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伦理化”孝的产生
自古以来,中华儿女执著于孝。孝世代相传,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成长成熟,逐渐内化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一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孝文化已经深深地扎根进了华夏儿女的心灵深处,演变成中国人生活中的伦理道德和人文精神。从传说中的虞舜以孝感天到孝子黄香扇枕温衾,古圣先贤演绎着孝的故事轶闻,让今人不断感动着、学习着、模仿着。
虽然,孝文化中也有不太好的成分,但是,它的优秀成分更加积极地影响着当今社会。比如,“百善孝为先”的观念依然对我们的日常行为有着指引作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文化就是关于孝的文化。孝在华夏大地特殊的土壤和气候下孕育和诞生,并发展成为孝道文化。那么,为什么孝能够在古老而神奇的中华大地上应运而生呢?它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从字源方面来看,“孝”字最早出现在殷商卜辞里面,甲骨文的“孝”字像一个小孩头顶枝叶,金文和小篆的字形比较相似,上半部分像一个伛偻老人,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他认为“孝”字是由省去右下角的“老”字和一个“子”组成的会意字。现代社会的学者们的解释与许慎大体上是一样的,康殷先生在《文字源流浅说》中分析得更加有意思:像“子”用头承老人手行走,用扶持老人行走之形以示“孝”。从这些方面可以归纳出,孝以家族血缘之情为源头,在一般意义上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纯朴的自然状态。
从孝的起源来看,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大体来说,主要有父系氏族公社时代起源说、殷商时代起源说和西周起源说。这些观点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有一定的道理,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来看,父系氏族时代的孝观念应该是比较朦胧的;通过殷代卜辞和商代铭文也可以证明殷商时代孝观念的产生;而孝的基本成熟和大兴应该是在周代,这被众多文献所证实,大多数学者也比较认同这种观点。
其实,孝来源于动物的一种本能,古语说“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据说乌鸦是一种最懂得孝敬母亲的鸟,小时候,它受恩于母亲的哺育,当母亲老了,身体很虚弱,不能觅食的时候,子女就衔回食物,嘴对嘴地喂到母亲的口中,从来不觉得这样做很麻烦,一直到老乌鸦去世为止。羊羔跪乳则是指在羊妈妈精心照顾下的小羊,对母亲说:“妈妈,您对我这样疼爱,我怎样才能报答您的养育之恩呢?”羊妈妈说:“我什么也不要你报答,只要你有这一片孝心就心满意足了。”小羊听后,潸然泪下,“扑通”跪倒在地,表示难以报答慈母的一片深情。从此,小羊每次吃奶都是跪着,以感激妈妈的哺乳之恩。上面提到的都是典型的动物“反哺本能”的情感故事。动物“反哺本能”行为,从古代到现代,史籍中记载了很多。
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人类“孝”产生了,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物质财富相对而言比较充足的时候,才可能产生孝。从原始社会旧石器时期人类的生活状况来看,生产力水平很低,生活很困难是当时主要社会特征。人类过着“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艰难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为了维持个体的生命和种族的延续,甚至发生过“人吃人”的现象。那个时候,当老人体力变得很虚弱,不能进行渔猎、采集活动,成为社会累赘的时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据有关资料表明:在爱斯基摩人当中,当老年人过于衰弱而不能养活自己时,部落迁移时人们就会把他们留下来,用这种方法让老年人们“自杀”,他们的孩子则接受了在食物缺乏时老人不应该成为负担的文化观念,促成了父母的死亡。外部客观条件和人类自身能力限制的双重作用导致了这种现象的产生。在原始社会劳动成果非常少的条件下,要谈行孝,是不可能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新石器初期,也就是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转型的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突破性发展,主要表现在劳动工具的改进——弓箭的使用和金属工具的出现。劳动工具的改进,改变了原始的落后的生产方式,弓箭的广泛使用,使人们在狩猎时,可以捕获更多的飞禽走兽,除了满足食物需求外,尚有剩余,这就具备产生孝的物质条件了。
刚刚产生孝的时候,社会生产力很落后,人们在生产劳动中长期与自然界作斗争,而对其中一些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存在一种既敬又畏的矛盾心理,那时候人们都认为人间一切皆由上天主宰,《诗经》中“率见昭考,以享以孝”的记载,充分说明了孝的原始意义就是人们为祈求平安而进行的一种尊祖敬宗的祭祀活动,这里面包含着浓厚的宗教意味。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孝顺的解释为“尽心奉养父母,顺从父母的意志”。这种后代对老人继承和奉养的关系,远在原始社会,人类还处于蒙昧的阶段就已经产生了。人们在西安半坡村考古发现,成年人死后,先民把他们埋葬在公共墓地。在死者的遗骨旁边,放着日常的器皿、简陋的装饰物,甚至有辛劳所得和有限的粮食,好让他们在死后像生前一样不受饥饿,能安然地生活下去。
到了殷商时期,出现了文字,随着氏族社会中尊老感情和风尚的发展,就有了抽象的文字“孝”。孝字的出现,标志着孝的伦理道德观念初步形成。在这之后,一些古籍对孝也进行了表述,如《尚书·商书·太甲》写有伊尹对汤尹王太甲“奉先思孝”的训示。《战国策·秦策》中载有陈较对秦王讲的商王之子已,“孝已爱其亲,天下人欲以为子”的故事。这个时期,虽然产生了孝的观念并且注重倡导孝道,却还没有形成完整意义的孝道德规范。
到了西周时期,严格的宗法制度使孝的这种原始意义更加明显化,无论大宗小宗都建有用来享祀先祖的宗庙,把祭祀祖先、恪尽孝道看成是维系宗法制度的一种手段。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人多力量大”的重要性,所以,人们又赋予了“孝”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新意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是这种意义最直接的表述,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要把生育子女当作尽孝的基本义务,要不然就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惩罚。
孝的初始意义主要包括尊祖敬宗和生儿育女,是一种源于对自然崇拜和生殖崇拜的宗教伦理。之后,经过历代先贤和统治者的改造和倡导,孝观念逐渐延伸到更广阔的领域,成为一种社会性的道德准则。
二、孝中有“法”
探讨法的起源,就必须从“法”这个单字开始说起。“法”字由“灋”字演化而来。灋字有三部分构成:氵、廌、去。氵,这个结构的寓意是法像水一样平,取了公平、公正的意思。廌为神兽,这种神兽能够辨别曲直,去伪存真。因此我们从词源学意义上可以看到,古人在造字的时候就赋予了法以公平公正、辨别曲直之意。
法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现代社会的一切胚胎都是在作为人类最早社会形态的原始社会中孕育出来的。法是在原始社会逐渐解体的基础上,取代氏族社会世代相传的习惯而产生的。但法诞生于何年何月何日,谁也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直到现在有关中国法的起源仍然局限于一些传说和故事。皋陶的故事就是关于中国法起源的最早的故事。
皋陶,名庭坚,字聩,东夷族人,生于曲阜,偃地,故帝赐姓为偃。他的母系应该是出自帝颛顼,父系氏族应该是少昊一族,传说颛顼之苗裔孙女修吞玄鸟卵而生大业,大业就是皋陶。唐玄宗于天宝二年(743)追封皋陶为“德明皇帝”,即“大唐德明皇帝”,简称“唐德明帝”。
皋陶,与尧、舜、禹同为“上古四圣”,是舜、禹时期的士、士师、大理官,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除此之外,他还是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他为“司法鼻祖”,他的“法治”、“德治”思想,是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受皋陶文化中的司法活动与法律思想影响较大。皋陶还被后人神化为狱神,他辅佐大舜和夏禹理政、治水和发展生产,并为融合夷夏和后来中华民族的形成作出巨大贡献。
把“孝”和“法”联结到一起的是孔子,他把“孝”的思想做了系统总结,并将其作为“德治”的根本。但这并不代表孔子忽略了法的作用。在对小康社会的论述中,我们也看到了孔子在具体的社会治理上主张“刑仁讲让”。“刑”,即“法则”之义。
“宽猛相济”是孔子关于德法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首要是“宽”,这里的“宽”与“猛”相对,是指宽厚仁慈的德治方法。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宽”,前提是要通过加强对民众的道德教育,让民众具有是非、廉耻的道德观念,然后再对他们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戒。孔子在《论语·尧曰》中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如果统治者没有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在他们犯错误的时候,直接就对百姓大开杀戒,这是暴虐的统治。其次实现“宽”,要求统治者在处理具体政务上要“宽”:“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
要想得到广大民众拥护和爱戴,使民心自然归顺,就要实行宽厚仁德的治理措施。但同时孔子也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社会治理只有“宽”就容易导致百姓对政令法纪的轻慢,这时就要以“猛”来加以纠正。因此与“宽”并行的就是“猛”。“猛”与“宽”相反,更多的是指法律惩戒的手段,它对社会和谐有序运行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罚如果不能保证是明确而中正的,就会让百姓不知道应该遵从什么,不知道应该怎么做,进而影响社会秩序安定。礼规范道德社会秩序,乐契合为政以德的心声,政令以一贯穿行政的过程,刑防止社会奸佞层生。礼乐刑政的目的是一致的,与民心契合而呈现祥和的社会气象。当然如果社会治理过于依赖“猛”就会使民众收到残害,于是要再施之以“宽”。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要宽猛相济,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孔子是中国文化的集大成者,他不仅注重通过礼来约束孝,还非常注重通过法律来对孝进行规范。这样,在“礼”与“法”的双重要求下,孝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脉络,也成为积淀。在以孝入法的具体实践上,“亲亲相隐”制度是儒家的一大“贡献”。
三、亲亲相隐制度现雏形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源于儒家的思想理论,也随着儒家的兴盛、衰微而不断变化,尽管朝代更迭,但是亲亲相隐却是历代统治者的共同选择,在这种更迭中亲亲相隐也就不断发生着细微的量变,到唐朝达到了它的第一次质变,唐以后又是一次次的量变,到了清朝又达到了第二次的质变,如此的量变——质变——量变——质变……亲亲相隐制度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阶段特征。
亲亲相隐又称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亲亲相隐在《法学词典》中的解释是“亦称亲属相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通常而言,就是指对一定范围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行为不予以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主要涵盖以下三方面内容:“亲属有罪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对该行为依法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从轻处罚;控告相隐的亲属要处罚,即相互隐匿亲属间的犯罪行为是一项法定义务;特定犯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如谋反、谋叛、谋大逆等重罪除外。”
从我国各个朝代对于亲亲相隐制度的提法来看,人们将亲亲相隐又称之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容隐范围上为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法定谋反、大逆、谋反等直接危害封建皇权的罪名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不能告发,如有违者则被视为“不孝”、“不亲”、“伤情败法”,同样需要治罪。
亲亲相隐思想最早的历史记载出现在先秦时期。首先,《国语·周语》中记载,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卫大夫元恒讼其君一案时说:“夫君臣无狱。今元恒虽直,不可听也。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从这则记载中可以看出,虽然周襄王在某种程度上肯定元恒诉其君行为的正当性,但他认为君臣父子之间的伦理纲常更重要,从而提出了臣、子应当为君、父隐瞒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