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律人(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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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秦汉时期融“孝”入“法”(3)

汉武帝时期的一个著名案例也体现了对“不供养父母”者的严厉处罚。有兄弟二人按月轮流赡养其父,在交替之时,一方攻击另一方赡养不周,致父体瘦,告于官府。董仲舒认为,兄弟赡养其父,互相攻击赡养不周,实属不孝,处以弃市。兄弟二人都被判为有罪了。

(2)举报父母。汉代法律规定,父母犯法,子女不准告发,否则便视为不孝,一般会受到“弃市”的严惩。武帝时衡山王的太子爽因告发其父,被视为不孝而被处死。

(3)诬告父母。汉代法律对诬告父母以大逆不道罪论处。汉景帝前元三年(前154)冬十二月,襄平侯纪嘉之子纪恢说欲谋反事情泄漏后,纪恢说诬告其父纪嘉知情不报,被皇帝以不孝及大逆不道论处。

(4)杀父母。汉代杀父母以“大逆”论处。汉景帝时,有个叫防年的男子,防年继母陈杀死了防年父亲,防年为了复仇就杀死了继母陈,按照当朝律法,杀死母亲应该以大逆论罪。时任太子的汉武帝分析:“继母如母,表面上不及亲生母亲,因为父亲的缘故,就相当于母亲。因为继母无缘无故亲手杀死其父亲,那么他下手杀继母的时候,母子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断绝。因此应该与杀人者相同,不应该以大逆罪论。”最终汉景帝采纳了汉武帝的意见,这虽然不是直接的例证,但从中却可以看出汉代法律中对于杀母为“以大逆论”,处罚极为严厉。

(5)闻父母亡,匿不发丧。《全后汉文》、清代惠栋的《九曜斋笔记》等文献都记载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汉灵帝时,甄邵任职期间,恰好母亲去世,为了不影响自己升迁,就将母亲尸体埋进马棚,升迁后才为母亲置办丧事,事发后被判处禁锢终身。甄邵回到洛阳之后,结果又被兵卒抓起来扔到沟里,用竹笞行刑,并且用帛写上“谄贵卖友,贪官埋母”,挂在甄邵的背上。

(6)服丧期间娶妻纳妾。汉代法律规定,为父母服丧期间禁止娶妻纳妾,否则要受到严厉的惩处。汉安帝元初五年(118),封干(赵王)二弟为亭侯。这一年,赵相上奏他在其父丧礼期间私娉小妾,而且还穿白衣进出司马门,于是被贬为中丘县令长。

(7)服丧期间生子。服丧期间,禁止生子,如东汉时青州人赵宣不出家门,守服二十多年,被乡亲们称为大孝子,州郡也多次聘请他当官。但是,经过查证,赵宣服丧期间生有五个孩子。时任青州刺史陈蕃知道这件事情后大为恼怒,说:“圣人制定礼节,贤达的人就会仿效。然而赵宣却欺世盗名,用假象来迷惑百姓,真是辜负了乡亲们对他的期望。”于是将赵宣治罪。

(8)服丧期间行奸、作乐。常山宪王刘舜生病的时候,王后、太子不侍奉在身边,而是往返城内外,极其不孝。等到常山宪王刘舜死了之后,太子刘勃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骑马作乐,各种娱乐活动一点儿也不知节制。还环城过市,入牢视囚。皇帝知道这件事情后,派人调查王后及刘勃,经查证后,判处重罪。

(9)强奸继母。当时,有个女子告官说她的继子不孝顺,不把她当母亲看待而是当成妻子,经常侮辱她。县令王尊听说后,派遣官吏对其子进行讯问,结果其子供认不讳。王尊说:“法律书上没有怎样判罚把母亲当妻子侮辱的条文,是因为古人不忍将这条法律记录史册。”最后,美阳男子强奸继母,被时任美阳县令的王尊悬之以树,乱箭射死。

(10)非议孝行。孔融因为喝酒后,对父母和孝行的言论有违当时伦理,于是曹操以此为借口将他捉起来处死。

(11)殴辱持王杖者。汉代法律规定,赐给高年的人王杖,与符节具有同等效力。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册》中规定:“吏民有敢骂殴詈辱者,逆不道。”并记载了汝南郡的王安世等人殴辱持王杖者被处死的案例。

四汉初律令对孝的规定

《二年律令》是张家山汉简中的一部作品,是西汉初期颁布使用的一套律令,成为后人了解汉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关于该法律颁布年代,经考察同墓所出历谱是汉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简文中更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规定,而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在吕后元年开始使用,因此《二年律令》的“二年”应该是吕后二年。

《二年律令》简文收录吕后二年(前186)所颁之律(具体律名文中从略)、令(《津关令》)计28种,律名之多,规定之繁实可谓汉初之“小法典”,该律令主体是刑法,也包含许多诉讼制度、行政立法及民事关系方面的内容,多为古籍所缺佚或被研究者忽视的。虽数目繁多,但是还仅仅是汉初律、令之部分摘抄而已,然而今人也可凭此可大体了解汉初律之概貌。有如此繁杂之律令,显然所谓“约法省刑”的说法实有待于进一步的考究,“法律的繁简与疏密,可以反映出立法者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概况,同时也能反映出立法者一定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思想。”《二年律令》的出土证实了史籍所记载的“约法省刑”与实际并不符合,数量繁多的律令很显然已经用明文条款加以约束,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约法”。甚至可以说,汉代将秦代的严刑峻法大体继承了下来,同样建立了庞杂而密集的法律体系,所谓“汉承秦制”,可为明证。

《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孩子犯了“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的罪行,“并且”父母告子不孝,那么孩子就会受到弃市处死的严厉惩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法律将这种“不孝”罪确定为一种由父母发动的“亲告罪”,将家庭伦理引入了法律条文之中,赋予了家庭中尊亲属专有的法律处断权,充分体现了《贼律》中对儒家宗法等级制度的认可,以及对“孝”的伦理价值的维护。

通过对比秦汉法律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相比较而言,秦律中对于殴打父母的行为时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而《二年律令·贼律》中则处以“弃市”的刑罚,从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首先,《二年律令·贼律》中的相关条文在罪名的表述上与秦律十分相似,可以认为《二年律令·贼律》在这里是继承了秦律的相关规定;其次,《二年律令·贼律》在某些相同情况下的处罚要重于秦律的规定,这一点则体现了汉初统治者对“以孝治天下”的儒家法律思想的推崇和提倡,同时也表现出儒家法律原则更加深刻地影响了汉初的法治理念。

另外还规定: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这个条文在内容上是对前条文的补充,是对“不孝子”之妻子的处罚规定,从内容上看,比之于一般连坐犯罪中妻子可以以夫爵享受相应的“爵偿、免除与赎”这样的待遇不同,“不孝罪”的妻子受到了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不能享受上述的优待。从中也进一步体现出《二年律令·贼律》对于“不孝罪”的高度重视,并加重对其处罚的力度,这一点也透露出当时统治者高度重视儒家“孝”的伦理价值观,并把儒家的“孝”的伦理价值感深化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关于《二年律令·贼律》中“不孝罪”的具体运用,《奏谳书》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当时有一女子甲的丈夫丁因为疾病死去,丧棺就放在在堂上还没有下葬。女子甲与丁的母亲素日夜哭丧,围着棺材大声哭泣。结果,女子甲却与男子丙背着丁的母亲素通奸。第二天,素向官府告发甲,最后被判刑。

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观点,这个案例应该是一个汉朝初年的案例,这个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提到了一个重要的名词——故律。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中的注释:“故律,以前已有的法律……”这里所谓的以前的法律应该可以推断为秦律,因为,在汉朝以前只有一个统一的成文法王朝,那就是秦朝,从案例的内容来看,汉初在处理关于这个“通奸”的案件时,将秦律继承制度方面的规定作为案件认定的一个重要基础。但是审判这个案子时并不是完全按照故律,而是在吸取故律的基础上,又引用了律的规定,这里的律明显指的是当时的汉律。

通过分析上述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些法律概念和法律用语方面,汉初继承了秦律的一些规定,同时,在汉律中又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充实和完善,使其更加细致,更加合理:当时的法律中关于“不孝罪”的划分已经比较发达,不仅有“不孝罪”,而且还有“不孝之次”这样的衍生罪名,说明在汉初法律体系中,“不孝罪”已经是相对完善和相对发达了,这些罪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并没有出现过,当然,考虑到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性质可能更加接近于法律摘要,其对秦律的囊括可能不如张家汉墓竹简那样完备,汉律的规定比秦律更加细致这一结论也并非无懈可击,等待以后新的出土文献的问世,这一问题可能能够更加清晰,但是以目前已公布的资料看来,汉律的规定较之秦律是有一定发展。此外,在下面的分析部分中我们还能了解更多法律中的家庭伦理因素,例如妻子与丈夫的关系、妻子对丈夫承担的义务,妻子“欺夫”之后法律的惩处,等等,类似的内容在后世的《唐律疏议》中也有相应的更加体系化的规定:“诸监临主守,于所坚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各又加一等……”

这些内容向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明确的信号:儒家思想中关于家庭伦理的内容在汉初的法律体系中(例如在《二年律令·贼律》中)就已经占有了相当稳固的地位,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充实,而汉初正是儒家法律原则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

五、文帝的“养老令”

文帝“养老令”是汉代养老敬老的一个重要法令。“养老令”实际包含两种养老方式:受鬻法和赐物存问。受鬻法至少在吕后二年就已实行,并在两汉时期一直得到延续;赐物存问则从文帝元年正式开始实施,后任皇帝在重大事件时,也经常赐物存问老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出发;而后者是出于尊重、存问老人的目的。

正确理解“养老令”的关键是“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这一句话。既然米、酒、肉同属赐物,为什么要“赐物及当禀鬻米者”区分开来表述呢?其根本原因是“养老令”中包含两种养老方式:受鬻法和赐物存问。“当禀鬻米者”就是指受鬻法,“养老令”中文帝赐予八十岁老人“每月一石”的真正用意是相对《二年律令》的受鬻法而言,又规定受赐老人的年龄底限由九十岁降低到八十岁,扩大了受鬻法的实施范围;而“赐物”则指赐物存问,文帝对于“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颇感不满,责令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养老令”中赐予八十岁以上老人“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岁以上老人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就是文帝用来存问长老的布帛酒肉之赐。

受鬻法与赐物存问的区别:受鬻法是从解决老人温饱问题出发,按照每月一石米的标准向老人发放,以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而赐物存问是从尊重、存问老人的角度出发,向老人发放一定数量的布帛酒肉等贵重物品表示慰问,并不是按月进行发放和救济的。

“养老令”应正确理解为:汉政府规定八十岁以上(九十岁以下)的老人也享有受鬻法中的每月一石米的待遇,并在岁首(十月)赐予八十岁以上老人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岁以上加赐帛二匹、絮三斤以示存问、尊重。需要指出的是,东汉改在八月赐物存问,《后汉书·礼仪志》云仲秋之月“八十、九十礼有加赐”。

根据《二年律令》与文帝“养老令”,受鬻法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老人赐予每月一石米的制度。政府赐予米“月一石”是备老人食糜粥而用。汉以前,施舍糜粥的做法就已出现,但施舍对象不尽是老人。

糜粥用来养老,一方面由于古人认为食粥可以养胃解气,长期食用对身体有益。由于“嗜粥”,赵章能够晚十天而死,可见古人对食粥养生的重视。不仅如此,汉代还专门设有“主施糜粥之神”,在过年时要时祭祀。“主施糜粥之神”的设立从侧面反映出汉统治者对“施糜粥”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糜粥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有密切关系。老年人牙齿松动,食欲降低,胃的消化功能减弱,饮食糜粥则容易进食与吸收。

并不是什么样的老人都能受到养老令的恩惠,养老令还对赐物对象、执行人员及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令中规定“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此令指对犯过罪以及耐罪以上的老人排除在受赐范围之外,这也符合礼法“老人众多,非贤者不可皆养”的要求。在执行人员、程序上规定县令长亲自检查赐物,九十岁以上的老人赐物由县丞或县尉亲自送到,八十岁以上的则由啬夫、令史亲自送到。其执行情况,由郡守派遣都吏加以监督。

东汉八月行糜粥,与月令相符。东汉皇帝也曾多次下诏督促受鬻法的执行。东汉受鬻法是与赐老人王杖一起进行的,由于老人七十就可以授杖,那么受鬻法规定的年龄标准很有可能又降为七十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