员而言,并不直接过问生产环节,因此,一些官员或为趋利邀功,或为应差免罚,一味搜刮矿课。政和后期至宣和问,宋徽宗集团为了弥补财政亏漏以及满足自己的奇侈之欲,“仰地宝为国计”,对矿利的攫取越来越重。中央政府遣使诸路滥设机构,地方官员虚立课额凿空扰下,加重了对矿冶户的剥夺。杨时在宣和七年(1125)三月的《论时事》策中尖锐地指出:在诸路滥设矿冶机构.必定导致下述结局:“使者持节而往,必不肯坐视不为之计也,不过督责州县认定岁额取诸民而已,一不应办,则以不职罢之,谁敢不从?”事实也正是如此。宣和七年(1125)十月,就出现了提点官“(汤)梦观贪虐、(林)拯污谬”的现象,宋徽宗不得不下诏将“江淮荆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汤梦观、林拯并送吏部”查办。其实,在:宋徽宗政府务求矿课增羡的心态下,官员们的催逼勒索只会愈演愈烈。因此,这种以管理官员收受课额数量为奖惩标准的制度的实施,反而如同加入了催化剂,促使矿业生产更迅速地衰落下去。
(二)南宋时期的奖惩制度及施行情况
由于现存南宋时期矿业奖惩制度及施行情况的史料前详后略,故本节于高宗、孝宗两朝叙述较多,宁宗以后只述重点。
南宋建立于战乱之际,自北宋末期就迅速衰落的矿业在动荡的社会局势下受到了致命的打击。绍兴二年(1132),宋政府因铸钱原料奇缺,被迫罢江、池两州钱监,是岁铸铜钱才八万贯,几乎与北宋初期岁铸额相同。绍兴四年(1134),金兵大举进攻之时,提点坑冶铸钱韩寅胄“初闻边报,即治装,以出巡为名,留建州崇安”,致使矿业管理几近瘫痪。绍兴五年(1135)二月,经臣僚弹劾,韩寅胄被放罢。继任的官员们虽然使出各种解术,但是终宋高宗一朝,矿业凋敝现象一直触目惊心。
由于矿产原料的短缺,宋高宗朝铸造铜钱年仅十余万贯。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宋政府的财政收支。因此,宋高宗朝一直致力于搜括铜器、开发铜矿,以解燃眉之急。绍兴十三年,臣僚上言提到:“近者,朝廷以人言谓可以增添鼓铸钱额,乃督责州县兴复湮废坑冶,必欲管认旧来铜铅之数。州县遵承,极力奉行。”但课额“多有拖欠,知县、监官虽已得替,以课额不足,不得放行批书离任。官吏惧罪,不免冒法多方营求,往往将钱宝销熔,充补课额。督责越严,冒法益甚”。绍兴二十六年(1156)九月,潼川府路转运判官王之望受朝廷之命措置铜山县铜事,了解到当地有新旧铜窟二百余所,但可采者仅十七所。由于官府规定交纳的矿课额很高,乡民哀诉减额,其中提到:“某等伏睹榜示,知朝廷搜括铜宝甚急,于使司赏罚非轻”。这句话说明,宋高宗朝面临着矿料短缺的巨大压力,因此对矿冶机构官员采取了极为严酷的督查、考课措施,丝毫不敢松懈。然而,这种刻意追求岁课的指导思想一旦反映到奖惩条文中,反而会引发许多弊病。宋高宗朝矿业生产裹足不前之状况,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此。
宋孝宗继位后,为改变矿业的凋敝状况,很快便于隆兴二年(1164)推出新的赏格,明确规定:“坑冶监官岁收买金及四千两,银及十万两,铜锡及四十万斤,铅及一百二十万斤者,转一官;守停部内岁比祖额增金一万两,银十万两,铜一百万斤,亦转一官;令丞岁收买及监官格内之数,减半推赏。这一规定,本意是以官位升迁激发官员管理矿业生产的热情,以达到增加矿产量的目的。但从要达到的岁收额来看,则远远高于北宋时期的奖赏标准,以至成为不可能兑现的一纸空文。鉴于此,乾道六年(1170),都大发运使史正志在兼管矿业机构之时,即上言建议重新确定县令丞兼管矿业的赏格标准:“一年内趁发过铜一万斤、铅三万斤、锡五万斤、铁十万斤,各减一年磨勘;更增及五分,减一年半磨勘;增及一倍以上,减二年磨勘”。这一赏格标准虽然起点较低,但更符合南宋时期矿业开采的状况,使县令丞兼管矿业获得奖赏的措施切实可行,因此被获准实施。此后,淳熙二年(1175),处州“岁收铜十万斤,铅十五万斤”,成效明显,处州的通判、令丞就按照上述赏;恪各减了二年磨勘,其他守臣、检踏监官等也得到推赏。史正志在就任的短短几个月时间内,还对信州铅山场官员收买铜、铅的赏罚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规定收买铅达二十万斤后还必须收买铜十三万斤才予以“减一年磨勘”的奖赏条文改为“两项赏罚各不相效”,即铜、铅课额中只要一项及额就予以奖赏。以上两例说明,修改后的方案,进一步放宽了官员受赏之标准,对当时矿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宋孝宗时期,一方面奖掖有为者,另一方面对贪惰之官的处罚也十分严厉。当时,各州通判是本州主要兼管矿场的官员,其职责包括措置采冶,催督矿课,起发矿料等。对通判兼管矿冶业绩的检查,则由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负责。“(通判)内有不可倚仗及驰慢之人”,由提点司劾奏,差官对移。基于这一规定,乾道七年(1171)十月,提点官江谬弹劾吉州通判赵埙因疏于职守,致积压铁料七十余万斤。江谬指出:如不将赵埙重赐黜责,恐其他州军递相仿效,难以责办。宋孝宗遂“诏放罢”。另一个例子是:乾道八年(1172),南雄州通判林次韩主管往韶州岑水场运铁,充浸铜原料。
因督责不力,数月间,五十八万斤铁只运去二十七万斤,致使岑水场仰赖春水浸铁的胆铜生产因错过时机受到影响。乾道九年(1173)正月,曹纬接任南雄州通判,至十月份已往岑水场运去五十八万余斤铁。前后两任官员治绩如此不同。为了奖勤罚惰,提点官李大正上奏请求特赐处分。于是,“林次韩特降一官,曹纬特转一官”。以上是对疏忽职守者的处罚。而对于那些贪赃枉法者的处罚,下面一例很有代表性。乾道八年(1172)九月,因专门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铜场官管准“销钱为铜以应官课,却将银铜场合得银更不抽收归官,入己盗用”,“大理寺定断合决重杖处死”,宋孝宗下诏将管准免死,但要“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连州牢城,仍籍没家财”。管准虽然留下一条命,但官帽丢了,家财被籍没入官,自己也沦为配隶之徒去服苦役。这种惩处在当时确实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打击了贪赃枉法者的气焰。
宋宁宗以后,据现有材料看,矿冶业管理官员渎职违法的现象仍然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