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律人(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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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五代宋元时期的孝与法律(3)

五、因“孝”杀人,壮而释之

宋代统治者非常注意把“孝治”原则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会对其中的孝德因素进行考量,以此为标准,对一些因为尽孝道而犯罪的案子,具体量刑上就会加以减轻甚至免除。最典型的就要属因“孝”而杀人的案子了,唐代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有的是以孝屈法,对杀人者减罪免刑;有的是依法处置,将杀人者按律处死。总之对于如何处理这种案件,唐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而与之不同的是,宋代对这种因“孝”杀人的案子,就比较统一地遵循因孝减罪甚至免罪的原则。

宋代在立国之初,最高统治者便通过亲自裁决一系列因“孝”杀人的司法案件,开了有宋一代为尽孝道而杀人可免死的司法先例。宋太宗雍熙年间,甄婆儿的母亲刘氏因为一些琐事,与乡人董知政起了争执,双方愈吵愈烈,最后居然发展到大打出手,在混乱中,董知政失手打死了刘氏。可怜当时甄婆儿年仅10岁,如今母亲被人害死,尚在襁褓之中的妹妹也没人照顾了,只好将其寄养在邻居张氏家里,而为了避免董家再来寻衅滋事,甄婆儿和哥哥躲到了邻村居住。数年后,甄婆儿长大,对母亲被杀这件事一直耿耿于怀,又十分挂念当年抛下的妹妹不知如今怎么样了,于是便和哥哥来到张氏家里,请求见妹妹一面,谁知被张家人拒绝,并把他们赶了出来。见此情景,甄婆儿悲从中来,大哭着对哥哥说:“我们的母亲被人杀害,大仇一直未报,如今连唯一的妹妹也成了别人家的孩子,活着还有什么用呢!”说完,便拿起一把斧子藏在袖子里,跑到了杀母仇人董知政家里,碰巧当时董知政正在和儿子玩耍,在没有任何防备之下,被甄婆儿从背后砍死。这可是杀人命案,可为母报仇,情况又确实特殊,当地官员无法裁决,只好上奏皇帝,太宗见了这个案子之后,被其孝心和勇气所感动,下令特赦了甄婆儿的死罪。其他如青州王斌、苏州张朝、瀛洲李璘等等,都是为复父母仇而杀人的孝子,其结果都是免除死刑。

像此类因“孝”杀人免死的案例,在宋代有关文献的记载中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前文曾经提到,在礼教而言,父仇不共戴天;在法律而言,杀人者偿命,但这类案件涉及“孝”与“法”孰轻孰重的取舍问题,地方官员不敢擅自判决,而是具簿成册,上报朝廷,于是导致因“孝”杀人案呈现一个共同特征——不按既定刑律判刑,全部由最高统治者诏敕裁定。《宋刑统·斗讼律》中“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子孙却击殴”这一条文后也附有规定:此类案件得由皇上亲自裁决。而皇帝的裁定结果往往是免死减罪,所以,《宋史》中直言不讳:“太祖、太宗以来,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

为父复仇杀人,可以“壮而释之”,对于一些自觉为父祖“代刑”的孝子贤孙,宋代统治者也往往给予宽宥和表彰。代刑,就是指在大家族内部,当父祖尊长犯了重罪会被处以重刑时,由儿孙晚辈代其受刑,所代的往往都是流刑或者死刑,可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完全是受儒家孝悌伦理意识的影响。南宋理宗宝祐年间,乌程县民曾霅之的父亲犯了重罪,按律当斩,曾霅之是一个大孝子,怎么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父亲去死?于是他再三向法官请求要代父亲受刑,再三思量下,法官决定成全他的孝心,释放了他的父亲,而将他执行了死刑。理宗听闻曾霅之的孝行之后,下令追封,当时的许多人也被他的孝心所感动,为他在乌程县南面修建了一座庙——“灵佑昭应庙”,以教化世人。父亲有罪免死,儿子无罪反而受诛,国家法律在孝道伦理的扭曲下,毫无公正可言。

上述案例中的曾霅之最终为代父刑而死,但更多的情况是如果有孝子贤孙主动请求代父受刑,统治者出于传布孝行、晓谕孝道的考虑,不仅不会让子孙受刑,对犯了罪的父祖也往往减轻刑罚。如宋代武安人韩令坤的父亲,在担任许州行军司马的时候犯了过错,依法该处以死刑,韩令坤请求自己代替父亲受死刑,最后皇帝可怜他的一片孝心,诏令减轻对他父亲的处罚。在这种案子里,一旦家里出了代父受刑的子孙,统治者感其孝行,就往往会法外开恩,犯罪者也就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这无疑是儒家孝道伦理对司法刑律产生巨大影响力的表现,究其实质,还是统治者以孝屈法。

一方面,宋代统治者通过完善法律条文,借用法律手段遏制、惩处“不孝”犯罪;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又经常出现置既定法律于不顾,依据孝德因素对案件进行考量、判决的矛盾现象。这类现象的出现也不是什么偶然的,它是宋代统治者大兴“孝治”,与封建法律产生矛盾冲突的必然结果,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统治者更倾向于法律制度让位于孝道伦理。在这种情况下,孝道在宋代得到了更大的鼓励、发展,直至推向愚孝愚忠。

六、宋代不孝犯罪的司法实践

自唐代以来,历代封建王朝对不孝犯罪都制订有非常缜密、非常完善的细则化量刑条律。宋代基本法典《宋刑统》中关于“不孝”的刑律基本算是《唐律疏议》的翻版,之后统治者又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到宋仁宗天圣年间,朝廷设立敕局,将历年所颁的敕、令、格、式统一整理,编纂成册,使之成为正式法律文书。可以说,宋代对不孝犯罪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更加细密,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长官对不孝犯罪的处理往往非常灵活,或严或宽,不依刑律判决的现象十分常见。

北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新科状元舒亶被任命为台州临海县县尉,舒亶可以说是一个性格刚毅、疾恶如仇的人。一次,他的辖区内,有个人喝了点酒,回到家对自己的后母大加诅咒、谩骂,被人告到了舒亶那里,舒亶立刻下令将人逮到衙门。舒亶本想犯人意识到自己的不孝之罪能够悔悟,谁知犯人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借着酒劲儿在公堂上大吵大闹,口出狂言:“她本来也不是我的亲生母亲,我就骂她怎么了?我还要把她赶出家门呢!”一副目中无人的样子。这可惹怒了县尉大人,于是惊堂木一拍,也不再审问了,直接命人将这个不孝子的脑袋砍掉了。事后,舒亶本人认为不孝之人就该得到严惩,但也自知如此判决有违司法程序,于是便解官离去,并留诗说:“一锋不断奸凶首,千古焉知将相材!”可见他的雄心壮志。当时的宰相王安石听说了舒亶的行为之后,十分惊奇,御史张商英也称赞他的才能,便向皇上推荐他做了审官院(主管中下级文官考核的机构)主簿。

在此案中,虽然县民诅咒、谩骂尊长是“不孝”重罪,但因为喝了酒,也许加上平时后母对他确实不怎么好,一时情绪失控才作出诅詈后母的行为,而舒亶不由分说立即下令执行斩刑,施法之残酷骇人听闻。任意加重刑律,杀一儆百,历来是封建社会对不孝犯罪“轻罪重罚”原则的体现,这种方式无疑是妄图以“铁腕”手段来推行孝治,强化百姓孝道。

在宋代,并不是所有的不孝犯罪都会被“轻罪重罚”。同样是不孝犯罪的案子,为了使孝德孝道更加深入百姓心里,宋代许多官员并不按法律条文来惩治不孝之人,而是主张对这类案件从轻判决,或者以规劝、警告取代刻板的法律惩处,达到施行教化使其自觉改正错误的目的。

《宋史·太宗本纪》记载,北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安崇绪告继母冯氏霸占亡父安知逸全部遗产,使他和生母蒲氏(安知逸之妾)生活没有着落。根据《宋刑统·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而尚书右仆射李舫等大臣则认为:第一,冯氏虽然算是安崇绪的母辈,但毕竟亲疏有别,所以安崇绪告冯氏可以理解;第二,安崇绪因遗产被夺,生母生活无依才控告冯氏,是出于一片孝心,值得同情;第三,如果判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失去独子而绝嗣,蒲氏也将无处托身,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因此,最终对该案作如下判决:遗产全部归安崇绪,冯氏也由其供养。本案中,司法官员依据的是亲疏有别、忠孝悌顺等伦理纲常,虽然与法律有矛盾,但比机械地依法惩处更符合“孝治”原则,也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

南宋《明公书判清明集》中也记载了一个比较典型对不孝犯罪网开一面的案例:

这是南宋著名法官胡颖受理的一件母讼子不供养的案例,该案的原告是寡妇阿蒋,被告则是她的儿子钟千乙。寡妇阿蒋在年轻的时候,丈夫就去世了,撇下她和他们年幼的儿子。别人看她生活太辛苦,就劝她改嫁,阿蒋却说:“我还有儿子,如果我改嫁了,他怎么办?我宁愿辛苦一些,也要对得起儿子和他死去的爹。”别人反问:“那等你老了,身边总得有个人做伴,总得有人来照顾你啊。”“等我老了,我的儿子自然会照顾我,你不要再劝了,我不会改嫁的。”来人见阿蒋心意已决,也就不再多劝,就这样,阿蒋孤身一人将儿子抚养成人。可谁知被自己视为晚年依靠的儿子一点也不孝顺,整日游手好闲,根本不去挣钱赡养母亲。实在是穷得揭不开锅了,儿子不争气,自己又做不了什么活计了,阿蒋只能把家里的一些东西拿去变卖来补贴家用,就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儿子钟千乙居然还想把这些钱拿去花掉。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一点也不顾自己的死活,阿蒋伤心欲绝,实在没有其他办法,只能忍痛将儿子钟千乙告到了官府。

根据案情,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儿子钟千乙的行为绝对构成了“不孝”罪,依律应该判刑。但法官胡颖并没有这么做,他考虑到寡妇阿蒋年老多病,还得需要人照顾,如果将钟千乙判刑,那她以后就真的是无所依靠了。于是,他没有依法惩处钟千乙,而是责令他悔改,并从官府的仓库里取了五斗米给了阿蒋。

宋代,在儒家孝道伦理意识的支配下,官员们对不孝犯罪诉讼案件的审理判决,并不再单单以化解纠纷、实施惩罚为目的,而更多地以维护伦常、弘扬孝德为己任,把儒家所提倡的孝德教化引入司法断案。因此,在很多不孝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轻罪重罚”原则已被法官搁置一边,心里牢记的是对儒家孝道伦理的维护。如韩景骏任贵乡县令时,一旦出现母子诉讼的案子,往往是给诉讼双方讲授《孝经》,使其有所感悟,改过自新;再如金堂县令张戬知,经常召集辖区内德高望重的父老,为大家讲授孝悌恭亲之道,以致“诉讼日少”。由此可见,不同于刑律条文的凌厉严酷,儒孝人伦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温情”方式将孝道观念深入人心,其影响更加深远、持久。

现存的大量司法个案材料显示,宋代官员在审理不孝犯罪的案件时,并没有十分刻板地适用法律,而是常常自觉地根据案情适时变通方法,且大多数官员都是站在调和劝解的立场,将孝德教化深入人心。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这类案件的从轻判处有违传统司法对不孝犯罪“轻罪重罚”的原则,但却更能体现儒家人伦道德精神,给予不孝犯罪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为其家庭和谐关系的恢复留有余地。因而比起毫无变通地照搬法律甚至任意加重惩罚,对不孝犯罪从轻判决更有助于维系家庭、社会的稳定,更能体现统治者推行“孝治”的积极意义,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的一大体现。

七宋朝颁行优老政策

人生自古谁无老?人到老年,身体的各项机能和精神状况大不如从前,需要家庭与社会的关怀照顾。尊老、敬老一向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推行“孝治”的重要内容,除了督促子女对老人尽孝、规范孝德孝道之外,历代封建统治者还以国家律令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优老政策,对这个特殊的年龄群体给予特殊的礼遇和关怀。

既然是优老政策,那何谓“老年”呢?其实各个朝代对它的标准和界定都有所不同。比如两晋时期以66岁为老;唐代武德年间以60岁为老,到了高宗开耀元年(681)规定:50岁就算是老人,可以免除赋税、徭役。而中宗神龙元年(705)又改为59岁;北宋初年,对唐制有所沿袭,以60岁为老,但通观宋代的优老政策,这也不是确定的标准,大致看来主要有50岁、60岁、70岁三种标准。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政府给予的优待就越多。这些优待主要体现如下:

一是物质赏赐。宋朝颁行优老政策,首先体现在对高龄老人进行物质赏赐,主要是赐予粟米、布帛等生活用品。北宋前期,这种直接给予物质赏赐的得益者主要是80岁以上的老人,如宋太宗于雍熙元年(984)曾经召集京城一百多名百岁以上的老人到长春殿,亲自对老人们嘘寒问暖,并赐给他们布帛等生活用品;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也曾下诏:赏赐80岁以上的老人以茶叶、布帛等等,这些赏赐没有固定的时间,一般都是由皇帝决定或者在国家举行重大庆典的时候。除了这些群体性的赏赐之外,朝廷还有针对个人的赏赐,主要是高寿老人或者德高望重的高年名士,如宋太祖时期,就曾赏赐百余斤茶、二百匹绢,给年过八十的名士苏澄隐;仁宗曾赏赐百岁老人张环“绢十匹、米五斛”。这种给予高龄老人物质赏赐虽然没有形成常规化的制度,所赐物品总量也不能完全满足老人们的养老需要,但其作为一种象征意义,体现了国家对高龄老人的重视和优待。北宋中期以后,高龄赐物政策逐渐被有组织的赈济活动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