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是公共产品的一种,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性,基础设施的供给也符合公共产品的供给规律;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中,涉及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基础设施融资与政府融资、信贷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等概念和理论。
公共产品
一、公共产品概念与特征
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且大多属于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关于公共产品的定义,最权威的应该是萨缪尔森的解释: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的内涵较广泛,不仅包括物质产品,也包括非物质产品。例如不仅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属于公共产品,各种公共劳务和无形产品如国防、环保、卫生、行政管理等也属于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与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有,不能将其分割后归个人或某个社会集团独自享用。
(2)受益的非排他性。是指某个人或集团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或妨碍其他个人或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集团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某一个人或经济组织对公共产品的享用,不排斥和妨碍其他人或组织同时享用,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长,即增加一个消费者,公共产品增加的边际成本为零。
(4)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公共产品的上述四个特征密切相联,其中核心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与提供目的的非赢利性是其自然延伸。公共产品的上述四个特征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灵的,至少某些方面是失灵的,它必须由政府财政为主要的提供方式。
二、公共产品的分类
公共产品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纯公共产品的重要特点就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例如国防、卫生、体育设施等;如果公共产品只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则是混合公共产品(亦称准公共产品),混合公共产品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文化、医疗、公路等。一般而言,不同性质的公共产品决定了其供给方式的不同。
根据其受益范围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共同消费的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某一项公共产品,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可以对其消费并且从中获益。社会成员从某项公共产品中受益的范围和受益的程度,受到地理和空间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的公共产品都有特定的受益区域。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是全国性公共产品,例如国防;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则是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和使用发生在同一地区,例如桥梁。地方性的公共产品一般由地方政府,或者通过地方财政,或者通过引入私人部门进行建设和提供。
三、公共产品的供给
基础设施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也涉及一般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一般来说,具有完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物品,纯公共产品一般具有规模大、成本高的特点,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政府可利用其规模经济优势来提供,即政府财政应全额承担,不能依靠市场机制提供,如国防、收入分配、环境保护和基础科学等。
但大多数公共产品只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有限的非排他性,属于准公共产品,如公共道路、桥梁、公共游泳池等;具有非排他性但具有竞争性的公共产品也是准公共产品,如公共渔场、牧场等。准公共产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其提供可采用多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公共提供,即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进行建设,公众免费使用;另一种方式是由市场或私人提供,通过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弥补成本;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由私人与政府联合提供,如由私人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对私人给予一定的补贴或优惠,或者政府和私人签订合同,由私人负责生产,政府进行采购后再提供给公众。准公共产品的供给究竟采用哪种方式,要根据其外部性的大小和提供产生的成本效益比进行分析。当外部效应很大时,一般视同纯公共产品,采取公共方式,由政府提供;当公共产品外部效应相对较小,要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比,宜采取公共和私人混合提供的方式。
基础设施
一、基础设施的界定
对基础设施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基础设施”这一概念的雏形最早是20世纪40年代末由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在对战争动员的研究中引入,自此对“基础设施”的研究广泛出现在西方经济学著作中。一般认为,基础设施的清晰概念是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在探讨基础设施与社会其他部门和私人投资的相互关系的过程中提出的。其中,美国经济学家罗森斯坦·罗丹进行了原创性工作,首次使用了“SocialOverheadCapital”这一概念,他认为,基础设施是包括诸如电力、运输或通讯在内的所有基础产业,其服务具有间接的生产性,其最重要的产品是在其他产业中被创造出来的投资机会。艾伯特·赫希曼在《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认为,广义的基础设施应该包括从法律、秩序以及教育、公共卫生,到运输、通讯、供水,以及农业间接资本如灌溉、排水系统等所有的公共服务;狭义的基础设施则不包括教育、法律、卫生以及行政管理等部门。其他还有许多基础设施的定义。McGraw-Hil 图书公司1982年出版的《经济百科全书》的定义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对产出水平或生产效率有直接或间接提高作用的经济项目,内容包括交通运输系统、发电设施、通讯设施、金融设施、教育和卫生设施,以及一个有序的政府和政治体制。”美国《现代经济词典》中,将运输、电力、通信、学校、监狱等有形资产和教育水平、社会风尚、生产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都包括在基础设施定义范围之内。
目前较权威的定义是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给出的“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两个不同概念。该报告将经济基础设施定义为“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和它们所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这些基础设施包括公用事业(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公共工程(大坝、灌渠和道路)以及其他交通部门(铁路、城市交通、海港、水运和机场)”,而将经济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定义为“社会基础设施”,包括文教、医疗保健等方面。这一定义目前被经济学者广为接受,成为较权威的定义。
二、基础设施的特征
基础设施具有以下特征:
(1)先行性和基础性。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济的增长有着正向的相关关系,基础设施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其他产业生产和服务的基础,只有在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上,其他的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够进行生产或提供,直接促进经济的增长。
(2)整体不可分性。基础设施具有整体发挥作用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基础设施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并成为一个整体时才能有效提供服务,小规模的投资或基础设施的一部分难以单独发挥作用。
(3)准公共产品性。多数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属于准公共产品,如供水、供电、供热等,其供给需要政府介入。同时,某些基础设施的供给具有较为明显的外部效应,如城市污水与垃圾处理设施,这类基础设施作为准公共产品,其供给同样需要政府介入。
(4)自然垄断属性:指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企业)“有一直下降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它表示持续的规模收益递增”。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大量的沉淀资本,如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巨大,需要进行一次性大规模投资,这种投资具有不可分性,由此造成市场进入障碍;二是服务的区域性,这类基础设施提供具有就地生产、就地消费的特点,不同地区间难以替代;三是规模经济性,即基础设施随着提供量的增加,其边际成本逐渐递减。
三、基础设施的供给
1.基础设施的性质与供给
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与基础设施的性质相关。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中对基础设施的性质进行了详细分类,不同的基础设施在市场有效性方面差异很大。随着资源越来越稀缺,基础设施服务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越来越明显,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会越来越大。
对于生产上具有规模效益、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没有代替品、具有较大外溢性的基础设施,一般需要政府提供全部资金。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农村公路的潜在竞争性低,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可能性小,但它在对环境的影响上具有很大的外溢性,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因而一般由政府提供建设资金。
对于经济规模不显著、具有排他性、存在替代品、外溢性不大的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市场提供,市场提供的现实可能性要取决于市场的发育程度。根据《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长话服务和增值设施具有很高的市场竞争潜力,能够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并且几乎没有外溢性,因而可以由私人投资。
对于介于以上两种类型之间的基础设施,则可以采用政府和私人投资者共同提供的方式。
2.基础设施的受益范围与供给
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存在受益范围上的区别,有全国性基础设施和地方性基础设施,有些地方性基础设施具有区域的外溢性。基础设施的供给与其受益范围相适应:全国性的基础设施,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基础设施则由地方政府提供。中央和地方基础设施的支出责任划分的内容请。
可见,在基础设施的供给中,地方政府需要承担主要责任。3.经济发展阶段与基础设施的供给经济发展阶段与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也存在相关联系。根据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占有较高比重,公共部门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各类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基础设施落后制约着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交通、通信、水利设施等经济基础设施具有较大的外部经济效应,并且投资数量大、周期长、收益相对较小,私人部门的资本积累有限,不愿或无力投资基础设施,因此政府成为主要的投资主体。随着经济进入更高水平的发展阶段,基础设施更多地具有竞争性,私人投资和资本市场也逐渐发育起来,这时对于一些投资数量小、收益较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引进私人资本,实行市场化供给。
总之,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主要取决于基础设施的性质、受益范围和经济发展阶段。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在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理论的指导下,基础设施的供给长期依赖政府,政府作为主要的投资主体,由财政提供投资资金,运营管理也由政府主管的公共部门承担。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随着城市基础设施供给的严重短缺,以及人们对基础设施认识在理论上的深化,世界各国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进行改革。目前,大多数国家基础设施的供给都朝着市场化方向演进,逐步出现了由政府、私人部门或者两者相互合作进行基础设施产品供给的多元化体系。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也逐步进行基础设施供给多元化和市场化改革。但由于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因此现阶段我国的基础设施投资仍以各级政府,尤其地方政府为主体,基础设施供给的本身还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完成和实现的。
基础设施与经济发展
一、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人们建造了铁路、公路、桥梁,不仅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方便了出行,也便利了货物运输、商品周转;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了通讯联络,完善了社会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促进了经济生活的联系和各项社会活动的开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对基础设施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
其次,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具有“乘数效应”。所谓“乘数效应”,是指经济活动中某一变量的增减所引起的经济总量成倍的变化。建设基础设施的投资能够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社会总需求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和经济总量快速扩张,起到撬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