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选官:孝与古代选官制度(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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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明清时期的以孝选官(2)

(一)明代孝道文化的积极作用

1.孝道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宗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基础结构。可以说,一个宗族就是一个缩微的社会,而家庭又是这个小社会中的微小细胞,家庭承担了许多社会功能,孝道文化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由于宗族关系的天然纽带作用,家庭的安定、家族的和谐才能最终保证封建秩序的稳定。这也就能解释统治者为什么大力弘扬和褒奖孝道行为的原因,即“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推而放诸东海而准,推而放诸西海而准,推而放诸南海而准,推而放诸北海而准”。同前朝历代统治者一样,明朝的统治者们也试图通过子女尽孝的行为来稳定家庭关系,使其始终保持相对稳定,不至于发生社会动荡,使臣民绝对效忠和服从于国君,最终形成尊卑上下严格有序的封建等级秩序。

同时,孝道对于社会各阶层来说,其含义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皇帝号称天子,地位和权力在等级中位于最高层,但是也必须遵从孝悌之行,也必须尊重父母,以孝治天下,才能“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孝经》中对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及庶民尽孝的内容都有详细规定。明代朱元璋以身作则为其臣民作出了很好的“孝义”表率,使明朝社会中的孝道文化盛行。《诗》云:“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此之谓也。”因此,行孝范围的扩大能涵盖社会秩序的方方面面。孝的内容和要求,在此时实际上早已远远超出了家庭义务的范畴。

由于统治阶级大力提倡和弘扬孝道行为,在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积德行善的行为,百姓之间形成了互帮互助的风气,有利于维护整个封建制度的稳定。孔子云:“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言,泛爱众,而亲仁。”可见整个儒家思想是将“孝”与“仁”紧密结合起来的,“孝”的行为是主要针对家庭成员的,而“仁”则主要针对社会的,由此可见人们在接受良好的“孝悌”行为教育同时,也接受了“仁义”教育。这个风气不仅有助于在家庭中实现尊老爱幼,在社会上也会形成良好的氛围。据《孝经》中载:“爱亲者,不敢恶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就是这种教育行为的最有力的证明。明朝有名的孝义家族郑氏的家规中就明确规定:“既仕,不奉公勤政,蹈贪黩,忝家法;任满,过于留恋,恃贵自尊,骄宗族。”这些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可见在明朝这种“孝悌”行为的社会功能在明朝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明史·孝义传》中就有关于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的记载就是“义赈”的行为,在发生灾害时,很多人积极踊跃地捐助赈灾,其中不乏有人是为博取功名清誉,但其背后也必然具有相当高的道德水准。这些都是“孝义”教育的直接结果。

在中国古代,历代王朝都是将“忠”作为“孝”的更高层次的表现来看待的,普遍观点认为只有真正“孝悌”的人才能为国、为君效忠,这也是封建君主进行“以孝治天下”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孝的教育不仅对维护纲常伦理具有重要作用,在培养百姓的爱国主义教育方面也具有显著的作用。明朝抗清英雄夏完淳被时人称为孝子,王弘特别为其做《夏孝子传》以纪念和表彰他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而将其定义为“孝子”,突出体现出在明朝“忠”与“孝”的联系是相当紧密的。

从上面的事例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明朝“孝义”的行为不仅影响到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的伦理纲常,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忠君爱国,以及对我们后人所推崇的爱国主义精神的形成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2.孝道的社会文化功能。明朝孝道文化的提倡不仅促进了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同时也丰富完善了明朝社会文化的发展。

(1)形成重视家庭孝道教育的优良传统:“父慈子孝”是基本的伦理道德,子女对父母尽孝的同时还要求父母对子女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孝悌忠义、敦宗睦族是传统家庭教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家规、家训的制定,都突出强调对子女孝义道德的教育。明人庞尚鹏的《庞氏家训》更把“勤俭”与“孝友”四字奉为做人做事的第一要义。明清之际的学者孙奇逢更道出了孝悌的重要性,他认为父子兄弟团结就会家业兴旺,反之则会导致家道衰败,在这里强调了家庭孝道教育的重要意义。他在《孝友堂家训》中写道“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元气固结而家道隆昌,此不必卜之气数也。父不父,子不子,兄不兄,弟不弟,人人凌竟,各怀所私,其家之败也,可立而待,亦不必卜之气数也。”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尤其是作为长辈更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言行教育和影响下一代。“孝”作为伦理道德之根本,已然成了家庭伦理教化的核心内容。

(2)对文学艺术、社会生活的影响。传统的忠孝仁义伦理道德逐渐渗入民间,对当时的文学艺术和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乐记》载:“乐也者,圣人之所以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也。”就是说,音乐可以起到促进人性中善的因素的发扬和移风易俗的作用。封建统治者当然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把它作为教化人民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我们可以说,能有效地对民众的伦理价值观起向导作用的有乡间戏曲,包括各种地方戏、说唱艺术等。通过戏剧故事来向人们宣扬忠孝节义、因果报应等,在无形中强化了乡民的伦理道德观念。同时,佛、道两教对传统的孝义伦理道德也进行了吸纳和融合。从佛教汉化过程中的孝化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孝在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智旭是明代的四大圣僧之一,他的《灵峰宗论》收集了《孝说》、《广孝序》、《题至孝回春传》等有关孝的文章,并强调“孝名为戒”。佛教顺应历史趋势,不断向宣扬孝文化的方向发展,佛教才能在中国扎根,成为中国文化宝库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中国孝道文化的发展在明朝的社会生活和习俗等方面也体现得非常明显。中国传统的房屋设计中处处体现着儒家孝道关于宗族群居、长幼有序、尊祖敬宗的伦理精神。作为元、明、清三代王朝的皇城北京最有特色的建筑四合院就是这种文化的杰出代表。明朝人的婚礼、丧礼、寿礼更是民间孝道的最直接体现。总之,孝道观念在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丧葬礼仪、生活风俗以及市民生活的文学记载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中国文化中的影响广泛深远。

(二)明朝孝道文化的消极作用

养老送终对于子女来说,无论是感情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一种不容推脱的责任,孝亲敬祖、知恩图报是家庭道德的具体表现。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却悄然发生着变化,“久丧厚葬”的风气就是其中的典型表现。

1.久丧厚葬,蔚然成风。《孝经·丧亲》说:“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又说:“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父母丧之时,子女要有哀戚之情,要“为之棺椁衣衾而举之,陈其簠簋祭器而哀戚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为之宗庙,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国家法制规定的三年再加上子女为父母守丧的三年,孝期竟然长达六年,这就是封建统治者所大力提倡的久葬厚丧。由于统治者对孝道的极力宣扬,无形中助长了明朝的厚葬之风。在明朝,这一方面不仅体现在陵墓建造规模的宏伟奢华,还体现在丧葬仪式的繁琐隆重,服丧守丧规定的严格等方面。

明朝统治者十分注重陵墓的建造,众所周知,明代16位皇帝中,除建文帝朱允炆因“靖难之役”下落不明,没有留下陵墓外,其余十五帝或生前或死后均建有陵墓并保存至今。明十三陵,不仅保存完整而且规模之大世所罕见。其中,明朝第三位皇帝成祖朱棣和皇后徐氏的合葬陵寝——长陵,其陵墓建筑占地约12万平方米,气势恢宏、结构精巧,并有大量的殉葬品,奢华至极。其中,在第一座被发掘的明朝皇帝的陵墓——定陵中出土的珍贵文物达三千多件,其中有绚丽多彩的织品、服装,小巧的镶宝金制首饰,还有许多珍贵的金银玉器、瓷器等。

此外,明朝政府对官员墓地的占地规模、坟高及墓碑的形制也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对随葬物品也有严格的规定。官位越高,占地规模越大,墓碑越高。如“一品官墓地为九十方步,二品为八十方步,三品为七十方步,四品为六十方步,五品为五十方步,六品为四十方步,七品以下为三十方步。同样,坟高也尊卑有别,一品为十八尺,二品为十六尺,依次递减类推,七品以下为六尺”。墓碑的制作也能直接标明墓主身份的高低贵贱,其中上层阶级的墓碑建造极其奢华,最高级的墓碑能高达1丈6尺,由此可见当时明朝丧葬的奢华。明朝皇帝为彰显孝道,不仅为已故的父母建造皇陵,而且许多皇帝生前就为自己建造陵墓,其中孝陵、长陵都建于皇帝生前。当时民间百姓亦十分重视身后之事,当时在程朱理学盛行的徽州,丧葬被视为人生大事。人们对身后之事的重视,从婚嫁时置棺木作为嫁妆,到五六十岁即提前准备后事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来,所谓“六十不办前程,死倒别怪儿孙”。因此老百姓到五六十岁时,便开始为自己的身后之事忙碌了,预定棺材,请风水先生选取风水宝地作为“未来”居留之所。

明代不仅实行厚葬,丧葬礼仪也极为隆重甚至过于繁杂。对于吊唁、送葬、祭礼等方面有着严格细致的规定,以此进一步体现对长者的孝顺和尊敬。在《明史·志》中详细记述了明成祖丧葬仪式之繁缛,“礼部定丧礼,宫中自皇太子以下及诸王、公主,成服日为始,斩衰三年,二十七月除。服内停音乐、嫁娶、祭礼,止停百日。文武官闻丧之明日,诣思善门外哭,五拜三叩头,宿本署,不饮酒食肉。四日衰服,朝夕哭临三日,又朝临十日。衰服二十七日。凡入朝及视事,白布裹纱帽、垂带、素服、腰绖、麻鞋。退朝衰服,二十七日外,素服、乌纱帽、黑角带,二十七月而除。”

此外,在明朝社会中仍有归葬的风俗,如果父母亡于异地,子女必须去迎丧,往往长途跋涉,十分艰辛。如“刘镐,江西龙泉人。父允中,洪武五年举人,官凭祥巡检,卒于任。镐以道远家贫,不能返柩,居常悲泣。父友怜之,言于广西监司,聘为临桂训导。寻假公事赴凭祥,莫知葬处。镐昼夜环哭,一苍头故从其父,已转入交址。忽暮至,若有凭之者,因得冢所在。刺血验之良是,乃负归葬。”

明朝对于服丧守丧也制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历朝历代都准许官员离职告假回家奔丧,以彰显其孝道。明太祖朱元璋以孝著称,更为看重这一点。洪武八年三月,诏百官闻父母丧,不待报批,许即去官而奔赴。后来,孝风大振,为官离职奔丧、辞官守制者甚众,于是有碍政事。因此,于洪武二十三年再令:“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赴,但遣人致祭。”在地方上“久葬厚丧”也被看成是炫耀孝行的一种表现。朱元璋在洪武五年的诏令中就说:“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在江浙地区就常常是“不惜资财,以供杂祀广会,以沽儿童妇女之称誉。”在杭州曾有富商王某,“举父丧,丧仪繁盛,至倩(请)优侏绚装前导,识者叹之。”这种情况对于陕西人来说也同样并不逊色,他们往往“以各色纸,结金银山、斗层楼,驼、狮、马、象及幢幡帛联,干作佛事斋蘸,名曰同坛。富贵家更张戏乐走马上竿,亲执挂帐,猪羊油食桌动辄数十,丧家破产、往往有之。”其实,丧礼只是一种表达悲哀情感的方式和途径,完全没有必要太注重形式,这样会造成铺张浪费,即“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厚葬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既不利于死者,也有损于生者,因此,这种铺张浪费的形式主义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极坏影响。

2.盲目听从,愚忠愚孝。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中的孝道一旦被封建专制统治者利用,人们就不再照章办事,而是按尊卑、长幼、贵贱来排序。在这种被扭曲的伦理观念的指导下,“君叫臣死,臣不死谓之不忠;父叫子亡,子不亡谓之不孝”的愚忠愚孝的行为不断出现。从前所述,“孝”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单纯儒家经典中的“善事父母为孝”,而进一步发展为不能违背家长的各种规定,不许在思想上与家长规定的不一致,必须严格按照父母的指示行事,而且父母的教导时刻牢记在心,时时按父母之命谨慎行事,即使家长错了,子女也必须服从,不许有丝毫的悖逆,否则就是触犯封建礼制,就是大逆不道,就会被视为不孝之子受到家法的严厉处置,这种腐朽的观念贯穿于每个人的终身教育中,使得子女的独立精神与独立人格的培养受到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