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孝”是一项重罪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由于儒生参与注律、修律,大大加强了法律的伦理化色彩。至此,中国封建法律与儒家礼教相结合的工作已初步形成规模,以后随着历代王朝的效仿和发展,最终形成了中国封建法制法律伦理化的特点。
(一)儒生修律
汉承秦制。秦律出于法家之手,诸儒生对其屡加抨击。西汉时,董仲舒主张引经决狱,即用儒家的经典作为裁决是非争端的标准,但经文终究不是法律条文。东汉以后,儒生开始关心律学。大经学家马融,郑玄等诊释汉律,首开儒生注释法律之风。儒生通过注律,插足立法,援引伦理以解释律意,俨然成了法律家。与之同时,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传统的法律世家也渐渐失去了原来的面貌,他们转而以经学为荣。历史上,郭弘家族数代研究法律,他的儿子郭躬讲授法律时常常有听众数百人,但是断案的时候会按儒家那样从轻判决。这样,重视法律的法家便与儒家融合了,所以王充说:“法律之家亦为儒生。”
曹魏政权草创,承用秦汉旧律。魏明帝的时候下诏,量刑定律使用郑氏章句(按:即郑玄所注释的秦律),不得用其他家。这样,儒生便掌握了法律的解释权。其后明帝又令陈群、刘助等修订《新律》十八篇。陈、刘等人都是对经学研究很深的儒生,他们修订的法律自然也极富儒家礼法色彩。
同样,西晋初年,贾充、郑冲、杜预等十四人负责编修律令。可见,修律人也是选限于“儒学”之士。陈寅恪先生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家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刑律尤为儒家化。”这句话正是这一时期法制特点的最好概括。可以说,儒生修律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他们通过更礼为法,纳礼入律,使得法律的伦理化色彩大为加强,而“孝”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在法律上的影响自然也就凸显出来。
虽然唐以前的法律大多已经散佚,但从史书所提供的零散的历史线索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孝”的观念已经深深地渗透到了法律条文及法律的实施过程当中,原本作为家族主义原则的“孝”不仅被法律所肯定,而且已经上升成为整个国家法律的原则。
第一,在刑法方面,曹魏新律规定杀害继母与亲生母亲相同,而汉律规定杀害继母与亲生母亲不相同。显然,这一时期较前代督励孝悌更为严苛,表现在法律上,即执法范围有所扩大。晋律也规定子孙敬养不够或者父母告子不孝,都可判罚死刑。
第二,在民法方面则着力维护宗族家长的独尊地位,表现为法律明确规定地位卑微者或孩子没有财产权。曹魏新律规定父子财产需统一,此举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防止家庭财产的分裂,以免妨碍了孝道的实施。
第三,在婚姻家庭方面,主要体现在“出妻”问题上。古语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中国封建社会,对于妇女而言,无子与不事长辈就是最大的不孝,封建法律允许夫家对违反此项“孝道”的妇人施以驱逐出家门的处罚,这就是“出妻”。另外,出于父母丧葬或赡养父母的理由,夫家也可单方面作出“出妻”的决定。
第四,体现在诉讼方面,尤其反映在容隐制度上。容隐制度是主张对于亲属的一般刑事犯罪予以隐匿的法律制度,它源于儒家的亲亲之说。魏晋南朝执法注重维护宗法礼教。据《宋书》卷五十七《蔡廓附子兴宗传》,刘宋廷尉卿蔡兴宗理狱,主张亲属对谋反罪也“理当为隐”。
(二)曲律卫礼与无文大法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过程中,若法律与“孝道”发生冲突,司法的原则则是曲律卫礼,维护“孝道”至尊。章太炎在《五朝法律索隐》中曾赞美魏晋南北朝法律有重生命之意,他的依据就是法律规定父母杀子将受到和杀人一样的刑罚。程树德先生考证汉律后认为:“汉以前疑无杀子孙减轻之律。”东晋南朝的法律虽然也规定了父母杀子同杀人论处。然而,法律条文与实际的执行之间有相当的距离,尚且中间可以经过判案者的伸缩。如有一例母杀子案,道扶的母亲杀子后也并未依法弃市,而仅仅是“申之遐裔”而已。主体为尊长、客体为卑幼时,法律会作出变通。如果把主客体的位置对换一下,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原则仍然不变,即卑幼侵犯尊长,违背“孝道”则处罚从重。
当权者对“孝子”宽容,旨在提倡孝慈之心,维护骨肉之情,以维护家族主义为目的。不仅血亲复仇如此,其他类型的孝子犯罪,封建法律对他们也会格外开恩。北魏初,京都禁酒。孝女张氏因为婆婆有疾而偷偷为其酿酒,被发现后,拘押官府。婆婆王氏到官府自诉:“自己患病在身,需要酒就行调理,因此自己私自在家酿酒,这都是我的错。”而张氏却说:“婆婆患病,都是我在主持家务,私自酿酒是我的主意,与婆婆无关。”官吏不能裁断,上奏皇帝,文成帝拓跋浚对张氏“义而赦之”。
因“孝”犯法者,不仅其自身会受到法律无微不至的庇护,就是他的亲属也常常受到恩惠。当时的帝王,为笼络人心,鼓励孝道,允许子孙代替父祖受刑,但事实上,“孝子”常常会被赦免或宽宥。
《魏书》卷八十六《孝感传》载,北魏时,孝子长孙虑的父亲,因厌恶妻子饮酒而以杖击之,结果不慎将妻子打死,被囚于县狱。长孙虑毅然上书,陈述家境,请求代死:“虑兄弟五人,并各幼稚。虑身居长,今年十五,有一娣,始向四岁,更相鞠养,不能保全。”因此,他“乞以身代老父命”。判官见此书状,以为长孙虑“于父为孝子,于弟为仁兄。”故上疏请求免去其父的死罪。孝文帝下诏特恕其父死罪,改为流刑(充军)。
南朝梁时人吉黔“幼有孝性”,天监初年(504),他的父亲任吴兴郡原乡县县令,因被官吏所诬陷,撤职查办,并被押送到了京师交廷尉审理。当年吉黔年仅十五岁,“号泣衡路,祈请公卿,行人见者皆为陨涕。其父理虽清白,而耻为吏讯,乃虚自引咎,罪当大辟。”于是吉黔在为父平冤昭雪无效的情况下,公然擂鼓上堂,提出替父代受死罪,梁武帝对这个孩子的“义举”感到惊异,怀疑他是“受教于人。”于是就指令廷尉蔡法度使用种种手段,查明事实真相。
结果,无论是严刑逼问,还是怀柔利诱,吉黔都表现得义无反顾。皇上得知后,就立即赦免了他的父亲。吉黔代父受死的孝行令人敬佩,然而事情还远未停留于此,以后“丹阳尹王志求其在廷尉故事,并请乡居,欲于岁首举充为‘纯孝’。”结果吉黔“拒之而止”,这种不以救父邀名的言行更堪赞美。
南朝宋代蒋恭、蒋协兄弟二人,因被亲戚连累,以藏匿罪犯之名,被收系狱中。公堂之上,蒋协说,犯罪之人乃是他妻子的亲戚,所以自己甘愿受罚,并求赦免其兄长;蒋恭则认为自己是一户之重,应领罪受罚而请求赦免弟弟。“兄弟二人争求受罪,郡县不能判,依事上详。”州府官员以为二人能够躬行礼义,实为嘉事,因而“不宜拘执宪文,加以罪戮。”反而授蒋恭为“义成县令”,蒋协为“义招县令”,以表彰二人的孝悌之行。
法律对孝子的赦免宽贷,人们对孝子的尊敬怜悯以及孝子们“只知父仇,不知县官”的种种行为都证明,在当时,“孝”作为道德之首,已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无文大法,它不仅是罪与非罪,而且也是一切是与非的评判标准。
(三)清议严惩不孝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条文,对“不孝”罪的惩罚比其他的罪行更为严厉。早在曹魏时就明确规定:“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载,北魏太和十一年,魏孝文帝召集群臣论定刑典时,特别提出“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记载,至北齐更把“不孝”、“不义”列入十大罪之中,虽属“八议”,亦不减罪。以后的各代也延续了这一理念。
为了严惩不孝之徒,统治者才利用法律捍卫孝道,所以即使是政府实行“大赦”时,杀亲之罪也被单独摘出,而不被列入“赦免”之列。如公元317年,东晋元帝即晋王位,实行大赦,就明确提出“其杀祖父母,父母,及刘聪、石勒,不从此令。”当时晋氏往南迁都的初期,政权刚刚建立,汉族与北方少数民族之间的民族矛盾仍然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故东晋政府视刘聪、石勒为十恶不赦之徒。同时,为体现司马氏“以孝治天下”的治国宗旨,又特别在赦文中排除了“杀死祖父及父母者”,通过这种方式来突出政府对“孝道”的保护。
在国家以孝治天下的政策引导下,对父母尽孝可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得到舆论的支持,进而获得官职,平步青云。反之,如不能对父母尽孝则会受到清议,一旦遭受清议,轻则影响仕途,重则失去官职,为社会舆论所不齿。所谓“清议”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儒家伦理为依据,臧否人物的一种制度,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孝行若有缺陷,不管职位高低,品德才能如何,会丢官去职,不许再入仕途。
据《隋书·刑法志》载:“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又称陈制“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在这个战乱频发的时期,人民流离失所,极其容易与父母失去联系,生难尽孝、死难丧葬之类的事难以避免,而且人数也不在少数,而一遭清议而终身不得为官,可见清议的巨大威力,督责孝道之严格,也可以看出南北朝统治者对孝道的高度重视与提倡。
清议主要监督官员的举止是否符合礼制的规定,在孝文化方面主要表现为:生,以礼事之,父母健在应尽心赡养尊重父母,尽为子女者之孝道;而父母一旦去世要依礼制为父母守丧,守丧期间要严格遵守礼法,不能嫁娶,不能生育,也不能有其他娱乐活动。因督导严格,因为为父母守丧不合礼法而遭清议而被罢官的不在少数。《世说新语·任诞》引《竹林七贤论》曰:“(阮)咸兄子简,亦以旷达自居。父丧,行遇大雪寒冻,遂诣浚仪令,令为他宾设黍臛,简食之,以致清议,废顿几三十年。”
在政策的监督下,官员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大都能潜心尽孝,在对待父母方面不敢有丝毫的差错,竭力事亲,一旦疏忽就会遭清议,影响仕途。《晋书·陈寿传》:“(陈寿)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往见之,乡党以为贬议。及蜀平,坐是沈滞者累年。”后“以母忧去职。母遗言令葬洛阳,寿遵其志。又坐不以母归葬,竟被贬议。”
陈寿在丧父期间没有依礼服丧,后丧母期间不归葬,在当时被贬议免职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一时期同样的事例在史书也有记载,萧梁之际,廷尉卿刘孝绰“携少妹于华省,弃老母于下宅”,御史中丞知道后,就以“不孝”的罪名将其弹劾,刘孝绰因此被免官。以上两则案例讲述的是父母健在而未能孝敬父母而遭清议弹劾,丢官去职。
在父母去世服丧期间未能以礼葬亲同样也有遭清议丢官去职的可能。“世子文学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东阁祭酒颜含值叔父丧嫁女”;“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丞相长史周顗等三十余人同会”,他们均因丧服期间有婚嫁活动而有违孝道,而遭御史中丞刘隗弹劾。
《宋书》中也有因在丁忧父母时违背礼法而遭清议或丢掉官职的记载,如:“兖州刺史滕恬为丁零翟辽所没,尸丧不返,恬子羡仕宦不废,论者嫌之。”滕恬在服丧期间,没能按照礼制辞官回家为父丁忧,被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不但得不到舆论的支持,最后也被清议失官。齐时又有乌程令吴郡顾昌玄“坐父法秀宋泰始中北征死亡,尸骸不返,而昌玄宴乐嬉游,与常人无异,有司请加清议。”
由上述因清议失官的案例来看,可见清议在当时影响巨大,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官吏想要升迁必须先经“清议”通过,就是皇帝与王公贵族本人在清议的巨大压力之下也得妥协,《世说新语·尤毁篇》记载了温峤遭清议的典型事例:“温公初受刘司空使劝进,母崔氏固驻之,峤绝裾而去。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
温峤为当朝统治者立下了赫赫战功,但每每涉及提升官职,都需要由皇帝亲自颁发诏书,原因就在于温峤对其母有不孝行为,以致清议难以通过,所以不得不由皇帝下诏特批。可见清议的影响巨大。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选拔人才方面继承了汉代的举孝廉制,九品中正制和清议制度的设立将孝提高到国家大政的高度,孝敬父母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且是一种国家政策,通过对孝的重视,使得许多重孝政策得到了延续和发展,这也是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二、魏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五服”是“丧服制度”的简称,它指的是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有别,穿戴丧服的规格和所服丧期有所不同的一种制度。总的来说,就是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丧服的材质愈粗,服丧的时间愈长;反之,则丧服的材质愈细,服丧的时间愈短。根据亲疏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五种,由亲至疏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