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费希特对于自我之肯定
何以因有“我”在,而人生之最高境界,即必可得到?如欲答此问题,必先说费希特所谓“我”之意义。
以上已说培根、笛卡儿所予人之新人生观念。所须注意者,此二哲学家虽予人以新人生观念,而尚未予此新观念以形上学的根据。他们所说人生观念实与耶教违背,而他们仍思于耶教中为之寻立根据。笛卡儿说:
上帝既赋予吾人若干理性之光,以分别真伪,然则若非我已决用吾人之判断,在凡可能之时,对于别人之意见,皆已考察,我不信我应该安之而自以为满足。(Discourse on Method,Everyman Ed.,22—23页)
培根说:
亚当为上帝所造之物,因宜起名;此纯洁正当的天然知识,非亚当所以致“堕落”之原因。但其野心的骄傲的欲望,欲有判断善恶之道德的知识,以背叛上帝而自立法律,此乃亚当受诱惑之情形也[1]。至于对于天然之科学,神圣的哲学家对之曾有言云:“上帝之光荣在于藏匿事物,而人王之光荣则在于将其寻出。”(Bacon:Works,The Great Instauration,35—36页)
笛卡儿、培根为此等说法,盖欲以调和其新人生观念与耶教之冲突也。耶教之教义,在欧洲人心中,根蒂极固,固未能一旦即失其势力。宗教与科学之冲突,至今犹烈;而所谓宗教与科学之调和,亦至今尚为一大问题。不过笛卡儿与培根所说,不足以除去宗教与科学间之冲突,亦不足为其新人生观念之根据。此则甚明。故此新人生观念,如欲充分发展,必须有一形上学的新根据。而费希特之哲学盖即所以建设——有意的或无意的——此新根据也。
费希特以A=A之命题,为其哲学推论之起点。此命题之真,是无可疑的。我们既肯定此命题,我们同时亦即肯定我们自己之存在。因肯定之自身,即是一心理的活动;若非有“我”,果谁肯定?所以A等于A之命题,可变为“我”等于“我”之命题。于是“我”立其自己(Eichte:The Science of Knowledge英译本,67—69页)。费希特于此所取推论程序,盖与笛卡儿同。不过笛卡儿以思维为“我”之要素,而费希特则以为“思维非要素,不过‘我’之一特殊的性质;除思维外,‘我’且尚有许多别的性质”(同上,73页)。费希特以为“我”之要素是活动:活动即是真实(同上,114—115页)。又笛卡儿以上帝之存在,为“我”以外之客观的世界之存在之保证;其所谓上帝,又即耶教之旧上帝,超于此世界之上者。费希特则以为客观的世界,即是“我”——“绝对的我”——之表现。“绝对的我”是宇宙的原理;个体的“有限的我”,则“绝对的我”之在现象世界中者也。费希特说:
我是属两阶级之分子。此两阶级:其一是纯粹精神的,在其中我纯以意志统治;其一是感觉的,在其中我以行为活动……意志是理性之活的原理,若纯粹简单看,意志即是理性……理性既确是理性,所以意志必绝对地自由动作;物质的动作受天然律所决定,而意志则绝对独立——所以每有限的物之感觉的生活,皆向于一较高的生活。在其中,意志以其自身之力,可开一路,而占有之——此占有,自感觉方面观之,又必须是一境界,而非仅是意志。(The Vocation of Man,Popular Works,350—351页)
“有限的我”必须积极前进,因“我”之要素即是活动也;其成功又极可必,因其后有“绝对的我”之大力也,“有限的我”之积极前进,正即“绝对的我”之要求占有。所以因有“我”在,因有理性之命令,而吾人即可断言人生之最高境界必可得到也。依费希特之新形上学所说,人不但于地上模仿上帝,且其“自我”亦已一跃而居上帝之位矣。费希特所说之大意志,“绝对的我”,即是上帝,有其知识亦有其权力;不过此“绝对的我”未能于六日内完成世界及一切物,而必须追求占有,以成将来之功耳。以此而言,此“绝对的我”尚非正式上帝,不过是一候补的上帝。
费希特之哲学与叔本华之哲学,其相同之点,甚为显著。叔本华亦以意志为世界之本体,感觉的世界乃其表现。叔本华亦以为个体之所以积极追求,正因意志之性质如是。此二哲学家间之差异,不在其对于事实之解释,而在其对于事实之评价。于永远追求之意志中,叔本华唯见苦痛与失望,而费希特则唯见希望与喜乐。叔本华以为意志自入于迷途;费希特则以为意志是慈父,使一切皆向至好(同上,365页)。叔本华以为人生之无常及死乃人生痛苦之原;费希特则以为生死代续,正人生之除旧布新,以进于较光荣适宜的地域(同上,378页)。总之,叔本华所视为盲目的意志者,费希特视之为全智的理性。叔本华所视为恶魔者,费希特视之为上帝。所以叔本华教人绝对地否定意志,而费希特则教人绝对地肯定之;前者主极端的损道,后者主极端的益道。
第十一节费希特之求助于信仰
以何根据,而此二哲学家,对于意志,乃有此相反对的意见耶?关于人生之最高境界,费希特曾有言云:
此非是一物,给予吾人,徒使追而求之,以练习求伟大的事物之能力,至于其事物之存在与否,则甚可怀疑也。此将实现,此必实现。在时间中,既有理性的物之存在,而对于理性的物,除此目的之外,别无诚挚的合理的事物可想,且理性动物之存在,亦仅由此目的观之,而后可解;将来必有一时,于其中此人生之最高境界,得以完成。此正与感觉世界及理性的物之存在,一样确定也。除非人生一切,已变为一戏剧,以供不怀好意的鬼神之赏玩。此诸鬼神,为自怡悦起见,在可怜的人类之中,栽了无尽的欲求,使之继续追求其所永不能得。人们力求其所尚未到手之物,周而复始,不停地慌张于环中,亦不过使其诚恳的热望,为鬼神之空的、无趣的滑稽所侮弄而已。明智的人,看破此侮弄,极恶继续参加于其中,遂抛弃人生,而以其理性觉悟之日,为其身体绝灭之时。世界若非是如此,则人生之最高境界,当然必可得到也。(同上,340—341页)
费希特于此实陷于“循环辩证”之误谬。他以为如人生非仅只是戏,非仅是一笑话,则其最高目的,必可达到;如其不能达到,则人生岂不仅只是戏,仅是一笑话?他似以为吾人绝不能谓人生仅是一笑话或戏。但叔本华则正谓人生是戏,是幻,是梦,我们于其中所见,不过是重复的游戏,既无目的,又无意义;且本于过去经验,我们又知所谓最大的好,能永远满足意志而使之不再欲求者,永不能有。所以智人须“看穿此侮弄”,而不愿继续参加此无意义的游戏。他须远离人生,而远离人生又非仅一物质的死所可了,所以他须绝对地否定意志,以至于“无”之境界。故叔本华之所以教人绝对地否定意志者,盖因其确信意志无最后的目的;而费希特之所以教人绝对地肯定意志者,盖因其确信意志有最后的目的也。
费希特果有何论辩以证明此确信耶?他无论辩,他只求助于信仰。他相信绝对的意志必有一“精神的世界计划”(同上,366页)。他相信“只一世界是可能的,一纯粹好的世界”(同上,368页)。世界之现在情形,乃“至于一较高的较完全的情形之过渡”(同上,329页)。吾人现在是“进步之工具”,“实现理性之目的之工具”(同上,373页)。费希特又相信有一“绝对无例外之规则;依此规则,凡为义务所决定之意志,必有结果”(同上,356页)。他知“结果必有,但不知其如何有”(同上,357页)。他知一切事物之出现,皆在永久世界之计划中,故亦皆是好的,但不知在此诸事物中,何者果是真好,何者仅是去恶之工具(同上,372页)。总之吾人须依理性之命令而行,理性为吾人立一目的,而此目的之必可得到,则又理性所保证者也(同上,340页)。
第十二节余论
以上说进步派已竟。此派哲学教人竭力奋斗,创造新世界,使人为达于最高程度,使现在之恶与丑者,皆变为好与美。
近来国内所谓西方文化,所谓奋斗向前之人生态度,实即此近代进步派哲学之表现;此乃西洋文化之一部,而非其全体。《列子》中所说,愚公移山之故事,实最足以具体地说明此派哲学之精神。彼云: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本在冀州之南,河阳之北。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面山而居。惩山北之塞,出入之迂也……遂率子孙荷担者三夫,叩石垦壤,箕畚运于渤海之尾。邻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遗男,始龀,跳往助之。寒暑易节,始一反焉。河曲智臾笑而止之,曰:“甚矣,汝之不惠!以残年余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北山愚公长息曰:“汝心之固,固不可彻,曾不若孀妻弱子。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又有子,子又有孙。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河曲智臾无以应。操蛇之神闻之,惧其不已也,告之于帝。帝感其诚,命夸蛾氏二子负二山,一厝朔东,一厝雍南。自此,冀之南、汉之阴,无陇断焉。(《列子·汤问》篇)
笛卡儿、培根、费希特皆北山之愚公也。费希特更恐其子孙之气或馁,乃特立一“帝”以助之,即所谓“绝对的我”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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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旧约·创世记》,第2—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