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美国的民主(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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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联邦宪法(3)

而在选举政府首脑的国家,每临近选举之日,甚至在选举前的一段时间,政府就似乎自行停止运转了。的确,可以制定合适的法律,加快选举的进度并立即结束,不让行政权出现空位现象;然而,就算这样预防,人们也不会体会到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依旧认为行政权处于空位。

每当临近选举,行政权的首脑便一门心思想着即将开始的斗争。他不再向前迈步,也不再提出任何新的企划,只会得过且过地处理那些或许将由他人来接手的工作。杰斐逊总统在1809年1月21日(也就是选举前六个星期)写道:“如今,我的退职期限越来越近,我可以不再参加实际工作,仅提出我的建议就可以了。我认为,让我的下一任积极采取他将实施和要负责的措施,是正当合理的。”(这段话是从杰斐逊给詹姆斯·门罗的一封信中摘录下来的,可参见《杰斐逊文集》第九卷243页,纽约,1898年)

然而在全美,人们都在关注着同一点:目不转睛地看着即将开始的分娩的阵痛。

倘若行政权管理国家事务的范围愈大,其活动愈多且显得愈有必要,那么由此产生的危险也会越严重。在一个已然习惯受行政权统治或者治理的国家,选举势必会造成一次巨大的震动。

在美国,行使行政权可以缓慢而不受谴责,因为行使行政权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软弱无力且受到多重制约的。

若政府首脑是由选举产生的,那国家的内外政策方面几乎总会出现一段动荡时期。这就是这种制度的主要弊端。

而且,这一弊端的严重程度,与首脑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在古罗马,虽然执政官每年都换一次,但是政府的工作原则一直不会变,因为指导权掌握在元老院手里,而且元老院属于世袭机构。在欧洲的大部分君主国,倘若国王是选举产生的,那么在每次进行新选举时,王国都将更改面貌。

尽管美国总统对国务有极大的影响,但是他并不主持国务,压倒一切的权力由代表全国人民的议员掌握着。所以,可以改变政治准则的是全国人民,而不是总统个人。如此看来,在美国,选举行政权首脑的制度并不会对政府的稳定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然而,缺乏稳定性毕竟是选举制度的固有缺陷,所以在总统本就不大的权限范围内,这个缺陷依旧表现得非常明显。

美国人想得没错,为了履行职务以及承受责任的重担,行政权的首脑应当有充足的自由去亲自挑选下属并随时罢免他们,而立法机关应该监督而不是指导总统,可由此产生的结果却是:每进行新选举,所有联邦官员的命运都好像悬而未定。

在欧洲的立宪君主国,人们时常埋怨行政机构中小职员的命运由大臣们的命运决定。在实行选举政府首脑制度的国家,这种情况更加严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简单:在立宪君主国,接任的大臣能够很快上任,而行政权的主要代表并没有发生改变,改革活动也有一定的范围。所以,这种国家行政权的改变主要体现在细枝末节上,而不是体现在原则方面。在这些国家,一种制度不会突然替代另一种制度,所以也不致引起一场革命。但是在美国,每隔四年就会进行一场这样的革命。

虽然这种立法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个人带来不幸,但是我们应该承认,官员命运的不稳定性在美国还没有产生在其他国家所产生的灾难。在美国,寻求自力更生的生活出路像丢掉官职一样容易。尽管丢掉官职后可能无法过上舒适生活,但是绝不会找不到谋生的出路。

我在这节的开头说过,选举行政权首脑制度的危险度,因国家环境的不同而有大有小。

虽然行政权的范围有所限制,它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是很强大,但是它对国家的对外政策却有着很大的影响,因为除非由一个人负责,否则谈判就不可能顺利开始和进行。

一个国家的形势越是艰难、不稳定,它就越需要一项坚定一致的对外政策。这样一来,采用选举国家首脑制度也会更危险。

美国的对外政策并不复杂,差不多可以说别人不需要他们,他们也不需要别人。他们的独立从来没有受到威胁。

所以,在美国,行政权的职能不仅受环境的制约,而且还受法律的制约。总统可以随时改变他的提议,但国家并不会因此遭殃或毁灭。

不论行政权首脑是怎样选举产生的,选举前后都是全国的骤变期。

如果一个国家的内忧越大,那它的外患也会越大,这时的国家更是危机四伏。每逢产生新首脑时,欧洲国家几乎都会为被人征服或陷入无政府状态而担忧。

在美国,社会不需要外界帮助就能自力。这个国家从未遭遇外患。它的总统选举是一件令人振奋的大事,而并非是导致毁灭的行为。

选举的方式[162]

美国立法者在选择选举方式时所表现出来的长干——组建一个独特的选举团——分别投票——众议院在哪种情况下应召选举总统——现行宪法自生效以来十二次选举概要。

除了一些固有的危险外,还有很多来自选举方式,但经立法者注意就能预防的危险。

当全国人民携带武器到公共场所参加选举投票时,除了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外,还存在有因这种选举方式产生内战的危险。

当波兰的法律允许国王的选举可被一个独王否决时,就相当于这项法律在教唆人们杀掉这个独王,或者事先已设定了无政府状态。

深入考察美国的制度,仔细研究美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我们会发现人们在这片土地上的发迹与他们自身的能力是成正比的。美国是一个新兴国家,但它的人民在很久以前就已习惯了自由:这是美国内部秩序稳定的两个主要原因。而且,美国从不担心有人会来征服它。得益于这些有利条件,美国立法者不难建立一个软弱无力、有依附性的行政权,并在建立行政权时既可以采用选举制度,又不致产生危险。

他们余下来要做的,只是从诸多选举制度中选择一项最没有危险的制度,让这方面规定的准则与本国自然条件、政治制度所提供的保障相符合。

首先需要处理的问题,是找到一种合理的选举方式,既能够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又不致过度激发人民的热情,同时又能让他们尽量减少政权空位感。最开始,他们采用了以多数通过法律的方法。但这个方法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因为为了争取这个多数,人们不怕拖延时间,但拖延时间又恰恰是立法者极力规避的。

实际上,在一个大国的选举中,几乎没有人能够在第一轮投票中就获得多数。

在由势力强大的多个州联合而成的共和国中,这种情况更为少见。

针对这一障碍提出的方法,是将全国人民的选举权委派给一个代表全国人民的机关。

这一选举方式,增加了形成多数的机会,因为选举人数量越少,意见就越容易统一。这种办法方便人们做出良好的选择。

但是,又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应该将选举权委托给本就代表全国人民的立法机关,还是专门建立一个以选举总统为目的的选举团?

美国人选择了后者。他们认为,让那些负责制定普通法的人再去选举全国的最高行政官,不能全面地代表民意;此外,这些议员任职已超过一年,而他们所代表的选民现在或许已改了主意。美国人认定,倘若委托立法机关选举国家首脑,那议员们很可能在选举前的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受贿并参与阴谋活动;像大陪审团的成员一样,这些特别选举人也会混迹于群众之中,不为人们所知,甚至只在行动时才露面,花上短短的几分钟投下票而已。

所以,最终决定各州派出一定数量的选举人[163],委托他们来选举总统。然而,就像前面所说的,这种负责选举行政权首脑的团体,势必会成为争吵以及阴谋的中心。它有时可能篡夺不属于它的权力;它的悬而不决以及随时可能爆发的争吵,又可能让国家濒临破产的边缘。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美国人决定,不召集选举人在一起开会,而只是让他们在同一天投票即可[164]。

这种选举方式有利于产生多数,但并不保证一定就能产生多数,因为和这些选举人的委托人一样,这些选举人也可能在意见上发生分歧。

若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从以下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应对:重新指派选举人、由原选举人再次协商、转交给另外一个权利当局去选举。

前两种方法不但不太可靠,而且还会拖延时间,势必会带来没完没了的争吵。

所以,他们使用了第三种方法,把选票密封起来交给参议院议长,约定一个日子,当着参议员与众议员的面记录投票结果。倘若没有哪个候选人获得多数票,那就直接由众议院选举总统,与此同时,众议院也被规定了权限范围。众议员只可以从票数最多的三个候选人中选举一个人当总统[165]。

就像大家已经看到的,仅在极少数和极难预见的情况下,众议员才会负责选举总统的工作,而且他们只可以从第一轮选举里票数相对多的人中选定一个人当总统。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权宜之计,它将尊重人民的意志,与快速进行选举并不破坏国家利益协调起来。另外,让众议员分享权力来处理问题,也不一定可以解决所有难题,因为在众议院是否能获得多数这一问题上仍存在疑问,而且对此,宪法也没有提供补救的方法。不过,因为规定了候选人的资格,将候选人限定为三人,把他们交由一个没有偏见的机关来选定,所以这种方法在实施时并不会出现什么障碍[166]。至于别的一些障碍,则是选举制度自身所固有的了。

联邦宪法自生效44年以来,美国已进行了12次总统选举。

其中有10次是直接由各州的特别选举人在本州投票后选举产生。

众议院只负责过两次总统选举工作:第一次是1801年选举杰斐逊先生,另一次是1825年选举昆西·亚当斯先生。

选举时期是紧急时期

选举总统的时期是全国的紧急时期——为什么这么说——人民的热情——总统的担忧——选举后的平静。

我在之前已经说过,有哪些有利环境可促使美国采用选举总统的制度,并指出立法机关为消除这种制度带来的危险而采取的预防措施。美国人已经习惯了各种各样的选举。经验告诉他们选举热潮应发展到什么程度以及在什么程度停止发展。美国疆域辽阔但居民分散,这使得政党间的冲突不如其他国家那么明显和具有破坏性。迄今为止,全国在选举时的政治环境,还没有产生过任何真正的危险。

尽管如此,美国选举总统的时期仍是全国的紧急时期。

毋庸置疑,总统对选举进度的影响是微小且间接的,但这个影响却能够扩大到全国。对每个公民来说,总统的选举可能无关紧要,但是对全体公民来说,却是十分重要的。要清楚,不论一项利益多么微不足道,一旦其成为普遍利益,就会变得非常重要。

显然,和欧洲的国王相比,美国的总统没有多少方法培植私党。然而,由他任免的职位,却多得足以让众多选民直接或间接地关心其成败。

另外,和在其他国家一样,政党在美国也需要团结在一个人的周围,以便让群众更容易理解。所以,它们通常都利用总统候选人的名字作为象征来为自己服务,让这个人具体实践本党的理念。让选举对自己有利是它们的重大利益,但并不是凭靠总统的当选来让自己的理念取胜,而是通过当选总统来证明自己的理念得到了多数支持。

在选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选举是最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全国唯一关心的大事。所以,各党派都积极踊跃起来,原本和谐安静的国家又荡漾起各种党派激情。

而当时在任的总统,则想方设法自卫。这时,他不会为国家利益去解决政务,只会为再次当选而四处奔波忙碌。他为了获得多数支持而极力讨好选民,他不仅不依照职责所要求的那样去把控自己的情感,反而时常任其发作。

随着选举的迫近,各种阴谋活动也愈加活跃起来,选举的热潮也随之上涨、扩大。公民们分为若干个对立的阵营,每一个阵营都高舞着自己候选人的旗帜。这段时期,全国各地欢欣鼓舞,选举占据着报纸的头版头条,成为众人关注交流的话题,一切行动的目的,所有思想的中心以及当前唯一的兴趣。

的确,一旦选举的结果公布,这种热情就会消失,一切又归于平静,就像快要决堤的河水,又渐渐流回原来的河道,然而,即使是大风暴的前奏,也足以令人惊奇不已。

总统的连选连任[167]

允许政府首脑连选连任,说明政府在变质和有人搞阴谋破坏——对连选连任的渴望控制着美国总统的思想——在美国,连选连任有其特有的弊端——民主的弊端在于让一切权力慢慢屈服于多数的小愿望——总统的连选连任助长了这一弊端。

当初,美国立法者允许总统连选连任的决定,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从表象上看,不允许政府首脑连选连任似乎是不合理的。大家都清楚一个人的才干与品行会对整个国家的命运产生怎样的影响,尤其是国家处于困境与紧急关头的时候!法律若禁止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将使公民失去协助国家繁荣富强和拯救国家的最好方法。不仅如此,还可能产生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当一个人证明自己具备良好的管理才能时,却被政府排除在外。

显然,这些论点都是非常有力的。然而,就不能提出更为有力的论点来反驳它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