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丧程序
为了防止官员诈丧,明朝对丁忧的报丧程序做了严格限制,并且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又从宽到严,逐步完善的演变过程。
1.从“原籍审核,还报奔丧”到“闻讣即奔”
明初大业初建,百废待兴,大小衙门都有一大摊子事要处理,公务繁重使得官员不得随意离岗。一旦听闻父母丧事,需要先制作文书发回原籍,由当地衙门对丧事真伪进行核实,待核实无误,并将核实情况反馈回报之后,官员才能动身回家,离职丁忧。
虽然这种先核实后奔丧的做法基本上制止了官员诈丧投机的可能,但是,鉴于回避制度,古代官员都不在原籍任职,距离遥远再加上交通不便,可想而知,这文书一来一回得耽误多少时间。所以,严格的审核程序使得很多官员根本不能及时为父母送终,等他们赶回原籍,父母多半已经入土,连亲人的最后一面都没来得及见,很多人因未能送忠尽孝而抱憾终生。鉴于这种情况,朱元璋在洪武八年(1375)调整了报丧程序,改为先奔丧后核实,即官员父母亡故,可由待在原籍的家中亲属报告当地衙门,由当地衙门制作文书发往官员任所,官员接到文书后,即可离职奔丧。这样就省去了文书一来一回浪费时间,从而保证官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回家中,处理父母丧事。
2.“京官勘合,外官有引”
伴随着明朝各项制度的落实,官员的任免、管理、监督体系也日趋完善,针对丁忧报丧,最终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形成了“京官有歁合,在外官有引”的监管机制。
所谓“京官有歁合”,就是指那些在南京应天府和北京顺天府工作的官员,必须要通过吏部领取内府开具的孝字号勘合文件,作为丧事核实的文件和将来服阙起复的身份证明;外官是与京官相对而言的地方官,外官遇到父母丧,应首先向其所在的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然后由吏部下属的相关管理机构开具离职丁忧的“引文”(相当于通行证),该引文既是官员丁忧的勘验证明,同时也是将来服除期满后,官员重新任职必不可少的人事档案。
3.京官出差遇丧
京官大多在天子脚下办公,但是由于职责需要,有些京官可能会公差外出。如果在出差期间遭遇父母丧,按照明朝初期的规定,官员必须先在出差地把公事办完,然后回京复命,再到吏部报丧,领取了丧事核实文件后才能离职奔丧。但这样的规定显然耗时过久,不近人情。后来明世宗下诏修改此制,若京官出差期间遇父母丧,接到消息后即可赶回原籍奔丧,同时派人到吏部报告,领取勘合文件,等期满除服时再由原籍所在地衙门查勘,并把相关情况做成文书上报吏部即可。
4.赴任途中遇丧
为官一生,升迁、调动是常有之事,如果升迁官员和那些初入仕途的新手在赴任途中遭遇丧事,需要奔丧守制,须由闻丧时所在地的衙门开具“奔丧守制”的证明文书,予以备案,作为日后该官员服阙起复时进行勘验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负责为赴任官员开具奔丧证明的所在地衙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类似于现在的担保人,一旦发现该官员居丧不实,担保人也要连带受罚。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官官勾结,合谋诈丧的投机行为。
由此可见,明朝已经形成了非常严密的丁忧报丧机制,对官员遇丧的真伪核查和服阙起复后的身份验证进行了严格规定,层层把关,步步设防,从而极大减少了官员诈丧和冒名起复、骗取官职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了丁忧制度的有效实行。
(四)丁忧期间的禁止行为及相关惩罚
针对元末世风败坏,市民居丧饮宴、娱尸作乐等礼制败坏等乱象,朱元璋深为忧虑,建国伊始,就下令礼官制定服丧礼仪,对居丧期间的行为作出严格限制。考虑到时代和民俗的发展演变,统治者在唐宋礼制的基础上,结合明初的实际情况,缘情制礼,对原有礼制进行了诸多调整,从而使丁忧制度更符合社会民情,实践中更方便于操作执行。
1.删除“居丧生子”罪
根据儒家礼制,居丧期间夫妻不能同床,因此,唐宋律中都明令禁止居丧期间生孩子,违者不仅被免官还要处有期徒刑一年。朱元璋认为这样的规定有违生理,不近人情,于是,明律中删除了居丧生子这一条。那时候礼律皆出自天子,法律体现的是皇帝的意志,不像现在,法律的细微修改也要广泛征求民意。再加上当时法律制定出来后的普法工作做得不到位,导致有些老百姓根本不知道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不违法。在这种对法律无知的状态下,难免会发生一些没必要的悲剧。比如,江东有个官员,居丧期间与妻子行房,致使妻子怀孕生子。该官员胆小怕事,敢做却不敢当,为了逃避惩罚,反而诬陷妻子与别的男人私通,妻子不堪凌辱,自缢身亡。无独有偶,湖南有个儒生,服内生子,担心被惩处,偷偷将孩子扔进江中溺死。这些人的荒唐之举都是因为禁止居丧生子由来已久,早已深入人心,而朱元璋打破常规,一反传统,很多人并不知情。
不管怎么说,删除居丧生子这一条罪状,的确体现了农民皇帝朱元璋的思想上之开明,有利于促进人口增长,维护家庭和睦,是历史的进步之举。
2.压缩处罚范围,减轻处罚力度
效仿唐宋,明朝仍然坚持丁忧入律,从法律层面对官员居丧期间的行为作出严格限制,并伴有相应的刑罚制裁。但是,与唐宋不同,明朝对丁忧违制行为的处罚显然要比之前轻得多,处罚的范围和力度都大为压缩,一向冷面示人的法律此时此刻居然呈现出难得一见的温情。
(1)匿丧
《大明律·礼律》规定,官员遇父母丧或承重孙遇祖父母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由此可见,明律对于匿父母丧行为的处罚,相较于唐宋的“流两千里”,最少减轻了五等。虽然这种情况在明朝中后期有所变化,弘治十三年(1500),明朝颁布了刑事单行法《问刑条例》。本着“依律以定例,定例以辅律”的原则,《问刑条例》诞生在原有《大明律》的基础上,其主要作用是对《大明律》中的过时条款进行修正,并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进行适时补充。作为对《大明律》的补充,《问刑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匿不举哀的具体情形,并加重了对匿丧行为的处罚力度,由《大明律》的杖六十,徒一年,改为“发口外为民”(口指长城关口,口外泛指长城以北贫瘠荒凉之地)。同时,《问刑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官员遇丧后的举丧期限,逾期则视为“匿不举哀”。具体计算办法是,根据原籍到官员任所的实际路程,每行一千里按五十天计算,超过期限不离职奔丧的,一概罢官为民,发配关外。举例来说,如果官员的老家距他上班的地方正好是一千里地,那从他父亲或母亲去世的那天起算,官员在五十天内没有离职,起程奔丧,就视为匿不举哀。这样的话不仅脑袋上的乌纱帽保不住,还要去荒凉之地接受艰苦生活条件的考验。对于那些平日锦衣玉食、养尊处优、身子骨不怎么抗打击的人来说,发配口外无异于被逼上绝路,很可能因无法忍受关外恶劣的生存条件而殒命他乡。
(2)诈丧
《大明律》规定,官员若有诈丧行为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乌纱帽不保的同时还要被棍子打一百下。诈丧有好几种情形,比如“无丧诈称有丧”,即父母明明活得好好的,却诈称父母死亡,要求离职丁忧。这种放着好好的官不做,不惜以父母之名谋求离任的,多半是出于逃避责任。对于一般人而言,都希望父母好好活着,活得越久越好,即使父母真的没了,内心也很是避讳,不会轻易将此事说出口。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诈称父母死亡都是一种对人伦情感的极大伤害,于天理所不容,为人神所共愤。对于这种上不忠于朝廷,下不孝于父母的卑劣行径,统治者往往不遵法律,酌情处之,实际受到的处罚往往要比法律规定严厉得多。比如,明英宗时,福建长泰县学吏为了逃避“照刷文卷”的艰苦差役,宰杀了一只狗放在棺材里,谎称是母亲去世,请求丁忧。后来事情败露,法司准备依法对其施以杖刑。但是,英宗知道后,怒不可遏,认为对于这种天良丧尽的人,不能按常规施以杖刑,只有重罚才能上慰天颜,下顺民意。最后英宗亲自下令,将其发往边疆苦寒之地,做了一名终生戍边的小卒子。正是基于“无丧诈称有丧”的行为特别恶劣,后来的《问刑条例》加重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由原先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改为发往口外独石(独石是古代长城要隘之一,在今天的河北沽源县)等边塞地区充军。
常见的诈丧情形还有“旧丧诈称新丧”和把应该丁忧的父母之丧谎称为不需要解官离职的其他期亲如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等人之丧,从而逃避丁忧。对于前一种“旧丧诈称新丧”,即官员父母本已早逝,却向朝廷谎报为新丧,要求丁忧的,《问刑条例》也加重了处罚力度,由原来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改为“问发为民”(古代指发配充军)。
(3)居丧作乐、参与筵席、释服从吉等忘哀行为
儒家礼制讲究居丧期间要尽哀,衣食住行、言谈举止等方方面面都要体现出痛失尊亲的哀戚之情。所以,自汉以来,历朝都对官员丁忧期间的饮食起居、言谈举止有严格规定。
《大明律》规定,官员居父母丧期间,忘哀作乐、参与筵席、释服从吉的一律杖八十。官员自接到父母去世的消息后,要停止一切娱乐社交活动,居丧期间既不能出席筵席也不可自饮自酌、奏乐遣怀。直到丧期结束,才能除下丧服,恢复平时装扮,当然,最好也不要过于浓妆艳抹,锦衣华服,还是相对朴素点好一些。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虽然丧期结束了,但心中的哀戚之情却不可能伴随着丧期的结束戛然而止。对于上述三种忘哀行为,唐宋律的处罚分别是徒三年、杖一百和徒三年。不难看出,明律对于居丧期间种种忘哀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唐宋时减轻了很多,而且处罚的范围也大大压缩了。唐宋时,居丧期间“杂戏”(古代的一种娱乐形式,包括百戏、杂乐、歌舞戏、傀儡戏等,又称“杂伎”)者徒刑一年,而这一规定到了明朝就被取消了。不过,自唐宋以来,佛教和道教日益流行,民间办丧事请和尚和道士做佛事做道场的越来越多,儒学家们认为这直接与丧事主哀、居丧废乐的礼教精神相违背,因此,《大明律·礼律》在律文中正式增加了一条:“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明令禁止办丧事时做道场、佛场等活动。
(4)居丧嫁娶、别籍异财
大明律对居丧嫁娶的处罚主要针对两类情形,一是居丧期间自身嫁娶,若官员丁忧期间自身嫁娶,杖一百,如果不是娶妻而是纳妾则减两等,杖八十。这也是古代社会妾不如妻的等级观念的一种具体体现。唐宋律对官员丁忧期间娶妻和纳妾的处罚分别是徒三年和徒一年半。居丧嫁娶的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人主婚,如果丁忧官员居丧期间给别人当主婚人,按明律杖八十,比唐宋律的杖一百减轻了两等。
除了不能娶妻纳妾、为人主婚外,丁忧期间也不能和兄弟分家分财,自立门户。对于这种行为,明律规定杖八十,而唐宋时要徒一年,并且明律规定,对于官员丁忧别籍异财行为的处罚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且告诉人必须是该官员期亲以上的尊长,若其他人告诉,衙门也不会受理。这样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立法者顺应民意,缘情制律的开放态度,毕竟分家分财这种事情纯属家庭内部事务,不会危及江山社稷。只要家里人没意见,不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就好,政府实在没必要强行干涉。
(5)冒哀求仕
按《大明律·礼律》规定,丁忧官员如果未能坚持到期满除服,居丧期间冒哀求仕的,一律免官,杖八十。冒哀求仕的被处罚者既包括已任职官员也包括有待任命的准官员。对于那些在职的官员,如果遭遇父母丧,必须回籍守制27个月,才能重返工作岗位,等待朝廷重新任命。或升或贬,或官复原职或另作他用,这一切都是不可预料的。另一种情况是针对官员的后备力量,也就是大量准备入仕的各类生员,虽然他们还没有被朝廷正式授予官职,但是,对他们的要求如正式官员一样,并无差等。在为父母丁忧期间,各类生员均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选拔考试,违者取消入仕资格,杖八十。
总的来说,明朝延续了儒家关于官员丁忧尽孝的基本伦理精神和礼仪原则,但是,在对具体行为的处理上又比之唐宋的刻板严苛相对灵活宽泛了许多,对丁忧违制的处罚范围做了大幅度压缩,处罚力度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减轻。由唐宋到大明,居丧制度之所以能有这么大幅度的改变,既有时代变迁、人心思变的社会因素影响,也得益于明朝统治者尤其是开国皇帝朱元璋教化恤民、务实高效的执政风格。当然除此之外,也不能忽视执掌江山近百年的蒙古人的贡献,虽然元末礼法败坏,风气大乱,但是蒙古人提倡孝道却不恪守教条,讲究尊卑但不愚忠愚孝。粗犷豁达的游牧民族特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深深地影响了明清礼律的创设,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