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孝女复仇杀人获免罪,柏公成母被杀私和遭严惩,两种截然不同的境遇,体现出唐律礼法并用的特点。一方面,对复仇杀人的孝子(女)给予宽宥,另一方面却又严惩“私和父母仇”的行为。究其原因,为父报仇杀人虽然有违“杀人偿命”的司法原则,但却符合儒家关于礼的要求,于是统治者申礼而屈法;而“私和父母仇”既违反了唐律的规定,又不符合“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的儒家孝道的要求,也难怪要遭到严惩了。可以说,在面对“孝”与“不孝”的问题上,唐代统治者娴熟地运用了礼法并用的手段,既将孝治天下的政策深入人心,又稳定了封建国家的统治。
十一、张瑝、张绣兄弟因孝获罪引民愤
由于统治者的徇孝枉法和对礼教的大肆宣扬,大多数为报父仇而杀人的孝子都能够得到宽免,久而久之,在百姓中就会形成一种普遍的观念:手刃杀父仇人是为人子女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不应该受到处罚。因此,一旦复仇的孝子受到法律的严惩,颠覆了这种观念,就会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引发人们强烈的不满。最著名的就是唐玄宗时期张氏兄弟复仇获罪的案子,此案在当时引起朝廷官员和民间百姓的极大争议。
唐玄宗开元年间,嵩州都督张审素被人诬告贪赃枉法,朝廷特派御史杨汪前往当地调查。张审素的部下为他打抱不平,于是劫持了尚在半路的杨汪,当着杨汪的面将诬告的人杀死,并威胁杨汪,让其上奏免张审素之罪。不料,杨汪后来被救兵所救,他大为恼火,回到朝廷后便上奏张审素犯有谋反罪,从而导致张审素被处斩,全家籍没,他的两个儿子张瑝和张绣因年纪尚幼,得以免除死刑,被流放到岭南地区(按唐律规定:犯谋反大逆之罪者,父子连坐皆死;但如果其子年龄在十岁以下,可上奏请皇帝决定是否从死,七岁以下则可直接免死)。
杨汪事后升为殿中侍御史,并且改名为杨万顷。张瑝和张绣到岭南之后不久便逃回,躲藏数年,伺机为父报仇。开元二十三年(735)三月,年仅十三岁的张瑝和年仅十一岁的张绣逃回长安,准备在魏王池袭击杨万顷。当杨万顷乘马经过时,张瑝趁其不备用斧头将马砍杀,杨万顷跌落马下,大惊失色,还没来得及反抗便被张绣杀死。大仇得报之后,兄弟二人在现场留有一封书信,详细陈述了当年父亲被冤的实情,之后在逃到郑州汜水的时候被捉。
此案掀起了轩然大波,不仅在民间,即使在朝廷内部也引起了极大争论。张氏兄弟预谋杀人,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当处死刑;然而二人以少年之躯,舍身为父报仇,属孝烈之行,且前朝也多有免死的类似案例。于是玄宗召集群臣商议此案,以宰相张九龄为代表的多数人认为,张氏兄弟的父亲本就是冤死,二人年少舍身为父报仇,是不折不扣的孝子,应该加以宽宥;但另外两位宰相裴耀卿和李林甫对此却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法不容情,如果宽免张氏兄弟,将破坏国法。权衡再三之后,玄宗同意了裴耀卿等人的意见,他对张九龄说:“为父报仇虽然为礼法所称赞,但杀人却是法律所禁止的。孝子之心,舍身报仇,这种精神是值得嘉奖的,然而国家的法律不能对此听之任之。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处死,可以成全他们舍身复仇的志向;但如果赦免他们,就会破坏了司法刑律。如今朝野上下对此议论纷纷,所以必须有所宣告。”
于是,玄宗下敕昭告天下:“国家制定法律,本来是为了制止谋杀,如果每个人都拿为父报仇当借口而去杀人,那每个人都是孝子,冤冤相报,辗转相仇,就会循环往复、永无穷尽。昔日孔子的徒弟曾参复仇杀人都不可饶恕,何况现在的张氏兄弟呢?”最后,玄宗下令将张瑝和张绣杖杀。受刑时,张瑝略有恐惧,而弟弟张绣却一如往日的从容,并说:“下见先人,复何恨?”两人被处决后,无论官吏还是百姓都怜悯不已,有人将兄弟二人葬于北邙,又担心杨万顷的余党掘墓鞭尸,扰了少年的英灵,于是又修建了几处疑冢,使世人不知道张氏兄弟到底葬于何处。
唐律没有对“孝子复仇”问题作出规定,但社会舆论对此种复仇行为历来给予很大的同情,因此,这种案子发生之后,往往一事一论,随朝随事而定,因而经常发生变化。在这个案子里,由于我国传统法律中“礼法结合”的特点,一方基于“礼”对法的指导意义,认为舍身报父仇是弘扬孝道,符合儒家经典,符合“礼”的规定,而且前朝屡有免死的先例,因此主张免除张琇兄弟死刑;另一方则站在维护国法的角度,认为法律具有明确性,不可轻易违犯,而且处以张瑝兄弟死刑,从最终效果上而言,也可以成全其孝名,兼顾了法律与礼教的双重效果。唐玄宗最后选择依律处置,判处张氏两兄弟死刑,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也符合唐律“以刑止刑,以杀止杀”的立法精神,但这一判决却难以逃脱礼教的责难,在历史上长期招致非议。
十二、唐宪宗诏论孝子杀人案
“孝治”与“法治”是我国封建社会统治者长期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施政手段。二者的区别在于:“孝治”以其孝德伦理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养,使其自我约束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约束、规范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孝治”与“法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施政手段,因此在面对孝子复仇的问题上,唐代执法官员对“孝”与“法”孰轻孰重的取舍问题,往往会存在分歧和争议,以致引起司法的混乱。唐宪宗有鉴于此,曾经召集朝臣针对此类案例到底该如何判处展开激烈的讨论。
唐宪宗元和六年(811),京畿地区曾经发生一起孝子复仇案:富平人梁悦,为报父仇将仇人亲手杀死,之后到衙门投案自首。该案发生后,引起了朝野上下的议论纷纷,到底该如何判决,人们争议很大。于是,唐宪宗专门下诏:“对于礼教而言,父仇不共戴天;对于法律而言,杀人者死。礼与法,是王教之大端,二者各有异同。”命尚书省召集群臣讨论,以提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如同以前一样,朝臣之间还是分为依法与据礼、惩办与宽免两种意见,争论不休。
时任职方郎中的韩愈上疏《复仇状》,专门论述了复仇杀人案件的处理原则。他从儒家经典及诸子经史中有关亲子复仇的记载出发,认为对于子报父仇的行为,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不是定律者的疏忽,而是有意不将其写入法律。因为如果法律不许孝子复仇,就会伤了孝子之心,有违先贤之训;如果允许复仇,擅杀行为会纷纷出现,社会就因此而陷入混乱。因此先贤在儒家经典中赞同孝子复仇,而法律有意回避这个问题。其目的在于,遇到复仇杀人案,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定罪,而了解儒家经典的人,亦可以引经据典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两相争论之后,该如何处置自然也就明了了。由此,韩愈提出:“有复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将“礼”与“法”二者结合,一旦有此类案件发生,就应该作为个案处理,交给尚书省的官员集体讨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兼顾礼法两方面,选择最适宜的处理办法。
韩愈提出的这种处理意见,显然还是没有实际的解决办法,难免过于肤浅。要知道,判案量刑需要的是一种统一的标准,依据的是明明白白的律令条文,而“集议”并非是一种司法标准,所谓“酌处之”更是一种有悖法律准确原则的不明不白的模糊概念。朝臣们的讨论还是各执一端,没办法将“孝治”与“法治”的矛盾冲突消融在一个切实有效、公正可行的司法原则之中,甚至对于引发这次大讨论的孝子梁悦杀人案本身,也议不出一个统一的判决意见。最后,宪宗参考了韩愈的意见,予以宽免,亲自下诏免除梁悦的死刑,代之以杖刑一百之后,流放循州。
“孝”与“法”的分歧显然未能通过唐宪宗时期的廷议讨论而得到实际有效的解决,宪宗之后,朝廷官员对于孝子复仇杀人案的判决,依然处在各执一端的争执中。在唐穆宗时期发生的一起孝子杀人案的量刑判决中,居然出现了官员因为“孝治”与“法治”的争议而遭贬职的现象。
据《新唐书·王彦威传》记载:兴平县百姓上官兴,杀人之后逃之夭夭,官府抓不到他本人,居然囚禁了他的父亲。上官兴听说以后,不忍父亲替他受罪,就跑回县衙自首。京兆尹杜悰和御史中丞宇文鼎认为,上官兴主动投案自首来免除父亲的牢狱之灾,是一种孝行,可以劝化风俗,建议减免他的死刑,从轻发落。而谏议大夫王彦威则认为:杀人者死,这是历代先王量刑执法的基本原则,杀人偿命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赦免杀人犯死罪,无异于鼓励他人纷纷效仿,长此以往,国家如何治理臣民百姓?又置法律的威严于何地?
这件案子本来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杀人亡命案,但杀人者上官兴最后却为解救父亲的牢狱之灾,义无反顾地归案自首,这一选择使他从一个杀人逃亡者摇身一变,成为舍生救父的典型孝子,由此再次引发了“孝”与“法”的强烈冲突。京兆尹杜悰和御史中丞宇文鼎显然主张屈法申礼,对杀人者以孝宽之,彰显孝行,树立典范。但谏议大夫王彦威认为如此一来会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主张对上官兴依法处死,以正纲纪。双方对“孝”与“法”的侧重不同,也各自有其道理,各不相让,因此久久争议不下。最后由唐穆宗亲自定夺,选择了徇孝屈法,下诏免除上官兴的死罪,处以流刑。而不识时务,继续“据法力争”要求按律处死杀人者的谏议大夫王彦威,却落得一个惨遭贬职、调离京师的下场。
这一案件虽然不属于孝子复仇,但同样也引起争议并导致朝廷官员遭贬,致使朝野震动,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其判决涉及“孝”与“法”二者孰轻孰重的取舍问题。当最高统治者立足根深蒂固的儒家重孝传统,而选择徇孝屈法时,法律的威严及标准便会大打折扣,难以使人信服,《唐律疏议》“以刑止刑,以杀止杀”的立法精神更显得苍白无力。看到诸如此类案件处理中存在礼法冲突,以及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得不感慨在人治胜于法治的封建社会里,儒家关于“礼”的说教对于法律的最终实施,影响何其大!所谓“万世无常法”就是说的这个道理吧。
唐代的法律既是中国封建律法的集大成者,又是中华法系的典范法典,更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这种礼法结合的关系不仅应用于立法,还贯穿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孝”的维护和弘扬。当“孝”与“法”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客观的法律制度将不再完全发挥其作用,最终的裁定权就常常落在最高统治者手中。他们基于“孝治天下”的治世动机,在具体的断案过程中,或者以孝枉法,或者徇孝屈法,努力使礼与法集于一体,起到教化百姓、维护统治的作用。这为后来历朝历代的执法判案提供了借鉴,也对中华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规范化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