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律人(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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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隋唐时期“情 理 法”的冲突(5)

如《新唐书·孝友传》记载,唐高宗时期的元让,经过科举考试得到做官的机会,却以侍奉生病的母亲为由,拒绝出仕。他的母亲去世后,高宗感其孝悌卓越,不断提拔重用他,并让其辅佐太子,当时的武后见了他之后也称赞道:“卿孝于家,必能忠于国,宜以治道辅吾子”。再如裴敬彝,对母亲十分孝顺,并且其兄弟八人都以孝闻名乡里,得到朝廷的旌表,世称“义门裴氏”。这些孝子孝行都得到了统治者的肯定和鼓励,将其载入史册,为后世之民树立了行孝的典范。

这样来看,似乎所有的孝行都能得到统治者的肯定。事实真的如此吗?我国封建社会具有极强的家国同构性,统治者宣扬孝子、孝行,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移孝作忠、稳定“家天下”的皇权政治,可并不是所有的孝行为都能满足统治者的这一目的,一旦个人、家庭与国家的关系产生矛盾冲突时,某些孝行为就不再得到统治者的肯定,反而会受到处罚。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孝行为都会得到封建国家的承认与肯定。

敦煌《文明判集残卷》中的一个案例就极具代表性。有一个叫秦鸾的人,他的母亲常年患病在床,因为家里实在是太穷了,没有能力继续医治母亲的病,于是他便想到了求佛祖保佑母亲早日康复(这种想法在如今一些“无神论者”看来有些荒诞可笑,可在当时佛教对许多人尤其是对中下层百姓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他们常把现实中的苦难反映给佛祖,希望佛祖能够显灵施以援手)。如何才能求得佛祖的帮忙呢?秦鸾想要做“斋像”祈福,可是做“斋像”所需的钱从哪里来呢?家里实在连一文钱也拿不出来了,无计可施之下,为了筹钱,秦鸾居然去做了“梁上君子”,不料在偷窃时被人抓住。

小羊有跪乳之义,乌鸦有反哺之恩。子孙长大成人后,自然有义务也应该尽自己最大所能去赡养祖父母、父母等至亲尊长,使之“供养无阙”,这是最基本的孝道。如前文所述,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秦鸾虽然贫困到无力供养病母的地步,但如果因此而放弃赡养的责任,实际上也是不孝之举,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出人意料的是,此案中,秦鸾居然通过偷窃来筹得钱财,“以为斋像”为母亲祈福,从伦理道德上看,为了供养母亲,宁愿将自己陷入不义的境地,实在称得上是孝子;但从法律上看,秦鸾的这种行为又的确是犯了盗窃之罪,依照唐律中“诸盗窃,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的规定,理应依法进行惩处。案子到底该怎么审怎么判,这可难坏了负责此案的司法官员。

再三权衡礼法之后,司法官员给出了一个基本的判断:“据礼全非孝道,准法自有刑名。”也就是说,这位司法官员认为,秦鸾的这种行为按照“礼”的要求也并非完全就是孝行,他想要做“斋像”为母亲祈福保佑,不一定要通过偷盗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其他正当的渠道来筹钱,比如向他人借钱或者给人家做工取酬,等等。为祈福而跑去盗窃,结果还被抓获,不仅给父母丢人,还陷佛祖于“罪根”的境地。因此,从减少和制止犯罪的角度出发,此案最终的审判结果是将秦鸾按盗窃罪依法处置。

也许秦鸾不是没想过去借钱或者做工取酬,但母亲的病情不能再拖下去了,而盗窃在他看来是能够快速筹钱的一种方法,也许他还有什么别的隐情。无论如何,秦鸾为尽孝道而身陷法网,其遭遇值得同情,但“准法自有刑名”,必须给予他适当的处罚,否则以后人人效仿,以“行孝”之名行盗窃之实,非但不孝,整个社会还将毫无法纪可言,乱作一锅粥。因此,从稳定社会秩序的大局出发,司法官员对于秦鸾的最终裁定是完全正确的。

道德有孝与不孝的判断标准,而法律也自有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道德上的同情并不能完全代替法律的裁判,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其矛盾冲突也时有发生。虽然封建统治者早已认识到儒家所宣扬的孝道对稳定统治有强大的作用,大力推行“孝治”,并且援礼入法,将道德范畴的“孝”规范写进法律条文,但也不是毫无原则地肯定一切孝行,最终目的还是为稳定统治而服务。当孝子孝行与国家法律产生矛盾,给社会带来某种不稳定因素时,统治者必然会在道德与法律都可接受的范围内,惩前毖后,作出一定的处罚。这样一来,既可以顾全孝子之心,又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真正达到“孝治”天下的目的。

十、隋唐孝女复仇获免罪

虽然唐律中体现出了浓厚的儒家孝道伦理倾向,但“孝”与“法”毕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施政手段,二者在共同维系封建王朝统治秩序的同时,难免会出现矛盾冲突,当一个人因为尽孝道而违犯法律时,统治者是因孝宥之还是以法治之?显然,秦鸾因为赡养病母而行窃,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与其遭遇不同的是,一些因“孝”杀人或者为血亲复仇者,却得以免死减刑,甚至得到嘉奖。只要杀人者的动机或目的是为了尽孝道,历朝的统治者往往本着儒家“志善而违于法者免”的人伦道德原则,对杀人者法外开恩,重罪轻罚,甚至不罚。

《隋书·列女传》记载了孝女王舜为父报仇的故事。她的父亲王子春,因为与其从兄长忻有嫌隙,居然被长忻和他的妻子谋杀致死。当时王舜只是一个年仅七岁的小女孩,还有两个妹妹,一个五岁,一个才两岁,姐妹三人孤苦无依,只得寄居在亲戚家里。仇人还在逍遥法外,王舜心里从来不敢忘记杀父之仇,时刻想着报仇雪恨,可无奈年幼的妹妹无人照看,她只得先尽心尽力地抚养两个妹妹长大成人,再作打算。

时光荏苒,姐妹三人终于长大成人,压抑在王舜心头多年的复仇之火越来越旺。她对两个妹妹说道:“我们没有兄弟,因此直到今天还没有报杀父之仇。我们虽然是女子,难道就不能为父亲报仇吗?”于是,一天夜里,姐妹三人手持刀具翻墙而入,将长忻夫妇亲手杀死。告慰了父亲在天之灵后,姐妹三人到官府自首,争相把罪责揽在自己身上,州县的长官都不知道这个案子该如何处理,于是就把情况上报给了朝廷,隋文帝听说之后,也被她们的孝行所感动,最后居然赦免了她们的罪行。

不仅隋代如此,唐代更是如此。《旧唐书》记载:孝女贾氏,濮州鄄城人。十五岁的时候,她的父亲被人害死。她年幼的弟弟强仁长大后,去为父亲报仇,手刃仇人,还将其心肝取出,拿到父亲坟前祭奠。之后,强仁到官府自首,法官认为他取人心肝太过残忍,将其判处死刑,贾氏女得知以后,向官府上诉请求自己一力承担所有罪行,代弟弟去死。唐高宗非常同情贾氏姐弟的遭遇,同时也被他们的孝行所感动,亲自下旨免除了姐弟俩的罪行,并且为防止姐弟俩再遭人报复,还将其接到洛阳居住。

如果说贾氏还只是替杀死杀父仇人的弟弟抵罪的话,孝女卫无忌则亲手用砖头打死了杀父仇人。卫无忌,绛州夏县人,她的父亲被乡人卫长则所杀。当时,卫无忌只有六岁,母亲在父亲死后就改嫁了,自己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随着年龄的增长,卫无忌越来越想为死去的父亲报仇,她知道自己堂伯父经常举行宴会来宴请乡里,而杀父仇人卫长则也常去参加,于是她就在宴会上找到了机会,用砖头将卫长则活活打死,报了杀父之仇。事后,她就到衙门自首,并且说:“如今我大仇已报,也知道自己触犯了国法,请大人依法处置我吧!”巡察大使、黄门侍郎(皇帝近侍)褚遂良被卫无忌这种无畏无惧的孝行所感动,就将案情禀告了皇帝。结果,唐太宗也对卫无忌的忠孝节烈大加赞赏,下旨免其罪责,将她迁到雍州(今陕西省地区)居住,并且赏赐田宅,命令州县长官以厚礼操办她的婚事。

像这类子女为尽孝心报父仇而杀人的司法现象在相关文献中的记载不绝如缕,法官或统治者常常不按当时的法律对这些杀人者进行惩处,而总是给予赦免和褒奖。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没有任何一条司法刑律明确规定因“孝”杀人可以减刑免死,恰恰相反,“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是历代立法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唐代的法律更是以严密、完备而著称于世,为何却往往对孝子孝女报仇杀人案网开一面呢?

这无疑又是“孝”与“法”的冲突表现,追根溯源,儒家思想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礼记·曲礼》中明确提出:“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春秋公羊传》中也说:“子不复仇,非子也。”于是,“为父报仇”成为儒家对孝道的要求,貌似成为一种正义的行为,一直受到倡导。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法者遇到孝子(女)复仇案往往会在依法办事与法外开恩间犹豫不决,不敢轻易判决断案,通常的处理办法就是把案情具册成文上报朝廷,请皇帝亲自裁定。而隋唐时期的多数君主,如隋文帝、唐太宗、唐高宗、唐宪宗等都置司法刑律于不顾,以牺牲理性的法律规定为代价,迁就孝道人伦,免除杀人者死罪,甚至给予嘉奖,尤其是对孝女而言,一介女流为尽孝道,能够有如此胆略,更让一些封建统治者赞赏有加。

于是,在“孝”与“法”的冲突中,儒孝人伦传统再一次打败了法律制度的威严,这实质上是最高统治者在不影响国家统治的前提下,以孝屈法,使儒家伦理孝道得以凸显,孝子(女)杀人尽孝在很大程度被视为符合人伦孝道的正常行为。封建法律的理性被“孝治”伦理所扭曲异化,丧失了它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由此造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法网恢恢,疏而可漏”的特有现象。

虽然唐律中没有关于复仇杀人该如何处置的规定,但却极力严惩“私和父母仇”的行为。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人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也就是说,父母之仇一旦不经官府而私下和解就要受到处罚。唐穆宗时期,有一个叫曲元衡的人,曾经做过率府仓曹(管理仓库、田园、市肆之事的官),他杖杀了百姓柏公成的母亲,而柏公成接受了曲元衡的钱财,隐瞒母亲的死讯,不向官府告发。事情败露后,刑部郎中裴潾认为:“曲元衡擅自施暴将人打死,岂能容于常理。而柏公成居然以母亲的死来谋利,收受人家钱财,隐瞒母亲死讯,违背天理,必须予以严惩。”最后,皇帝下旨,曲元衡被处以杖六十之后配流(到流放地服苦役),柏公成按照法律规定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