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清真寺应当积极参与赈灾、慈善等公益事业和有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清真寺应当积极支持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第十六条 清真寺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政策、法律、时事等的学习,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清真寺要热情接待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外国穆斯林来宾来清真寺参观访问和做礼拜。对外交往中,要接受外事部门的指导,遵守外事纪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清真寺邀请港、澳、台以及国外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在寺内讲经、诵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同意,清真寺可以为外国穆斯林办理婚丧等事宜。举行婚礼的外国穆斯林必须是依法缔结婚约关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