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新手纳税一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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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增值税概览

(三)税收证明的管理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相关法规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

(3)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包括享有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3)非企业性单位;

(4)个人(除个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认定申请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账号证明、财务人员会计证、经营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注意: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及其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工作流程

申请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给税务所,税务所签字盖章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一套复印资料报区局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却没有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0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年应得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二、征税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所有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都属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一)境内销售的货物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也应征收增值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需缴纳增值税。

“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等。

对下列特殊销售货物的征税,分别规定如下: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农业灌溉用水,不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6.应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带、录像带母片、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7.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代销中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中受托方: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将价款与税款转交给委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

“加工”是指委托加工的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有偿劳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有偿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有偿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不仅仅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如修理汽车、家用电器等;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提供这两种劳务收取的费用,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其他形式,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交纳增值税的进口货物的特点是:

1.该货物应是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包括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2.该货物应属于报关进口货物,不包括“以出顶进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

要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关键在于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货物,均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五)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六)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从事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缴纳营业税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他劳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税率

现行增值税设有17%、13%和零税率三档税率,其中17%为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三、农业产品

1.植物类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油料植物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纤维植物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糖料植物

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鲜奶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毛绒

其他动物组织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粮食、食用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食用植物油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五、图书和报纸

图书

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写的书籍以及图片。

报纸、杂志

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六、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饲料

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包括:a.单一饲料;b.混合饲料;c.配合饲料。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化肥

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包括:a.化学氮肥;b.磷肥;c.钾肥;d.复合肥料;e.微量元素肥;f.其他肥。

农药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等。

农膜

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及半机械化农具。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不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农业汽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机零部件)。

七、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八、国务院规定

九、出口销售货物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四、免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法规定,对企业而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免税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货物出口的,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9)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和卷烟出口时免征增值税;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