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继位后继续在孝上大做文章,在《圣谕十六条》的基础上撰写了《圣谕广训》,对康熙的十六条圣谕进行了逐条逐句的详细诠释。从此,《圣谕广训》取代《圣谕十六条》,成为有清一代对百姓进行宣讲教化的主要依据。
雍正七年(1729),皇帝下诏,命地方各州县、大乡、大村于人口稠密的地方设立讲约所,规定每个月的初一和十五,聚集全乡的男女老幼,推选德高望重的长者宣讲《圣谕广训》。后来,雍正颁布《钦颁州县事宜》,把宣讲圣谕作为各地县级行政长官的基本职能。规定由各地的知县大人亲自给乡绅百姓宣讲圣谕,宣讲过程中还要有两名讲生,一般由秀才担任,从旁辅助,专门负责对百姓不明白的地方进行答疑解惑。从此,宣讲圣谕由原来的乡约乡俗逐渐演变为一种正式对老百姓施以教化的规章制度,并日趋规范和完善。
乾隆时期,宣讲的内容有所增加,除了皇帝圣谕,还包括一些礼法和律令。同时,该制度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断强化,一些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地方官受到朝廷责罚。作为一种对百姓施以教化的有效手段,宣讲圣谕制度一直延续到大清帝国的灭亡。
(二)孝以选官,孝以驭官
以孝治国的方针能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除了决策者态度坚决、卖力吆喝外,决策的执行者,也就是皇帝手下那些实实在在干活的大小官员们才是真正的关键所在。毕竟,他们才是普通老百姓能看得见的风向标,皇帝虽然贵为天子,为万民表率,但是,毕竟长年深居宫闱,与百姓之间的距离遥远。作为传声筒的官员们才是决定清朝这条大船驶向何方的真正力量所在。所以,统治者在广施教化、厚风厉俗的同时,非常注重官员的道德素养,从选拔任用到考核升迁,孝的要求贯穿始终。
在选官方面,康熙皇帝非常明确地阐明了国家的用人标准,“有孝为百行之首,不孝之人断不可用”。这句话被大清的历代继任者铭记,乾隆皇帝更是将它悬挂在养心殿的暖阁里,每日瞻仰,时刻提醒自己用人唯孝,以德取士。
清朝以孝选人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把《孝经》作为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那些做梦都想当官的士人学子只有熟练掌握《孝经》,才有机会鱼跃龙门。
除此之外,清政府还把原来汉朝选拔官吏的“孝廉”和“贤良方正”两科合并为孝廉方正科,作为一门由皇帝临时下诏的制科,为品德敦厚、孝行突出的人额外开辟了一条入仕通道。
当然,以孝选官并不意味着不计才能,唯孝是举。事实上,整个选拔过程还是相当严格的。先由地方官员推荐孝行特别突出的孝子顺孙,各地的巡按使负责核实,把被举荐人的事迹一一查列清楚,然后再交由礼部复核。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选拔考试,择优录取。孝廉方正科开设了将近两百年,为清政府延揽人才的同时,更起到了教化社会、以厉风俗的目的。
除了以孝选人外,以孝驭官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清朝的终养制度。按照规定,当父母或祖父母年满七十,家中没有其他男丁在旁侍奉时,官员可以辞官回家,奉养老人。若父母或祖父母已年逾八十,即使家中有男丁,官员也可以申请回家养亲。待为父母或祖父母养老送终的任务完成之后,官员仍可以返回工作岗位,或官复原职或另作他用。
为了便于官员更好地照顾老人,清政府还允许亲老改补近地。古时做官,必须在离原籍五百里之外。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很多人经年累月不回家,连父母的面都见不着,更别提晨昏定省,床前尽孝了。鉴于这种情况,清廷酌情制定了亲老改补近地的政策,即在父母年迈需要人照顾的情况下,可以不遵守回避原则,就近给官员安排个职务。这样既方便了官员省亲尽孝,又不影响仕途,耽误工作。
为了鼓励官员尽孝,政府规定,除了寒食、端午、中秋、冬至等统一的法定节假日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官员还额外享有探亲假,每年可以归家定省一次。
清政府在为官员行孝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对于那些孝行有亏的官员,会毫不留情地施以惩戒。乾隆四十八年,原籍北京的官员明住被派到陕西做知县。明住赴任时,带走了家中妻妾,却把年事已高的老母亲独自留在了北京。在陕西工作期间,明住从不回京探母。乾隆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下旨撤销了明住的官职,勒令他马上回北京侍奉老母亲,并且十年之内禁止任何人推荐他做官。
清王朝如此强调孝道,一方面希望官员以身作则,导民以孝,从而稳固封建人伦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无非是求忠于孝,希望官员们像事亲一样事君,为爱新觉罗家族培养一大批忠心耿耿的顺民。
三清朝的丁忧制度
入关以后,满族的主体也随之移居到具有悠久农耕文明的中原地区,尽管他们仍以八旗的组织形式聚族而居,形成了相对封闭的小社会,但从总的态势来看,旗人已处于汉文化如汪洋大海般的包围之中。
长期置身于浓浓的汉文化氛围之中,耳濡目染,满人越来越多地受到汉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影响,逐渐融入到中原的农耕文明中。不过,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在两种异质文明的交锋中,虽然先进的文明会影响后进的文明,但是,对于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渊源的民族而言,不可能在学习他民族优秀文化的同时,把自己的传统全盘否定。一种文明被另一种文明彻底同化,以至于完全销声匿迹,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于胜利者,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而言,被被征服者彻底同化更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满人的汉化,并不是一味地抛弃传统,以汉为师。虽然统治者崇儒尊孔,读经重道,甚至某些人的汉文化造诣远远超过了当时的一些名家大儒。但是,他们绝不数典忘祖。他们学习汉文化,其中不乏个人喜好,难抵博大精深的汉文化散发出来的独特魅力。但是,抛开个人喜好,更多的则是出于一种政治需要。作为一个泱泱大国的异族主宰,如何能让文化占优、人数占优的汉族人,尤其是那些向来自恃清高的汉族士人折服?这是摆在每一位清朝皇帝面前的一道难题。如果不能在文化上获得认同,不在尊孔崇儒的价值取向上达成一致,清朝的统治势必根基不稳。所以,清朝的统治者在借鉴元帝国盛极一时却短命而亡的历史教训的同时,对汉族以及汉族文化采取了一种更为开放、更加包容的积极态势,主动拉近与占全国人口90%以上的汉族人的距离。不过,在这个过程当中,尽最大可能地保留满人特有的民族本色和民族传统,始终是清朝每一位皇帝苦心孤诣的事情。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满人汉化的过程,其实就是满族统治者利用占据统治地位的优势,把汉文化中有利于维护其异族统治的部分拿来为我所用,同时大力批判和改造那些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相抵触、不利于稳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部分。为了抵制汉文化无所不在的渗透和侵蚀,统治者时刻保持民族意识的警醒,小心翼翼地游走在汉化和保留民族个性之间。除了最大限度地保留满族人重骑射、尚武勇的精神风貌和特有的饮食、服饰等民族习惯外,统治者还在制度层面区分满汉。对满人和汉人、满官和汉官分别适用标准不一、内容相异的规章制度。这种满汉畛域、差别对待的理念在官员丁忧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陈启泰上书催生旗官丁忧
满人早在入关之前就对儒家的伦理孝道有了一定的认识,统治者借鉴汉族治国经验,高举孝字大旗,大兴教化,旌表孝子,在全社会营造出浓浓的重孝氛围。同时,在政治层面积极效仿汉制,沿用汉典,丁忧制度就是统治者借鉴汉法,经世治国的重要体现。
在清军入关后的最初几年里,由于政局不稳,战事频繁,国家的制度建设尚不健全,除了个别汉官依照汉族传统自愿居丧守制外,丁忧制度并没有得到全面执行。直到顺治十年(1653)三月,都察院广东道御史陈启泰上书,请求皇上从广孝治、重人伦的立场出发,允许满汉文职官员共同遵行丁忧守制之礼。
陈启泰的上书引起了顺治皇帝的重视,他立刻召集大臣们开会讨论。经过各部门几番商议,同年四月,顺治皇帝下发圣旨,规定凡在中央各部院任职的文职官员,无论满汉,遇有父母丧事,一律丁忧三年。这是清朝统治者第一次就官员丁忧问题作出明确指示。虽然规定得非常笼统,且只限于在中央部院供职的文官,但是,不管怎样,顺治皇帝开启了满人丁忧的先河。
不久以后,考虑到八旗官员在朝中的重要地位和民族习惯,两个月后,朝廷就官员丁忧重新作出调整。对汉官和旗官加以区分,规定汉官遇丧一律丁忧三年,但是八旗所辖的满洲、蒙古和汉军军官遇丧则无需解官丁忧,只要在家居丧一个月。一个月后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照常上班,但是下班之后仍需在家持服,直到服除期满。
修改之后,这一旗官和汉官有差别的丁忧原则成为清朝丁忧制度的滥觞。此后,虽然清政府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对旗人官员的丁忧政策作出调整,但是,在官员丁忧方面的满汉畛域现象一直延续到20世纪的清末宣统年间。
(二)满汉文官丁忧期限不同
1.在京旗官
顺治十八年后,清朝疆域内大规模的军事战争基本结束,国内局势日趋平稳,完善丁忧制度在内的各种职官管理制度成为摆在统治者面前的当务之急。鉴于局势的缓和、儒家孝道伦理对满人影响的加深,清朝统治者逐渐延长了旗人官员的丁忧期限。
康熙三年(1664),在京任职的满洲、蒙古和汉军旗官的丁忧期限由顺治十年的一个月延长为三个月,从父母或承重祖父母去世的那天开始起算。如果上述官员在离京出差期间遭遇父母或承重祖父母丧事,则从回到北京那天开始,在家居丧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上班。
康熙朝首开了服丧三个月的先河,基本上确定了在京旗官的丁忧期限,也就是清朝文献记载中常常提到的“百日行走”,即在家居丧百日后照旧入署办事。从康熙三年开始,“凡满洲蒙古京官丁忧,皆百日而出行走”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宣统元年,身为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及皇族内阁协理大臣的满洲镶黄旗人那桐,母亲去世后,恳请皇帝,要像汉官丁忧一样,回家守制三年,遭到了宣统帝的拒绝,无奈之下,只能居丧百日后立刻重返工作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满洲、蒙古京官居丧百日的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但是同为京官的汉军军官并没有像满蒙京官一样,必须严格遵守百日而出的规定。虽然政府规定在京旗官无论满汉,按照规定一律居丧百日,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满蒙京官与汉军京官还是出现了双重标准。乾隆年间,满洲镶黄旗人策楞,母亲去世后,请求按照汉人风俗,回家丁忧27个月,结果被乾隆皇帝断然决绝。但是,同为八旗京官的汉军正白旗人王瓒,母亲去世后,乾隆皇帝不仅同意他离职丁忧三年,还对其居丧期间哀毁尽礼的孝行大加赞赏,建坊旌表。事实上,除王瓒外,终清一代,汉军京官中丁忧三年的例子并不少见。由此可见,在丁忧制度的实际执行中,清朝统治者对同为在京旗员的满蒙官员和汉军军官采取了区别对待、因人而异的灵活策略。
2.外任旗官
顺治在位期间,并没有规定外任旗官的丁忧问题。康熙继位后,即命吏部商讨制定外任旗官的丁忧制度。在充分考虑了清政府当时面临的政治形势后,出台了外任旗官的丁忧制度。对于任职地方的八旗满洲、蒙古和汉军文官,根据父母去世的地点不同,执行不同的居丧标准。即:如果父母是在该官员上班的地方去世,则只需在任所居丧一个月;如果父母在京城去世,那官员必须解官回京,在京中守制半年。康熙十二年,清政府统一规定了外任旗官的丁忧期限,不管父母在何处身亡,所有外任满洲、蒙古和汉军旗官,一律仿照汉官,从闻丧之日起,不计闰月丁忧27个月。
乾隆十四年(1749)十一月,清政府再次修改外任旗官的丁忧期限。在地方任职的满洲和蒙古旗官,居丧百日后,就可以仿照在京旗官之例,在京中各衙门给安排个职位,正常上班。下班回家后再持服守制,并且丧期期满之前,不能参加朝会和祭礼等大型活动。这次调整最终确定了满洲和蒙古外任官员的丁忧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只涉及八旗官员中的满洲和蒙古官员,并不包括同样隶属八旗的汉军军官。在此之前,同为旗员的满洲、蒙古和汉军军官在丁忧期限上的标准是相同的。虽然汉军军官在政治属性上同满洲和蒙古官员一样都是旗人,但是,汉族出身的民族属性决定了他们永远不可能真正享有和满洲、蒙古官员一样的特权,尤其是伴随着满洲贵族执政经验的丰富和满汉民族矛盾的缓和,清初汉军官员在治理地方和缓和民族矛盾方面所起的特殊作用已经不那么明显,利用价值的减小使得他们的政治地位不能和清初同日而语,特权也逐渐被剥夺。从此,汉军军官虽然在政治属性上仍隶属八旗,但是他们和普通的汉官一样,遇父母丧必须离职,守制27个月后方可获得重新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