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孝友传》中记载:张志宽,蒲州安邑人。平时待父母十分孝顺,隋朝末年,其父去世后,他因过度哀伤而盐米不进,瘦得只剩一把骨头,当时的乡里百姓都纷纷称赞他的孝心。在那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他的这片孝心还打动了狡黠多变的军阀王君廓,“独不犯其闾,邻里赖之而免者百余家”,保护了乡里免受王部的侵犯。唐朝建立后,张志宽担任里正(县下一级行政单位的长官),有一天突然匆忙地向当地的县令告假,说他的母亲得了急病,请求马上回家探望。县令觉得奇怪,问他怎么知道自己的母亲病了,他说:“平时我的母亲一旦有不舒服,我也会觉得不舒服。刚才我突然感到一阵心痛,于是知道母亲患病了。”县令一听大怒,训斥他说的是妖妄之辞,怎么能凭自己心痛就判定是母亲病了呢?将其下狱,但为了验证真伪,这个县令还是派人去查验张志宽母亲的状况,这一查不要紧,他的母亲居然真的得病了,这次县令大人虽然觉得惊奇却也不得不信了,就安慰了张志宽一番,准假让他回去了。过了不久,张母亲去世了,张志宽“负土成坟”(即背土筑坟,古时认为这是一种孝义的行为),并在母亲的坟墓旁边结庐居住,亲手种植了千余株松柏,为母亲丁忧守制。唐高祖听说了他的孝行之后,专程派人前来吊唁慰问,并授予他员外散骑常侍的官职,表其门闾。
通过对“居丧违礼”这种不孝行为的重罚,唐律将守丧制度完全法律化,在百姓中牢牢树立起为父母依礼守丧的观念。而通过对感天动地的孝子、孝行的大力彰表,统治者也向世人传达了一个讯息,即政府鼓励、支持行孝,于是终唐一代,孝行楷模层出不穷。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的不同处置,可见《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将法律与礼教功能完美地合二为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守丧制度的法律化有效地维护了家族中父祖尊长的尊严与地位,虽然不可避免地培养了一批封建礼教的卫道者,造成愚忠愚孝和沽名钓誉的现象,但这正是封建统治者推行孝治天下所乐见其成的。
当然,并不是所有“居丧违礼”的行为都会遭到法律的惩罚,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前文提到过的“夺情”,这只是针对某些对国家政事有重要影响的官员而言,皇帝特命将其服丧期缩短为象征性的27天或者36天,以示对官员的优待之情,这种情况就不适用于关于守丧的法律规定了。被“夺情”的官员,可以从事一般的公务活动,但在朝集、庙祭等重大活动和私人生活方面仍然有诸多禁忌,必须遵循相关礼法、律令的规定,比如不能参加吊丧、贺喜、宴饮,等等。
“夺情”在唐代甚至历朝历代都不是一种常制,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和皇帝的需要。表面看来,父母去世理应在家服丧丁忧,却又因为皇命而起复出任官职,忠与孝、礼与法看起来似乎背道而驰,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家国一体,家是国的缩小版,国是家的扩大版,皇帝才是“万民之父”,为皇帝效命亦是一种孝,为国家出力就是忠,“夺情”制度将二者合二为一,使“孝”成为一种统治工具来为统治者服务。
七、白居易母亡作诗遭贬官
唐律中对于“居丧违礼”加以严惩的法律规定必然能使一些不孝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有些时候,这种过于维护纲常名教的法律制度往往被有心人利用,成为打击异己、攻击政敌的有力工具,就像前文提到过的李贺,被忌妒其才华之人利用“避父母名讳,不得冒荣居仕”的法律规定,断送了大好前程。与他的遭遇相似的还有唐朝另一位大诗人——白居易,所不同的是这次有心人利用的是唐律中对于“居丧违礼”的规定。
白居易(772~846)天资聪颖,又勤奋好学,但因为家里太过贫穷,直到二十九岁才进士及第,步入仕途后曾任秘书省校书郎、进士考官,后被授予翰林学士。初入官场的白居易有一颗积极炽热的心,他想用自己的笔来报效朝廷。这时候的唐朝经历了“安史之乱”,再难重现往日辉煌,宦官当道、政治腐败,社会动乱。有鉴于此,白居易如初生牛犊一般,创作了大量针砭时弊的诗歌,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秦中吟》十首和《新乐府》五十首,这些诗真实反映了当时的民间疾苦和黑暗的社会现实,锋芒毕露,不可避免地得罪了一些妄想粉饰太平的权贵人士。但也由此引起了唐宪宗的注意,被提拔为左拾遗(类似于现在监察部门的官员),白居易自然十分感激,想作出一番事业以报圣恩,每当朝廷商讨重要问题时,这位大诗人总是身先士卒,把别人不敢说的问题通通说出来,这更使许多官员对他咬牙切齿,恨不能找机会将这个不识时务的年轻人除掉。
元和六年(811),白居易患有精神失常的母亲在长安赏花时,一不小心跌落井中身亡。按照当时为父母守丧的规定,白居易解官回到故乡丁忧三年,元和九年(814)冬,闲居三年的白居易回到长安,出任太子左赞善大夫(相当于太子府的办公室主任)。这位大诗人的工作热情并没有因在家闲了三年而减退,相反,他在故乡憋了整整三年,如今再次入仕,有太多的想法要表达,工作热情比三年前更加高涨,该说的不该说的总想插上几句,使他的同僚们愈感不满。元和十年(815),当朝宰相武元衡和御史中丞裴度遭人暗杀,武元衡当场身亡,裴度则身受重伤。在首都长安城发生如此大事,当时掌权的宦官集团和旧官僚集团居然置若罔闻,不进行处理,这可气坏了义愤填膺的白居易,于是他便第一个给唐宪宗上疏,要求尽快缉拿凶手,以正法纪。三年前,他是左赞善大夫,是个该说话能说话的官;而如今,他是辅佐太子的官员,一般的朝政和他已经没有太大的关系,这位大诗人显然还没有适应自己身份的转变。但是对于那些早已将他视为眼中钉、肉中刺的掌权者来说,铲除异己的机会终于来了。
先是有官员上疏指责白居易“越职言事”,说他身为东宫的官员,却抢在谏官之前讨论政事,是一种僭越行为,因此将其贬为了江州刺史。显然对于这一结果,被他得罪过的官员并不满意,“你不是喜欢作诗讽刺我们吗?那就让你尝尝自己写的诗的苦头”,想必当时的权贵一定有这种想法,于是又有人提出了新的罪证,说他的母亲因赏花堕井而死,他居然还在守丧期内作《赏花》和《新井》两首诗,实在是有伤名教礼义。虽然唐律中没有具体关于在丧期内作诗该如何处罚的规定,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抓住机会的权贵们就是揪住这一点不放,更有落井下石之人,说像白居易这种毫无心肝的人就不配做地方的父母官,于是,将他由江州刺史贬为江州司马。
在为母亲守丧期间吟诗作赋,看似着实不孝,也有违唐律中要求子女依礼守丧的规定,因此而遭贬官似乎也无可厚非。如今《赏花》和《新井》这两首诗的原文具体是何内容,我们也无从得知,也许身为诗人的白居易只是无以排解丧母之忧,只能作诗以寄托哀痛之情,来祭祀因赏花堕井而亡的母亲,实际得罪那些权贵的还是白居易的刚正不阿和他那些针砭时弊的讽喻诗。正所谓鸡蛋里挑骨头,出于种种政治原因,原本用来规范子女守丧制度的法律规定被有心人利用,成为其“甚伤名教”的把柄,使白居易终遭贬黜,成为我们所熟知的“青衫湿”的江州司马。
可见,为统治者“孝治天下”服务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孝行、惩治不孝,维护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纲常名教,同时在官场之中,还会被某些极其熟悉法律条文的官员利用,借以打击政敌。即使造成冤假错案,被害人也百口莫辩,因为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看起来都违背了礼法对于“孝”的要求,这在“百善孝为先”的封建社会可是十恶不赦之行,自然也就不会得到道德与法律的宽宥。
八、河南尹李杰判妇人诉子不孝
“不孝”之罪,在中国古代属于亲告罪,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类案子一般要由父祖长辈主动向官府告发,官府才会立案审理,不告不理。骨肉亲情之下,若非忍无可忍,又有哪一个父母忍心将自己的子孙亲手送入牢狱呢?因此,一旦有这类案件发生,绝大多数被告的子女都会被认为是大不孝之人而受到责罚,但有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例外。
《新唐书·李杰传》中记载了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寡妇有告其子不孝者,(李)杰物色非是,谓妇曰:‘子法当死,无悔乎?’答曰:‘子无状,宁其悔!’乃命市棺还敛之,使人迹妇出,与一道士语,顷持棺至,杰令捕道士按问,乃与妇私不得逞。杰杀道士,内于棺。”显然,这是一桩母亲诬告儿子的案件,流传甚广,在《隋唐嘉话》和《棠阴比事》中都有收录。
据史书记载,李杰是唐初的一代名吏,这件案子就发生在他任河南尹(河南府的长官)期间。当这个寡妇到官府状告说她的儿子不孝顺时,被告的儿子只是在一旁哭泣也不为自己辩解,只说:“是我对不起母亲,死也甘心。”既然连被告的儿子都承认自己有罪了,那按理说这个案子就可以按“不孝罪”判处了,可李杰怎么看都觉得这个儿子不像是妇人所说的那种不孝之人,案子必定另有隐情。于是,他再三询问具体情况,可告状的妇人始终坚持是自己的儿子不孝在先,让法官杀死自己的儿子。李杰只好假意应下,让她去买棺材准备来领取儿子的尸体,并派人偷偷地跟在这位母亲后面。
结果,妇人一出门就对一个道士说:“事情已经了结了。”很快,棺材买来了,李杰希望这个妇人能够有所悔悟,但她还是坚持要处死自己的儿子,这时李杰派人将躲在门外的道士捉了进来,道士很快就将实情和盘托出,原来是这个道士和妇人有私情,因为屡屡被妇人的儿子所妨碍干涉,这两人怀恨在心,于是就想出了诬告儿子之计,欲除之而后快。真相终于得以大白,于是李杰当场下令杖杀了道士,将其尸首放在买回来的棺材内,令人抬了回去。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此案中的母亲为了自己与道士的私情,居然想置亲生儿子于死地,实在令人大为不齿。而被寡母告到官府的儿子却恪守孝道,即使被母亲诬告为不孝死罪之后,也没有吐露半分母亲与道士的丑事,实在是过于逆来顺受。一般来讲,“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一旦父母将子女以“不孝罪”告到官府,第一反应便是子女一定做了大逆不道的事情让父母无法容忍,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也就自然偏向于告状的父母。如果不是审理此案的李杰明察秋毫,使真相大白,很可能就以“不孝罪”错杀一个真正的孝子了。
与母亲有私的道士被杖杀了,那这个“无良”母亲的结局呢?《棠阴比事》的记载与《新唐书》略有出入,在《棠阴比事》中,结果是李杰下令将道士与诬告儿子的寡母同时杖杀,命孝子“以棺载母丧以归”,而《新唐书》中却没有关于任何处罚寡母的记载。从法律角度来讲,依据《唐律疏议》:“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者,曾、玄妇妾亦同,及己之妇妾者,各勿论。”的规定,这位诬告儿子的寡母没有收到任何处罚也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从人情伦理方面来讲,这位孝子即使被诬告致死也要袒护其寡母,如若法官将寡母杖杀,又如何能全孝子之心呢?因此,笔者认为《新唐书》中的记载更加合情合理一些。
《唐律疏议》对不孝罪的界定,无非是想通过法律手段去协调家庭关系,使父祖长辈与儿孙晚辈在各自的法律范围内彼此约束,以维持较为稳定的家庭秩序和社会安定。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唐朝统治者运用法律武器对“不孝”言行的严格规范和约束,使得父母占据了绝对的主动权,子女则处于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控制下,对父母唯有绝对的顺从。法律赋予的这种主动权是为了有效地保障父祖长辈在遇到疾病或者晚年时,能够得到子孙较好的照顾,也是为了树立父祖长辈在整个家族中的绝对权威和尊严。
难以想象的是,居然有像上述案例中的“无良”母亲,漠视骨肉亲情与法律尊严,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妄图置自己孝顺的儿子于死地,都说“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看来也并非如此,虽然最后她可能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但也一定会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唐律对孝行为的保护和对不孝罪的惩罚,是为了传布孝行,晓谕孝道,却不想总是被一些有心人利用去陷害他人,如果没有像李杰审案中的精心剖断,就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惩恶扬善而存在的,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往往出现偏差,如何确保法律真正发挥其作用,也是当今司法实践中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九、秦鸾行盗取资财奉病母
终唐一代,统治者们不遗余力地推行孝治天下,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大力提倡孝行孝道,不仅给予孝子们以物质和政治上的优待,还往往将其载入史册,名垂于世,正所谓“唐受命二百八十八年,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闾巷刺草之民(平民百姓),皆得书于史官。”唐代史书中关于孝子孝行的记载比比皆是,可见唐代对于孝行的重视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