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后,孟尝归里休假时,上虞地界出了一件诉讼官司,是一位上虞富户控告侄媳不孝,杀婆母。高太守带仵作等人来到案发现场,粗粗验了饭食,果真有毒,就一锤定音,判该媳妇死罪。
事情也巧,这官司就出在通明附近,离孟宅村不远。孟尝正在家里休息,他闻听此事,立即暗中展开调查,结果才知道这位侄媳是位寡妇,平时对婆母很孝顺,婆婆暴病而死,她哭得死去活来,由此推断不应该存在“毒死婆母”的事。当地村民小声告诉孟尝,这是富户要谋他家财产,就弄来“毒死婆母”的饭食,故意陷害,只要侄媳一死,这偌大的房子财产都是他家的了。但孟尝还是细心地问:“高太守不是带人亲来验过的吗?”
村民不屑地说:“那财主送了高太守三百两白银,送了仵作五十两银子,他们的嘴就被封住了,还会说真话吗?这寡妇冤枉死了!”
孟尝装成过路客商,来到财主家,想在财主家留住一宿,以便更进一步了解情况。孟尝所住房间的隔壁就是财主家的吃饭间。只听土财主一家人酒足饭饱后嘻嘻哈哈说开了,将此事当作笑谈,只听土财主自诩地说:“我只花了三百五十两本钱就赚了价值几千两白银的房产,值!”
孟尝忍了一夜,第二天一早就直奔会稽郡。见到高太守,他就“如此这般”地全盘托出。孟尝说得脸红脖子粗,心里很激动;高太守却眯着眼,喝着酒,似听非听,许久没态度。
孟尝又心急地说:“太守,此案确有冤情,理该重审重判!”
高太守却慢条斯理地说:“你说得好像也有道理。但此案已结,寡妇刑罚之下也已画押,案已上报多日,快要批下来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就让我自己作一回主吧!”一番不钦不硬的话语,将孟尝口中之言噎住了。最后,孟尝对高太守说:“我大不了小吏不当,也要弄清此案。”
高太守说:“如果我不改判呢?”
孟尝说:“我要据实上告!”
高太守默然无语。孟尝还以为他醒悟了。等了几天,上司批文一到,高太守却将寡妇绑赴法场,斩了!孟尝极为气愤,将案子越级上告。怎奈官场黑暗,土财主又肯送礼,用白银开路,孟尝没告赢。
孟尝气得弃官回家,躬耕田亩,自食其力。一晃数年,宁波府调来一位“科班”出身的清官,查出会稽郡高太守受贿等许多枉法事,就将他着实奏了一本。高太守被革职、充军。孟尝受到启发,重翻“寡妇”冤案,因证据凿实,宁波府这位清官依法办事,给“寡妇”正名,将土财主抓了,判了个“毒杀弟媳、谋夺财产”的罪名,土财主也落了个被砍头的下场。宁波府这位清官还将孟尝事迹奏上朝廷。皇上认为孟尝是位大贤人,“为官清正,德才俱佳”,一道圣旨,“重新起用”,封孟尝为合浦郡太守。
东汉桓帝时,尚书同郡人杨乔向朝廷上书推荐孟尝说:“孟尝安于仁爱、弘扬正义、崇尚道德、清正的品行超出流俗之人,才干超群。以前更换做合浦太守,移风易俗,改革弊政,饥民蒙恩得活。并且南海有很多珍宝,做官容易积聚家产,不多的货物就有丰厚的利润,而孟尝却能两袖清风,独自告病归隐,躬耕于僻野,潜藏道德,不张扬才华。希望朝廷重新起用他为官。”但是,官场黑暗,虽然有人举荐,但孟尝最终还是没有被起用,享年七十岁,在家中去世。
十、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发源于先秦,但真正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在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及桓宽等儒生的影响下,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诏书中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宣帝的诏书不但在法律上承认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而且具体确定了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1)家属三代以内,即祖孙、父子、夫妻之间;(2)凡卑幼隐匿尊长(即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不承担任何法律上之责任;(3)凡尊长隐匿卑幼(即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一般情况下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所犯为死罪,则须上报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廷尉酌情议定,一般也能较常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随着汉代“礼法融合”的过程,儒家的治国思想对汉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汉代注重孝悌,主张以“孝”治天下,亲亲相隐得以制度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汉代“礼法融合”的第一个表现是“引经断狱”,此处的“经”当然就是指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历史上称为“春秋决狱”,其中记载的有关亲亲相隐的案件大概是我国最早的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容隐案例。《通典》卷六十九中记载的一个董仲舒解答的疑难案例大概是这样的:“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亲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之而不当坐’”。在此案件中董仲舒揭示了两个新的观点:一个是根据“父为子隐”的经义,此案中的父亲甲虽然隐匿了犯了杀人罪的儿子乙,但是却不必为此隐匿行为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另一个是,案例中虽然甲乙只是养父子关系,但实际上与亲生父子无异,因此甲隐匿乙的行为在法律上也不应该是受责难的行为。董仲舒在“春秋决狱”中确立的这个原则对当时和后世都影响深远,可以视为当时的有关亲亲相隐案件的判例法,对其后的类似案件都有指导作用,是当时廷尉判类似案件的依据,另一方面,汉宣帝颁布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使得亲亲相隐得以成为制度层面的东西流传下来。
这一阶段的法律和孝道的关系较秦时期有两方面的转变:首先,从“单方向的容隐”逐步转向“多方向的容隐”,虽然汉代并未明确承认尊亲属可以首匿卑幼亲属,但是开始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其次是亲子之间从以不准告发的义务转为可以隐匿的权利。
十一、赵娥复仇求严惩案
东汉灵帝光和二年(179),在祁连山北麓、河西走廊西端的酒泉县里,曾经发生过一宗惊天动地的“孝女复仇案”。
据有关资料记载,那孝女的名字叫做赵娥。数月之前,赵娥的父亲被酒泉县的恶霸打死,但当地的官府却不闻不问。不久之后,赵娥的三个兄弟又同时死于一场瘟疫。赵娥因早已出嫁到了邻县,才侥幸逃过了灾劫。
据说,那个恶霸听说赵家的男丁已经全部死光了之后,高兴得大摆筵席,并得意洋洋地说:“从此我可以高枕无忧了,再不怕有人会来报仇。”消息传来,那赵娥自然是悲愤交加。为了给父亲报仇,她上街买来一把快刀,天天在家里磨刀不止。左邻右里得知此事,纷纷前来劝阻赵娥。赵娥不顾众邻的劝阻,在一个夜晚携刀潜回了酒泉。
次日清晨,当那名恶霸骑马出门时,赵娥奋不顾身地冲上前去,挥刀狂斩。那恶霸大惊之下,从马背上摔了下来,赵娥急忙扑上前去,用尽全身的力气举刀猛砍。岂料情急之下,那刀却砍在旁边的一棵树上,断为两截。这时,赤手空拳的赵娥急中生智,乘乱拔出那个恶霸的佩刀,用恶霸自己的刀砍下了他的脑袋,然后把刀子扔在大街上,步行到酒泉县的县衙门前投案自首。
县令听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惊讶得竟一时说不出话来。依照国法,“杀人者死”,这女子显然是一名应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之人。但如果按照儒家学说的经典教义,眼前这位滥用私刑为父报仇的弱女子则不仅不能算是一名罪犯,相反还应是一名大智大勇、为民除害的“孝女”、“烈女”!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面对“儒学、人情与国法”的严重冲突,那位饱读诗书的县令最后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把弘扬和捍卫儒家的道德精神摆在了第一位,而把维护“国法”尊严摆到了最末位。他竟然拒绝受理此案,并当场解下随身携带的官印,表示要辞官不干了,让赵娥赶快逃走。
谁知当时的赵娥,却说出了这样一番话来,她说道:“为父报仇,是我的责任。犯罪当罚,也是我的责任。现在仇人已死,我请求县官大人按照法律来处罚我,以维持国法的威严。”这番大义凛然的话,简直就像一声惊雷,震得所有在场的人无不动容。但那位县令却横下一条心,把官印往县尉的手里一塞,掉头便走。那位县尉一时也不知该如何是好,于是恭恭敬敬地把赵娥接到自己家中住下,并将这宗千古奇案急急上报给郡守,请上司定夺。
没想到,这样一宗简简单单的刑事案件,竟会搅得当时整个中国司法界沸沸扬扬、好不热闹。
就案子本身来看,这案子并不复杂,复杂的只是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和中国社会文化的传统特色。说起来,受害人的家属在法律之外自行杀死仇人,属于“血亲复仇”,官府对此类事情采取一种“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这也是许多欧洲国家的古代法律传统,并非仅仅是我们的特色。
按照中国人的思维习惯来说,“人命关天”,官府怎么可以坐视不理?但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传统在这种貌似懒惰的做法背后,事实上却也悄悄地开启了一道通向文明的大门——在解决私人之间的伤害纠纷问题上,除了任由双方实行野蛮的“冤冤相报”之外,以西方人的习惯,还给出了“接受赔偿,平息冤仇”这样一条文明的途径。要野蛮,还是要文明?西方法律的做法是让当事人双方去自行协商、自行选择。但在我们中国,却早自商鞅入秦、制定秦律,就把杀人、伤人、“血亲复仇”这类事情看成是严重威胁到统治秩序的重大罪恶,特别强调要由官府用严厉的“国家刑罚”来“为民作主”,加以严惩。与此同时,从秦律开始,中国法律又一贯严禁被害人家属与加害人一方私下和解、严禁私相授受赔偿。这样一来,在强大而刚性的“国家意志”面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和权利就完全被排斥在司法过程之外,而法律在处理此类伤害案件时,那种向“双方协商”、“损害赔偿”、“权利救济”方向发展的可能性,就已经在客观上被完全堵死。两相比较,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是否有点儿“喧宾夺主”的味道?
正因如此,两千多年以来,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无论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还是意外事故,只要在纠纷冲突中死了人,那受害的一方就必然是,也只能是向官府投诉,强烈要求官府“为民作主”、让“杀人者死”!因为中国人除了“血债血偿”之外,没有什么合理可行的“权利救济”或“损失补偿”的途径供他们抉择。而万一官府敷衍塞责或贪赃枉法,对受害方的要求久拖不决、无所作为,那么,在这种绝望的情况下,在“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等伦理道德观念的长期鼓动下,那些孝子贤孙们为了出一口恶气,便只能“天经地义”地去以身犯法,向加害人,甚至其家属,展开一场没完没了的私刑复仇。
于是,在东汉儒学、“春秋决狱”盛行的年代里,这种视国法如无物、“冤冤相报”的私人复仇案件便层出不穷。而中国古代的法律文明,又发展出了另一种奇怪的特色,就是在法律的具体应用中,法律退居了第二位,道德观念凌驾于法律之上,客观上纵容“违法私刑”。
最后,这宗轰动一时的“赵娥复仇案”,却以一种任何人都始料不及的皆大欢喜结局收场。据县志记载,那位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在紧急商议之后,联名向朝廷上了封奏章,奏章的大意是:考虑到孔圣人曾教导说“百行以孝为先”,而且,圣朝一向有“以孝道治天下”的精神,所以,请求皇上法外施恩,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云云。而汉灵帝在阅读了这份来自塞外孤城的加急奏章之后,也不由得连声拍案称奇。他马上颁下了一道圣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对她“为父复仇”的行为大加褒奖,封赵娥为“孝女”。
这真是应了一句商鞅的名言,叫做“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据说当时酒泉的官府一接到圣旨,马上兴高采烈地为赵娥树碑立传,还让赵娥披红挂绿,张灯结彩地将一面镌有“忠孝”二字的匾额挂在了赵娥家的大门口。而始终沉默不语的,便只有那部被所有人踩在脚底下的“国法”。“国法”又一次输给了儒家的道德体系。
那位赵娥敢作敢为,而且也深明大义,对家庭和社会都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而且,无可否认的是,她始终从心底里对国法尊严抱有衷心的敬畏。而那位弃官出逃的酒泉县令,尽管在面临“天理、人情、国法”的激烈冲突时作出了一个逃避的选择,但他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儒家理想的坚持,却也显出了一种侠义的风范和善良的品格,使其蒙上了几分令人起敬的堂吉诃德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