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
1787年11月20日 原载《纽约邮报》
致纽约邦民众:
十三个邦【15】组成的联邦,如果解体,或在联盟残体上拼凑结合,势必陷入和平与战争交替、友好与敌对轮回,周而复始的命运,重蹈尚未联合在一个政府治下的那些小国的覆辙。倘若大家接受这个真理,我们再来详细分析一下:万一出现这种局面,后果如何?
各邦分离之初,邦与邦之间开战造成的灾难,比早已建立常备军的国家,要惨得多。欧洲国家,军队训练有素,时刻备战,虽然常备军伤害公民权利,造成经济负担,但能产生显著优势:外来的闪电征服,无法奏效,避免国土迅速化为焦土;常备军出现以前,遍地焦土,是打过仗的标志。挖壕筑城、安营扎寨,防的就是突然袭击。欧洲各国,城堡环绕,壁垒森严,相互防止入侵。要想进入敌国,先得在边境的几个要塞,打几个消耗战役。本国腹地,步步为营,消耗入侵兵力,推延入侵进程。往日,开战消息传到之时,入侵者差不多已深入对方心脏;如今,一支训练有素的小部队,凭借壁垒掩护,坚守阵地,能阻挡一支大军进攻,最终挫败入侵。战争史,在地球的欧洲部分,不再是动辄征服国家、推翻敌国,而是拉锯战役,城池几番易手,却无法决定胜负,有时,退却迂回,胜过暂时凯旋,费力良多,却收获甚微。
我们的情景决然相反。美国人对建立军队,疑虑重重,会把建立常备军无限拖延。没有城堡壁垒,各邦边境,彼此门户开放,入侵轻而易举。人口多的邦,要推翻人口少的邻邦,易如反掌。培育征服者易,阻挡征服者难。战争将会漫无边际,具有掠夺性质。非正规军,到处烧杀抢掠、蹂躏破坏。东征西讨,生灵涂炭,所到之处,一片疮痍,成为战争的主要图景,变成我们军事讨伐的特征。
这幅图景,并非渲染,我承认,人们不会总认可这种图景。保障安全、不受外来威胁,是国家行为最有力的指导。即使酷爱公民权利,过了一阵,也要听从指挥。战争的固有性质,带来对生命财产的暴烈摧残,带来持续不断的危机状态,战争要求持续不断的气力,使居民长期处于惊恐危险之中,迫使最珍视公民权利的国家,为了睡得安宁,只好铤而走险,牺牲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设立建制。为了安全,从长计议,甘冒减少公民权利的风险。
此处所说建制,就是常备军,以及军事建制的相应机构。据说,新宪法没有反对常备军的条款;由此推断:宪法允许常备军存在。[1]不过,按这种提法,常备军的存在,还存在疑问,不很确定。或许可以这样回答:联盟一旦解体,常备军的产生,就不可避免。频繁作战,常年忧心忡忡,要求一种常备状态,势必产生常备军。势力薄弱的邦或联盟,会率先求助于常备军,让自己在较强邻邦的眼中,显得势均力敌。较弱的邦,会努力弥补人口资源弱势,建立正规有效的防御工事,建立训练有素的军队,兴建城堡壁垒。它们会加强政府的行政力量;如此展开,它们的宪法,就会逐渐趋向君主制。战争的本质,就是加强行政部门,牺牲立法权威。
采用上述权宜之计的邦或联盟,很快就会显现出对邻邦或邻盟的优势。小邦,或自然资源不足的邦,由于政府雄心勃勃,自恃军队训练有素,常会战胜没有这种优势的大邦,尽管大邦占有自然资源优势。地位重要的邦或联盟,不论出于自豪感,还是担心安全感,都不会长期屈居屈辱且偶然的下风。它们很快就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重振昔日雄风。于是,不用多久,我们就会看到:这个国家,到处建立起专制发动机,这种发动机,本是旧世界的苦难之源。这至少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进程,我们的推理越符合这个标准,就越可能正确。
这些,不是从人们设想或推断出的宪法缺点,引申出来的含糊推理,其全部力量,掌握在人民手中,掌握在民选议员手中。这些,是从人类事务自然必然的进程中,总结出来的坚实结论。
或许有人反问:古代希腊诸共和国,频繁受到对峙争雄困扰,为何从中没有产生常备军?不同的答法,可以提供同样令人满意的答复。现代人习惯刻苦,潜心追求获取,献身改造农业商业,与古人不同。希腊诸共和国,面临的真实条件,是国家就由士兵组成。金银数量增长,工业技艺发展,现代之子财政的成长,促成政府征税手段成倍增长,国家花钱的方式随之进化,产生一场战争系统内的完全革命:训练有素的军队,从公民全体中独立出来,成为频繁敌对行为难分难解的伴侣。
有的国家,很少出现内乱;有的国家,经常发生内乱,时刻提防内乱。这两种国家,军事建制,别如霄壤。常生内乱的国家,必须维持人数众多的军队,不常发生内乱的国家,即使它们的统治者想这样做,也找不到好的借口。很少出现内乱的国家,极少可能召集军队弹压内部,百姓没有被打散、置于军队统治之下的危险。法治不会逐渐松弛,不必处处让位给紧急军情。文明国家生气勃勃,没有腐败,与其他国家的原则和习性,迥然不同。军队规模甚小,加上社会自然力量,即可承担。公民尚未养成指望军队保护的习惯,更不习惯遭到军队欺压。对军人,既不爱,也不怕。百姓怀着重重疑虑,勉强接受军队,视之为不可避免的恶,随时准备抵制伤害自己权利的势力。处于这种环境下的军队,可有效协助行政官,弹压小规模的派别,或偶然出现的闹事骚动;但军队不可能强行侵入全体人民的联合力量。
经常发生内乱的国家,情形正好相反。危险造成持续不断的恐吓,迫使政府总是准备动武,军队必须人数众多,才能顷刻奏效。供养军队的持续需求,提升军人的显要地位,平民处境,相应恶化。政府以军治国,凌驾民权之上。领土常为战争舞台,居民休想逃脱,权利频遭蹂躏,公民的权利感,逐渐弱化;渐渐地,诱导百姓相信,军人不仅保卫他们,而且是他们的上司。从把军人视为上司,再过渡到把军人视为主子,既不遥远,也不困难。可是,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再要求人民对武力篡权者的抵制,勇敢而且生效,难上加难。
英国属于很少发生内乱的国家。四面环海,环境独特,一支强大的海军,有力捍卫这个岛国,不受外来侵犯,没有必要,再在国内建立一支人数众多的陆军。有足够的兵力,迎头痛击海外突然袭击,有足够的时间,征召民兵集合到位,这一切,证明已经足够。不再有制定全国政策的动机,不需要舆论容忍大规模国内军事建制。长期以来,无人把内战列为原因,要求另建陆军。这种特别幸运的情形,对维护公民权利起了很大作用。尽管贪污腐化盛行,迄今为止,英国人依然享受着公民权利。反之,倘若英国地处欧洲大陆,在环境影响下,被迫像其他欧洲列强那样,在国内建立起可与其他国家匹敌的军事建制,那么,今天,她也和其他列强一样,很可能成为国王一人独享绝对权力的牺牲品。那个岛国的人民,或许会由于其他原因沦为奴隶,有可能,但不容易;可是,英国人民绝不会沦为那个国家通常维持的人数甚少的陆军的奴隶。
倘若我们智慧足够,把联合维系下来,我们或许可以世世代代享受那种岛国的幸福。欧洲距离我们十分遥远。欧洲国家在我们周围的殖民地,看来会持续为相当弱小的力量,没有能力给我们带来危险和骚扰。从这一立场出发,为保障我们的安全,还不需要建立大量陆军。可是,倘若让联邦解散,原来完整的各个部分,四分五裂,更可能的,是分成两三个联盟。那么,短时之后,我们就会陷入欧洲列强的窘境:我们的公民权利,会变成防卫手段的牺牲品,被用来抵御彼此的野心和嫉妒。
这种想法,并不肤浅,也非没有用处,倒是经过深思熟虑,分量十足,不论哪种党派,只要是善良诚实之辈,都值得深长思之。倘若各位能认真停下来,神圣地想想,撇开激情,冷眼看看这个有趣问题的重要性,倘若各位能把这个问题的方方面面,全面透视,追溯前因后果,就会毫不犹豫地告别种种细枝末节的反对意见,接受宪法,因为,反对宪法,最终会导致联合的终结。一些反对宪法的人,时常在幻觉中浮现出的缥缈幽灵,很快就会让位给更为真实、更为确定的巨大灾难。
帕伯琉斯
注释:
*《反联邦论》第8篇,题为“把派兵镇压造反的权力赋予联邦议会,会使他们永远扼杀为争取自由而起的最初奋斗”,署名“一名联邦共和党人”(弗吉尼亚)。他的“致编者的信”,载于《诺福克和朴茨茅斯纪事报》(The Norfolk and Portsmouth Register),1788年3月5日。
[1]帕伯琉斯注:这个反对意见,将在适当的地方充分讨论,届时将会指出:这个问题,唯一可采纳的理性预防措施,已经采取;迄今为止,美利坚各邦设计的宪法,对此没有保护,需要找个好办法。
【15】十三个邦政府:1777年2月5日,佐治亚批准邦宪法,建立邦政府。在十三个殖民地中,佐治亚最年轻,始建于1732年,这时才只有45岁。佐治亚面积达37万平方公里,当时人口不足4万,35%以上是没有政治权利的黑人。佐治亚宪法有12页,共六十三条。简述如下:一、由于地广人稀,佐治亚政府采取免费提供大量未开发土地的办法,吸引其他殖民地的白人向佐治亚移民。社区以教堂为中心,叫作教区。制定佐治亚宪法的一件事,是把这些教区划分为县,并取名;二、第一条说明三权分开;三、每年12月第一个周二选众议员,1月第一个周二开始开会;四、议会开会的第一天,选出邦长和行政会议,由每县2人组成。议员不足10人的县,不选行政会成员;五、县内白人达到10人者,可选一名议员;达到30人者,可选2名议员;达到40人者,可选3名议员;达到50人者,可选4名议员;达到80人者,可选6名议员;达到100人或超过,可选10名议员;六、在本县住满12个月,才能当选议员;新教徒,年满21岁的男性,拥有250英亩土地,或10英镑资产,才有选举权。合格选民,不参加选举,罚5英镑;七、邦长任期1年,上任前需宣读誓言,在行政会同意下,可以行政;邦长发生意外,由行政会主席顶替;邦长兼任将军和民兵司令;指挥民兵,需取得行政会议同意;八、拥有250名民兵的县,编为一个营;九、每县建立一所法院;普通陪审团不得少于6人,大陪审团不得少于18人;每县建立一所监狱;十、每县设立一所学校;十一、遗产由子女均分,遗孀参与分一份;十二、牧师不得担任议员。
1777年4月20日,纽约宪法生效,建立邦政府。纽约邦面积12万平方公里,当年人口不超过30万,近2万为黑人。纽约邦宪法长达20页,前面先用6页半,谴责英国暴政,说明人民自己建立政府的原理,内容类似其他邦的“权利宣言”,比《独立宣言》中宣示的原理详尽得多。第7页开始宪法正文,共六十二条,有的条目下,还分若干款项。简述如下:一、立法权寓于议会两院,众议院(the Assembly)和参议院;二、两院选举邦长;邦长和最高法院院长,全体大法官或其中任意2人,组成复审会,审议议会的任何提案,不同意则交还议会再议,若两院三分之二议员再次确认,可压倒复审会意见,提案成为立法。为避免拖延,若复审会在10天内不退还提案,提案自动成为立法;三、众议员一年改选一次,总数不得少于70人,纽约市产生9名,奥尔巴尼县10名,荷兰县7名,威斯特切斯特县6名,阿尔斯特县6名,沙福克县5名,皇后县4名,橙县4名,金县2名,里契蒙县2名,特来恩县6名,夏洛特县4名,坎伯兰县3名,格劳斯特县2名。年满21岁,在该县住满6个月,拥有价值20英镑的土地,或年产值达40先令,纳税的白人男子,有选举众议员的权利;四、参议院由24名议员组成;拥有100英镑资产的人才有资格选举参议员。第一批参议员选出后,分为四组,从第二年起,每年改选其中的一组,如此,每年改选四分之一的参议员;把纽约邦的所有县划分为四个参议员选区,南部9名,中部6名,西部6名,东部6名。7年人口普查一次,若选区内人口增加24%,重新划分选区,增加1名众议员或1名参议员;但参议员不得超过100人,众议员不得超过300人;达到这样的人数,不再增加议员人数,而是相应扩大选区人数;五、两院意见不一致,分别选举委员会再议,发言要记录在案,要做出决定;六、有选举众议员资格者,可以选举邦长,邦长有最高行政权,任期3年;兼任陆地和海上民兵总司令,有赦免权,选副邦长一名,以备顶替邦长;七、议会任命司库,钱财提案由众议院发起;八、众议院从每个选区选举1名参议员,与邦长一起组成人事任命会,4名参议员中,2人构成合法议事人数;任命行政官员和军官;九、法官行为良好得继续任职,可工作到6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