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选官:孝与古代选官制度(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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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明清时期的以孝选官(4)

古代社会由于文化和思想传播的途径很多,使得孝的意义逐渐延伸扩展,以孝为中心形成了许多中国传统文化。从国家来说,促进了国家养老制度和政策的颁布。明初朱元璋遵从礼制要求臣民百姓尊老爱幼,山东许多地方建立养济院收养孤寡老人。此外,国家还以物质资助等多种形式给予老人照顾。洪武二十二年春,山东兖州民李十四等年九十余,“依例月给酒三斗,肉五斤,岁加帛一匹,絮一斤,峄县民潘士文、李成年八十余,月给酒三斗肉五斤皆复其家”。同时官吏在举行乡饮活动时还经常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参加。上述这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事例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在大力弘扬孝道文化。从地方官员的行为来看,他们把孝顺父母当做教化民众的一个重要内容。乡约的主旨是惩恶扬善,孝与不孝已经成为评判和衡量人性善与恶的重要标准。从家族文化来看,孝已经成为其核心。孟子曾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此后的学者对其解释是:“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虽然第一条中强调要敢于指出父母的过错,与实际要求顺从父母的做法有些违背,但总体意义上和中心主旨上却没有丝毫改变。小家庭中的孝道行为已经成为大家族中的尊祖敬宗等观念的缩微体现,并且付诸实践。从民众的日常生活来看,为子须是能继父之善,乃谓之孝,孝成为子孙积德行善的标准。明代李东阳认为:“人苟为善,则称之者必曰某父积德之报也,苟为不善,则祖父非不德,而人亦必摘指其疵。以我之善彰祖父之德,孝孰大焉?以我之不善,累祖父之德,不孝孰大焉?为人子孙者不可不省也。”在此,孝的意义已经上升到累善积德、扬祖声名的高度。李东阳又说:“礼之不忘修君父之大仇也,君父者死矣。蕴愤乎重泉,不得言吐也。结恨乎壤台,不得而躬报也。其臣子者追之、念之、怆之、伤之、哭之、泣之,体其心而修其怨焉,伺瑕而动,乘间而举,忠孝之术也,苟不能矣,则志之心以终身焉。”古代社会向来宣扬血酬定律,即父仇子报,由此孝的意义也被延伸为一种复仇观念。虽然明朝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但这种事情还是时常发生,例如宣德八年八月(1433),山东历城县瞽民忿邻人詈其母,以头触詈者致死,按律斗殴杀人应绞,但皇上宽恕了他。在此情况下对复仇行为进行评价,我们很难说出其行为到底是合理还是合法。由此看来,孝文化在传统社会的发展中,其内容已经由传统的侍候父母、养老送终等内容,逐渐扩展到包含了所有合理不合理的尊老行为。

梁漱溟说:“举凡社会习俗、国家法律,持以与西洋较,在我莫不寓有人与人相与之情者,在彼恒出以人与人相对之势。”也就是说,中国的社会和法律皆重于情,在血缘关系为主导的古代中国,孝已经成为统治者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总之,孝道行为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孝顺是人的本性和义务,知恩图报是孝道的一种表现,它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因此,宣扬儒家孝道文化,并摒弃传统社会中的愚孝观念和行为,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尚,在当今仍然需要继承和大力发扬。

三明清时期以孝选官

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由鼎盛逐步走向衰亡的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这就要求封建国家必须为整个社会树立起“三纲五常”、“明天伦之本”的统治秩序。

宋朝是经过激烈的社会动荡之后重新建立起来的统一朝代,政府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根本目的出发,大肆宣扬“冠冕百行莫大于孝”,“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晋人王祥卧冰求鲤,三国时人孟宗泣笋等荒诞不经的愚孝故事,在此时都被当做孝道教材向人们灌输。由于政府的大力褒奖,孝道在宋代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一时孝子辈出,孝行骇人听闻。《宋史·孝义传》载,太原的刘孝忠,母病三年,他不但割股肉,还“断左乳以食母”;杨庆“母病不食”,他就割自己的右乳“以灰和药进焉”;吕生则在他父亲失明后,“剖腹,探肝以救父疾”。对这些行为,宋朝皇帝不但诏赐粟、帛,还亲自“召见慰谕”。不仅如此,宋朝法令还规定:“未葬亲不许入仕。”有的宰相甚至因此而被罢官。这时的孝道就显得太愚昧和不近人情了,不再是一种值得歌颂的美德,而成为人们的思想枷锁了。

元朝统治者对孝道的认识与宋代截然不同。孝道是农耕文明的产物,而游牧文化是分散流动的,父子之间的依附关系相对较弱,一般不会产生适应农耕文明的孝道。元朝统治者入主中原后,用游牧民族的眼光看待中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并通过行政手段加以改造。在宋代被视为最高孝行的卧冰、割股、割肝等行为,在元代不但不予以褒奖,反而被明令禁止。据《元史·刑法志》载:“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元朝政府对一般的孝行也采取冷淡处理的方式对待。这时,用以维护宗族等级制度的孝道一旦被破坏,家族纽带随之也就断裂了,孝道的核心内容在这时也发生了动摇,甚至遗弃父母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默认而不受处分。《元史·刑法志》云:“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亲族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元朝统治者站在游牧民族文化的角度,看出了孝的某些不合理性,并从政策上加以限制和明令禁止,在客观上起到了解放人民思想和精神枷锁的进步作用。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在“治乱世用重典”思想的影响下,诏谕臣民们要兴孝道,用“孝”来巩固皇权统治。朱元璋把孝看做是“风化之本”、“古今之通义”、“帝王之先务”,认定“垂训立教,大要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亲。君能敬天,臣能忠君,子能孝亲,则人道立矣”。朱元璋提倡孝的主要措施有自身率先垂范、提倡与教化、制定礼乐制度、政策支持与奖励等。洪武一朝,举荐要考察孝,科举要考察孝,选拔官员也要考察孝。洪武六年曾罢科举,举贤才,途径有贤良方正、孝悌力田、孝廉、耆民等。荐举一途,“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明朝对老人赐以布帛,授予爵位,还让他们参政议政、评论官员、受理民间诉讼、教化民众,以发挥他们的作用。明文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由官府供养。由于明太祖的大力提倡,整个明朝都非常重视孝道。明朝12位皇帝统治的277年中,皇帝的庙号、谥号或陵名、孝字很多。如“孝陵”、“孝宗”、“孝康”,尊谥中的“至孝”、“达孝”、“纯孝”、“广孝”等。明太祖也常会为孝子授予官职。洪武六年(1373)二月,明太祖暂罢科举后,令有司察举贤才,其标准就是德本才次,“德”的内容中必然是包含孝的;洪武十五年(1382)复设科举后,明太祖亦曾下诏举孝廉,十八年(1385)十二月丙午,诏曰:“朕闻古者选用孝廉,孝者忠厚恺悌,廉者洁己清修,如此则可以从政矣。其令州县,凡有孝廉闻乡里者,正官与耆民,以礼遣送京师。”由此看出,孝在明太祖心中是一条重要的选官标准。因此,不少人因孝得官,除上文提到的李德成外,沈得四、周琬亦是两个典型:沈得四因祖母、祖父病,先后割自己的股、肝作汤,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被褒奖,授太常赞礼郎;周琬则因舍身代父受死刑,感动了明太祖,最终父免刑,自己也被授予兵科给事中。

清代统治者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君主,在刚取得政权时,不便于马上在汉人中提倡忠君,于是改而大力提倡孝,重视以孝道治天下。顺治皇帝曾经注过《孝经》。康熙、乾隆皇帝数次在宫内开设“千叟宴”。康熙还曾颁发“圣谕”,提倡孝道,敕令全国广为宣讲。他认为,帝王治天下要“首崇孝治”,“孝为万事之纲,五常百行皆本诸此”。清代法律规定,对于不孝甚至残害父母的,必须要予以严惩。另一方面则是表彰孝子。雍正时曾规定,如果犯死罪的罪犯是独子,且有父母需要赡养的,予以减刑。清代册封臣子的父母、祖父母及其配偶,也是一种提倡孝道的措施,具有弘扬孝道、鼓励敬老的意义。清代为了加强孝治,把汉代的“孝廉”和“贤良方正”两个科目合并,特设孝廉方正科。雍正元年(1723)诏直省每府、州、县、卫各举孝廉方正,赐六品服备用。以后每遇皇帝即位就荐举一次。乾隆五年,确定荐举后赴礼部验看考试,授予知县等官。

四明清时期官吏的尽孝问题

在异地任官,如何尽到赡养家中父母的义务,是中国古代官吏们常常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古代社会以孝治天下,为官任职,乃尽臣子之忠,而赡养父母是尽人子之孝。这两者之间,有时难以兼顾。结合史料记载和历史事例,以明朝为例,看看明代是如何解决官吏为官与尽孝之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