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新手纳税一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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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分季预缴时,每一季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一)按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期限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终止经营活动等原因,使其纳税年度经营期不超过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当企业依法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按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分别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

企业在纳税期限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三、纳税地点

为了方便纳税人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法相关法律规定了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如果企业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以实际经营管理所在税务机关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应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6.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申报纳税的资料

企业纳税申报时,必须填报的资料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企业减免项目表”和“投资收益纳税表”等附表,相关附表可按季填报或年终一次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