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明律》与孝道
经过元末轰轰烈烈的农民战争,草莽出身的朱元璋荣登帝位,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明朝。建国后,朱元璋认为元朝近百年的野蛮统治,破坏了儒家纲常礼教,传统的孝道伦理也被人们所忽视,导致道德观念淡薄、社会风气恶劣,因此首要任务就是在全国恢复和宣扬儒家礼义道德,重塑传统的“忠孝节义”观念,以孝化民,移孝于忠。为此,他继续沿袭汉唐以来“以孝治天下”的立国原则,大力宣传孝道,依照传统将“不孝”罪列为“十恶”之一写入了《大明律》。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元末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间。朱元璋注重教化,主张礼法并用,在位期间曾经三次对《大明律》进行大规模的修改,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颁布实施。《大明律》充分体现了“依礼制法、以礼入法、以法护礼、以法行礼”的立法原则,在法律条文中明显渗透着“孝”的观念,在继承《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对“不孝”罪的规定更加细化。
对于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虽然历代将其列入“十恶”中的“恶逆”条,但同样属于不孝犯罪的范畴。《大明律》对此的规定是:凡是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包括外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等,如果没有谋杀成功,不管尊长有没有受伤,谋杀者都要被判处斩刑;如果已经致人死亡,谋杀者就该被凌迟处死;谋杀五服内的其他尊长,没有造成伤害的,杖刑一百;造成人身伤害的,判处谋杀者绞刑;已经致人死亡的,处以斩刑。明代法律还是沿袭历代传统,按照亲疏远近关系来量刑定罪,但《唐律疏议》对谋杀祖父母、父母犯罪的判决最严重的是斩刑,而《大明律》居然出现凌迟处死的规定,可见明代法律给予杀亲者更加严厉的惩罚,保障了父祖尊长在家族内部的人身安全。
不仅对于这些明目张胆地谋杀父祖尊长的行为,即使祖父母、父母是受到子孙某些无意间的行为逼迫死亡的,按《大明律》的规定,也要依照殴打祖父母、父母罪问斩。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母亲一怒之下要把不听话的儿子送到官府治罪,儿子苦苦哀求,母亲却不为所动,向官府提出控告后,看见自己的儿子受牢狱之灾,这位母亲却又追悔莫及,日夜埋怨自己,受不了良心的谴责,她最终选择了投井自尽。这可苦了她的儿子,本来就被母亲告官身陷牢狱,现在母亲又因为自己而投井自尽,无疑是自己逼死了母亲。于是,这个本该关一段时间就可以放出来的儿子因此被判绞刑。这就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孝道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典型体现,不管有意无意,只要父母死亡是因为子女的原因,子女就要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在家庭财产方面,长辈享有最高支配权。要想树立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使子孙供养无阙,就势必要掌控家里的财政大权。为此,明朝统治者还专门从法律上赋予家长以财产权,保障子孙遵循孝道,否则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财产权是指家长掌握着家庭中所有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子女不能有自己的财产,更不能要求独立门户。如果子孙擅自动用了家里的财产,依据《大明律》的规定:凡是同居的卑幼不经过尊长同意擅用本家财产的,动用二十贯就要笞(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二十下,二十贯以上的,每多二十贯,刑罚就要加一等。由于古代“同居共财”的原则,显然对卑幼擅用家财的行为没有给予过重的惩罚,但这项规定有效保障了父母长辈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很大程度上使得子孙晚辈不得私用家庭财产,确保对父母供养无阙。
在诉讼方面,朱元璋为了使明律更好地体现“孝亲”伦理纲常,在唐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渊源于儒家“亲亲”之说的容隐制度,到唐代已经形成庞大、细密的容隐体系,而朱元璋在此范围外,又诏令增加了妻子的父母、女婿以及无服之亲都在容隐的范围内。《大明律》明确规定:在同居范围内,如果是五服内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妻子的父母、女婿、孙辈的妻子、丈夫的兄弟及其妻子等等,相互隐瞒罪行的,都不论罪。泄露抓捕消息,令犯人逃脱的,也不论罪。如果是小功以下的亲属相容隐,虽然有罪,但罪行比照常人减轻三等,无服之亲罪减一等。明代法律将“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对子孙主动告发期亲尊长的行为也给予“杖一百,徒两年”的惩罚,体现出浓厚的儒家“孝亲”伦理思想。但是,在《大明律》中也规定,如果犯了谋叛以上的大罪,就不在容隐范围内,必须告发。这就像之前各代一样,当孝与忠发生矛盾时,孝必须服从于忠,在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家族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孝”的推行最终还是为了使民众忠于国家。
在礼制方面,朱元璋极力恢复、宣扬传统的儒家礼制,根据“事死如事生”的儒家孝道伦理,以法律手段严格规范丧葬礼仪及子女在父母丧期内的行为。《大明律》规定,凡有丧之家,必须以礼安葬。如果借口所谓的风水问题,将灵柩常年放在家中暴露,使父母不能入土为安的子女,会被判处杖刑八十;古代中原地区的丧葬风俗是以土葬为主,其他方式都被视为有违礼制,如果父母尊长临死前提出将自己的尸体火化或者水葬,子孙可以遵从,但会被判处杖刑一百。
而对于子女在丧期内的行为,《明会典》也有明确规定:“隐匿父母去世消息,不发丧举哀的子女,杖打八十,徒刑一年;丧期没有结束就释服从吉,寻欢作乐或者参加宴会的,杖打八十;如果子女为官,那父母去世就应该解官丁忧,否则杖打一百,罢职不再录用;无丧诈称有丧或者旧丧诈称新丧的也给予同样的处罚,如果是为了以此来躲避某些政治事件、逃避责任的则要加重处罚;丧期没结束就跑去做官的,杖打八十;夺情起复的官员不拘此律。”与唐律中相同罪行“流二千里,徒三年”等惩罚相比,《大明律》的惩罚力度明显有所减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不孝行为的放纵,而是《大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原则的体现,对于一些没有对社会、国家造成实质危害的罪行,往往从轻处罚,也是儒家仁义道德的体现。
儒家“孝”的观念符合急于恢复儒家纲常礼教、稳定统治的明初统治者的需要,由此成为《大明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而关于“不孝”罪的种种规定,虽然大部分承袭了《唐律疏议》,但也打上了明代特有的烙印,重塑了元朝统治时期为人所忽视的儒家孝道伦理,用法律维护了“孝”作为封建施政思想的地位,使得明朝的孝德孝道得以彰显发扬。
二、朱元璋“以孝屈法”
在人们的印象里,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大杀功臣、兴文字狱、搞特务政治,造成了明初政坛一幕幕血腥场景。殊不知,朱元璋是历史上出了名的“孝子皇帝”,他曾经啮指滴血,寻找母亲指骨;他常说在梦中与父母亲相见;他在太庙祭祖,次次悲咽,痛哭流涕……身为一国之君,他将个人的孝道之心运用于对天下的治理,推荐人才讲孝道、科举考试讲孝道、官员选拔讲孝道,更不惜“以孝屈法”,宽宥真正的孝子。
明朝江宁(今江苏南京)人周琬,他的父亲做滁州地方官的时候,因为犯了罪而被判处死刑。16岁的周琬十分孝顺,他无法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父亲被处死,于是就来到官府门前,跪下磕头,请求代父受刑。明太祖朱元璋知道后,怀疑是有人在背后指使他这么做的,就想试他一试,便下令立即将周琬斩首。周琬知道后面不改色,神态从容不迫,依旧磕头请求代父受刑。太祖很是惊讶,认为他小小年纪就能有如此孝心,实属难得,于是就免除了他父亲的死罪,改判为流放戍边。
戍边虽然也是重刑,但起码能保住一条性命。谁知,周琬却说:“我父亲年事已高,戍边对他来说和死刑没什么区别。如果父亲死了,我怎么能安心苟活在这个世上呢?我还是愿意代父亲赎罪。”于是继续请求用自己的死来免除父亲戍边。朱元璋大怒,觉得这个小子实在得寸进尺,决定成全他,再一次下令将他绑缚刑场处斩。得知这个消息,周琬如释重负,不仅毫无惧色反而异常开心,因为他知道自己一死,父亲就可以活下来了。朱元璋最后还是被他的孝心和诚心感动了,于是赦免了他们父子俩,还亲笔题了“孝子周琬”四个大字嘉奖他,不久之后又授予他兵科给事中的京官职位,一时间被传为佳话。
在这个案子里,请求代死的周琬不仅没有被处死,还因此受到皇帝的赏识被破格录用为京官,父亲也得到宽恕。本来,法律的制裁对象是犯罪者本人,可一旦出现“孝子代刑”的现象,犯罪者可以逍遥法外,而代刑者又被认为是孝子往往代而不“刑”,获得司法减免。由此可见,儒家“孝治”施政作用于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领域,必然导致法治观念及司法诉讼行为出现浓厚的儒家化倾向,一系列人情伦理观念通过“孝治”这一途径全面渗透进司法领域,使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染上了极为浓厚的人伦道德色彩。
“孝子皇帝”朱元璋以孝屈法的事情远不止周琬父子这一件,据《皇明典故纪闻》记载,有山阳县百姓犯了罪,依法应该处以杖刑,但这个犯人的儿子到官府请求代其父亲受刑,司法官员无法裁定,就将案情汇报给了太祖朱元璋。朱元璋听说后,对官员说道:“父与子之间的亲情,是与生俱来的天性。如果是不孝不忠之人,看到亲人遭难,往往会坐视不管。你所说的这个人,能够主动要求自己代父亲受刑,显然是出于至情至孝,这可是孝子的典范啊!虽然法律摆在那里,但如果依法处置,岂不是要伤了一片孝子之心?所以我愿意为孝屈法,以此鼓励孝行孝道。”于是下令将父子俩都予以释放。
这位山阳县百姓所犯何罪?史书中没有记载,但既然只是被判处杖刑,显然不是什么重罪。孝子请求代父受刑,朱元璋就公然喊出“以孝屈法”,免了杖刑,将其释放回家。其目的是为了倡导父子之亲的天性,教育那些遇到亲人患难坐视不管的人。
就明初的社会现实而言,朱元璋赦免周琬父子,并提拔他做京官;释放山阳县父子俩;等等,这些“以孝屈法”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对孝子的宽宥和嘉奖。在重典治国、人心惶惶的明朝初期,最高统治者的这种做法有意无意地向大众透露出一种讯息,那就是执政者并不是一个冷酷无情的无道昏君,百姓可以信任他、拥戴他。将“孝”这一普遍的道德观念融入司法领域,减轻由严刑酷法带给人们的抵触情绪,不仅百姓乐于接受,同时传统孝道也得以彰扬,既收买了人心,又使明初政权得以稳定,这无疑是一举多得,又何乐而不为呢?
关于代父受刑这一现象,《明史·刑法一》规定:如果被判处永久戍边的犯人,年龄在8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病、无法身体力行的,可以由子孙代为受刑戍边。这是允许子孙为父祖代刑戍边的记载,显然是考虑到高龄老人的实际情况。但关于子孙代替父祖受死刑、徒刑、杖刑等现象,明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裁决。身为最高统治者的朱元璋基于“孝治”天下的原则,往往对子代父刑的案件宽大处理、法外开恩,“以孝屈法”并不是明代的独创,而是自唐宋以来形成的法律儒家化在现实中的反映,然而立法的本意和法律的公正性在这种环境下日渐扭曲,就不由得引起一些官员的担忧,劝谏朱元璋“以孝屈法”应适可而止。
《明史·孝义传》记载,有黄岩(今浙江省台州市)人陈圭,他的父亲因罪被判处死刑,陈圭直接越级向刑部申诉说:“我身为人子,没能在父亲犯错误时给予劝谏,而致使父亲陷入不义,罪该当死。请求皇上让我代替父亲受死刑,原谅父亲的过错,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朱元璋见到陈圭的奏章后,连声称赞他是孝子,想要再次“以孝屈法”,不仅赦免陈圭父子,还要大力宣传此事,以鼓励天下臣民。而刑部尚书开济见此情形,直呼万万不可。朱元璋很纳闷儿,就问他为什么不可以,开济说:“他父亲所犯的罪有明确的刑律规定,如果将他们父子俩释放并大力宣传,那法律岂不就成了一纸空文?犯了罪只要有子孙代刑就可以被释放,如果人人都存在这种侥幸心理,整个社会不就乱成一锅粥了吗?”
听了开济的这番话,朱元璋左思右想,最终作出了让步,同意陈圭的请求,让陈圭代父亲去受死刑,他的父亲则由死刑改为戍边云南而不是无罪释放,这样一来,既成全了陈圭的孝子之心,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避免人人效仿,大开侥幸之路。朱元璋担心大家会因为他的“以孝屈法”而竞相违法,危及江山社稷,故而选择了一个所谓的两全之法,可见他提倡孝道、鼓励孝行,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朱姓天下的江山永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