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律人(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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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五代宋元时期的孝与法律(2)

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宋朝统治者会根据实际情况,以诏、敕或令的形式对存留养亲制度加以补充。如仁宗庆历五年(1045)就曾下诏:以后各地一旦有犯死罪的案子,就要在上报的奏疏内,专门寻一处说明犯人家中是否有80岁以上或者笃疾的老人,有没有期亲成丁等具体情况,这样一旦出现存留养亲的情况,就不必再次上奏耽误时间了。仁宗的这一规定,既提高了官府的办事效率,又进一步规范了存留养亲制度的实施。

由于《宋刑统》对于“孝”与“不孝”的规范基本承袭唐律,因此,一旦出现一些具体情况,宋朝统治者还常常以诏书、政令的方式进行补充,强化孝德孝道。如乾德四年(966)针对一些地区弃生病老人不顾的现象,太祖下令让各地长官对生病的父母不管不顾的不孝之人进行严惩。诸如此类情况,比比皆是。这样一来,《宋刑统》与最高统治者的诏令相辅相成,二者都是以强制力推行确保“孝治”的实施。

《宋刑统》对于孝德的规范,将五代战乱时期趋于淡薄的孝道观再次纳入统治者的治世体系中。宋朝大力推行孝治天下的目的,实际上与历代封建王朝是没有根本区别的,都是为了达到“移孝于忠”的目的,维护封建统治。终宋一代,礼法并用,在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强化孝德的教化下,宋朝整个社会形成了其特有的维护皇权统治的孝文化。

三、宋朝大力推行《孝经》

《孝经》专设《五刑章》探讨“不孝入罪”的刑律思想,并明确提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的刑法主张,历代封建统治者利用法律强制力推行“孝治”,其理论无疑多出自这一儒家经典著作。《孝经》是阐述和宣扬孝道的经典,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在漫长的传播过程中,封建统治者为了使其教义更加符合自己的统治需要,往往对其进行译注、修订。到了宋代,儒者们在排斥佛道的同时,开始关注儒家自身的经典,加之统治者在“孝治”过程中礼法兼治,对《孝经》的重视与利用,使宋代对《孝经》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加强了“孝治”天下的理论建设。

与儒家其他经典一样,《孝经》也有古文与今文之分。古文《孝经》相传汉武帝时期出自孔子故居的墙壁中,用先秦古文字书写,所以称为古文《孝经》,共二十二篇,大致成书于战国末年;今文《孝经》据说是秦末河间人颜芝所藏,汉初他的儿子颜贞献出,因为是用当时通行的隶书写成,所以是今文《孝经》,据考证,它是由汉初的儒学者编著而成。汉成帝时,刘向奉命整理古籍,以今、古文《孝经》互相校勘,以今文《孝经》为底本,做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将其定为十八章。

古文《孝经》与今文《孝经》在后世都有流传,儒学家对两种版本也历来存在争议。一直到唐玄宗时期,他在参考前人注解的基础上,对今文《孝经》重新作了“御注”,于天宝二年(743)颁行天下,从此今文《孝经》盛行,而古文《孝经》在此后很长时间内湮没无闻。北宋建立之初,基本沿袭汉唐以来的注疏之学,士人们谨遵先儒学者的成果,不敢有丝毫逾越。但庆历之后,儒学革新思潮兴起,疑经惑古成为一种风气,士人们不满意传统的汉唐经学,他们认为传世的儒家经典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处,要重新审视,恢复圣人经典的本来面目,在疑汉唐经学的口号下,复先秦之“古”。在这种情况下,古文《孝经》在宋代得以复出并且大行其道。

《孝经》之所以在历朝历代都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关键在于它不仅仅是一门修身养性的学问,更是一部关于如何达到天下大治的经典之作。全书大部分文字都在探讨行孝与为政的关系问题,如《孝经》里明确指出:“君子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这不正是统治者们“移孝于忠”观念的理论依据吗?两宋时期,儒学大兴,《孝经》也备受统治者的推崇,成为其推行“孝治”、强化孝德的重要工具。

首先,皇帝重视宣讲、推广普及《孝经》。北宋初年,《孝经》是朝廷经筵讲习中一部重要的经典,对宣讲、研习《孝经》取得一定成绩的人,朝廷还会给予特殊的奖励。如一介布衣林独秀平时喜欢研读《孝经》,并将自己对它的理解和感悟编成《孝经指解》一书进献给了皇帝,皇帝见到后非常开心,对他大加赞赏,命户部加倍赏赐给他粮食布帛等;除了物质奖励,往往还给予政治上的奖励,如马宗元讲读《孝经》通俗易懂,并且十分透彻,当时许多人都喜欢听他讲经,影响很大,朝廷知晓后就赏赐他做三品官员。有些皇帝更是身体力行,亲自书写《孝经》颁行天下,宋高宗亲笔书写的《孝经》就曾刻在石碑之上,赐予现任官员。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奖赏措施,社会上形成一股热衷于研读《孝经》的风气,如此一来,《孝经》的教义自然就在民众中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远比法律的强制约束更为有效。

再者,宋代的地方官员重视《孝经》的教化作用,以孝求治,常常将《孝经》应用于地方的治理。如李舜臣任德兴县县令时,经常接到一些母子互相状告的案子,他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就比较别出心裁,在正式审理之前,他不是直接按律量刑,而是借用《孝经》为当事人讲述慈孝友恭的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样的处理方式乍一看着实有点滑稽,但意想不到的是这招十分有效,母子之间在他的劝说下往往能够和好如初。

除了将《孝经》应用于司法实践之外,宋朝还常常将《孝经》中的孝悌义理与地方乡里的孝行孝事相结合,用简单明了、朗朗上口的歌谣、俗文等通俗的方式宣传孝德孝道,这可以说是宋代推行“孝治”的一大特色。如赵普的《王氏孝义歌》、赵景玮的《训孝文》等等,以及大量体现孝悌精神的家训家礼和乡规民约,把宋代的孝德教化更深入地推向了普遍化、大众化,朝廷“孝治”施政也由此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宋代对《孝经》的大力推行,不仅规范了孝悌义理,更使其与行政、法律手段进一步密切结合,礼有《孝经》,法有《宋刑统》,礼法结合,形成了宋代社会自上而下讲孝行孝的浓厚氛围,稳定了以孝治国的宋王朝的封建统治。

四、宋朝对官员的孝德教化

在封建统治者眼中,忠与孝相生相伴,在家孝敬父母,做官就会忠于君主,反过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宋太祖在开国不久就诏令“以孝治天下”的立国原则,这虽然不是宋代首创,但宋代是一个由兵变而得来的政权,开国者可以说都是后周的乱臣贼子,如果单纯地以“忠君”观念来约束臣子,未免有些尴尬。于是,与前代相比,宋代统治者更加注重对官员的孝德教化,使臣民们的“孝”观念向“忠”的方向发展,最终达到“移孝于忠”的目的。

在官员的选拔方面,宋太祖要“举孝悌章闻”,就是要选拔有孝行孝德的人做官,不孝之人连进入仕途的机会都没有。在孝德教化方面,宋代可以说是坚持“从娃娃抓起”,当官员还没有成为官员,只是一个等待入学的孩童时,国家对其孝德教化就开始了,因为当时朝廷有规定:8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进入小学学习,但如果你这个孩子对父母不孝顺,对兄弟姐妹也不友爱的话,就没有资格入学。这仅仅是入学要求。进入学校之后,还要继续接受关于“孝”的教育,作为“孝治”的理论依据,《孝经》是绝对的必学科目,背诵和精读《孝经》是朝廷对学子最基本的要求,对它的考查更是必须的。这样看来,宋代统治者需要的是孝德与才学兼备的官员,对孝德的教化与官员的求学、求官相伴相随。

而对于已经身在官场的官员,孝行突出的,往往可以得到优先升迁的机会,而孝德缺失的官员,则会受到皇帝的斥责,甚至遭到罢官、免职的处分。如宋太祖时期,一些在京城任职的官员,因为家乡是比较偏远的地方,侍奉父母极不方便,由此出现了一些官员不供养父母的行为,宋太祖得知后大发雷霆,当即下令:父母身在偏远家乡的,官员必须将其接到身边供养,并让御史台进行监督,如果有官员违犯,一定严惩不贷!另外,据《宋史·刑法二》记载内殿崇班(宋代武官)郑从易的母亲和兄长在家乡去世,而他居然几年后才得知这一消息,当他依照规定去向神宗请假回家丁忧时,神宗生气地说:“你虽然在京城任职,无法时常回家,但最起码该日夜担心思念远在家乡的父母吧?最起码应该时常询问他们的状况如何吧?可如今,你连母亲和兄长去世的消息都是几年后才得知,可见你根本就是不孝顺的人。”于是,神宗将郑从易停职罢官。

为了方便官员就近照顾父母,朝廷在涉及人事安排如调职、升迁或者临时差遣等方面,也往往对官员多有迁就,父母年老需人照料,成为官员合情合理的拒绝理由。如太宗淳化年间,尚书左丞相张齐贤被皇上派往定州担任知府,张齐贤作为宋初名相,自然不会违抗圣旨。可他自小便没了父亲,母亲含辛茹苦地拉扯他长大,现在要到定州去做官,路途遥远,实在担心母亲年老体弱没办法随行,但如果把母亲一人留在京城,又没有人来照顾她。一边是至亲之人,一边是皇命难违,张齐贤左右为难,整日愁眉不展。太宗见他这个样子,很是奇怪,询问之下,张齐贤终于说了实话:“臣的母亲孙氏,今年85岁了,身体一向不太好,臣想留在母亲身边侍奉,所以恳请皇上收回成命。”太宗一听,不但不怪他,反而嘉奖了他的一片孝心,也就不再勉强他出任地方官。事实上,宋朝统治者在官场的人事安排上一向注重考虑官员就近供养父母这一因素,仁宗就曾下诏:“如果有官员的父母年老多病,不方便跟着儿子迁转。这类官员可以就近任职,以便尽孝。”不得不说,宋朝统治者在这方面的政策是充满了人情味的。

统治者不仅要求官员对父母供养无阙,当父母去世时,如果官员没有得到夺情与起复的命令,还必须依礼为父母守丧,“事死如事生”历来也是对父母尽孝的一种体现。在父母丧期之内,饮酒食肉、寻欢作乐、嫁娶生子,被列入《宋刑统》的“不孝”重罪中,而对过惯了觥筹交错的官场生活的官员来说,在父母丧期内,能否坚持不饮酒、不作乐、不嫁娶、不生子的清心寡欲的生活,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能坚持,那法律中关于“不孝入罪”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官员们,但在具体的实施中,朝廷对官员孝行有缺、居丧违礼的惩罚,往往以官抵罪,用剥夺政治前途的行政处罚来代替刑律处罚。

对于居丧嫁娶的行为,《宋刑统》的规定是:对嫁娶之人要处以三年的徒刑,并强制双方离婚;居丧嫁娶之人的主婚人,也要责打一百大板。比如乾德五年(967),工部侍郎在为其母守丧期间,竟然色胆包天,置礼法于不顾,娶了一个小妾,他以为天高皇帝远,不会有人知道,可俗话说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情还是被皇帝知道了,将他叫来训斥一番,罢官了事。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下诏:“在父母丧期内饮酒作乐的人,要以‘不孝’罪论处。”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即使被夺情起复的官员,只要还是父母丧期内,就不能参加吊唁、不能参加庆祝活动、更不能参加宴会”,“忘记丧父丧母之痛,而听戏娱乐的人,要打一百大板以正孝道”,等等,这些规定对居丧期间作乐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为此而受到惩罚的官员不乏其人。如宋仁宗时,周公肃王元俨去世,他的儿子允迪在为其守丧期间,不仅没有丝毫哀伤之情,反而时常进宫听戏、饮酒作乐,这种行为连他的妻子昭国夫人钱氏都看不下去了,多次劝说无效之后,一气之下将大不孝的允迪告上公堂。这下,允迪可惨了,皇帝三令五申不得居丧作乐,可他却顶头犯案,最终由堂堂耀州观察使贬为右监门卫大将军。

与前代一样,父母去世,官员必须解官回乡守制。《宋刑统》规定:“隐瞒父母去世的消息,贪图官位不回乡守制的人,要被判处两年半的徒刑;谎称健在的父母已经去世,以骗得假期逃避责任的,则要处以三年的徒刑;如果父母早已去世,却谎称患重病或刚刚去世的,依律各减三等处罚。”《庆元条法事类》中另有补充:“官员隐瞒父母去世的消息,其周围的人知而不报的,或者申请起复他的,都要徒刑两年。”如仁宗朝,太常博士茹孝标留恋官场,隐瞒了他母亲去世的消息,后来事情泄露,被谏官余靖上疏弹劾,最终落得个贬官为民的下场。

根据儒家传统礼教,父母去世,为人子者理应让父母入土为安,但宋代官员父母去世多年,没有得到安葬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对此,宋哲宗曾经诏令御史:“如果官员父母去世,十年以上还没有安葬的,你们可以上奏弹劾,并命令吏部进行详细调查。”《庆元条法事类》也有类似规定:“父母去世超过五年,而不予以安葬的官员,交由御史台处理。”如宋神宗时期,湖南转运判官王子韶不葬父母,就遭到了御史张商英的弹劾,被贬为高邮知县。

儒家孝道伦理的温情方式,法律制度的凌厉手段,宋代统治者深谙“移孝于忠”之道,将礼、法二者完美结合,把孝德教化贯穿于臣子求学、求官乃至整个官场生涯之中,并努力引导这种臣子之孝到他们所希望的轨道上来,既可避免兵变建国的尴尬,又可以把满朝官员统统教化为俯首帖耳的忠君顺臣,稳定宋王朝的统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