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由此可见,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关键是正确确定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时取得的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
(二)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如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企业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商业汇票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但主营租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在租赁收入中。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转让、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红利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企业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收入。
红利收入是指企业因对外投资入股而分得的利润收入。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等等。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的确定
为了正确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人员还必须了解哪些属于准予扣除的项目,哪些属于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准予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具体包括:
1.成本
成本指企业销售商品(如产品、材料、废料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及无行资产的成本。
2.费用
费用指企业每年因生产、经营商品及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3.税金
税金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所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印花税等。
4.损失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损失具体内容包括:
(1)借款利息支出
这里所说的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结算之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支出的利息,需按照实际发生数额予以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规定可以扣除,扣除标准同上。
企业从关联方借取的借款资金数额超过其本身注册资本的50%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所借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以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而应当计入相关投资成本中。
经过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低于按照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一般实行计税工资扣除的办法。其中,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浮动工资、奖金以及津贴等。
扣除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自2000年度起,一般地区,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个别发达地区,每人每月不超过960元)内,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视各地情况具体执行。
但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计税工资、薪金支出:
A.雇员向企业投资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独生子女补贴;
C.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D.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E.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F.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G.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从事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工资薪金,但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职工浴室及理发室人员等的工资支出。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实际支付的工资应予扣除。
A.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计算出来的提成工资,可以扣除。
B.软件生产企业支付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C.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其所付工资可以扣除。
(3)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其他可扣除项目。企业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如不能提供真实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适用范围内,按各自标准,予以扣除。
企业业务招待费具体扣除标准是:
A.企业全年营业收入不足1500万元的,扣除额不能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5‰;企业全年营业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准扣除额不能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净额的3‰;企业全年营业净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扣除额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净额的2‰;企业全年营业净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扣除额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净额的1‰。
B.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之后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C.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基本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如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可以在上级税务部门规定的比例和基数范围之内准予扣除。
D.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E.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前扣除。
F.税法规定的其他准许扣除项目。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了纳税人资产的税务处理细则,其目的在于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纳税务处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及递延资产的扣除三个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1.固定资产的计价处理原则
(1)建设单位递交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的记录确定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完工使用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应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安装费、运杂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合同价款,加上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以及在使用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发票上开列的金额数加上由企业所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没有发票的,应根据同类设备的市场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形式评估确认其价格。
(8)在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扩建的,应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费用,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价格计价。
2.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规定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A.建筑物、房屋;
B.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C.大修理停用、季节性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E.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B.土地;
C.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E.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F.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G.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
H.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I.已提足析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J.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K.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
(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A.在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B.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纳税人应当估算残值,再将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扣减。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超过5%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C.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应由国家有关税务部门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纳税人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还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3.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4.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注意: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进行摊销计算。
(三)递延资产的扣除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纳税人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产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扣。其中,筹建期是指自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需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外,在资产税务处理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属于流动资产的商品、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发生和领用的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方法一旦确定,在短期时间内,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改变计算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转化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现成的数据,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中,还应按税法规定将会计报表反映的企业利润总额转换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转换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