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无可替代:美国历史上三位伟大总统的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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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泥泞的足迹(7)

我到来和黑人已经自由了的消息马上传遍了里士满。黑人们都丢下手中的劳动工具,从四面八方飞奔过来,想要看看我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几分钟之后,黑人越来越多,黑压压地聚集在我的周围,欢呼声震耳欲聋,这场面让海军上将惊恐不已。我伸出手示意他们安静下来,黑人们马上安静下来,虔诚地看着我。我大声地对他们说:“我可怜的朋友们,你们自由了!像空气一样地自由了!你们可以扔掉‘奴隶’这个名字,可以在这罪恶的名字上践踏,它永远消失了!自由是你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上帝把它赐给了别人,也同样赐予了你们。长期以来夺走你们自由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不过现在,是你们自己努力来赢得这种赐福的时候了。去向世界证明吧,你们是通过良好的行为才获得它的。不要有什么野蛮的举动,维护并且遵守宪法,听从上帝的命令吧!向上帝表示感谢,是他给你们带来了自由,一切都应归功于他。我的时间不多,我要去看一看里士满,马上就得回华盛顿去。在那里,我还必须为你们保住这珍贵的自由!”

接下来我走到任何一处,黑人都紧紧地跟着我,将我围起来保护着我。这样走的速度非常缓慢,一小时才走了一英里路。而我一边走,还一边告诫他们要珍惜自由,赢得别人的尊重。这时我心中有种难以名状的激动,多年的奋斗终于变成了现实。虽然我总是被误解,总是被攻击,可是能有今天的胜利,我觉得一切都是那么值得。

我去里士满的时候,战争还没有最后结束,我不能留下来等待,需要马上回华盛顿思考怎样妥善做好战争的谈判和战后重建的工作。

对于议会中有人提出要严惩叛变脱离联邦的州,我持反对意见。我认为应该宽容地对待那些走错路的人,投降的政治犯只需要宣誓以后会遵守宪法,拥护奴隶解放的政策就可以释放。虽然议会中的多数议员认为这一措施太过温和,没有任何严惩的意味,可是我想到的是尽快恢复联邦的安宁。在这场战争中,南北方人民都承受了太多苦难,我不想再用惩罚去制造更多痛苦。所以我连夜草拟了一份投降协议交给了格兰特将军。

就在我离开的第二天,李将军投降了,接受投降的是围困他的格兰特。

4月2日下午,格兰特和李将军在一间瓦屋里会面了。虽然4年的内战期间北方少数激进派都一直想以叛国罪绞死李将军以及其他的南方军官,但是格兰特整理出来的受降条件里没有任何苛刻的要求。李将军的军官甚至可以保留武器,只要宣誓表示效忠于联邦就可以返回自己的家园,那些带着自己家的马参战的人也可以将马带回自己的农场。在弗吉尼亚州的这个叫“阿波马托克斯院舍”的村庄里,一场牺牲了50万人的战场终于结束了。

当我在船上得知这一胜利的消息,多年来压在我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4年的战争是残酷的,但是最终废除了长久以来的奴隶制度,保住了美利坚合众国的统一完整。美国由此开始走向了真正的自由之路。我霎时感觉到空气是那么的舒畅,天空是那么的美丽。我不由自主地对着朋友们朗诵起《麦克白》里的一段台词:

“在经过狂热的一生之后/邓肯终于躺进了自己的坟墓/得到了安息/此时此刻/没有什么能够打扰他。”

附录

第一次就职演说

时间:1861年3月4日

主题:《要联合不要分离》

合众国的公民们:

遵从和政府本身一样古老的惯例,我在你们面前做一次简明扼要的演讲,并且遵照美国宪法要求总统在“行使职责之前”起誓的规定,当着各位的面当场立下誓言。

我觉得没有必要探讨行政公务,目前没有特别值得忧虑或高兴的事情。南部诸州的人民似乎担心共和党人执政会危害到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人身安全。这种担心毫无来由。大家可以从我的几乎所有演讲中发现这一点。我从这些演讲中挑选一篇来引用吧,当时我发表宣言:“我并不企图,直接地或间接地去干涉蓄奴州的惯例。我相信我没有这样做的合法权力,我也不倾向这样去做。”提名和选举我的这些人完全清楚,我已做了这个声明和许多类似声明,而且绝不改变;不仅如此,在政纲宣言中,我接纳选举人的一项清晰明确的决议,这对他们、对我都是一个法律,我现在宣读一遍这项决议:

“保持各州的权力不被亵渎,特别是各州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去命令和管理自身机构的权力,这种权力平衡是必要的,能保证我们的政体尽善尽美和持久长远;我们公开抨击,用非法武力去侵犯各州或准州的土地的行为,不论用何种托词,这都是最大的恶行。”

我现在重申这些主张,只是向公众表明一个最鲜明的事实,没有哪个地区的财产、和平和安全会受到即将上任的政府的蓄意侵犯。我还要加上一句,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只要各州的要求合法,政府都会高兴地给予与宪法和法律一致的保护——对各州不会厚此薄彼。

关于遣返逃避服兵役和服劳役者这个问题,一直有很多分歧。现在我宣布一个条款,这个条款和任何其他条款一样都是标明在宪法里:

“任何据一州之法律在该州中服役或服劳役之人逃往另一州,不能根据另一州任何法律或条例判决,而解除其服役或服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服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该人遣送。”

毫无疑问,这一条款的订立者是要求归还我们通常所说的逃亡奴隶,而立法者的这一意图已经成为法律。所有国会议员都宣誓拥护整个宪法——跟拥护其他条款一样也拥护这一条。因此对于适合这一条款情况的奴隶“应该遣送”,他们的誓言是相同的。现在,如果他们平心静气地作一番努力的话,为何不能用差不多相同的看法,去通过一项法律,使得这一致的宣誓长久地保有?

这一条款是由国家还是由州政府来实施,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实际上这并非什么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奴隶要遣返,那么不管哪个官方来实施,对他或其他人来说,都是没有影响的。

对于怎样去履行一个誓言,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怎会只因一个非实质性的争论而不去信守诺言。谁愿意这样呢?

再说,在这个问题上,处于文明和人道的法律体系中,难道不能把捍卫自由的任何法律让人人知晓,以便一个自由人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被当作一个奴隶遣送?宪法不是保证“每一个州的公民拥有其他州公民一样的基本人权和豁免权”吗?而同时,宪法的这一条款的法律执行不也是得到了贯彻吗?

今天我庄严宣誓,既无保留意见,也不用苛求的尺度去分析宪法或法律。尽管我现在不会详细地说明国会的哪些法案是可以彻底实施的,但我的建议是,只要法令尚未失效,任何人不要指望违背宪法而触犯其中一项会不受惩处。

在我们的国家宪法约束之下,从第一位总统任职开始到现在已有72年了。其间有15位性格各异和非常卓越的公民先后执掌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克服了许多艰难险阻管理着政府部门,基本上都赢得了伟大的成就。

继承这些前人的经验和智慧,在这伟大而特殊的困境中,我担当起同样的工作,去度过宪法规定的4年短暂任期。联邦的分裂,以前只是一种威吓,如今却是难以避免的侵袭了。

根据法律的普遍原则和宪法的精神,我坚信各州组成的联邦必会永存。联邦制的恒久性即使没有在政府的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它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可以断言,没有一个正规的政府会在其基本法中制定使自己终结的条款。只要继续执行我们的宪法,联邦就会永久存续,除非发生超出宪法本身约束范围的行为,否则联邦不可能被摧毁。

联邦的历史比宪法更为悠久。实际上,美国的联邦是根据1774年的《联合条例》而组成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使其得以完善和继续,1778年的《联邦条例》使联邦制进一步成熟,当时的13个州的共同誓言是保证联邦恒久永存。最后,1787年制定了宪法,公开声明其目标之一就是“组建一个更加完美的联邦”。

但是如果法律允许一州或者部分州破坏联邦的存在,那么联邦就失去了恒久性这一关键要素,就不如立宪之前完美了。

援引这些观点,任何州都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图而合法地脱离联邦。关于这一点,通过的任何法令和条例都没有法律效力,任何州反对美国当局的暴力行为都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叛乱或者革命。

因此,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出发,我认为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竭尽全能、精心细致地依据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力,使联邦的法律忠实地在各州得到实施。

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只是应尽的一个基本职责,我将依实际情况来履行它,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国人民限制必要的手段或采取一些郑重的方式指示我相反的做法。我相信这不会视作一种危害,只是把它视作联邦明确表示的意图,即它要用宪法来维护和延续自身。

做到这一点并不需要流血或暴力,除非国家联邦当局强行要求这么做。尽管政府拥有强制执政的权力,但是强行这么做会引起民愤,而且也几乎行不通,从而我认为目前最好还是不要这么做。

邮件只要没有被拒收都该继续在联邦各地投递。我们将竭尽所能,让人民有绝对的安全感,这有利于人们冷静地思考。我在这里所说的方针都会实施,除非当前事态或经验表明需要调整或改变为更合适的方针。无论何种情形或紧急状态,我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行事,希望可以和平地解决国家的困难,重建友爱和感情。

对于某些地方那些处心积虑地想要破坏联邦而且找到任何借口就心花怒放的人,我不置可否;但是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人,我对他们也无须赘言。然而,对于真心热爱我们联邦的人,难道我不该说点什么吗?

在探讨把我们的国家组织连同它能带来的一切利益、记忆和希望一起摧毁这个重大问题之前,聪明的做法难道不是应该想清楚为什么要这么做吗?如果你要逃离的所有苦难都不可能存在的话,你还会迈出如此冒险的一步吗?如果逃离出去后所面临的苦难比没有逃离的苦难还要多的话,你还会冒险犯这样可怕的错误吗?

如果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所有人都愿意留在联邦内。那么,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权利是否曾经被否定过呢?我想没有。幸好人类的大脑构造缜密,从而令任何一方都不会鲁莽行事。想一下你是否能够想出宪法中哪怕一条明文规定的条款被否定过。如果多数派仅仅凭借人多势众,就可以剥夺少数派的宪法所明文赋予的权利,那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发生革命可能是合理的——如果被剥夺的是关键权利的话,发生革命就肯定是合理的了。

但是我们的情况并非如此。少数派以及每个人的所有关键权利都已在宪法中通过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止的形式确凿明晰地得到了保护,所以不会因关键权利而产生纷争。但是任何一部基本法制定的条款都不可能适用于现实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

没有人能预见到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没有任何文件能够在合理的篇幅内包含针对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条款。逃避服劳役者应该被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遣返呢?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会是否可以在准州中禁止奴隶制呢?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国会是否必须保护准州中的奴隶制呢?宪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