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十六年(1811),镶蓝旗汉军军官尚维侗,想同满洲和蒙古官员一样,百日孝满后即开始工作。于是,尚维侗煞费苦心地写了篇奏章,表示愿为朝廷鞠躬尽瘁,舍孝尽忠,呈请朝廷赏个苦差事给他干。没想到尚维侗的一番慷慨陈词不但没有感动嘉庆,反而把天子激怒了。嘉庆帝毫不留情地戳穿了尚维侗的伎俩,批评他打着为国尽忠的幌子,投机钻营,希冀侥幸,花言巧语,糊弄主上。嘉庆帝借尚维侗之例告诫百官,凡八旗中的汉军大员丁忧,一律跟普通汉官一样,守制27个月,以后绝不允许有人像尚维侗一样,妄图打破祖宗规矩。由此不难看出,清朝统治者对汉军官员的丁忧期限控制得还是相当严格的。这一差别待遇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3.汉官
跟旗人官员丁忧制度的反复修改比起来,普通汉官的丁忧制度就简单多了。《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凡汉官,无论任职于中央还是地方,遇父母丧或承重者遇祖父母丧,一律从听闻噩耗那天起,解官离任,回原籍守制27个月。待服除期满后,以原职起复或另授其他官职。
(三)文武官员一律丁忧
大清的朝堂内既有满洲人又有蒙古人还有人数占优的汉人,在这种特殊的多民族复合型政权体制下,丁忧官员的范围有了大幅度扩展,除了传统的汉族官员,更有大量的满洲人、蒙古人等少数民族官员加入进来。跟明朝相比,清代丁忧官员范围扩大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武官也加入了丁忧官员的队伍中来。
因为武官职责特殊,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稷安危,所以,自古以来就有金革夺情的惯例。一直以来,武将的丁忧并不像文官那样严格,尤其是自宋元以后,武官丁忧基本上处于废弛状态,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更是明令禁止武官丁忧。虽然禁止武官丁忧是朱元璋鉴于江山初建,根基未稳,采取的权宜之计,但是,这一规矩却被明朝历代君主沿用,成为定制。清承明制,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武官不丁忧的惯例一直未被打破。
康熙二十四年(1685)十二月,四川夔州副将孙斌遭遇亲丧,力请回籍守制,言词沉痛,令人动容。备受触动的四川提督何傅,特意为此上疏朝廷,请求允许武官同文职人员一样,丁忧尽孝。
康熙皇帝召集大臣们商讨此事。大学士明珠等人认为应该遵循前制,武官概不丁忧。但是,康熙认为,治丧守制乃人之常情,不应有文武之分,况且考虑到当时刚刚平定三藩之乱,有些将领战功赫赫,威望极高。这些人长时间手握兵权对于大清社稷并不是一件多么有利的事情。经过几轮商议,康熙二十五年二月,清政府正式下令,丁忧尽孝,文武一体,不应有别。
自此以后,提督(提督为武职官名,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若以职能分,提督分为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一般来说,清朝共在全国各地设置12名陆路提督,3名水师提督。提督通常为清朝各省绿营最高主管官,秩从一品,称得上封疆大吏)、总兵(总兵是主管一省或地区军务的最高武官,通常为正二品)以下的武将,除非有皇帝特别下旨留任;副将(清代绿营武官名,秩从二品,位次于总兵)、参将(一般为绿营武官,为正三品,位于总兵或副总兵之下,都司与游击之上)以下的官员除非身居紧要之缺,并由级别较高的总督、巡抚、提督或总兵出面提名留任,其余武官无论满汉,一律遇丧解官,丁忧守制27个月。
这一规定颁行一段时间后,康熙皇帝认为参将、游击、守备(清朝绿营,军阶由高至低分别为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及把总)等中下级武官肩负着守御地方之责,职务虽低可责任重大,一旦丁忧离职势必不利于地方的安全稳定。考虑到社稷安危,康熙皇帝调整了武官丁忧的政策,规定副将以上的可以解官丁忧,但参将以下的不准丁忧,一律在职守制。这样就基本确定了清朝的武官丁忧制度。
乾隆时期,清政府再次调整了武官丁忧的制度。一改先前满汉武官不分民族一律丁忧三年的统一标准,规定满洲和蒙古武官同满蒙文官一样,只需在家居丧百日,就可以重新上班。但是,汉族武官则必须守制27个月,方能服阙起复。这一次的调整再一次人为地制造了丁忧制度上的满汉畛域,此后,武官丁忧制度基本上没有大的改动,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四)丁忧官员的待遇
按照传统的职官管理制度,官员丁忧期间是不领俸禄或俸禄减半的,除非有皇帝的特别恩赦,清朝也基本沿袭此制。但是,为了彰显统治者对于孝道的尊崇,鼓励官员丁忧,清政府也会酌情为丁忧官员提供一些交通和治丧方面的物质保障。
首先,根据官员的职务高低和品级大小,回籍丁忧时可以享受朝廷提供的规格不等的交通保障。比如,顺治时期,一品大员回籍奔丧,可以享受朝廷恩赐的轿夫六十名,马十六匹,水路船两只,场面很壮观,称得上是衣锦还乡。当然随着职务的降低,待遇自然会相应降低。恩宠多寡向来是与职位高低成正比的。不过,对于那些官小位卑、家境贫寒的官员,朝廷也会特别照顾。比如,乾隆五年(1740)四月十六日,朝廷颁发谕令,“各省微员离任,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令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量赏给路费,以示赈恤”。从此,赏赐贫穷丁忧官员回籍还乡的路费成为大清定制。这一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中下层官员丁忧面临的第一道路费难题,为丁忧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最基础的经济保障。
除了提供回乡路费外,皇帝也会根据个人喜好,对某些官员施以特殊礼遇,比如赏给他们置办丧事的资金。当然,能享受到这种待遇的多半是皇帝面前的红人或深受国家倚重的朝中重臣。比如,同治五年(1866)六月,小皇帝的师傅、深受西太后信任的礼部右侍郎兼内阁大学士李鸿藻丁母忧,朝廷特意派使者前往,赐祭一坛,赏银两千两处理丧事。当然清廷如此用心,除了彰显皇家对重臣的特别恩赏之外,更有笼络人心,延揽人才之意。当时皇帝年幼,朝中急需忠心耿耿又能力出众的大臣,两位皇太后迫切希望李鸿藻移孝作忠,居丧百日即起复理事,继续教同治皇帝读书,同时协助处理军机要务。无奈,虽然皇太后和众大臣几经劝勉,执著于礼法的李鸿藻还是固辞不起,直到居丧终制,服阙起复。
(五)《大清律例》对丁忧违制行为的处罚
明刑弼教,古人以礼防其未然,以法治其已然。礼法并用,教化与惩罚双管齐下,向来是统治者御民的不二选择,清朝也不例外。在尊孔崇儒,以礼导民的同时,《大清律例》对居丧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每种违法情形都对应着非常明确的惩罚措施。
1.居父母丧别籍异财
《大清律例》规定:“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即在为父母居丧的27个月内,兄弟别立户籍、分财析产的,处杖八十的刑罚。不过,如果分家析产是在父母有遗命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不受处罚。另外,对这种分家行为的处罚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且必须要由当事人期亲以上的尊长亲自去衙门告诉,否则衙门不予受理。
2.居丧嫁娶
《大清律例》规定:“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因为妻妾贵贱有别,所以处罚力度也不一样。如果官员居丧娶妻,就杖一百,纳妾则杖八十。除了自身嫁娶受处罚外,如果丁忧期间给别人主婚,同样也要杖八十。乾隆五十六年(1791)九月,代州知县贾辉,丁忧期间与当地富家大户高玮联姻,事后被举报,朝廷下令将贾辉依法严办。
3.匿不举哀
匿丧不报向来被视为不孝重罪,各朝都对这种行为给予严惩。《大清律例》规定:“凡闻父母或承重祖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嘉庆年间,广东东莞县县丞陈谟在任期间,父母亲先后在老家病故,但是,陈谟拒不报丧。六年后,东窗事发,嘉庆皇帝非常生气,立即下旨将陈谟革职,并责令把所有与此事有牵连的相关人员一概依律严行查办。
4.诈丧
《大清律例》规定:“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对于那些诈言他丧逃避丁忧,或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诈称父母死亡谋求丁忧者,清律规定了相同的处罚措施,杖一百后革职不用。
5.居丧作乐
清代在居丧礼仪方面仍继承前朝,主张居丧尽哀。清律规定:“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
6.冒哀求仕
清承明制,不允许丁忧期间冒哀求仕,“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清律例》不仅规定了对冒哀求仕的丁忧官员的处罚措施,而且明确规定,对那些纵容和包庇官员冒哀求仕的相关部门,也要追究责任。这样,就更加有效地杜绝了冒哀求仕现象的发生。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居丧期间各类生员不得应试,这就从考试阶段断绝了冒哀求仕的做法。不过对于那些企图蒙混过关,冒哀参加考试的文武生员,一经发现,并不是按冒哀求仕的罪名处罚,而是按匿丧不报的标准从重处罚。
除了上述行为被明令禁止外,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在任职地把势力做大,清政府禁止他们以任何借口寄居任所,丁忧期间一律解官回原籍。顺治年间,礼科给事中杨栖鹗先后两次丁忧,都没有回原籍守制,而是侨居在了风景秀丽的苏州。顺治十二年(1656)七月,杨栖鹗被人举报,吏部将此事上报给顺治帝,顺治听后大怒,当即下令将杨栖鹗革职,永不叙用。
丁忧官员在原籍守制期间,也要受到诸多限制。比如,不准随意外出,不准结交地方官员、干涉地方政务,甚至不准进书院讲学布道。总之,丁忧期间,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受到严格限制。有时候皇上会秘密指派某些地方官员,暗中监视丁忧官员居丧期间的生活起居和社会交往。一旦有僭越之举,立刻就会有人第一时间给皇上打小报告,惩罚自是在所难免了。
(六)奔丧、起复的期限
除了对居丧期间的具体行为作出明确要求外,《大清律例》对官员丁忧的奔丧期限和起复期限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官员接到父母去世的消息后,不得无故逗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起程奔丧。在京城任职的汉官,起程期限为三个月,并且要将起程的具体日期上报吏部备案。若无故拖延半年以上,将被处罚俸一年;若无故拖延一年以上的,则在丁忧期满后降一级留任。州县以上的地方官员,若无故延迟起程,延迟半年以上的降一级留任;延迟一年以上的,官降一级的同时还要调离原岗;两年以上的则直接被炒鱿鱼。
如果官员闻丧后不按时起程奔丧,而是留下来谋求起复或干预公务,一经查实,立刻革职。并且上级领导也要承担查实不力,监管失职的责任,被罚官降两级的同时还要调离原岗。如果是二人串通一气,暗中勾结,领导出面奏请留任的,该领导则要面临官降三级,调换岗位的处罚。
按照路程远近,律例明确规定了各地官员奔丧所需的时日。官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原籍,并且,在回到原籍的一个月内,要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留待日后核查。如果官员一时疏忽,忘了上报回籍日期,则要被处罚俸六个月。如果回到原籍后超过半年还没有上报,待丁忧期满时,则要在原职务的基础上降一级留任,超过一年还没上报的,则要降两级留任。
清朝对于官员丁忧的规定可谓有始有终,事无巨细,不仅明确了奔丧的期限,对服满之后的起复期限也有明确要求。
从闻丧之日起,不计闰月,27个月期满除服。丁忧期满后,官员就应该及时起复,无故不得在家拖延。与根据路程远近决定奔丧期限一样,清律也根据路程远近规定了官员起复的期限。对于拖延起复的官员,根据超期情况,分别给予程度不等的处罚。最初规定,一旦超期达到半年,就要交吏部议处;超期一年以上的,勒令辞职回家。康熙九年(1670),对官员超期起复的处罚略有放宽,超期不到一年的免于追究;一年以上的,罚扣一年工资;超过两年的,则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