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为了求得全体意见的一致,会议达成一个妥协性的决定,把对独立问题的审议推迟到7月1日再做决定。但是时间拖延得越少越好,至此,会议决定成立一个5人委员会,负责起草独立宣言。经遴选委员为: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宾夕法尼亚州的本杰明·富兰克林、纽约州的罗伯特·李文斯顿、康乃迪克州的罗杰·谢尔曼和我本人。
富兰克林70岁,是当时北美名声最大、威望最高的老前辈,甚至为欧洲政界所推崇。他博学多才、德高望重,颇受北美各殖民地人民的尊重。
亚当斯41岁,是马萨诸塞州屈指可数的著名爱国人士。他作为政治家及演说家的声誉,很久以来就引起了伦敦政府及议会人士的注意。
萨尔曼55岁,是康涅狄格州最杰出的爱国革命人士,做了大量的革命工作。
只有30岁的罗伯特·利文斯顿是后起之秀,但他不久在政界就成为显赫一时的人物。后来华盛顿就任第一任总统时,就是由他主持宣誓的。
由谁来执笔起草这个宣言呢?我觉得亚当斯是再合适不过的人选,因为他是当时有名的爱国人士,而且才华横溢,我怎能如此贪功呢。没有想到我们之间竟会相互推让,当我告诉亚当斯我的想法时,他说道:“第一,你是弗吉尼亚人,弗吉尼亚人就应在这种事上中锋;第二,你比我更受人欢迎;第三,你写的东西比我的好十倍。”面对亚当斯的如此好意,我只能回答:“那好吧,如果你决定了,我将尽力而为。”
我深知这个宣言对于独立自由、对于未来的意义,我明白这可能是我一生中最有意义的工作。所以,在那个炎热的6月,我忍受着蚊蝇的叮咬,每天上午都查阅各种文献,然后仔细推敲,加以条理化,下午则伏案疾书。我努力用最清晰简约的语言传达出议员们坚定不移的信念、毫不含糊的独立要求,以及对殖民者的强烈义愤。宣言由我独立起草后对富兰克林与亚当斯展示,富兰克林一人至少修订了其中48处。随后我据此誊录了一份修订版,并由我们5人小组于1776年6月28日上呈大陆议会。在我心中,《独立宣言》是“吁请世界的裁判”,让全世界来公正英国政府的粗暴,为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做证明。
1776年7月4日,经过各种修改、辩论,最激动人心的投票表决开始了。除纽约代表弃权外,所有代表团都投了赞成票。7月15日,纽约代表团收到新的指示,赞成独立,宣言最终是全票通过了。这时人们紧绷的神经总算松了松,大腹便便的哈里森对又瘦又小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开玩笑说:“我将比你强,格里先生,当我们都将因现在所做之事上绞架时,从我身材的高大和重量来说,我一上绞架片刻便命归黄泉,而你将在空中悬上一两个小时才死得了。”
在大陆会议的同意下,大陆会议主席约翰·汉考克是第一个在《独立宣言》上签名的人。约翰·汉考克大笔一挥签完名字后,抬起头来说:“好啦,现在英国国王不用戴眼镜就可以看清我的名字了。”原来他把自己的名字写得大大的。随后,每一个与会成员都署名签订,只有迪金森除外。
大陆会议决定在7月8日公开发表《独立宣言》。《独立宣言》的宣布,成为一件激动人心的大事。这天,在宾夕法尼亚地方议会的院子里,大会派人向等待已久的3000名群众宣读了《独立宣言》。宣读甫毕,听众就报以震天的欢呼声,同时军队在“公共广场”上列队前进,礼炮连鸣。
4.为宗教自由而战
《独立宣言》发表之后,我马不停蹄地返回了弗吉尼亚,一方面是因为妻子的身体状况令人担忧,另一方面我一直想参加弗吉尼亚新政府,不仅因为这里是我的故乡,更由于我觉得新的州是新国家的政府和社会的真正组成部分,而弗吉尼亚的百废待兴,尤其是立法工作弊端重重,亟待改革。所以当我得知被选入弗吉尼亚众议院,并进入几个委员会之后欣喜万分。
到了众议院我立即投入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权力改革。我结合弗吉尼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限制贵族权力的法案。譬如《废止限定继承权法案》,允许财产自由分配,并且否定了土地的永久占有权初期。此外我还提交了关于教育改革的法案,努力改变当时不平等、不合理的教育制度。在为弗吉尼亚所做的工作中,我最珍视也是投入精力最大的事情莫过于通过立法确立了宗教自由制度。
从宗教因素来说,大量英国人以及其他欧洲人离开欧洲大陆移民北美的原因是不堪忍受当时欧洲的宗教迫害,与其说“移民”,更像是“逃亡”。但是北美并非就是宗教自由的天堂,其宗教专制主义曾一度比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所谓北美宗教自由,指的是如果你在北美某个殖民地受到宗教迫害,你可以到另一殖民地去谋生或新创建一个殖民地;并非说信奉某一宗教的人在北美任何地方都是自由的,都可以畅所欲言,而不惧任何宗教压迫。早在英王统治时代,人们就已经对被迫供养一批宣讲他们并不赞同的教义的牧师的做法厌恶至极,可惜他们看不到改变的希望。
在弗吉尼亚,圣公会派教会是官方教会,可以称之为“国教”,它到1776年为止已经统治了一百多年。在英国和殖民地政府及法律的保护之下,圣公会的信条及礼拜仪式居于统治地位。官方教会的牧师们靠民众的纳税而过着一种寄生虫式的、养尊处优的生活。他们中的许多牧师沉溺于赛马、赌博、跳舞、看戏、酗酒的狂欢之中。圣公会派教会的宗教迫害也是骇人听闻的,圣公会教派的牧师对来到这里的贵格派教徒最不能容忍,他们动用严酷的刑罚把他们驱除出殖民地。
与圣公会教派牧师的无所事事相反,其他教派的传教士热忱而勤奋。久而久之,脱离国教教会的人越来越多,圣公会随之丧失了活力和影响力。
在群众中,信奉其他新教派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圣公会教徒人数。但是,压迫非国教派的法律依然存在,这些法律就像是紧箍咒一样束缚了人民的信仰自由。广大群众强烈要求废除压迫他们的法律,实现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情绪越来越激烈。
1776年弗吉尼亚召开了第一次州议会。当时会议收到了大量要求废除这种精神上的暴政的请愿书,我受命参加了一个关于处理宗教事务的19人委员会,负责接受这些请愿书,这也使我加入了当时这场最为激烈的斗争。
通过对宗教制度的研习,我坚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信念,我的想法是从根本上否定官方教会存在的合理性,把信仰的自由还于人民。因为国家根本就不应该支持或者反对任何一个特殊形式的教会,政教必须分离。历史证明,教会和国家的结合,一定会导致暴政和压迫。当宗教成为国家的工具时,就成为对自由的威胁,因为只有谬论才需要政府撑腰,真理是能够独自屹立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主张推行宗教自由,当时在议会中主张宗教改革和反对宗教改革的人斗争非常尖锐,从1776年到1779年,每一届议会都对这一法案进行反复的辩论。我深深明白,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与思想自由、知识自由交织在一起的宗教自由要为众人所认同,还得在泥泞中跋涉,走过漫长而曲折的路程。
尽管我在议会中招致了很多人的反对,甚至是仇视,但我也同样拥有许多支持者和拥护者,他们和我坚定地站在一起。来自奥林奇县的詹姆斯·麦迪逊就是其中一位。年仅25岁的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在州立宪会议上对宗教自由的呼声最高,他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雄辩才能立即引起了人们包括我的注意,我也为他的勇气和智慧打动。我们二人的友谊从此开始,成为毕生的伙伴和战友。此后的1784年,国会派遣我出使法国,于是就由我这位年轻的朋友詹姆斯·麦迪逊接手领导州众议院里的改革派。
1776年11月,议会推选我以及其他5人起草一项法案,免除不信奉国教者纳税供养英国教会的律令,并得到议会的通过。但是,普遍停止征税供养各类宗教的牧师和教士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一直争执不下。至于让英国国教脱离政府,实行宗教完全自由,那就更不知道何时才能实现了。我深知此情况下我更不能松懈,丝毫的放松都会之前的努力付之东流,我更加拼命抓紧进行工作。1779年6月,我向议会提出了《宗教自由法案》。
我在《法案》中这样描述:“全能的上帝既然给予人类以思想自由,所以任何企图影响它的做法,无论是凭靠人世间的刑法或压迫,或用法律规定来加以限制,结果将只是造成虚伪和卑鄙的习性,背离我们宗教的神圣创始者的旨意……有些在世间的和教会中的立法者或统治者,他们本身不过是常有过失和没有得到圣感的人,但是竟然肆无忌惮,以为他们有权支配人的信仰。他们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说成唯一的永无错误的真理,并强迫世人予以接受,这些人自古以来,在世界上大多数地方所建立的和所维护的,只是虚假的宗教而已;强迫一个人捐钱,用以宣传他所不相信的见解,这是罪恶和专横的;甚至强迫人出钱支持他自己所相信的教派中这个或那个传教士,也是在剥夺个人意愿的自由……我们的公民权利并不有赖于我们在宗教上的见解,正如它不依赖我们在物理学或者几何学上的见解一样,因此,如若我们规定,一个公民,除非他声明皈依或者放弃这个或那个宗教见解,否则就不许接受责任重大和有报酬的职位,因而不值得大众的信赖,这实在是有害地剥夺了他的特权和利益。而他对于这些特权和利益,正和他的同胞们一样,是享有天赋权利的。”
我指明:“如若我们允许政府官员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许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播它,那将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真理是伟大的,只要听其自由发展,它自然会得到胜利,真理是谬论的真正有能力的对手。在它们的斗争中,真理是无所畏惧的,它只怕人类加以干扰,解除它天赋的武器,取消自由的引证和自由的辩论;一切谬误,只要大家可以自由反驳,就不危险了。”“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礼拜、宗教场所或传道职位,任何人不得由于其宗教见解或信仰,在肉体上或者财产上受到强制、拘束、干扰、负担或其他损害。”
在这个法案的结尾,我斩钉截铁地声明:“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权利,都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今后如通过任何法令废除本法案或缩小其效力,该法令将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麦迪逊称这个法案“永远消灭了为了限制人的思想而制定法律的妄想”。
1785年,革命浪潮日益高涨,西部的民主力量上升势头迅猛,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已是民意所向,势在必行。在这种形势下,麦迪逊趁此机会再次推出我之前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并最终顺利地被众议院通过。麦迪逊将这一喜讯告诉了远在巴黎的我。
十年奋斗不寻常,我闻讯深感欣慰和自豪,立即安排出版事宜,并把这个法案的抄本分送给在巴黎的各国使节,希望他们广为传播。
不到一年,这个法案在欧洲受到的重视和普遍欢迎,我迫不及待地给麦迪逊的去信抒发我的满怀豪情:“它已被译成意大利文,并且被送到欧洲大多数宫廷……它被加进新百科全书中去。多少世纪以来,在人们的心灵被国王、教士及贵族禁锢了许多世纪之后看到理性的旗帜终于被树立起来,真令人感到欣慰;我们有幸制定第一部法律,并勇于宣告人类在形成自己见解的过程中以理性为依据,这是无尚的光荣。”
5.为自由贸易探路
1784年5月7日,我受国会任命担任全权公使,去欧洲参加谈判友好条约和贸易条约的工作。这是我第三次获得去法国的机会,前两次由于种种原因没能成行,这一次终于有时间去欧洲为自己的国家服务,这着实令我兴奋不已。
刚安顿下来,我立即去拜会住在西郊的富兰克林博士,向他传达了国会下达的任务,然后写信给当时正在海牙的亚当斯先生,要他到巴黎会合。亚当斯先生一周后来到巴黎。我们是老朋友了,两人相会,分外高兴。
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经济景况暗淡,百废待兴,货币短缺,贸易停滞。英国决定把政治上已获独立的北美13个殖民地变成其商业的附庸。1783年,英国枢密院恢复了“航海条例”,并颁布命令,禁止美国船只进入英属西印度。同时,法国和西班牙也限制美国与它们在美洲的殖民地的贸易。针对这个现实,美国国会才决定委派外交使团同欧洲国家谈判缔结商业条约的问题,力图为美国经济打开一条出路。
但各国对美国所知甚少,只知道他们是反叛者,刚刚成功地挣脱了母国的束缚;各国对美国的商业毫不了解,对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也一无所知。因此,他们在能够看清与美国建立什么样的关系较为有利之前,宁愿采取不介入的立场,所以谈判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