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守广东总兵官一人。旧为征蛮将军、两广总兵官。嘉靖四十五年分设,驻潮州府。协守副总兵一人,(潮漳副总兵,万历三年添设,驻南澳。)分守参将七人,(曰潮州参将,曰琼崖参将,曰雷廉参将,曰东山参将,曰西山参将,曰督理广州海防参将,曰惠州参将。)练兵游击将军一人,守备五人,坐营中军官二人,把总四人。
提督狼山副总兵一人,嘉靖三十七年添设,驻通州。镇守江南副总兵一人,旧系总兵官,驻福山港,后移驻镇江、仪真二处。嘉靖八年裁革。十九年复设。
二十九年仍革。三十二年,改设副总兵,驻金山卫。四十三年移驻吴淞。分守参将二人,(曰徐州参将,曰金山参将。)游击将军一人,守备六人,凤阳军门中军官一人,把总十三人。
镇守浙江总兵官一人,嘉靖三十四年设,总理浙直海防。三十五年,改镇守浙直。四十二年,改镇守浙江,旧驻定海县,后移驻省城。分守参将四人,(曰杭嘉湖参将,曰宁绍参将,曰温处参将,曰台金严参将。)游击将军二人,总捕都司一人,把总七人。
分守江西参将一人,(曰南赣参将,嘉靖四十三年改设,驻会昌县。)守备四人,把总六人。
镇守福建总兵官一人,旧为副总兵,嘉靖四十二年改设,驻福宁州。分守参将一人,(曰南路参将)守备三人,把总七人,坐营官一人。
镇守山东总兵官一人,天启中增设。总督备倭都司一人,领蓟镇班都司四人。
又河南守备三人,领蓟镇班都司四人。
总督漕运总兵官一人。永乐二年,设总兵、副总兵,统领官军海运。后海运罢,专督漕运。天顺元年又令兼理河道。协同督运参将一人,(天顺元年设)把总十二人,(南京二,江南直隶二,江北直隶二,中都一,浙江二,山东一,湖广一,江西一。)
留守司。正留守一人,(正二品)副留守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
(从三品)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掌中都、兴都守御防护之事。洪武二年,诏以临濠为中都,置留守卫指挥使司,隶凤阳行都督府。十四年,始置中都留守司,统凤阳等八卫,(凤阳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皇陵卫,留守左卫,留守中卫,长淮卫,怀远卫。)防护皇陵,设留守一人,左、右副留守各一人。
(属官经历以下,如前所列。)嘉靖十八年,改荆州左卫为显陵卫,置兴都留守司,统显陵、承天二卫,防护显陵,设官如中都焉。
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
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凡都司并流官,或得世官,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考选军政而废置之。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常以一人统司事,曰掌印,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曰佥书。巡捕、军器、漕运、京操、备御诸杂务,并选充之,否则曰带俸。凡备倭守备行都指挥事者,不得建牙、升公座。凡朝廷吉凶表笺,序衔布、按二司上。经历、都事,典文移。断事,理刑狱。
明初,置各行省行都督府,设官如都督府。又置各都卫指挥使司。洪武四年,置各都卫断事司,以理军官、军人词讼。又以都卫节制方面,职系甚重,从朝廷选择升调,不许世袭。七年,置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于河州。八年十月,诏各都卫并改为都指挥使司,凡改设都司十有三,(燕山都卫为北平都司,西安都卫为陕西都司,太原都卫为山西都司,杭州都卫为浙江都司,江西都卫为江西都司,青州都卫为山东都司,成都都卫为四川都司,福州都卫为福建都司,武昌都卫为湖广都司,广东都卫为广东都司。广西都卫为广西都司,定辽都卫为辽东都司,河南都卫为河南都司。)行都司三,(西安行都卫为陕西行都司,大同都卫为山西行都司,建宁都卫为福建行都司。)十五年,增置贵州、云南二都司。后以北平都司为北平行都司。永乐元年改为大宁都司。宣德中,增置万全都司。计天下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又于建昌置四川行都司,于郧阳置湖广行都司。计天下行都司凡五。明初,又于各行省置都镇抚司,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吴元年改都镇抚正五品,副镇抚正六品,知事为提控案牍,省注。洪武六年罢。
卫指挥使司,设官如京卫。(品秩并同)外卫各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
率世官,或有流官。凡袭替、升授、优给、优养及属所军政,掌印、佥事报都指挥使司,达所隶都督府,移兵部。每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一考选军政,废置之。凡管理卫事,惟属掌印、佥书。不论指挥使、同知、佥事,考选其才者充之。
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捕、漕运、备御、出哨、入卫、戍守、军器诸杂务,曰见任管事;不任事入队,曰带俸差操。征行,则率其属,听所命主帅调度。
所,千户所,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从五品),镇抚二人,(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所辖百户所凡十,共百户十人,(正六品。升授、改调、增置无定员。)总旗二十人,小旗百人。其守御千户所,军民千户所设官并同。凡千户,一人掌印,一人佥书,曰管军。千户、百户,有试,有实授。其掌印,恒以一人兼数印。凡军政,卫下于所,千户督百户,百户下总旗、小旗,率其卒伍以听令。镇抚无狱事,则管军,百户缺,则代之。其守御千户所,不隶卫,而自达于都司。凡卫所皆隶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五军都督府。(浙江都司、山东都司、辽东都司,隶左军都督府。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隶右军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隶中军都督府。兴都留守司、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隶前军都督府。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隶后军都督府。)
明初,置千户所,设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镇抚、百户。
(正六品)又立各万户府,设正万户,(正四品)副万户,(从四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寻以名不称实,遂罢万户府,而设指挥使及千户等官。
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使,千人者为千户,百人者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洪武二年,置刻期百户所,选能疾行者二百人,以百户领之。七年,申定卫所之制。先是,内外卫所,凡一卫统十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至是更定其制,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一百户所,每百户所设总旗二人,小旗十人。二十年,始命各卫立掌印、佥书,专职理事,以指挥使掌印,同知、佥事各领一所。士卒有武艺不娴、器械不利者,皆责所领之官。二十三年,又设军民指挥使司、军民千户所,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
(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
(未入流)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
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详见《兵志·卫所》中。)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