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宗教事务法规规章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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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宗教活动的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 清真寺的宗教活动主要包括:礼拜、诵经、讲经、宣教、斋月功课以及宗教节日的教务活动,应邀办理穆斯林群众的诵经、起经名、婚丧等事宜。

第十条 清真寺的宗教活动,由本寺坊寺管会安排,本寺坊阿訇、伊玛目、海推布主持,他坊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和穆斯林群众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清真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须由寺管会征得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清真寺的一切宗教活动要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防止发生教派纠纷和其他事端。对超越正常范围的宗教活动,寺管会和阿訇、伊玛目、海推布要劝阻和制止。

第十三条 寺管会应当防范清真寺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伊斯兰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上述事故或者事件时,寺管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