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选官:孝与古代选官制度(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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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明清时期的以孝选官(3)

从明朝的很多史料中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看出,深受扭曲的愚孝观念的影响,明朝出现了很多割股、割肝的愚孝行为。这不仅造成尽孝者本人的身心创伤,更重要的是当这些愚孝行为得到朝廷与官府的嘉奖和褒扬后,使当时的人们形成了一股相互效仿、攀比的恶劣风气,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孝的基本含义是敬养父母,但是那些通过割股、割肝、卧冰等自残甚至自杀的行为来尽孝,其结果只能使尽孝者变成残疾,这样的人如何来侍奉和赡养父母呢?同时,这些残忍的行为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自伤”的传统观念是完全相违的。对于那些自杀殉父、杀子祀神的行为更是直接违背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孝道。明朝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父权主义的不断强化,臣民对国君、父母的孝道也逐渐演变成对父母的不论是非的绝对顺从。这其中蕴含的愚孝行为一旦被整个社会视为美德后,就会引来很多人竞相效仿,其结果只能导致愚孝行为愈演愈烈,严重扰乱正常的伦理秩序。同时由于明朝孝道文化的这种畸形发展,也导致当时许多礼仪制度在某种程度变态化。例如在为长辈举行祝寿庆贺活动的同时,为体现儿女的孝道之心,大肆攀比,大摆宴席,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费。

对待我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必须正确区分和对待。孝道文化作为家庭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系家庭凝聚力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明朝孝道文化中汲取感恩、敬爱、赡养等合理的养分。倡导孝敬父母,这是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是培养人文意识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人们尽孝意识的培养,也有助于抵制自私自利思想的疯狂蔓延,还有助于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养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但是,我们首先必须坚决摒弃传统文化中的愚忠愚孝、铺张浪费的封建糟粕。正确借鉴和发扬古代流传下来的优秀道德文化,对于我们当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明清时期孝文化的发展

孝道文化是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周予同先生曾经指出:“孝的产生正是导源于先民的生殖崇拜和祖先崇拜。”也就是说,在原始社会中我们的先祖就形成了崇拜和敬畏祖先的观念。到了春秋时期,由于过去的鬼神观和天命观受到圣人们的怀疑和批判,因此崇拜祖先的宗教观念和宗教仪式已经不再是孝德的主要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对父母的生孝、死葬、祭祀等具体活动的实践。孔子主张“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不仅指要从物质上赡养父母,还要从精神上对父母要恭敬。但传统社会在忠即是孝观念的支配下,孝道文化在一定意义上变成了培养民众忠于君主、顺从皇权的一种工具。尤其是在宋明时期封建理学的极力推崇下,国家更加注重对孝道行为的大肆宣扬和褒奖。

孝道作为人之常情,在传统社会却往往成为君主控制臣民的一种方法。明朝大儒方孝孺曾说:“圣人之治人,以常人之情为中制。”洪武四年二月,朱元璋申明:“人情莫不爱其亲,必使之得尽其孝。一人孝而众人皆趋于孝,此风化之本也。故圣人之于天下,必本人情而为治。”因此,利用孝道来加强对民众的教化便成为朱元璋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为此,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诏举孝弟力田者,升以显秩。又令正官与耆民以礼遣孝廉之士至京师。其百官闻父母丧者,不待报许即去官。”同时还从精神上给予奖励:“国初凡有孝行节义为乡里所推重者,据各地方申报风宪官核实奏闻,即与旌表。”在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刺激下,明初曾出现了割股卧冰等现象,洪武年间对此也进行了严厉禁止,但到永乐年间,却又死灰复燃。英宗时期同居共食五世以上,会得到封建国家的嘉奖。天顺元年七月十一规定:“民间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及同居共爨五世以上、乡党称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闻即为旌表。”武宗时则有所限制:“令举孝义,文武官及科目出身者,不得与官,给银三十两,付其家自树坊表。复其家二丁,百官有亲丧者,皆不得夺情,著为令。”到嘉靖三年又下诏令:“已旌表年及六十的孝子,冠带荣身。”在《明实录》中我们可以看出,从明朝初期朱元璋开始强调推行嘉奖孝行的必要性后,一直到明代正统、景泰、天顺年间,是一个倡导贞节与孝行的活跃时期,平均每年或每隔几个月就要进行旌表,正德年间虽然有所减弱,但这种旌表活动在明朝从没有停止过,直到天启六年十二月仍在继续。同时《大明律》还规定:“凡骂祖父、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还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因此,在法律的严格控制下,所有不尊重父母的行为都会被按照罪行的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这就使传统社会中的孝道传播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孝本出于天性,但封建社会为了树立孝子的榜样,以旌表或免除徭役等作为诱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超越常规的孝行和孝子的诞生。作为儒家文化的摇篮和发源地的明代山东尤为典型,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国家嘉奖的孝行对象。其一,以儒生为代表的孝子。如洪武十八年二月受到旌表的汶上县民侯昱,“事母甚谨,尝受业于东平州学,闻母病即谒告归省,昼夜侍汤药,衣不解带。母殁,庐于墓侧。寝苫枕块,蔬食水饮,旦夕哭奠如初丧日。三年后归。事闻,诏旌表其门曰孝子侯昱之门”。其二,以普通民众为代表的孝子,其孝敬对象不仅包括其父母,还包括其祖先。历城刘兴祖,“亲操畚锸,负土成坟,葬父母以上未葬之六祖,洪武二年下诏有司,旌其门并赐粟帛有差”。山东东昌府堂邑人赵岩,“母亡,奉父甚谨。家贫,常借贷衣食以供父,艰苦不使父知。父殁,合葬母墓。悲慕不已,建思亲堂于墓侧,图亲容奉之如生”。其三,有的孝子则祷告于上天,向天表达自己甘愿代替父母承受痛苦的愿望。济宁汶上马威,“父病焚香吁天,请以身代。父卒,朝夕号恸,不饮酒食肉,隆冬服单衣,露顶跣足。自负土筑坟,庐于墓侧,事闻旌其门曰孝行”。从明朝褒奖的这些对象来看,他们对孝道行为的理解,普遍表现在对待父母恭敬体贴、有疾病亲自侍候等方面。他们当时的行为是出于本能还是怀有某些动机,我们今天无法轻下断言,但是,毕竟被褒扬的孝子还是少数,我们不能因此就片面夸大政府褒扬的作用。不容否认的是,这些行为一旦得到国家的旌表,就会立刻成为群众所效仿的榜样,这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引导和个人意识的培养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其次,行孝对象范围的扩大化。除了对自己的父母尽心尽责外,还扩散到了孝顺其他亲属,如伯父以及无血缘关系的继母等长辈。掖县人毛聚,为继母尽孝,有强盗扰民,人们都纷纷逃难,唯独毛聚照顾继母不离开,强盗问他原因,毛聚回答道:母在我在,岂敢自求活耶?强盗被他的孝行所感动,遂离去。

此外,在古代社会中孝顺父母并不是男性所独有的权利,也有一些女性以各种方式表达对父母的尽孝。明代临沂有王思义女王氏,“母病亲尝汤药,历久不懈,母死绝粒而亡,郡守州牧为之建坊,题其墓曰孝女墓”。有的以终身不嫁为代价而守孝,如沂卫镇抚房翱之女房氏,“正德元年,房氏年十六,选入京,习礼三月,闻父丧,诏命还家,独居终身,至七十有七而终”。有些女性在出嫁后,“善事翁姑,若翁姑病,则必焚香祈以身代,夜不交睫,衣不解带,旦莫视食和药,夫妇跪捧盂以进,顾两尊人色稍和,退而相庆”。有些妇女甚至愚蠢地认为如果父母亲人患病是因为自己不够孝顺所导致的,这种想法何其愚昧和可笑!可见传统社会的孝行是受到多种心理因素所支配的,当然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儒家的封建伦理纲常。

与国家的褒扬政策遥相呼应,地方官吏也积极采取了多种方式来宣扬孝行,促进了孝文化的传播,因此,我们可以说政府的提倡、地方官员的鼓励和百姓的响应共同促进了孝道文化的普及。

1.士大夫的积极倡导。有的官吏积极为历史上有孝行的人立祠纪念,用以激励民众效法。如长山董孝子祠,在县南二十里,祀汉董永;沂州府孝友祠,在城北孝感河上,祀晋王祥王览;临清孝子祠在州治南,祀孝子郑兴等,明嘉靖中建;青州府有孝妇庙,祀齐孝妇颜文姜,后周建,成化十三年提学佥事毕瑜奏请载祀典,每岁秋七月镇颜神本府通判致祭。这些孝子、孝妇的孝道行为被广泛传诵,一旦得到民众的宣扬和扩散,他们的事迹就会在山东其他地区被人们普遍赞颂和效仿。对于给这些孝子孝妇建祠的目的,提学副使杨文卿曰:“都宪公留意事神治民,有废必兴,有坠必举,而于此尤加意焉。盖所以敦崇政,本欲使世之几为人子者,咸知感慕以各孝其亲,以阜厚各俗。”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文人墨客为有孝行的人作诗题词颂扬。明朝一些官员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甘愿舍弃官职去侍奉父母,如新城王之垣,嘉靖壬戌进士,官至户部左侍郎,自己因为要侍奉老母,把做官的机会让给家族内其他子弟,回家侍奉老母亲二十余年。

总之,无论是国家的褒扬还是来自民间的赞赏和仿效,其目的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我们不能否认国家及其地方士大夫的旌表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孝行在民众生活中的影响,但我们还应该看到由于明朝刻意用各种物质或精神的奖励作诱惑,使得各地出现了很多割股疗亲等不合常理的现象。洪武十八年青州日照民江伯儿,“母病许愿,若母亲痊愈杀子以祭祀,太祖大怒,命捕伯儿,谪海南”。对于出现这种愚孝行为的原因,除了学者们通常认为的与逃避赋役有关外,我们还应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孝道文化传播的原因,除了国家和地方上的嘉奖刺激之外,还与当时社会上各种教育方法和观念等息息相关。

2.孝道行为传播的平民化。从民众接受孝行的途径来看,《孝经》、《二十四孝》等一直是孝道教育的最佳材料,如山东历史上鹿车载父的董永、卧冰求鲤的王祥等孝子形象一直被人们所传诵和效仿,同时一些孝子的形象被写进明朝的戏曲剧本,并搬上演艺舞台,使得孝道行为的传播更加平民化。前面曾讲述的例子如割股割肝、亲尝汤药等都是传统“二十四孝”故事的内容。此外,一些官员也把圣谕六言通俗化,更便于民众理解和模仿。据《高密张氏族谱》记载,其族人崇祯名臣张福臻,天启二年仲冬之际根据明太祖洪武三十年的圣谕六言撰写《俗解》一编,在孝顺父母一节中首先解释了为什么要孝顺的原因,其次,对于如何孝顺父母也给出了敬心诚意、和颜悦色去侍奉的答案,最后举出孝子董永等事例加以劝诫。歌曰:“父母勤劳生此身,万般教养始成人。恩同天地应难报,孝顺如何不究心。”

3.孝道行为的神秘化。传统的孝行,为了达到让百姓接受和信服的目的,往往又被赋予了某些神秘意味,逐渐与普通民众的信仰相结合。益都王让,“事亲有孝行,尝庐墓致涌泉之应”。户部尚书东阿师逵,“少孤,事母孝。年十三,母疾危殆,思食藤花。菜地不尝有,逵亟出求,至城南二十五里得之。及归,夜已二鼓。道遇虎,逵惊呼天。虎舍之去,持菜归,母食之遂愈”。郯城儒学生郭秉,“父丧,庐墓负土成坟,疾风大雪墓旁草木禾稼无损,表其曰孝行”。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孝行已经被赋予了太多的神秘色彩,因果报应观念在民众心理中已经形成思维定势,甚至比国家的强制推行更有利于在民众中普及。

综上所述,明代孝道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孝道行为的愈演愈烈,台湾学者邱仲麟说:“应该是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士大夫群体以及宗教组织、民间文化彼此互动的结果,同时由于孝感观念融合了巫术、神化等信仰思想,它还是一个文化建构与文化动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