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的任期为四年,连选时可连任。为了今后能够再连任,总统会热衷于为公共福利工作并努力让其实现。
宪法规定总统是联邦行政权的唯一代表,并防止其意志受制于一个委员会的意志,因为这是一种不但会削弱政府行动,而且会降低执政者责任的危险做法。参议院可以宣布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但是无权强迫总统行动以及与总统共享行政权。
立法机关针对行政权所采取的行动可能是直接的,但我之前已经说过,美国人极力避免这么做。这种行动也有可能是间接的。
譬如说,两院可以撤销公职人员的薪俸,以此剥夺他们的部分独立;而作为法律的主要拟定者,两院又经常让公职人员担忧它会夺走他们的权力。
行政权所具有的这种受制性,是共和制度固有的缺陷之一。虽然美国人一直未能阻断立法机关想要操控政府的趋势,但是他们却削弱了这种趋势,使其变得不那么势不可挡。
总统的薪俸在上任之初就已规定好,而且是针对他的整个任期规定的。另外,总统还拥有搁置否决权,这种权力能够防止那些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法律通过。然而这种权力也只能在总统和立法机关之间出现不平等竞争时使用,因为如果立法机关硬要坚持自己的方案,总有办法战胜总统的抵抗,而搁置否决权至少能够迫使立法机关重新考虑提交的议案,而且在重新审议提案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才予以通过。此外,搁置否决权也是对人民的一种呼吁。这样的话,那些不具有这项保障、可能暗中被压制的行政权就能够提出申辩,有机会让人民听取它的理由。然而,倘若立法机关依旧坚持它的提案,它总能战胜外界的抵制吗?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任意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论其性质怎样,都要求立法者务必凭靠公民的良知与德行。这一点,在共和国相对比较容易实行且显而易见,而在君主国则相对难以实行,并且时常被刻意掩盖起来。但是,这一点一定仅体现在某一方面。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可以事先考虑到一切,没有哪个国家的制度可以代替理性与民情。
和法国的立宪国王相比,美国总统的地位有哪些不同
美国的行政权和其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样,是有限的、例外的——法国的行政权和国家主权一样,能够扩及到所有事务——国王是立法者一员——总统仅仅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两种权力的任期所产生的其他差别——总统被限制在行政权的范围内——国王在这点上是自由的——虽然有种种区别,但是法国更像是共和国,而美国更像是君主国——两国附着于行政权的官员数量。
行政权对国家命运的影响非常大,所以我必须先在此探讨下它在美国的地位。为了能够清晰明确地了解美国总统的地位,最好将其与欧洲的一个立宪君主国国王的地位进行比较。
在做这种对比时,我不太关注权力的外在标志,因为这种外在标志极易分散研究者的注意力,对研究者没有多大的指导作用。
当一个君主国逐步变为共和国时,王权虽已消失很久,但是国王仍凭借着行政权保留着头衔、荣誉甚至财富。英国人将一位国王送上断头台,把另一位国王撵下宝座后,依旧习惯性地向这些君主的继承人下跪[156]。
另外,当一些共和国由一个独王统治时,这位独裁者却仍能保持生活简朴,不慕虚荣,作风谦虚,似乎自己并没有在万人之上。当皇帝们大权在手,专横统治着同胞的财产与生存时,人们称他们为凯撒,而他们又能屈尊到朋友家做客。
所以,应该揭去面纱,深入到内部去。
在美国,由联邦与各州来分享主权;而在法国,主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我觉得,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之间最大、最主要的区别就出自于此。
在美国,行政权就像它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样,是有限的、例外的;而在法国,行政权像国家主权一样,能够扩及到所有事务。
美国有一个联邦政府,而法国有一个全国政府。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总统地位不及法国国王地位的第一个原因,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因。第二个重要的原因是,美国总统与法国国王所代表的主权内涵不同。准确地说,可将主权定义为制定法律的权限。
在法国,国王实际上是主权的化身,因为法律不通过他批准就无法生效。与此同时,国王也是法律的执行者。
尽管美国总统也是法律的执行者,但是他并不实际参与立法工作,因为他的否决并不妨碍法律的存在。所以,他仅仅只是主权的代理人,而绝不是主权的化身。
在法国,国王不但是主权的化身,而且还参加立法机关,从中获取一份权力。他能参加国会一个议院的议员提名,并且还能凭自己的意志终止另一个议院议员的任期。而美国总统不参与立法机关的组建工作,而且也无权解散立法机关。
国王和国会分享法律的提案权。
而美国总统却不具有这样的提案权。
在国会的两院中,法国国王分别有其一定数量的代表,这些代表在国会中阐释他的观点,支持他的理念,让他的施政纲领取胜。
美国总统不可成为国会的议员,他的阁僚也和他一样被国会拒之门外。他只能利用间接的方法让自己的影响和意见渗入国会。
所以,法国国王与立法机关地位平等,没有国王,立法机关无法活动,而离开立法机关,国王也不能活动。
而美国总统就好比是一个低级的、从属的权力,被放置在立法机关之外。
从行政权来看,美国总统的地位和法国国王的地位非常接近。但在行使这项权力时,美国总统会因为地位低下等重要原因而遭受屈辱。
首先在任期上,法国国王的权力就有一定的优越性。要清楚,任期是权力的一项重要因素。人们普遍只对长久存在的东西表现出爱戴与敬畏。
美国总统只是一个任期为四年的行政官,而法国国王却是一个世袭的君主。
美国总统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一直受到一种带有忌妒性的监督。他能够签订但无权批准条约,他能够提名但是无权直接任命官员[157]。
法国国王在行政权上是绝对的主人。
美国总统为自己的行动负责,法国法律则规定国王的人身是不容侵犯的。
当然,不论是法国国王,还是美国总统,都会受到具有指导力量的舆论的影响。虽然这种力量在法国没有在美国那样明显,没有被公认,未被正式写入法律,但是这种力量确实在法国产生着影响。这种力量,在美国是通过选举与法院判决来发挥作用的,而在法国则是通过革命来发挥作用。虽然美、法两国的宪法不一样,但有一点却是一样的,即舆论都是具有统治作用的力量。所以,归根结底,两国法律的原动力都是相同的,虽然这个原动力在两国的发展情况有过度自由与不够自由的区别,发展的结果也各有差异。从本质上说,这个原动力实为共和主义的。因此我觉得,拥有国王的法国与共和国的近似度,要高于拥有总统的美国和君主国的近似度。
在上文中,我着重指出了两者间主要的不同点。倘若深入到细节,那对比的结果会更惊人。然而,这已违背我的初衷,说得过长了。
我已经在前面说过,美国总统的权力只限于在他所拥有的主权范围内行使,而法国国王的权力则可在所有主权范围内行使。
我能证明,虽然法国国王的统治权非常大,并且通过多种渠道管理私人利益,但是他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又超过了其自然极限。
除了国王统治权的影响外,我还可以总结出任用大批官员所带来的后果。这些官员,差不多都是代替国王行使行政权的。如今,法国官员的总数已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达到138000人[158],其中每个人都应被视作权力的分子。美国总统没有任用官员的专权,而且官员的数量不到12000人[159]。
能增强行政权影响力的偶然原因[160]
美国所享有的对外安全——观望政策——数量达六千人的军队——只有几只军舰——总统尽管拥有大权,但是没有机会行使——即使有行使机会,总统也很软弱。
美国的行政权没有法国强大的原因,与其说是法律造成的,不如说是环境造成的。
一个国家发挥行政权力量的机会,主要是在它和外国打交道的时候。
假使美国的生存一直受到威胁,假使美国的重大利益每天都和其他大国的利益相交织,那么行政权的威望将随着人们对它的期望以及其自身的作为而增高。
的确,美国总统是军队的统领,但这支军队只拥有六千名士兵。总统也指挥舰队,但是这支舰队只有几艘军舰。他主管联邦与外国的交流往来,但是美国没有邻国。美国与世界其他大洲隔着大洋,其独霸海洋的欲望还不是很强。它没有敌人,利益也只是偶尔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
美国总统掌控的大权几近王权,但是却没有行使的机会。他拥有的权力,到现在也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法律允许他强大,但是环境却使他弱小无力。
法国的情况与此相反,法国王权的强大力量更多是来自环境,而不是法律。
在法国,行政权一直与庞大的障碍作斗争,并且有很多方法去克服这些障碍。它不需要修改宪法,就能凭借它所处理事务的广泛性以及它所主管事件的重要性,来增强自己的力量。
假使法律让它也如在美国那样限制多多、软弱无力,那它的影响也会在不久后因环境而大大增强。
为了领导国务工作,美国总统可以不在两院取得多数。
一个立宪君主的提案若遭到立法机关两院的反对,他就不可以进行统治,这已在欧洲成为定论。
然而大家清楚,美国曾有好几个总统在立法机关失去多数支持,但是并没有被迫放弃权力,也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
有人引用这个事实来佐证美国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有力量的。然而,只要稍作沉思,我们就会发现情况截然相反,这个事实仅能证明美国行政权是软弱无力的。[161]
欧洲的国王,需要获得立法机关的支持,从而实现宪法赋予他的任务。欧洲的立宪君主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还要想方设法让法律的执行完全符合自己的意志,一旦法律违背了他们的意志,他们便可让法律失效。国王需要国会来制定法律,而国会则需要国王来执行法律。这两个权力机构相互依存,一旦彼此对立失和,政府就将停止运行。
在美国,总统不能阻止法律的制定,也不能躲避执行法律的义务。他的积极配合,显然能够推进政府的工作,但也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他所有重要的工作,都直接或间接受到立法机关的监控;但若彻底摆脱立法机关的控制,他又几乎做不成什么事。所以,只有他的软弱才能使他和立法机关作对,而不是他的力量。
在欧洲,国王和国会这两者必须友好相处,因为一旦发生冲突就可能很严重;而在美国,这种和睦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压根就不可能发生斗争。
总统的选举
总统选举制度的危险随着行政权的扩大而增加——这种制度之所以被美国人接受,是因为他们可以放弃强大的行政权——环境为何有利于建立选举制度——总统的改选为什么不会改变政府的原则——总统的改选对下属官员的影响。
大国采用选举行政首脑的制度,这一举措的危险性已被经验与历史学家所证实。
所以,我在这里想就美国谈谈这种危险性。
这种选举制度所产生的危险,因行政权的地位及其在国家中的重要性、选举方式以及国家当时的环境不同而有大有小。
人们之所以强烈谴责国家首脑选举制度,是因为这种制度对于野心家有极大的诱惑力,促使野心家去争权夺利,以致合法的竞争方式已不能满足他们的欲求,而当权力即将离他们远去时,他们就会用武力来争取。
显然,行政权愈大,诱惑力就愈大;候选人的野心越大,就有越多的二流野心家来支持他,因为这群二流野心家企图在他们的候选人获胜后也分得一杯羹。
所以,选举制度的危险程度与行政权的影响力成正比,随其加强而增加。
波兰以往各次的革命不但要归因于一般选举制度,而且要归因于当选的官员成为了大君主国的首脑。
由此可见,在探讨选举制度的绝对好处前,总要解决一个先决问题,也就是要搞清楚打算采用选举制度的国家的地理位置、法律、习惯、国情与民意是不是允许这个国家建立软弱且受限制的行政权,因为我认为,既想让国家的代表人享有强大的权力,又想通过选举产生这个代表人,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意愿。依我看,要想让世袭的王权向民选政体过渡,就只有一个方法,即首先限制王权的行动范围,然后再慢慢取消它的特权,让人民渐渐习惯没有王权帮助的生活。然而,欧洲的共和主义者们压根就没有这么想过。他们中的很多人之所以憎恨暴政,仅因为他们受到了暴政的欺压。行政权的强大并没有让他们遭受损失,他们只攻击暴政的起因,却忽略了将这两者紧密联系起来的纽带。
迄今为止,还未看到一个人甘愿担着荣誉与生命的风险去争当美国总统,因为总统的职位是一时的,并且受着各种限制。赌桌上必须有大注,赌徒才愿意孤注一掷。至今还没有哪个候选人可以让选民不顾一切地去支持他。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即使当上总统,身边的人也只能分享到极少的一点权力、财富和荣誉,而且总统这一职位在国内的影响并不大,不足以左右本派人的事业成败。
世袭君主政体有一个很大的好处:一个家族的个体利益永远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它们无论如何也不会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这里暂不评论这种君主国的事务主持得是否比共和国好,毕竟不论好坏,它总有一个人在努力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