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利益多元化格局中的党群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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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及党群关系理论的概述(3)

与《辞海》将利益定义为“好处”一样,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利益的实质就是“好处”。但仅仅把利益解释为“好处”,只是对利益表现形式的一种笼统的描述。更多的学者是从“需要”的角度来界定利益概念的。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学者奥塔·锡克认为:“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者这种满足(由于所引起的情绪和感情)引起人的特别注意和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强烈的要求。”[43]《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44]。洪远朋认为,利益是“人们能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以及其他需要的满足”[45]。王伟光认为:“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以社会实践成果为基本内容,以主观欲求为形式,以自然生理需要为前提,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使需要主体之间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从而使需要主体得到满意。”[46]李淮春进一步认为,利益就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用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47]。

关于利益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一直都予以高度的重视。一些近代西方学者认为,利益与幸福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强调利益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能使人们感到幸福和快乐。例如,西方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德谟克利特认为,利益是衡量痛苦和快乐的根本尺度,快乐是建立在使自己感到有利的事物基础上所产生的;伊壁鸠鲁认为,快乐是建立在感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只要感到快乐和幸福,就实现了最高的利益;爱尔维修同样也是从感性的立场上来对利益的含义作出解释的,认为利益是人们逃避痛苦,向往快乐的一种自觉的东西,进而引申出了人的“自爱”本能。洛克从个人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益只有通过人们的劳动才能够得以实现;霍尔巴赫给利益下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人的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做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48]

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学者关于利益的定义不胜枚举,各有不同,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目前对利益本质的论述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利益看作纯主观的东西,认为利益不过是人的主观情欲的要求。虽然从人的利益离不开欲望和需要这点来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简单地把利益等同于人的主观需要,就片面地强调了人的需要对于利益判断的重要性,而忽视掉了利益的客观性。第二种观点把利益看成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纯客观的东西,认为利益就是某种实物的东西,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种观点完全排斥主体在利益中的作用,仅从客体的角度来定义利益,显然同第一种观点一样,也是片面的。第三种观点则把利益看成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东西,认为利益的内容是客观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利益具有二重特性。这种观点认为,利益是客观物质在主体中的反映:一方面利益首先表现为一种需要,具有主观性,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性,即必须有一定的客观物质满足人的需要。显然,这种观点比前两种观点更加全面,但如果把人实际得到的满足作为利益,就会把诸多对主体有用的、有价值的东西看作利益的唯一,所以也是不全面的。

从以上的归纳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三种观点都只是从一个方面去理解利益,它们都没能够完整地揭示出利益范畴的真正本质。那么什么才是利益的真正本质呢?

马克思曾明确告诉我们:“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49]这一观点为我们揭示利益的本质给予了宝贵的启示。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首先强调指出,利益并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它是需要对象在满足需要主体要求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在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达成一致时所产生的。也就是说,利益既源于人的某种需要,又源于客观存在。利益只有通过主体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受的过程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所以如果简单地把利益对象等同于利益本身,就大错特错了,利益产生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利益必须属于人。只有把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相互联系起来时,它才是利益。如若没有人需要它们,它们即使有各自的用处,也不能构成利益的客观内容,而只能是利益的潜在对象。同时,人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人在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要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所有这些关系都会影响到人(利益主体)的需要能否被满足和满足的程度。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利益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作为社会关系范畴存在的。

其次,利益不仅是一个评价性概念,更是一个事实性概念。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才能够产生利益,而这种关系并不是停留在人们的头脑中的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实践当中,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表征着社会现实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50]虽然看起来对利益的评价和利益本身有着密切关系,甚至有时相互缠绕,无法严格地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但决不能把两者相互等同。那种简单地把利益等同于“好处”或“需要的满足”的观点,其实质就是把对利益的评价等同于利益本身了。当然,利益的实现确实能够在效果上体现出利益主体所得到的“好处”或“需要的满足”,但这仅仅只涉及某一利益主体的主观感觉,只有利益主体对某一对象作用于自身的效果有着自我认识与评价时,这个界定才能成立。因为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感受来对利益进行评判,无法建立一个普适性的客观标准,从而使利益的判定失去了客观的依据。因此,我们决不能把利益当作一个评价性的概念来使用,而应注重它的事实性的概念。

最后,利益是在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虽然利益的直接来源是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的一种本能反应,但我们并不能把需要与利益直接等同起来。需要是主体对客观对象的一种直接欲求,源于人的本能,而利益则只有通过社会关系的转化才能够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只有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相一致,才能使需要转化为利益。如果需要主体能够毫不费力地占有需要对象以获得满足,那么需要是不能与利益相等同的。例如,在空气质量非常高的地区,人们对于清新空气的需要是不会变成人们的利益的,而只有当空气质量非常恶劣时,这种需要才会转化为人们的利益。正如奥塔·锡克所指出的:“成为利益的,通常只是引起人的最强烈的情绪和感情(爱好、满意、激动等)的需要的满足,或需要的满足是不充分的,并因此唤起他持久的注意和他对充分满足这种需要的追求。”[51]所以绝不是人们的所有需要都可以成为利益,也不是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所表现出来的状态才是利益。那种把需要的满足或实现之后的状态等同于利益的观点,其实就是把利益的实现与利益相混淆了。因此,从本质上说,利益就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二)利益的构成

既然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利益的本质,相应地从利益的构成上来看,利益就是由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中介这三个部分所构成的。但是这三个构成部分在利益中所处的位置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首先,是利益主体。所谓利益主体,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满足的人(个体或群体),即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52]。所以利益必须是以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利益主体,就不可能存在利益,利益主体是利益存在的必要条件。利益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处于一定的群体和组织结构之中的人。当前,个人作为利益主体的重要性显著提高,而个人在追逐其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也必然结成各种利益群体。所以从主体上可以把利益划分为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两个方面。其中利益个体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单位,利益个体在实现其利益的过程中又结成了集合体,从而在利益个体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利益群体。根据利益群体所代表的利益个体的差异以及所追逐的利益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利益群体划分成家庭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各个方面。当然,这些利益主体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孤立的,它们共同存在于一种特定的利益体系之内。

其次,是利益客体。利益绝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欲望而产生的,它必须具有对客观对象的取向,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客观对象的基础之上。所谓利益客体,就是“利益主体认识、追求、需要和创造的对象,即利益主体指向的对象。利益客体是利益主体追求并实现满足的客观对象”[53]。利益客体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人类已经认识和接触到了的所有物质和精神的客观对象,而且还包括我们仍没有得以探究的客观对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利益就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产品,是不以人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把利益混同于利益的载体,即利益的客体或利益对象了。其实,利益本身就体现着主客体关系,利益是利益主体通过占有、享受利益客体,在实现自身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没有离开利益主体而单独存在的利益客体,也没有离开利益客体而单独存在的利益主体,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因此,利益就是在利益客体的自然属性与利益主体的社会属性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只有把利益客体纳入到利益主体的活动范围之内,打上了人类的印记之后,才能成为现实的利益客体,利益现象也才会发生。

最后是利益中介。所谓利益中介,就是把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相互联系起来,以形成一定利益关系的桥梁。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具有实践性质的,利益关系的形成正是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完成的。所以利益中介实质上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当然,客观对象要成为现实的利益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只有那些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可以满足利益主体需要的客观对象才能转化为利益客体。利益正是在通过对人的活动的对象化的过程中,也即在实践的过程中来实现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54]马克思也明确指出:人们“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55]。正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才真正实现了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的相互关系。利益客体作为纳入利益主体视野范围之内的客观对象,在人的活动的对象化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利益主体正是在对这些客观对象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实现利益获得的。因此,从根本上说,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了利益的中介,实现了利益关系的连接。

总之,构成利益的这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缺一不可。即利益必须与特定的利益主体相联系,而每一个利益主体又会对利益客体有着各自的不同需要,利益客体也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够满足各个利益主体的需要,以此才真正地形成了利益。

(三)利益的分类

利益问题是非常庞大、极为复杂的,我们在对利益的本质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之后,还要进一步搞清楚它的类别。对利益进行分类,其目的就在于比较清晰和相对有序地把握错综复杂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要搞清楚复杂的利益类别,就必须把握科学的分类法,掌握客观的分类原则,厘清其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揭示出社会利益结构的基本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