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所有的犯罪案件中,倘若受害者也是独子,清代法律的规定就比较严厉了,一般不允许犯罪者存留养亲。当然还有很多情况下,罪犯是不允许存留养亲的,譬如:杀害兄长和长辈的;存留养亲之后再次犯罪的;不养老、不尊老的不孝子;等等。存留养亲的目的本来是使罪犯的亲老不至于因子孙犯罪而老无所依,但本身就不孝的人,也就失去了这样的免刑资格。
六、代替亲老受刑——一种最为极端的老人特赦制
古代法律制度中,还有一项在现代人看来很不可思议的地方,即子孙可以代替长辈受刑,把本该施行于长辈身上的刑罚,转移到自己身上来,以这种超常规的孝行来感动执法部门,从而使长辈的刑罚得以免除。
中国历史上较早的代替亲老受刑的事件,发生在汉代文帝时期。当时,一位名为淳于意的中下级官员,犯罪被逮捕到京城长安时,他最小的女儿缇萦也随父亲前往,并向皇帝上书,请求代父受刑。缇萦的上书非常具有说服力,她说自己的父亲作为一个小官,廉洁公正,在当地很受人欢迎,希望皇帝给她一个机会,同意她自愿没为官婢。而且,她还说,如果她父亲真的被处罚了,那么使得法律劝人向善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其父亲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就无从谈起了。同时,缇萦强调,既然她作为一个小女子都能懂得这样的道理,更何况是当今圣上呢?
按照当时的法律,没为官奴是很严重的处罚。文帝深感缇萦极为浓厚的孝德,也很难不为她的上书所心动,于是就赦免了缇萦之父。
此后,代父受刑的历史记录非常多。如南北朝时,梁代人吉某之父因奸臣诬告,被判“大辟”之罪,当时仅仅十五岁的吉某,跑到官府擂鼓请命,请求代替父亲受刑。事情上报到梁武帝那里,梁武帝念其小小年纪,就一片孝心,于是宽宥了他的父亲。
宋代陆泽县(今河北衡水一带)一位名为邢超的人因地租而将前来督收地租的小吏打死,他的十六岁的儿子邢神留向当地政府申请代替父亲受刑,最后政府同意了他的申请。明代太祖洪武年间,绍兴府新昌县人胡刚之父是一个官员,却因犯罪被贬到他乡服刑,但他却因在服刑期间逃亡,被重新逮捕判处死刑。胡刚就向政府哭诉,恳请代父受死刑,其父得以被赦免。
的确,代父受刑是古代代替亲长受刑中最多的一种,因为在男权社会,父亲作为家庭中最重要的尊长,本身就是孝顺的第一对象。不过,也有很多代替母亲受刑的孝子。辽代权臣耶律伊逊当政时,他指使他人诬陷当时的皇后与伶人赵唯一私通。辽国皇帝相信了耶律伊逊的诬告,赐皇后自尽。皇后的子女——太子和公主,都向父皇申请代替母亲自尽,以留母亲一命。可惜,皇帝并未同意。但是,这也充分说明了古代也有孝子义女愿意代母受刑。
除了这种较为特殊的皇家贵族案例之外,普通人家也有代母受刑的孝行。三国时期,涪陵(今属重庆市)人李余的父亲早亡,他的兄长杀人逃跑,其母受到牵连,依律该处死。年仅十三岁的李余就申请代替其母受死刑。因为他的年龄太小,法官拒绝了他,李余见此,就选择了自杀。在今人看来,一个十三岁的男孩,为了换取母亲的性命,选择以自杀的方式来换得政府对其母亲罪行的赦免,是一种无法理解的行为。但是在古代,这种孝行孝义正因此变得具有极大的震撼力。
还有明代洪武年间,进士伍洪的同父异母兄弟犯罪逃亡,官府就把其母关押起来,决定执行死刑,伍洪向官府哭诉,愿意代替母亲受死刑,最后政府同意了他的请求,把他处以死刑。作为一个在古代科举中取得进士头衔的知识分子,伍洪放弃了他多年苦读而取得的大好前程,甘愿以生命的代价来免除对母亲的刑罚,这种孝行对当时的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是可想而知的。
代替父母受在古代刑天经地义,而代替兄长受刑,则在古代也被看做是孝行的极致。道理很简单,古代“孝悌”是不分家的,孝是指晚辈对长辈的爱,而“悌”是弟弟对兄长的爱。于是在古代,代替兄长受刑的记录丝毫不亚于代替父母受刑的。譬如晋人吴坦之因为政治斗争被判处死刑,其弟吴隐之向当时的权臣桓温申请代替兄长去死,桓温觉得吴隐之孝行可嘉,便释放了其兄吴坦之。唐代苏州人陆南金因窝藏罪犯而被判处死刑,其弟立即申请代替兄长去死。还有多个兄弟争抢代替兄长受刑的事情,如明代北京有一个人被判处死刑,他的两个兄弟都抢着代替兄长去死,理由都是他们的父亲去世很早,都是兄长把他们拉扯大的,正所谓长兄如父,当兄长命在旦夕之时,他们不敢也不愿偷生。
古代顶替亲长受刑,以死刑居多,当然也有其他诸如劳役、笞杖、戍边等刑罚。譬如明代法律规定,被判处戍边(到边疆去当兵服刑)的人,可以由其嫡长子来代替受刑,不过,嫡长子的年龄必须超过十六岁。明代洪武年间,浙江山阴人刘谨的父亲被判处戍边云南,刘谨就申请代替父亲去云南。可是,当年他才十四岁,而且也不是嫡长子,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而官府以此拒绝了他的请求。可他还是不气馁,跑回家中,又把他已故长兄的儿子带到官府,让这个嫡长孙来代刑。可惜的是,嫡长孙的年龄也没到十六岁。最后,刘谨只得变卖了所有家产,将父亲赎回。
明代孝宗时期的一个法令中,还规定了超过了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被判罚永远戍边,那么可以用他的子孙来替代他服刑。这是因为本来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本来是拥有刑事豁免权的,但是很多不法制度,就利用这个规定,来怂恿老人诬告他人,而老人,尤其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真的是诬告别人,也不用承担太多的刑事责任。明代老人诬告罪若成立,一般就判处永远戍边(明代最重的流刑)。而为了体现对老人的特殊照顾,那就规定让他们的子孙来代替他们服刑了。
代替亲老受刑的人,除了能够赦免亲老的罪行之外,甚至还能被免除其本人应该受到的惩罚。明代洪武年间,江苏江宁县人周婉的父亲被判死刑,十六岁的周婉就申请代替其父亲去死,而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周婉是受人指点和教唆,来钻法律的空子。于是朱元璋心生一计,想试探一下周婉是否真的有此孝心。这样朱元璋下令,让司法官将周婉本人处死。但是,得到这个消息之后,周婉面不改色,依然非常执著。朱元璋终于被他的孝举所感动,改其父亲死刑为戍边。可是,周婉并不领情,认为对父亲的惩罚依然过重,因为古代的戍边,会使绝大多数人有去无回,与死刑基本无异。周婉咬定说,戍边的父亲死亡之后,作为儿子的他将何以为生。于是,周婉再次申请以自己受死刑来换取对父亲的完全赦免。事情到这个分儿上,朱元璋大怒,他对周婉的“胡搅蛮缠”已忍无可忍,下令将周婉绑缚到刑场,马上处死。可是,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周婉却毫无畏惧忧愁,反而喜形于色,万般惬意。观察到这种情况,朱元璋才百分之百地相信周婉的确是一个真正的大孝子,当即将周婉及其夫妻一同释放,并亲自题写“孝子周婉”四个大字在御用屏风上,送给周婉。
还有康熙七年(1668),浙江嘉善人郁之章犯罪被判处戍边,他的两个儿子都申请代替父亲去戍边,康熙皇帝受到感动,把父子都赦免了。
当然,也有的时候,代替亲老受刑的申请被决绝,但是,即便如此,也不是完全拒绝,而是适当地减轻了对罪犯的刑罚。如南北朝时期齐代的益州刺史刘悛被罢官回家养老之际,因为对俸禄很不满意,得罪了皇帝,被判重刑“大辟”(死刑)。于是刘悛的弟弟刘缯就申请代替哥哥受刑。皇帝因此赦免了刘悛的重刑,改为终身监禁。唐代穆宗时的盐政官员张宗本被判处杖击打死,其子张贽申请代替父亲受刑,唐穆宗就改判张宗本的死刑为杖打八十大板,流放到雷州半岛。
以上这些都是名言相告,摆在台面上的申请,其实在漫长的古代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多暗地里代刑者,即当自己的亲长还未被定罪之时,自己向官府主动承担所有罪责,以一种“自首”的形式来为其亲长开脱。而且,即便是公开的代亲受刑,几乎都是因罪犯家属的请求而引发的,而非官方的主动行为。但是,官方在很多情况下,都对这种或明或暗的“代刑”做法,表示了极大的宽容。当然,这并非表示,只要罪犯的后人等亲属申请,就可以替罪。于是,申请的手段和策略就成了关键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