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选官:孝与古代选官制度(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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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承袭相沿”——宋元时期的以孝选官(1)

一、孝德与才学兼具——宋朝“孝悌”选官的重要原则

宋朝开国,政治上承袭汉代以来“以孝治天下”的立国原则,把儒家孝悌伦理普遍运用于朝廷施政实践。传统中国孝道文化,在经历唐末五代十国的动荡乱局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重新纳入封建政治的纲常轨道。历代统治者高调倡导孝道,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孝治”,即以孝治国安民。而以孝道教化民众,提高社会民众孝德素质及行孝意识,则是“孝治”施政的基础。宋统治者在以孝治民,努力恢复传统的孝文化,重建孝文化的社会基础等方面,采取了历代的一些常见基本措施,主要有:注重孝道教化,强化孝治的施政思想;奉行尊老国策,培养孝道顺民;表彰孝德孝行,树立尽孝楷模。在法制建设方面,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宋代刑法大典《宋刑统》,以完善缜密的法律条文,对各种不孝行为实施严格的社会控制,并采取司法手段严惩不孝顺的行为犯罪。把孝道伦理和孝悌品行引入国家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使之成为朝廷人才选拔或官员升迁罢黜的重要依据或重要参照标准,是宋代统治者孝治施政的又一重要方面。上述政策措施在汉唐时代都可找到范例,但是在宋朝更为完善。其中在两个方面,宋朝的孝文化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具有显著特征:一个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中解决了“忠孝不能两全”的难题;二是孝文化理学化。本文将就此特征作一点探讨。

从孝的内容上看无非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封建家庭而言,提倡敦人化、崇孝悌,要求子女对家长必须绝对服从;二是对专制统治来说,把对封建家长的“孝”转化为对封建帝王的“忠”,最大的孝即为忠。孝文化的核心价值是“孝”还是“忠”,或者说当“忠孝不能两全”时,是“忠”服从于“孝”还是“孝”服从于“忠”,这个难题在宋朝以前并没有合理的法制和伦理答案。在唐朝以前,人们是偏重于“孝”。“忠”只是“孝”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唐朝则是忠与孝并举,实践中由各人自己把握,但仍将孝文化的核心价值定义为孝顺父母。这与统治者的统治目的相比相差甚远,站在统治者的角度,孝文化的核心价值首先应该是忠君。所以,到了宋朝,终于确立了事君重于事父母,即忠重于孝的伦理道德标准,从而为后世人们在实践中指明了方向。

效忠于君主帝王是忠的起码要求,尽管唐代“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闾巷刺草之民”,官僚士大夫阶层中的大多数人还是能做到孝顺父母的。在尽孝的层面,对于他们不仅有着特殊的伦理要求,而且有着完备的制度约束。如果孝道不完善,他们不仅面临着社会舆论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同僚的弹劾以至于影响仕途,当然,其中不乏以孝为借口的内部倾轧。对于他们来说,能否在官居高位之后仍能一如既往地孝顺父母,关键在侍亲和丁忧二事。在侍亲方面,有带官侍亲、移官就养、请任闲官以及辞职侍亲等几种方法可以选择。丁忧却一方面需要自我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则需要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国家制度的制约。尽管唐代起复之例并不罕见,但多数官员还是能做到为父母守满丧期的,并且他们的行为也会受到君主和百姓的褒扬。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官僚士大夫阶层要直接面对忠孝能否两全的问题,他们一直在尽可能地做到忠孝两全。一旦事君与事父母二者不可兼得时,在唐代是“各求所志,盖取诸随”,无论在观念还是在行为上其标准和条例都没有固定下来。例如,武德年间,有卢方庆者,“为察非掾,秦王器之。尝引与议建成事,方庆辞曰:母老矣,丐身归养。王不逼也。贞观中,为稿城令。”卢方庆不愿涉足是非之地,最好的借口莫过于奉养老母了,而李世民不仅不强求,反倒在登基之后给了他一个官位。此外还有一个例子可以印证:桓彦范参与“五王反正”以前曾征求母亲的意见。他母亲说:“忠孝不并立,义先国家可也。”代表了她的看法。在“忠孝不能并立”的时候,唐朝统治者不强求其臣民“孝”从于“忠”,说明善事父母才是孝文化的核心价值。

但是,到了宋朝,统治者明确地规定了在孝文化中“忠”才是核心。《宋大诏令集》第一百九十卷《政事·诫饬》中收有宋太宗雍熙二年六月辛丑《约束州县长吏不得出家讳诏》,诏令明确规定:“新授职官内有家讳者,除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许准式,其余不在改避之限。”与上文所引唐代的规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宋太宗说:“卒哭而讳,止可施于私家;闺门之事,岂宜责于公府。”说明在他的观念中,公先于私,或者说忠高于孝,而家庭事务绝不能影响政府决策,在这里可以看出宋朝在孝的伦理观念上产生了新的变异和发展。其实,还有许多典型事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如妇孺皆知的“岳母刺字”的故事。岳飞是南宋军事家、抗金名将、民族英雄,十九岁时投军抗辽,不久因父丧,离开军中回乡守孝。1126年金兵大举入侵中原,岳飞在守孝期间再次投军,开始了他抗击金军,保家卫国的戎马生涯。传说岳飞临走时,其母姚氏在他背上刺了“尽忠报国”四个大字,这成为岳飞终生遵奉的信条。无论岳母刺字是否真实,这个故事的广泛流传本身就说明在宋朝百姓的心里,“忠”重于“孝”。

孝的最高境界,是对最高统治者的孝,对皇权的孝,也就是所谓的尽忠。孝在中国传统上早已融入到到封建礼法的教育里。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大力宣扬孝道,提倡“以孝治天下”,并把对最高统治者的忠放在对父母的尽孝之前,使忠君成为封建道德的首要规范,在“忠”与“孝”两者的关系中,对父母的“孝”是对国君的“忠”的概念缩微,为了皇权的稳固,统治者必须提倡孝道,这样才能使百姓和官员对君主心甘情愿的尽忠,“孝”成为实现“忠”的必要手段。

宋朝是理学兴盛的朝代,同时也是儒家思想发展的一个里程碑阶段,作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的孝道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理学的影响,并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正是因为孝在封建统治中的特殊作用,所以孝道作为一种思想,封建礼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早在儒家的仁义道德中就宣扬所谓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宋代时,理学快速发展并有其新的道德规范和评判标准,宋朝理学家们对封建礼法进行了重新的解读和定义,它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础,以宣扬忠孝节义的伦理思想为核心,大肆宣扬“存天理,灭人欲”,借天道伦理来维护封建社会严格的贵贱尊卑的等级制度,礼在此时和理有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同时,它在理中也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地位,成为有效规范人们生活行为、心理活动以及善恶评判的重要准则。

宋朝理学家认为:“若讲得道理明时,自是事亲不得不孝,事兄不得不悌,交朋友不得不信。”当人们把这种对孝的认识嫁接到每个人的社会行为中去时,所能做的一方面是事亲尽孝,另一方面则会造成对人的心灵和人性的双重摧残,并会严重束缚个人的社会行为。《宋史·蒋偕传》写道,蒋偕“父病,尝割股以疗,父愈,诘之曰:此岂孝耶?曰:情之所感,实不自知也”。这种愚孝对于社会人群的迫害性极其严重,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

孝道的初级教育和形成首先是从家庭教育开始的,从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角度出发,要求子女必须绝对服从家长,家族中其他成员按照各自的身份处于不同的地位,并依次对上层服从。家族的族规所宣扬的基本内容就是敦人伦、崇孝悌,并以此作为评价和指导人们行为善恶的准则。从“父为子纲”的原则出发,“孝为百善先”,孝道被摆在家庭家族伦理中最重要的位置。司马光在其家规《居家杂议》中提出:“凡是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之。若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这里,“孝”的含义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不再只是儒家经典中单纯的“善父母为孝”,而是进一步发展为不能越过封建家长所规定的一切标准,绝不允许子女在思想上与家长规定的不一致,必须严格遵照父母的规定行事,而且对父母的要求必须时刻铭记于心,做事时必须按父母之命谨言慎行,即使家长的决定有误,子女也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有丝毫悖逆,否则,就会被裁定为冒犯了封建伦理规定,此即为大逆不道,就会被舆论视为不孝之子,严重时要受家法的无情处置。

这种孝道教育渗透于古代人的一生,“凡小儿甫能言,则教以尊尊长长”。子女对父母长辈的这种顺从与恭敬,在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中就会演变为金字塔式的等级服从。在家庭中听凭家长指挥,在家族中所有宗族成员都要听命于代表祖先的族长,任其发号施令,不能违背其意志,使宗族内部等级界限分明;而由这些宗族构成的封建社会的最高家长——皇帝就处于高高在上的地位,通过对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宗族的控制,皇帝可以达到统治国家和万民的目的。

除此之外,许多宗族的族规中还规定了其他详细的准则,比如对坐、行、语言、态度、仪表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说明,充分体现了封建家长的威严。例如在《郑氏世范》中就规定,当子孙受到长辈的训斥苛责时,哪怕是长辈犯错了,子孙也只能选择默默承受,不得有任何的辩解和顶撞。这种规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使家庭成员不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不能脱离旧有的封建礼制秩序,其思想被完全禁锢,只能靠盲从来体现自己的愚孝。《婺源清华戴氏世谱·家范》也规定,子女有事外出,也必须先禀明家长,未经允许,子女不得擅自行动,等等。试想,当一个人的行动自由都失去了,说话做事不得逾越条规的框架,那么这个人还能算是个完整意义的独立的人吗?但是另一方面,正是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消除家族内部的分裂因素,家庭稳固了,家庭成员逆来顺受了,家长也就好领导了。正因如此,封建家长们更推崇对孝的教育与宣传。

宋代是以宣扬理学闻名的,理学观念中对孝的吹捧和渲染在文献和典籍中随处可见。《宋史》中不仅在给官吏的传记中有很多与孝相关的内容,还专门编定了《孝义传》,旨在宣扬以孝为核心的封建道德。这其中,既有对于我们今天仍有积极作用的传统道德,例如尊重父母长辈、孝敬父母、赡养父母等,也有遭到我们今天所批判唾弃的封建社会利用封建道德对人性摧残的糟粕,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和继承这些内容。

宋统治者从“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也”这一历代统治人民的为政经验出发,大力提倡和弘扬孝道文化。宋朝对孝文化的发展表现出两大明显特征,一是终于完成了“移孝于忠”,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两个方面确立了事君重于事亲;二是将孝道纳入其理学范畴。这些变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孝道文化巩固宋王朝的封建统治。中国古代孝道发展的规律表明:越发展到封建社会的后期,孝道意识越强,孝道规范对人的禁锢越深,因此,宋朝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孝治措施,不仅促进了宋王朝本朝孝道观念的强化,形成了宋代民间重孝弘孝的浓厚孝文化氛围,而且把中国古代孝道文化的发展推向了明清时期愚孝愚忠的历史最高峰。从这个角度来说,宋朝是我国孝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

二、孝悌行为与仕途命运

宋元明清四朝,对于官吏的管理和选拔制度进一步发展。宋朝将儒家伦理道德与孝道品行纳入国家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的考察范围,使之成为朝廷人才选拔或官员升迁罢黜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唐朝以后,国家对于人才的选拔,首要途径就是科举,在宋代科举考试中《孝经》是必考内容。如明经科考试,除有关经典外,还兼以《论语》、《孝经》及时务策三条,在以孝选拔人才方面,宋代沿用前朝旧有的规定,设立了以孝命名的人才选拔科目——孝悌廉让和孝悌力田。明清时期,治国的基本方略没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同时在前朝官僚的管理和选拔制度基础上继续加强儒家伦理道德在人才选拔和考核中的作用,例如在清朝,乡试共考三场,一场考经义,二场考礼乐论述,三场考时务策,三考及格者再考五艺,其中最主要的三场考试内容均为儒家的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