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代君主大力行孝
盛极一时的唐王朝在黄巢之乱后,终究无力回天,走进了历史的尘埃之中。代之而起的则是继春秋战国、三国两晋南北朝之后,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又一乱世——五代十国时期。从公元907年到公元960年,不过短短五十三年,在中原地区就先后出现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国家,政权更迭频繁,战火纷飞,南方又有十国并立。在战争与割据的特殊时代背景下,各国统治者为了立足于乱世,往往偏向重武轻文,注重加强国家的硬实力,而儒家孝道伦理对人们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松,法律条文对“孝”的约束也得不到人们的重视与遵守,从而导致五代成为《新五代史》中所提到的那种“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时代,整个社会“孝”的观念淡薄,史书中可见众多关于不孝之人的记载。
如《旧五代史》中记载,邢州人李彦珣一向对父母不孝顺,在家乡时就不供养父母,外出做官之后对父母更是不闻不问。后晋时期,范延光反叛时,为了引诱李彦珣,就派人到邢州找到了他的母亲,将其带到双方交战的城下,想以此来招降李彦珣。按照平时所看的古装剧情节推断,这时的李彦珣应该心急如焚地担忧母亲的安危才是,谁知历史的真实场景是,李彦珣不甘受制,居然亲手射杀了自己的母亲。这种大逆不道的行为,如果是在太平之世依律一定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但当时后晋高祖却不追究他的罪责,反而继续重用他。欧阳修专门针对此事撰写了评论,他认为李彦珣亲手射杀自己的母亲,不是人做的事,而晋高祖居然还宽宥了他,简直是毫无法纪可言。
五代之乱,由来已久,战火纷飞的年代,旦夕祸福就在一瞬间,生存已然成为人们首先要考虑的事情,传统的儒家孝道伦理就极易受到人们的忽视。骨肉不能相保,父子自相残害,可以说正是这个特殊时代的特殊环境才造成了孝道观念的淡薄。但传统的孝道伦理被统治者“移孝作忠”,作为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与法律并行不悖,在政权更迭的乱世之中,统治者除了依靠武力,更需要这样一种软实力来保障政权的稳定。因此,面对孝德流失的社会状况,五代时期的多数统治者试图竭力强化孝道,以敕令、法律等强制性手段使传统的儒家孝道伦理再次为政治服务。
五代时期的成文法律有多部,如梁太祖时期颁布了《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庄宗开元年间废除此律,根据唐代律法编纂了《同光刑律统类》一十三卷,周世宗显德年间也颁布了《大周刑统》,基本上这些法律都是根据唐律为蓝本制定的。可惜由于连年的战火,五代律法大多已亡佚,现在只有从《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才能看到有关五代律法的情况。但在“人治”大于“法治”的封建社会里,皇帝的金口玉言无异于国家大法,因此还是能够从五代君主的敕令、诏令中寻找到一些端倪。
针对当时的不孝之行,为了改变孝道观念淡薄的现实,五代统治者颁布了许多政策鼓励孝敬父母尊长。战乱时期,普通百姓要承担各种徭役、差役,为生活所迫,有时就难以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对长辈尽孝。因此,为了减轻普通家庭奉养老人的经济压力,鼓励百姓孝敬父母,统治者下令减免累世同居和有年长者家庭的差役、杂役。同光元年(923),后唐庄宗李存勖在其即位制中要求:“教义为本,义礼是先……其民间有曾经三世以上不分居者,并与蠲免诸杂差役。”通过免除各项差役来鼓励百姓累世同居,这样在大家庭中就能更好地侍奉父母尊长,以尽孝心。在同光三年的制中,又提及:“年过八十者,免一子从征。”家有年过八十的老人,就可以免除一个儿子的兵役,保障老人有所依靠。同样,后唐明宗也曾下诏:“年八十以上,及家有废疾者,宜免一人差役,俾遂奉养”,“应天下有孝子顺孙……随处长吏闻奏,当行旌表”。尊老敬老,不仅规定年过八十以及有废疾的老人,可以免除一个人的差役,还以旌表奖励孝行。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家里的老人能够得到子孙的照顾,不至于晚年孤苦无依。
当父母生病时,身为子女有义务悉心照顾,但当时却出现子女对生病的父母不管不顾的状况,针对这些不孝的行为,统治者以严格的敕令形式,规定了子女晚辈对父母尊长应尽的孝道,严惩不孝之人。此外,父母去世,子女应该守制三年,如果是为官者更应该解官回乡丁忧三年,这是历代定制,但当时却有大批官员贪图官位,隐瞒父母去世的消息,统治者依然秉承“轻罪重罚”的原则,对这类行为绝不宽宥。如后唐明宗时期,滑州掌书记孟升隐匿了母亲去世的消息,事情败露后,大理寺依律判处其流刑,但明宗皇帝对此结果并不满意,他认为为官者隐匿母亲亡故,企图逃避守孝,保住自己的官位,是枉为人子,“五刑是重,十恶难宽”,最终赐孟升自尽,并追究各级相关官员的责任。之后,又有襄邑人周戚,他的父亲为人所杀,他不但不为父亲报仇,反而与杀人者和解。明宗得知此事后,下令将其处死。通过种种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五代时期继承了唐律中“十恶”的条款,将“不孝”列于其中,“轻罪重罚”的惩治手段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国封建社会对官僚士大夫的孝行有其特殊要求,也同样给予特殊优待。与前朝统治者“孝治”天下的措施一样,五代的统治者一方面通过颁布严苛的法律和代表国家意志的敕令,对不孝之人进行严惩;另一方面,则采取鼓励行孝的手段,对孝子、孝行予以肯定、嘉奖。传统孝道思想中,不毁自身、善事父母只是尽孝的基本要求,而立身扬名才是孝道的更高追求。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为父母、先祖带来荣耀才是孝之大义,所谓光宗耀祖历来是封建士大夫所积极追求的。可到功成名就之时,往往出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待”的遗憾,父母故去,再也体会不到子女为家族带来的荣耀,无疑打击了立身扬名以孝父母的孝子们。
于是统治者们想出了一个两全的办法,那就是为官员故去的先人追封殊荣以全孝子之情。按照中国古代“事死如事生”的传统孝道思想,虽然父母在世时,为人子者没有光耀门楣,但为故去的父母赢得统治者的加封,也被视为一种孝道。这样一来,统治者既体现出对儒家孝道伦理的重视,又更好地笼络了士人之心。后唐庄宗就曾经下诏:“中外群臣父母亡没者,并与追封赠。”而对于臣子上疏加封尚健在的父母或祖辈的请求,统治者也往往不会让其失望,依据满朝文武各自的官职品级,给予其父母相应的封号,即使父亲是已经退休的官员,儿子的官品高于父亲的,还要给父亲增加俸禄,借此来显示儿子给父亲带来的荣耀,这便也是孝道的一种体现了。
五代时期,虽然儒家礼教对人们的影响有所减轻,但礼与法的冲突同样不可避免,最典型的还是孝子为父母报仇而杀人的情况。当“孝”与“法”发生冲突时,唐代既有依法治之的例子,如前文提到的张瑝、张绣兄弟,为复仇而杀人,最后依法处决;也有以孝屈法的情况,如隋唐孝女为父报仇,最后因孝而免罪。同样是为父报仇而杀人,其结果却各有不同,既然唐律为五代法律的蓝本,杀与不杀又皆有先例,对“孝”与“法”该如何取舍又成为了一个问题。
后唐平恩县的百姓高弘超,其父被人杀害,他最终亲手杀死仇人为父报仇,并到官府自首,按律该处死,可刑部员外郎认为他是孝子,上奏请求免刑,皇帝也认为他孝行可嘉,“减死一等”。又如后晋时期“百姓马知饶杀男吴九不死,以其侵母食也。诏赦之。”自古人们都认为,重臣必出于孝子之门,既然能够舍身为父母报仇,那必然也能对封建皇权尽忠,而忠诚更是乱世之中所难能可贵的,因此,五代统治者对为父母报仇杀人的孝子往往能够法外开恩,无非是希望最终能够“移孝于忠”,稳固乱世中的一方政权。
五代虽然不过短短五十三年,但却是唐宋之际的重要过渡时期。这个时代的孝道既受唐代遗风的影响,又有其独有的特点。社会的极度动荡,百姓生活的不稳定,加上物质的匮乏,多种复杂的因素,营造了特殊的时代大背景,造成了五代时期孝行相对有缺,各种矛盾激烈冲突,也加大了统治难度,但五代统治者依然试图秉承孝治天下的原则,加强人们对传统孝道的遵循,于家尽孝,于国尽忠。若一家不安,何以安天下,五代统治者大力行孝,其实质更是对封建统治秩序的强调。
二、《宋刑统》与孝德
宋朝建国之初,宋太祖赵匡胤有鉴于五代时期“政无常法,罚无定刑”的司法混乱局面,命窦仪等人仿照唐律制订了《宋刑统》,于建隆四年(963)颁布实行,该法典的体例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相同,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到宋朝建隆三年(962)近一百五十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宋朝的建立者也从前代的统治得失中看到了“孝”对于皇权统治的重要性,因此承袭了自汉代以来“孝治天下”的立国原则,将《宋刑统》视为推崇和保护孝德的法律依据,并且沿袭唐律,将“不孝”犯罪列入“十恶”之中,并对孝德孝道给予了种种规定。
与唐律一样,《宋刑统》中对“不孝”犯罪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尊敬祖父母、父母,不允许告发、辱骂祖父母、父母;第二,保证祖父母、父母老有所养,若亲老尚在,必须同居共处,不能各自分家过日子,不能供养有阙;第三,在父母丧期内要依礼为父母守丧。这三方面,任何一方面有违犯,就是“不孝”,会被责以重罚。除此之外,在《宋刑统》中还有其他的律令与孝德有关,这些律令都属于“不孝”罪的范围,但更为具体地分布于不同的“律”中。
关于子孙必须与父母同居共处。《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两年,子孙不坐。”诸祖父母包括高祖父母、曾祖父母,也就是说,如果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尚在,其子孙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就要被判刑三年。如果由尊长决定,使其子孙别籍异财或者将子孙过继给他人做后代,那尊长就要判处两年徒刑,子孙不论罪。宋太祖开宝年间,川、陕地区普遍存在“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的现象,宋太祖对此大加痛斥,并下诏:川、陕诸州,别籍异财者,其罪当死。这一诏令的处罚比《宋刑统》的规定要严重得多。
在信息、交通都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子女只有与父母尊长居住在一起,才能更好地照顾年迈体弱的老人,这一规定无疑有效保障了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状态。在宋代,即使贵为金枝玉叶,一旦下嫁,也要依律与夫君的父母尊长居住在一起。南宋淳熙年间,孝宗皇孙女安康郡主言行骄纵,冒犯了公婆,孝宗居然专门派人传旨给驸马和他的母亲,让他们不必娇惯郡主,晨昏定省之礼不可废除,有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也该予以惩戒。与父祖同居共处,在宋代得到了自上而下的重视。
为了保障年迈有疾的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宋朝完善了侍丁制度。所谓侍丁制度,就是一种保障高龄老人得到较好赡养而免除其子孙徭役的制度,而被免除徭役在家尽孝的子孙就称为侍丁。《宋刑统·名例律》指出:“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其中“役”是指劳役、职役(宋代役法之一,也称吏役。国家按照户等高下﹐轮流征调乡村主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的某些职务),其实除了免役,有时还会免除一些赋税。但侍丁制度的实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家里的老人必须是80岁及以上的高龄。
除了赋税徭役方面,宋代统治者还对侍丁就学、从军等方面作出了特殊规定。关于就学,仁宗庆历四年(1044)提出:“亲老无兼侍,取保任,听学于家。”家里老人无人照看,侍丁就不能离家求学,可以在家自行学习。而从军方面,神宗熙宁八年(1075)曾下诏:“军士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丁而应募在他处者,听徙。”虽然诏令里没有规定可以让军士复员回家,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驻防所在地,以便时常返乡照顾老人。当然,对于古代社会而言,80岁的年龄标准着实有些过高,能够真正享受到这种优待的家庭极少,但侍丁制度确实能够保证高龄老人得到子孙照顾,避免了晚年孤苦。
而针对犯罪之人家有老疾的状况,宋代继承了前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宋刑统·名例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与《唐律疏议》的规定几乎完全一样:申请留养者的家中老人,年龄必须在80岁以上或者患有重病,并且家族内没有59岁以下、21岁以上的至亲;对于死刑犯申请留养,必须是除“十恶”之外的死罪,并且得由刑部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皇帝,由皇帝裁决是否同意其留养;对于判处流罪之人的留养,“非会赦犹流”的流刑犯,不需要得到皇帝裁决,可直接由相关部门依据条文予以决定是否可以存留养亲。如仁宗天圣年间,刚刚来到军营不久的士兵王美因为过于思念家中的老母亲,偷偷地逃回了家,按照宋朝法律,本该处斩,但仁宗可怜他母亲一大把年纪,赦免了他的死刑。可见,宋朝对于存留养亲制度的规定以及具体实施,基本上承袭了唐代律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