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近代史中之一最重要的事,即是“我”之自觉。“我”已自觉之后,“我”之世界即中分为二:“我”与“非我”。“我”是主观的;“我”以外之客观的世界,皆“非我”也。客观的世界,虽是“可知的”、“可治的”,而终是“非我”。所谓损道诸哲学所说万物一体之境界,在进步主义中,终难得到。盖此境界之得到,须要多少“自我否定”,而进步主义则完全基于“自我肯定”也。
第一节黑格尔对于康德及费希特之批评
“我”与“非我”相对之二元论,在西洋近代哲学中,甚有势力。洛克、休谟之知识论,皆认为“我”与外界之间有不可逾之鸿沟。即德国哲学家普通所认为理想派者,其哲学亦多含此二元论。如康德谓吾人知识之所及,自是吾人知识中之世界,现象世界。所谓时、空、因果及其他诸关系,皆不过吾人知识中之主观的范畴,吾人知识所加于客观的世界者,非外界之所固有也。至于客观的世界之本体,所谓物之自身,则非吾人所能知。盖吾人知识所及,本只限于现象世界;物之本身,一为吾人所知,即入于知识之范畴而为现象矣。黑格尔云:
康德在意识诸阶级中所作之观察,积为一总结论。此结论即是,凡吾人所知之内容,皆不过现象而已。然此现象世界并非思想之终点,此外又有别一较高之域。但在康德哲学中,此较高之域,乃一不可入的别一世界。(《论理学》[Wallace]英译本,119页)
此“较高之域”,其存在与其内容,均非吾人之所知,而只为吾人之所信,吾人只可信其有而已。费希特以为“我”即是上帝,即是宇宙之根本原理。然我之外,仍有“非我”,“我”必以无限的工作征服“非我”,其最后的成功,亦不可证明,吾人亦只能“信”其必成功而已(参看第七章第十一节)。黑格尔云:
结果费希特永未超过康德之结论。此结论即是,只“有限”可知,“无限”则出乎思想范围之外。康德所谓物之自身,费希特谓为自外的冲动;此自外的冲动,即是“我”以外之物之抽象,不可叙述,不可确说,只可消极地概而谓为“非我”而已。在此情形之中,“我”不过一继续的活动,以胜此冲动,以求自由。但真正的自由,“我”永不能得;盖“我”之存在即是其活动,若此自外的冲动停止,“我”亦即无有矣。(同上,120页)
依费希特所说,则“我”及“非我”之间,不但有不可逾之界限,二者且常在交战状态之中,“我”常以战胜“非我”为目的。此费希特之所以可为进步主义之代表也。
有神秘性质之人,对于进步主义之宇宙观及人生观,尤对于此二元论,当永不能满意。盖此类人之所欲,乃宇宙之统一,及人与宇宙全体之内部的结合也。以此类人之眼光观之,进步主义即能令吾人统治宇宙之全体,然人之在宇宙,终如战胜民族之在其征服地,虽权能治之,而终不能觉其即为家乡。此所以在西洋近代哲学史中,有所谓宗教与科学之争也。
黑格尔之哲学,开端即破此“我”与“非我”,主观与客观,相对之二元论。依黑格尔说,世界一切,皆绝对的精神(或仅曰绝对)之表现。绝对的精神,本只是统一的、调和的“一”,其所以必变为复杂的、矛盾的“多”者,盖非如此不能自觉也。
第二节“在自”、“为自”与“为他”
“自觉”乃黑格尔哲学中一重要观念。欲明其义,当先说明彼所谓“在自”(in itself)、“为自”(for itself)及“为他”(for others)之义。鸟兽虫鱼,原人婴儿,无思无虑,不识不知,随顺天然,率性而行。浪漫派哲学家视之,以为此鸟兽原人等,必至乐矣。无思无虑,率性而行,诚有可乐。但原人鸟兽等,果自知其自己之无思无虑,率性而行否耶?又果自知无思无虑,率性而行,之为可乐否耶?诗人“乐草木之无知”,然草木既无知矣,又乌知无知之可乐耶?故此等之乐,乃仅为“吾人旁观者所知”(known to us);有此乐者,不自知之也,其所以不自知之者,无自觉心也。唯其乐之仅为旁观者所知,故其乐亦即为“为他”而非“为自”。浪漫派主张取消文明,回复天然境界;其说亦颇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彼未知,吾人所以知天然境界之有幸福者,正因吾人已经过人为境界也。若非有此一重经验,则吾人即在天然境界,亦如鸟兽虫鱼,虽有幸福而亦不自知之。成人每羡婴儿之乐,正因其已有成人之经验耳;婴儿自身,固不自知婴儿之乐也。浪漫派主将文明社会回复至天然境界,将成人回复于婴儿。“回复”二字,甚有重要意义。盖原人婴儿之幸福,非经“回复”所得者,只是“在自”,只有之而不自知之,故亦只是“为他”而非“为自”。浪漫派之理想的天然境界,乃“回复”以后之天然境界,非原来的天然境界也。
以上所说,似系事实;黑格尔之哲学系统,亦即建于其上。绝对的精神,在其原来状态中,固有调和与统一,但此原始的调和与统一,乃系“为他”而非“为自”。绝对的精神,在此状态中,亦即是上帝,但无自觉心而不自知其为上帝耳。“胎儿已隐然(implicitly)是人,但非显然(explicitly)是人,盖彼不自以为人也(为自)。”(黑格尔《心之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Mind]英译本,19页)胎儿是“在自”的人,人是“在自”与“为自”的人。在要素上,胎儿已是人,但必至成人之阶级,经过发展、冲突、争斗诸程序,然后能自觉;能自觉而后“自以为人”,可以有“自觉的自由”(同上)矣。上帝亦复如是。上帝必放弃其原始的调和与统一,以有纷乱冲突的世界,盖非如此不足以成为“在自”与“为自”的上帝也。
第三节对于“创世”之解释
绝对的精神,或原始的“有”(being),在其原始的统一中,“乃简单的直接[1],单纯客观的存在,但仅直接或存在,无有自我”(黑格尔《心之现象学》,781页)。绝对的精神,必须是“为自”的精神,必须自觉其为绝对的精神。所谓必自觉其为绝对的精神者,“即必以其自己为其自己之对象”(同上,22页)。此永久的精神,于是必为其自己之“他”[2]。所谓世界,即精神之“他”也。耶教中所说上帝创造世界,即所以形容此精神之动耳(同上,781页)。精神之所以必为其自己之“他”,正因其欲复返于自己;其所以必有世界之纷多,正因其欲复返于统一。不过其所复返之自己,已非原来之自己;其所复得之统一,已非原来之“原始的、直接的统一”(同上,17页)。复得的“统一”,乃“复得的”统一,乃有自觉的统一,“为自”的统一。绝对精神必变而为其“他”,正因欲超过其“他”。其所以欲超过其“他”,正因其必须自觉。绝对精神必入空间而为天然世界,必入时间而为历史。一切进化之阶级,皆必要的,皆绝对精神所必经过。其所以如此之目的,乃极简单,即绝对精神必须自知其为精神(同上,8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