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城市曾经打算靠结成强大的同盟来抵消13、14世纪德意志中央政权(皇权)的衰落,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到15世纪初,德意志城市即使作为城市同盟面对此时在欧洲其他地区兴起的民族国家,也就变得软弱无力了。在这些国家的商人背后,现在站着中央集权的国家势力,它对于自己的独立,对于自己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都倍加关心。相形之下,作为德意志王国强大贸易力量的汉撒同盟,却不能从德意志皇权那里得到任何支持。
四、皇权与诸侯:七选侯当家
“邦君”一词表述了13世纪中叶以来德意志封建国家发展的一个新阶段。霍亨斯陶芬王朝垮台后,德意志皇权就完全衰落了。诸侯们不再感到中央皇权有什么作用,他们此后的政策就是阻止皇权加强的任何企图。德意志王国开始陷入极不幸的小邦分裂状态,最后导致神圣罗马帝国的没落。1356年所颁布的“金玺诏书”从法律上承认了这种状况。
1254—1273年这段时间,在德意志历史上称为“空位时期”。席勒把它叫做“没有皇帝的恐怖时期”。原先大封建主殊死争夺的帝位,一下子居然没有了皇帝。造成这种状况的首先是各邦邦君之间的互相争斗。诸侯们尽可能多地把属于帝国之地据为己有,竭力夺取许多伯爵辖地及其司法权。诸侯们在自己扩大的领地内拥有许多特权:铸币权、市场权、关税权、矿山权、犹太人保护权等,从中获取货币收入;森林权带来对大片森林的支配;设置堡垒权则加强了诸侯的军事力量。这些要素构成了诸侯的邦国统治权,在此基础上形成广泛的行政机构。邦国划分为一些政区,邦君的城堡(特别是城市)成为邦国的中心。官吏是邦国地区行政管理的承担者,邦君随时可予撤换。
不仅帝国诸侯,而且伯爵和贵族,修道院长和主教,乃至骑士和城市,都争取夺得邦君的地位。在相互争夺中,逐渐形成了疆域完整的诸侯邦国,以及处理邦国内部事务(比如征税)的由各贵族等级代表组成的邦国等级代表会议(邦议会)。诸侯利用一切可能,限制等级代表的自主地位,迫使城市在财政和经济上为其效劳。他们向城市(包括帝国直辖城市)进攻。15世纪发生多起进攻城市的破坏性战争。最早取得成功的是统治勃兰登堡边区马克的霍亨索伦家族,它征服了柏林科尔恩双城并镇压了1448年柏林人的起义。1462年美茵茨第一次丧失它的帝国直辖城市的资格。1458年巴伐利亚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占领了多瑙沃尔特并进逼累根斯堡。总之,在德意志兰,一种诸侯邦国统治权开始形成。要不是诸侯们觉得这种无政府状态使贸易受到侵害,使经济联系受到阻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没有皇帝时期也许还会继续下去,诸侯们不得不考虑推选一个新王。
“空位时期”各分立政权的政治势力急速增长起来,他们能以选举国王皇帝的办法来代替王位世袭。1257年德意志王国选举国王时有七大诸侯参加,他们是科伦大主教,美茵茨大主教,特利尔大主教三大教会选侯,和萨克森公爵,巴拉丁(普法尔茨)伯爵,勃兰登堡马克伯爵和波希米亚(捷克)国王四大世俗诸侯。这是德意志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七大诸侯选举国王事件,他们起初被称为选侯,而在金玺诏书中正式被封为选侯。选侯们在每次选举德意志国王时,总是选举势力较小、不致危害自己权力和独立的家族代表。在以后一段时期中,德意志国王皇帝犹如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没有一个王朝能强大到成为民族国家的代表并进而统一国家。例如1273年上台的卢道尔夫一世(哈布斯堡家族),1292年上台的阿道夫(拿骚伯爵),1308年上台的亨利七世(卢森堡家族),以及1314年上台的路德维希四世(维特尔斯巴赫家族),都属于中等诸侯,前面两人还仅仅是德意志国王,未加冕为皇帝。他们只能唯选侯之马首是瞻。他们在位期间主要致力于夺地、联姻以及类似手段扩大自己家业,提高与选侯相处的地位。王位与皇位就成为在位王朝扩张领土的“泉源”。在14世纪下半叶,常常会同时出现两个德意志皇帝,互相争斗,都想战胜对方使自己皇位合法化。历代教皇也参与这些纠纷,利用纠纷谋求自己的政治利益。为排除教皇的干预,1338年七大选侯在伦塞开了德意志选侯会议,“伦塞选侯会”决议说,凡由选侯选出的德意志国王毋须取得教皇同意就可成为皇帝并执政。此后不久,“神圣罗马帝国”就成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选侯们只是感觉到教皇干预的威胁而要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本谈不上要求一个民族的国家,但客观上总是向民族化国家迈进一步。
这段时期所有的德意志皇帝中,出身卢森堡家族同时又是波希米亚国王的查理四世值得一提。他于1346—1378年在位,算得上是德意志最强大的诸侯之一登上了皇位。查理四世主要致力于扩大自己皇室的权力。为此他试图同各邦诸侯和平相处,办法是把七大选侯都请来和他共同执政,共同负责。1356年查理四世加冕称帝后不久,便颁布了一项帝国立法,文本因用金印戳盖,后来被称为金玺诏书,它用立法确认选侯的身份和特权。
金玺诏书称七大选侯为帝国的“柱石”和“七只烛台”,它们“共同发出的光辉照耀这个神圣的帝国”。金玺诏书不仅承认德意志选侯有选举国王皇帝的权利,而且承认他们有绝对的君主权力。这从把司法权与行政权以及关税权与铸币权都完全移交给他们这点上可见一斑。这道诏书同时还禁系,并命令市民和农民都隶属于他们的君主。
金玺诏书是德意志王国整整一百年来政治法权发展的总结,是诸侯对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皇权的胜利。金玺诏书一直到1648年都具有法律效力,德意志王国一直就是一个选侯选国王皇帝的国家,这就绝对不允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扩展为民族利益的代表。只要诸侯们开始感到某皇帝的权力变得强大,就会促动王朝更替。查理四世虽然用这道诏书换得由他儿子继承德意志皇位的允诺,却确认了德意志政治上四分五裂的局面,损害了民族国家的形成。德意志诸侯后来在这道诏令的基础上不断扩充本邦的统治权,执行本邦的政策。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仅仅是独立的德意志各邦的一个结合体。德意志皇帝的权力和威望越来越下降。当1438年哈布斯堡王朝继承卢森堡王朝时,这种情况也没有改变。
15世纪中期起,帝国联系的瓦解过程开始了。德意志骑士团国家陷入波兰国王的统治下。什列苏益格荷尔斯坦因归了丹麦国王。瑞士成了一个在帝国之外的独立国家。
尽管在14世纪和15世纪德意志兰有巨大的经济高涨,但由于帝国分裂为许多独立邦国而终不能形成一个共同的经济中心。因此在以后时期,同已经发展为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例如英国、法国相比较,德意志兰在经济发展中就开始落后,而民族国家的形成却被大大延误了。
作者评曰:
“民族”(Nation)一词,常被随便使用和下定义,这在我看来大半是不准确的。一个民族是从其人民的民俗特性中衍生而来的世俗共同体,它受到其所在地区的地理状况和经济生活的影响,即使它的种族成分是多样化的,它也向一种同质的生活和文化演变。
“民族”是一个历史产物,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决非仅仅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共始共终的,而是在各大文明时代有其不同的表现,产生不同的作用。法兰西民族,英吉利民族,中国的汉民族,还有其他许多民族,都是产生或形成于统一的封建君主国时代,也就是说,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国是民族形成和发展的保证。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可认为,无王权就不可能出现民族的统一。德意志民族的融合和产生,也发生在封建时代,但由于德意志兰最终没有形成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民族的形成就处于一种艰难的、分裂的、悲惨的、扭曲的境地。
人们经常认为,德意志经济上的分散状态是德意志兰没有在15世纪形成中央集权民族国家的主因:德意志兰只有几个工商业中心及其周边地区才有文明可言,就是这几个中心的利益也差别很大,缺少共同之点;南部有另外的贸易联系和销售市场,和北部完全不是一回事;东部和西部几乎没有什么往来;没有一个城市像英国伦敦那样发展成为全国工商业的中心。
诚然,这是重要原因。但不应看作是决定性原因。在法国和西班牙也存在过经济上的分散状态,但被王权这种有组织的暴力克服了。以“兄弟紧邻”法国为例:中央高原把这个国家分为南北两部分。南部的加隆河和多尔多涅河以及该河的支流,构成一个完全独立的流域,北部的塞纳河和罗亚尔河构成另一个完全独立的流域。南部的居民结为普罗旺斯族,北部的居民则组成北法兰西族,除了经济上的差异外,两者在语言、文化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加上英国帮助普罗旺斯族反对北法兰西族,就使得仅据有法兰西岛这一狭长地带的国王,在统一法国的过程中遇到严重的障碍。但是王权与市民结盟,对大封建主特别是英国的金雀花王朝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爆发了1337—1453年的英法百年战争,结果是英国这个外国干涉者被驱逐出去和南部被北部所制服。随后中央王权同勃艮第公国斗争,获得胜利和民族国家最后形成。斗垮勃艮第公国的是法王路易十一。到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如果说法国、西班牙的王权由于诉诸暴力于国内而使该国统一了,德意志的皇权则因耗之于在意大利和东部地区的扩张而使该国彻底瓦解了。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罗马皇帝”的称号和由此而来的称霸世界的野心,以及国王皇帝要由选举这两条,德意志兰内部虽然缺乏经济联系,但还是会实现甚至还可能更早实现中央集权和形成民族国家的。在11—15世纪,德意志王国一直是在侵略别人而很少遭人入侵,这就使它并不强烈地感到需要民族统一,不像法国那样(面对百年战争),不像刚刚从摩尔人手里夺回的西班牙那样,也不像不久前才赶走鞑靼人的俄国那样。15世纪德意志兰没有形成为中央集权民族国家的主导原因,我以为是政治而非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