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律人(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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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明清时期的孝与法律(4)

存留养亲制度在标榜“以孝治天下”的封建社会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历来也是饱受争议的一项制度。一方面,虽然有严密的法律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现象仍旧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古代法律对平等基本定义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存留养亲制度显然违背了这一平等原则,甚至会让一些人仗着自己家有老疾或者是孀妇独子就肆意妄为,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滋生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儒家思想统治地位动摇,加之存留养亲制度自身的种种弊端,已不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最终在清末修律中被彻底废除。

存留养亲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早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基础,但这一制度是中国儒家孝道文化植根于封建法律的结晶,它所体现出来的人性化特点和孝道观念对我们今天的司法实践仍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六、承祀制度的形成

乾隆二十一年(1756),将清律中的“存留养亲”改为“留养承祀”,在现代的许多材料中也常常将留养和承祀作为一项内容研究。实际上,笔者认为留养更加注重对老疾尊长的赡养,而承祀则是为延续家族香火而对犯罪之人(应判死刑的人)进行变通的一项制度。虽然早在汉代的司法实践中就出现承祀思想,但直到清代雍正年间承祀制度才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渐渐与存留养亲制度合流,成为我们现在常说的“留养承祀”制度。

儒家学说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这一思想,在标榜“以孝治天下”的封建社会里流布广泛,政治、法律、民俗无不受其影响。时至今日,还有许多人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将养儿防老作为人生头等大事,说别人断子绝孙会被视为一种恶劣的诅咒。中国封建法律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便出现无子许妻入狱的现象,经过不断发展,到清代形成了承祀制度。

《后汉书·鲍昱传》记载:东汉光武帝建武初年,鲍昱任沘阳县(今河南泌阳县)县令。县里有个叫赵坚的人因为杀人被判处了死刑,得知这一消息的赵坚父母来到官府,扑通一声跪在地上就向鲍昱苦苦哀求:“大人,我们都已经七十多岁了,就这一个儿子,还没抱上孙子呢,您怎么能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绝后呢?求您给我儿子一条活路吧!”鲍昱觉得这两位老人实在可怜,但赵坚犯的是杀人罪,死罪难免,如何是好?他突然想到,既然两位老人想要孙子,那让赵坚的妻子也随之入狱居住不就可以了吗?于是便“许其妻入狱”,并命人打开赵坚的刑具,让他们夫妻俩同宿于狱中,直到赵坚的妻子怀孕生子,才处死赵坚,也算圆了老人家延续香火的愿望。

《晋书·乔智明传》也有类似的案件:西晋惠帝时,张兑为报父仇杀人,被判了死罪。家里只剩下年迈的母亲和刚结婚不久的妻子,当时的县令乔智明见张兑家中寡母孀妻,一旦处死他可就真的断了张家香火。出于怜悯之心,乔智明故意拖延案件的处理,并暗中允许张兑的妻子入狱与其同居,一年以后,张兑的妻子在狱中生下一个男孩,而此时恰逢大赦,张兑也被免除了死刑,可谓双喜临门。

从史料记载来看,承祀思想最迟在汉代的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出现。但这种无子许妻入狱的做法在当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完全是司法官员出于对儒家孝道伦理的遵循,凭借手中权力对犯罪之人的法外施恩。但这种拖延案件处理、擅自作主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反而被誉为“仁政”之举,大受褒扬,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香火传承问题的重视。

清朝雍正四年(1726),发生了“吕高杀死胞兄吕美”一案,雍正皇帝曾经亲自过问此案,并下旨称:“一家只有兄弟二人,父母尚且健在,如果弟弟殴打哥哥并致其死亡,父母在老疾无养的情况下,可以准许弟弟留养侍亲;但若是父母双亡,发生了弟殴兄致死的状况,一旦弟弟被执行死刑,那这一家可真的是断绝香火了,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遇到这种案件时一定要酌情处理啊!”

朝廷官员见皇帝都对此案如此重视了,便连忙召开了九卿会议,最终会议的结论是:“如非争夺财产,并无别情,或系一时争角互殴,将胞兄致死,而父母已故,别无兄弟,又家无承祀之人,应令地方官据实查明,取具邻保,阖族、保长并地方官印甘各结,将该犯情罪于疏内声明、奏请,如准其承祀,将该犯免死,减等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存留承祀。”就是说如果兄弟间并非因为争夺财产等原因,在斗殴中失手致一方死亡的,家中父母已故并且没有承祀之人的情况下,经过官府查证,可以允许留养承祀。雍正帝将这一结论纳入《大清律例》“存留养亲”条附例中,承祀制度由此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

雍正十一年(1733),清朝又将弟杀胞兄允许留养承祀的成例推广到夫杀妻的范围,定例:“夫殴妻致死,并无故杀别情,果系父母已故,家无承祀之人,承审官据实查明,取具邻保,族长甘结并地方官印结。将应行承祀缘由于疏内声明、请旨。如准其承祀,将该犯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存留承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弟殴胞兄致死,还是夫殴妻致死,犯人要想申请存留承祀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1)父母已故。这是首要条件,否则就不得按承祀办理。(2)只有弟殴胞兄致死、夫殴妻致死这两种情况才可申请承祀,如果弟弟是因为争夺财产打死兄长,或者有残害尸体等严重情节的就不允许存留承祀。(3)除犯罪之人以外,家里没有承祀之人。罪犯要满足没有胞兄弟,也没有儿子、侄儿等男性后裔的条件。(4)是否承祀最终要取决于上意。发生这类案件,地方官要向皇帝报告具体情况,如果凶犯符合前三个条件,并经过邻居、族长、地方官查证属实后,皇帝再亲自决定是否准予存留承祀。

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弟杀胞兄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承祀制度居然准许这样的凶犯存留承祀,这使许多人特别是士大夫们接受不了,因此乾隆十三年(1748),朝廷根据陕西巡抚陈宏谋的奏请,将弟杀胞兄准其承祀的定例删除,但夫杀妻存留承祀之例依旧保留,从此承祀制度成了夫殴妻死的专条。一直到清末修改律法时,承祀制度与留养制度一起被废除。

承祀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上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最重要的是孝道,孝道的核心便是尊老事亲。东汉经学家赵岐曾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作注:“不娶而绝先祖之祀也,不孝。”清朝统治者入关后接受儒家学说,大肆宣扬以孝治天下,而留养承祀制度就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教化万民对爱新觉罗家族尽忠,维护其江山永固。

七、颁布圣谕明定“孝治”

儒家思想之所以被历代封建统治者奉为万世不变的经典,是因为它是以忠孝为核心的上自君王、下至百姓共同尊奉的伦理道德规范,清朝入主中原后选择儒家学说作为官方哲学,就是看到了这一学说在维系人心、巩固统治方面的巨大作用。于是,为了恢复和强化传统的社会秩序,稳固自己的统治,清朝统治者大兴教化,在推行儒家孝治伦理的前提下,又结合本朝实际,颁布了“六谕文”、《上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等独有的理论,作为宣传“孝治”的基础。

早在顺治九年(1652),顺治皇帝就借鉴明朝教化之道,将明太祖朱元璋的“圣谕六言”:“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钦定为“六谕文”,颁行八旗及各省,作为教化臣民的准则,清人认为“这六句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烈士、孝子、顺孙皆由此出”(《大清会典事例》),实质上这六条满足了统治者期望臣民“移孝作忠”的要求。

清朝入关之初,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收买汉族人心,但当时的圈地、逃人法、剃发令等政策,不断激化着满汉之间的民族矛盾,导致各地的抗清斗争此起彼伏。到康熙皇帝即位时,他深知仅仅依靠武力和刑罚是无法坐稳这个天下的,这位对汉族文化颇有研究的满族皇帝,早已认识到孝和忠对于统治者的意义,要想使汉族人对他们眼中的异族政权尽孝尽忠,在更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传统儒家学说的温情教化,而并非是冷冰冰的国家暴力。

关于教化与刑罚的本末关系,康熙皇帝曾说:“朕维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他认为造成当时社会风俗日敝、人心不古、百姓犯罪的真正原因是教化的缺失,因此要“尚德缓刑,化民成俗”,借助汉族传统的儒家孝道伦理,继续对百姓加强教化。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于康熙九年(1670)在“六谕文”的基础上又颁布了《上谕十六条》,其具体内容是:

1.敦孝悌以重人伦2.笃宗族以昭雍穆

3.和乡党以息争讼4.重农桑以足衣食

5.尚节俭以惜财用6.隆学校以端士习

7.黜异端以崇正学8.讲法律以儆愚顽

9.明礼让以厚民俗10.务本业以定民志

11.训子弟以禁非为12.息诬告以全善良

13.诫匿逃以免株连14.完钱粮以省催科

15.联保甲以弭盗贼16.解仇忿以重身命

《上谕十六条》发展了“六谕文”的思想,要求百姓孝亲睦族、勤俭节约、尊师重道、重农务本、讲法明礼、完粮纳税,内容更加详细而全面,几乎涵盖从家庭伦理到社会人际关系,从物质生活到精神追求,从生活观念到法律意识等各个领域,简直就是一套完整的“行为准则”。在颁行之初,康熙皇帝就晓谕八旗佐领及各省督抚下达乡里,切实遵守,他还督促各地方官定期为百姓讲解,务必使他们遵礼守法,不致毁身辱亲。康熙皇帝的《上谕十六条》将教化作为治国的重点之一,对后世影响很大,到他的儿子雍正皇帝时期,又将其扩充为《圣谕广训》,形成了清代“孝治”天下的思想纲领。

康熙末期,由于长期较为宽松的政策,使得社会风气日渐败坏。有鉴于此,雍正即位后,十分重视父亲颁布的《上谕十六条》,以忠孝为核心将其逐条诠释并加以发挥,短短百余字硬是被洋洋洒洒地发挥到近万字,编成《圣谕广训》一书。雍正二年(1724),雍正皇帝将《圣谕广训》下发给直省督抚、学臣,命他们再转发给地方文、武教职衙门,晓谕军民、学生、儿童等通行、讲读。

《圣谕广训》在《上谕十六条》每一条的基础上,都有五六百字的解释,重点以“孝”为核心,对百姓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其实质是“移孝作忠”。从具体内容来看,《圣谕广训》重点以忠孝为中心展开,开宗明义,将孝悌列为十六条之首,陈述了父母养育子女的艰辛,要求子女报恩尽孝。紧接着讲宗族,是注重血缘关系,在此基础上引出地缘关系,将血缘与地缘结合在一起,通过宗族、乡党的教导,使其明白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的关系,这样,违法乱纪的事情就会减少,人伦关系同社会等级制度联系在一起,将孝的含义推而广之,无限扩大,几乎成了一切行为的准则。在“移孝作忠”问题上,雍正皇帝指出:“能为孝子、悌弟,在田野为循良之民,在行间为忠勇之事”,只有孝子才能成为顺民、忠臣。

《圣谕广训》一方面要求做人讲究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安分守法,另一方面宣扬如何具体做人,如要求百姓勤俭节约、尊师重道、重农务本、完粮纳税等等,指出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不应该做,要充当顺民,这是“移孝作忠”政治思想的反映。《圣谕广训》将十六条内容具体化、理论化,涉及经济基础、社会结构等各个层面,表现出中国封建社会儒家伦理政治的特征,向人们传达出以孝治天下的思想。

清朝统治者为了向人们灌输孝治思想,通过不同途径贯彻《圣谕广训》的实施,保证其教化作用。一是宗族传播,《圣谕广训》在民间的传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宗族的祠堂、族谱、义田、义学等来实现的;二是社会教育的传播,主要是乡约宣讲,这是一种面对大众的儒家道德传播模式,从顺治时开始继承前朝的乡约宣讲,到雍正七年(1729)形成制度,逐渐发展为全国全方位的宣讲体系;最后是学校教育的传播,义学、社学、义塾都是针对儿童的启蒙教育,在这些学校传播《圣谕广训》主要是为儒家孝德教化打基础,另外科举考试中要求默写《圣谕广训》,也是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这些途径的传播,《圣谕广训》在清朝此后的二百余年间,可以说是最畅销图书,成为上至官员下至百姓最熟知的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