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直接享受到物质赏赐的高龄老人毕竟在少数,60岁至70岁的老人从数量上来说才是老年人中最多的群体,他们虽然还没有资格获得直接的物质照顾,但还是可以获得朝廷在物质方面的优待,主要形式就是免除国家的各种税和役。宋朝有一项税种叫做“身丁钱”,这是一种人头税,按照规定:身丁钱从男子20岁开始缴纳,一直到60岁免除为止。也就是说,60岁以上的老人就不再承担该项人头税。宋代的“役”主要是职役,就是去给国家当公差,比如里正、户长、弓手等等,名目繁多,而且是一项长期工作,一旦出现失误还要自己赔偿,民户苦不堪言。但宋朝对此也有明确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职役负担。
两宋时期,与辽、金战争不断,加上冗官、冗兵、冗费所引起的财政危机,使得政府想尽各种办法开源增赋,给民众带来沉重负担。而免除60岁以上老人的赋税徭役,就像搬走了压在老人身上的一块大石头,无疑可以为老人的晚年减轻诸多负担。
二是政治优待。承袭前代传统,两宋时期君主还给予高龄老人特殊的政治优待和社会地位,主要方式是赐予官爵。例如,咸平五年(1002),宋真宗下旨赐予京城一位百岁老人祝道岩爵一级;嘉祐五年(1060),宋仁宗下诏:十一位各州上报的百岁老人,都赐予他们做各州的助教(国子监或太学的学官,协助国子祭酒和国子博士教授生徒)。与唐代年满70岁便能赐官封爵的政策相比,宋朝政府的标准显然要高得多。
从所记载的材料来看,宋代高龄老人受赐的爵位通常是“士”或“公士”,官职除“助教”有具体官称外,其他都没有记载具体官名。一般来说,赐予高龄老人的官职并不是实际职务,没有实权,仅仅是一种荣誉和地位的象征。但这毕竟是以皇帝的名义授予的荣誉,能够得此殊荣的老人又在少数,足以显示朝廷对高龄老人特殊的政治荣宠和高龄老人有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殊社会地位。
三是刑律优免。两宋时期,朝廷对于触犯法律的高龄老人遵循量刑从宽的原则,甚至直接免除刑罚。《宋刑统·名例律·老幼疾及妇人犯罪》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开始享有刑律优免权,死罪以外的刑罚都可以拿钱赎罪;80岁以上的老人即使犯了反逆、杀人等死罪,也可以提出优免请求由皇上裁决;90岁以上的老人则可以完全免除刑罚。很多老人获罪是因为受犯罪子孙的牵连,有时依律要随同流放,考虑到他们年老体弱、不堪长途跋涉之苦,朝廷常常会法外开恩。仁宗天圣七年(1029)规定:被处以流刑的犯人,如果他的父母不愿随行,可向官府提出请求。
一般来讲,年龄越大,得以优免的刑律范围就越大。《宋刑统》中还有对高龄老人量刑从宽的两条补充规定:一是被判处杖刑、流刑或者徒刑的人,年龄在70岁以上,可以适量减刑,如果实在承受不了这些刑罚的,可以上奏请求皇帝裁决;80岁以上或者身患重病的老人,可不必上奏直接释放;二是80岁以上或者身患重病的老人,如果是犯了十恶死罪、造伪、偷盗、抢劫、敲诈等死罪,看在他们年老多病的分儿上,免去死刑,将其移居到偏远山村居住即可;但如果是犯了谋反、谋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就要上奏听皇帝处置。并且,在审判过程中,为防止官员对高龄老人用刑,《宋刑统·断狱令》还规定:审问犯了罪的高龄老人不能用刑,更不能戴枷锁囚禁,按照既有的证据审判就可以,否则官员就要受到处罚。
即使是对于十恶中统治者最忌讳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高龄犯人都可以享受到直接免除刑罚的优待。《宋刑统·贼盗律》规定:本该处以死刑的谋反、谋大逆的罪犯,如果男人在80岁以上,女人在60岁以上,或者是患有重病的老人,都可以免除死刑。除了国家法典的明文规定,最高统治者还经常以诏令的形式免除高龄老人的刑罚,如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下诏:获“编管”处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随时释放回原籍,不必等到朝廷的恩赦。编管,是宋代的一种刑罚,将犯了罪的人流放到边远州郡,并编入该地户籍,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谓之“编管”。
之所以能对犯了重罪的高龄老人予以减刑甚至免刑,是因为统治者知道,当时大多数高龄老人身获刑罚,是因为子孙的过错而连坐,而且社会上的高龄老人本来就不多,因此对其减免刑罚不会影响社会秩序,反而能够展示统治者亲民、爱民的一面,这是宋王朝“养老爱幼之义”在司法实践上的具体体现。
上述优老政策可以说惠及社会上多数老人,但在老年群体中还存在着一个特权阶层,那就是致仕官员。他们为国家效力了一辈子,如果退休之后潦倒不堪、缺衣少食,岂不是要陷政府于不仁不义?于是,为了以示荣宠、笼络人心,朝廷往往对致仕官员恩礼有加,“优逸以终其身”。
特殊优待,首先体现在作为高官显贵的门荫制也适用于致仕老臣,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官员退休以后,可以推荐子孙免试直接进入仕途。四品以上的文官和六品以上的武官退休时,可以按照官品的高低授予一到三名近亲子弟低级官衔;五品到七品的文官和七品武官,退休时如果不愿意升转寄禄官(有官阶无实权的官名)的官阶,也可以荫补一名近亲。
其次,在致仕官员的生活方面,朝廷也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发给俸禄、赏金赐物等等。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宋真宗按官阶高低,赏赐给致仕官员三十匹到七十匹不等的布帛。当遇到岁时佳节、朝廷举行重大庆典的时候,一些致仕官员也可以得到与现任官员一样的赏赐。宋仁宗曾经严厉批判只给致仕官员半年俸禄的行为,要求定时赏赐米面等生活物资,并令所在地的官员时常代表中央予以慰问。
另外,官员退休在家,年老力衰,生活上很需要子女的照顾,宋朝对这一点也采取了人性化的措施。北宋初年,皇帝对于自己比较器重的致仕老臣,常常会特许他的亲属在附近区域为官,以便就近赡养老人。例如真宗时期的老臣朱昂,在任时是真宗的得力助手,极受器重,当他年老致仕回到家乡江陵时,真宗怕他晚年无人照顾,也不管什么异地为官的规定,特地命朱昂的儿子回到江陵任职,便于照顾。到了庆历年间,致仕老臣的子女为官者近便侍养逐渐成了一项常规制度。
最后,国家法律同样也赋予了致仕官员诸多特权。两宋时期,致仕官员在法律上仍保有与现任官员相同的特权。《宋刑统》有明确规定:“诸以理去官与见(同现)任同”,这就表明,致仕官员仍享有议、减、赎等特权,自身以及亲属犯罪,仍然与现任官员一样享有减免刑罚的待遇。两宋时期,政府重视荐举之制,官职越多,可以推荐的人数往往就越多。为了保证官员推荐的人确有真才实学可用,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荐举连坐制度,规定:被举人犯罪,保举人有连带责任,也要被处以重罚。北宋初年,致仕官员与现任官员一样对所荐举的人负有连带责任,但到仁宗时,为了体恤老臣专门下诏:已经退休的文武官员,即使当初自己荐举的人犯了罪,也免除其连带责任,不受任何处罚。
宋代的优老政策是在继承前代有关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它对于宋代民风的淳朴、“孝治”的实施、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其中许多举措更加注重实效,如在实践中弱化了三老五更等优老礼制;在经济方面,以象征性赐物演变为以赈济老人为主;等等。这些政策在实施中虽然难免出现偏差,但也确实对后世的优老政策影响深远。
八元朝实行“孝治”
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取《易经》“大哉乾元”之意改国号为元,1279年灭南宋,开拓了辽阔的疆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元帝国。进入中原以后,元朝统治者很快吸收了传统的儒家文化来统治汉人,自然也接受了儒家孝道伦理观念,将“孝治”思想贯彻于统治之中,融孝入法。
元朝建立后,先后颁布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等法律,虽然这些法律带有一定的民族压迫色彩,而且法律全书今已不存,但从存世的《通制条格》(《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和《元典章》来看,元代的法律继承了唐代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有大量关于孝的内容,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力求社会上形成“孝”的良好风气,稳定统治。
与历代汉族统治者无异,元朝统治者也提倡孝养父母,认为子女侍养双亲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父母尚在而子女别籍异财,是有悖礼仪、有伤风化的不孝行为。据《通制条格》记载,有些不孝子孙早早地与父母分家,让父母单独居住,不尽作为子女的义务,对其不闻不问,年老体弱的老人只能自己捡柴、取水、做饭。元朝政府认为这不符合国家实行“孝治”的目的,于是便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父母尚在的家庭,不允许子女分家居住、供养有缺;父母死后,子女也应以丧事为重,严禁在父母尸骨未寒之时争夺财产,否则,会以重罪论处。而对于五代同堂的家庭,政府会给予奖励,旌表其门。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政府鼓励子女扩大侍养范围,不仅要侍养父母,还要供养同宗的家境贫寒的孤寡老人,当然,如果实在没有这样的经济条件,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就由国家照顾。元朝政府专门设立了养济院,各地的孤老幼疾以及贫困无法生活的人,经当地官员查验属实后,可进入养济院生活,如果地方官没有依照规定予以收养,则会受到处罚。这样一来,养济院就为贫困又没有子女的老人提供了容身之所。
“事死如事生”的儒家传统观念在元朝同样得到统治者的重视。父母去世,子女不能饮酒作乐、不能在丧期内结婚;官员的父母去世应回乡丁忧,违者治罪;等等,这些规定在元朝的法律中依然有所体现。如《元典章·不孝》中记载:千户(世袭官职)王继祖,在父亲去世不久就将妻子娶进门,大办婚礼,三天后才将父亲安葬。这件事被朝廷得知后,枢密院便依法令王继祖夫妇离异,并罢免了他的官职。
任职期间遇父母去世不奔丧的官员,要被降职甚至罢免。《元典章·不孝》中记载:黄州路录事司判官靳克忠,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不肯离职奔丧,后被判处杖刑四十七下,并令其卸任,一年之后官职降一等再予以录用。又如宣慰使汪元昌,父亲去世后不回家奔丧,又恰逢当时的皇帝驾崩,汪元昌丝毫不知收敛,继续饮酒作乐,这种不忠不孝的行为引起极大的非议,结果,元政府将其罢官且永不再录用。
元朝政府对不孝之人进行法律上的严惩,而对孝养老人的孝子们则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元典章·孝节》记载:鹿邑县人商七去世时,他的母亲已经77岁的高龄,为了照顾年迈的婆婆,他的妻子阿范拒绝改嫁,二十二年如一日地尽心侍奉,使婆婆得以安享晚年。为了表彰阿范的孝行,元朝政府免除了阿范的杂役。《元史》还记载了这样一个孝子:京兆兴平人萧道寿自幼家贫,但对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却极为孝顺,每天和妻子侍奉母亲吃饭、就寝等一切大小事务,母亲生气要打他时,萧道寿就自己把棍杖拿给母亲,趴在地上让母亲打,母亲让他起来才起身,直到母亲高兴了才敢退下。母亲生病多年不见好转,萧道寿居然割下自己的肉作为药引让母亲服下。他的孝行被人们大为称赞,至元八年(1271),元政府旌表其门。对这些孝子们加以表彰,传达了元朝统治者“孝治”的理念,鼓励人们敬老养老。此外,政府还对80岁以上的老人给予特殊优待,允许80岁以上的老人“存侍丁一名”,9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存丁两名,并免除其本身的杂役。
由于元朝政府提倡孝道,奖励孝行,一些人便假装行孝,企图以此来博得美名,获得奖励,但这种假孝的行为一旦被识破,投机取巧者不仅美梦落空,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元典章·不孝》中记载:晋州达鲁花赤(元朝时期的特色官职)捏克伯,思念远在家乡的妻子,可是苦于没有假期能够回家探望,便谎称老母病亡,申请回乡。然而,捏克伯回乡之后,对老母亲不管不顾,只携妻子回到晋州。事情败露之后,人们对他这种假孝的行为嗤之以鼻,他最终落得个被罢官治罪的下场。
在医学与科技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人们对一些疾病束手无策,有的子女出于淳朴的孝心,就选择用损害自身健康的方式以求治好父母的病。元朝政府虽然鼓励、奖赏孝行孝道,但却不提倡这种愚昧的行孝方式。如新城县百姓杜天儿的母亲生病,久治不愈,杜天儿便割自己大腿上的肉给母亲吃,以医好母亲的病。元朝政府认为行孝“自有常礼”,为母亲割股治病虽然是孝行,但也是毁伤自身的做法,况且这种方式没有科学依据,也没有实际效果,还会造成社会劳动力的缺失,不利于国家赋税收入。因此规定对割股行孝、卧冰行孝的人不给予旌表等任何奖励。
制定法律严惩不孝、设立养济院赡养孤老、提倡孝行孝道、严禁假孝愚孝……元朝以蒙古族为核心的政权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推行“孝治”,上承唐宋,下启明清,将“孝”的观念在广阔的疆域上发扬光大。可见,“百善孝为先”的传统不为汉族所独有,行孝尽孝不分地域,不分民族,是整个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