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美国的民主(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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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联邦宪法(1)

在前面,我已经讲解了各州作为一个单独整体存在,叙述了各州人民设置的不同机关以及他们采取的行动手段。然而,被我当作独立体来研究的各州,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服从最高当局。这一章,我主要论述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概览下联邦的宪法[136]。

联邦宪法的发展历史[137]

首个联邦的起源——它的弱点——国会呼吁制宪权——从呼吁制宪权到公布新宪法共用时两年。

就像我之前说过的,于上个世纪同时摆脱英国束缚的十三个殖民地,拥有一样的宗教、一样的语言、一样的民情以及基本一样的法律,并且有一样的敌人,这诸多的共同点足以让它们相互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单一的独立国家。

然而,因为它们一开始就各自单独存在,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形成了各自特有的利益与习惯,所以,对于会掩埋各自重要性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表示反感。于是,产生了两个相互对立的趋势:其中一个趋势促使英裔美国人走向联合,另一个趋势则促使他们走向分裂。

只要与母国的战争不停止,现实的必要性最终会将他们推向联合。尽管一开始创立这种联合的法律还有缺陷,但这些缺陷并不会影响共同纽带的存在[138]。

然而订立和约后,最初立法的缺点很快就暴露了出来:国家似乎一下子就解体了。每个殖民地均成了一个独立共和国,都要求拥有完全的主权。邦联政府被其所实行的宪法弄得软弱无力,不再有共同的危险感作为其支柱,眼见着国旗被欧洲大国践踏而束手无措,加之当时也没有足够的实力去对付印第安人以及支付独立战争时期债款的利息。在邦联政府行将毁灭之际,它正式表明了自己的处境,并开始呼吁制宪权[139]。

倘若说美国有段时期使其居民的自豪感、想象力、荣誉感达到了顶点,那应恰好是在国家权力主动放弃统治权的最高潮时期。

不管在哪个时代,都能够看到一个民族为争取独立而进行的顽强斗争,更何况美国人为摆脱英国人的束缚而做的斗争总是被过分夸大。美国与敌人相隔着大洋,距离1300里约(约3800英里),而且它还有一个强大的同盟者的支持。美国之所以能够最终取得胜利,关键得益于它的地理位置,然后才是它的军队士气或者是公民爱国心。美国的独立战争无法与法国大革命的战争相比,或者可以说,美国人所做的努力根本比不上法国为抵抗全欧的进攻所做的努力。法国在抵抗全欧的进攻时,没有钱,也借不到钱,更没有同盟者,在内忧外患的困境下,它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抗敌,一只手忙着扑灭国内燃起的熊熊烈火,另一只手则忙着在国外挥舞火炬。尽管如此,美国的表现也令人耳目一新,毕竟一个伟大民族在得知政府停止运转后,仍能冷静从容地自省,深入分析失败的原因,耗时两年摸索解救的办法,并且在找到方法后心甘情愿地去服从它,这一系列动作都是史无前例的。

当他们意识到第一部联邦宪法存在缺陷时,往日鼓舞他们革命的政治激情并没有彻底消沉,而且当初制定宪法的伟人们依然健在。这两点对美国来说是两大幸事。尽管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制宪会议人员不多[140],但是却集聚了当时新大陆最精明、最高尚的人物,乔治·华盛顿就是制宪会议的主席。

经过长期的斟酌讨论,制宪会议终于建议人民接受迄今仍在治理美国的那部基本大法[141]。全部的州都陆续接受了它[142]。经过两年的空白期,新的联邦政府于1789年开始运转。所以,美国革命结束之时,恰好是法国大革命开始之际。

联邦宪法概括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州当局把制定普通法当作常规——联邦当局则将制定普通法视为例外。

美国人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将主权划分得既能让各州实现最大化的自治,又能保证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并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这是一个复杂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若想预先用一个准确全面的办法划分两个政府的权限是不可能的。

没有谁能够预见一个国家的所有生活细节。

联邦政府的义务与权利是简单而又易于划定的,因为结成联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某些全国性的重大需要;而各州当局的义务与权利就复杂许多,因为州政府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所有细节。

所以,当时可以明确规定联邦政府的职权,并规定凡是联邦政府职权之外的事项都属于州政府的职权。于是,州当局便将制定普通法视为常规,而联邦当局则把制定普通法当作例外[143]。

然而,美国人当时就已预见到,现实中的有些问题可能不在联邦政府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但任由各州自设的普通法院去处理它又存在危险,为解决这一难题,美国人专设了一个联邦最高法院[144]。这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法院,它的职权之一就是,在两种相互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宪法规定的分权[145]。

联邦当局的职权。

宪法授予联邦当局媾和、宣战以及征收一般赋税的权力——联邦政府可以管辖的内政事务——在某些方面,联邦当局比旧法兰西王国的国王政府还要集权。

在人民群众中,每个人民只是一个个人;而一个国家为了联合对外,尤其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所以,宪法授予联邦政府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以及筹建舰队的专权[146]。

而在指导社会内部事务上,对一个全国政府的需求便没有这么迫切。

虽然如此,仍然有一些与全国利益相关的问题,需要一个总的当局才能得以有效处理。

所以,宪法还授予联邦政府以与货币价值有关的所有事务的决定权,管理全国的邮政,有权铺设将全国各地区联接起来的交通干线[147]。

通常来说,各州当局在本州境内是自主的。然而,它可能滥用这种自主,并因措施不当而危害全联邦的安全。这种情况虽罕见,但以防万一,预先就有明文规定,允许联邦政府干涉州的内部事务[148]。所以,联邦各州虽然可以修改或者改订自己的立法,但是不允许制定追究过去的法律,不许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149]。

为了让联邦政府清偿其所负债务,宪法还授予其不受限制的征税权[150]。

当仔细研究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制度时,也就是一方面研究分给各州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研究联邦所拥有的那部分大权时,我们不难发现,联邦的立法者们对政府集权都有着非常明确与合理的认识。

美国既是一个共和国,也是一个联邦。然而与当时欧洲一些君主专制大国相比,美国的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更加集权。我举两个例子来佐证这一点。

法国一共有十三个最高法院,它们绝大多数都可以解释法律,而且不准上诉。此外,一些被称为“国中国”(pays d' Etat)的省份,在代表国家最高当局制定税法时,可以拒绝与最高当局合作。

然而在美国,就像只有一个立法机关有权立法一样,也只有一个法院有权解释法律。所以,在这两个要点上,美国比旧法兰西王国更集权,但美国仅只是联合了若干个共和国——州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有些省份可以制定本省的税法,而这项权利从其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国家的。

在美国,只有国会可以协调各州之间的商业关系。所以,在这一方面,美国比西班牙王国还要集权。

的确,在法国与西班牙,王权总是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武力去做一些越权的事情,而这些事情依据王国宪法是无权去做的。尽管从结果上来看并无区别,但我在这里主要讲的是理论。

联邦权

明确了联邦政府的活动范围之后,接下来就该考察下它是怎样活动的。

立法权

立法机关分为两支——两院的组建方式不一样——在组建参议院上,州独立的原则取胜——在建立众议院方面,国家主权学说占上风——宪法只在国家刚建立时符合逻辑,而在建立联邦的权力机构时,很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之前的制度。

联邦当局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

在相互调和下,这两个议院根据不同的原则组建成。

我已在前文中说过,在起草联邦宪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相互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部分人想将联邦组建成一个各州相互独立的联盟,或是一种召集各州代表一起商讨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的大会。

而另一部分人则想将美洲各殖民地的所有居民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建立一个权力有限,但能在这个权力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代表进行活动的政府。这两种理念的实践结果将存在明显区别。

譬如说,倘若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不是一个全国性政府,那么法律的制定就取决于州的多数票,而不是取决于联邦人民的多数票,因为每个州不管大小,都会保留自己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加入联邦。

倘若所有美国居民组成单一的国家,那么法律的制定就取决于公民的多数票。

不难想见,一些比较小的州若认可这种理念,就意味着它必须在联邦主权面前彻底放弃自己的独立存在,从一个和联邦完全平等的政权变成一个大国中不起眼的一小部分。第一种理念会将它们推向一个不合理的政权,而第二种理念则会将它们吞噬掉。

当利害和理念发生冲突时,理念总是服从于现实。最终,立法者采用了一种折中的方法,将理论上不可调和的两种理念强行协调起来。

第一种理念即州独立的原则在建立参议院方面获胜,而第二种理念即国家主权学说在建立众议院上占了上风。

每个州都向国会选派两个参议员,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则根据人口比例来规定[151]。

依据这样的规定,如今纽约州有40个众议员,但仅有2名参议员;特拉华州有2名参议员,却仅有1个众议员。这样,在参议院,特拉华州和纽约州是平等的;但是在众议院,纽约州的影响力却是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若控制参议院的多数票,就会让众议院的多数票没有多大用处,而这就违背了立宪政府的精神。

显而易见,要在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合理地将立法工作的各个部分协调起来是非常复杂、困难的事情[152]。

随着时间的推进,在同一个国家,总会出现不同的利益,总会产生多种多样的权利。制定宪法时,这些利益与权利就会发生冲突,阻碍每一项政治原则实现其效果。所以,只有在社会建立初期,法律才能完全符合逻辑。当你看见一个国家从中受益时,不要急着说它是明智的,而应该首先想到它尚年轻。

联邦宪法制定后的一段时期里,英裔美国人之间依旧存在着两种完全对立的利益:各州的各自利益与联邦的全国利益。必须要协调这两种利益。

然而应该承认,迄今为止,联邦宪法并未产生人们最初所担忧的不良后果。

联邦各州都还很年轻,彼此关系紧密,有着相同的民情、观念与需求。大小或强弱带来的差距,还不足以让它们的利益过于悬殊。所以,参议院从来没有出现过几个小州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的现象。而且,体现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违抗的力量,所以在众议院的多数表决面前,参议院也无力反驳。

另外,要记住,美国的立法机关仅代表人民立法,并没有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国家的责任。联邦宪法最初的目的,并不是撤销各州的独立存在,而仅仅只是缩小这种存在的范围。所以,立法机关在下放一项实权给第二级政权时(不能再收回来),就已放弃了强迫它们服从多数表决的习惯做法。有了这一规定,各州对联邦政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仅仅只是对既成事实的一个确认,也就是说,对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支持,不能打压。

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其他区别

参议员由州立法机构提名选出——众议员由人民提名选举——对参议员实施二级复选——对众议员实施一次选举——参议员与众议员的任期——职权。

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区别,不但表现在代表制度的原则上,而且还表现在选举方式、议员任期以及职权差异上。

众议员由人民提名选出,而参议员由各州的立法机关提名选出。

众议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参议员要经过两个环节才能产生。

众议员的任期仅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是六年。

众议院只拥有立法权,它所拥有的司法权只限于弹劾公职人员[153]。参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审理众议院向其申诉的政治罪案件。它还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关,总统签订的条约必须经过他同意才能正式生效。总统提交的法案以及做出的任命,必须经过它的批准才能生效[154]。

行政权[155]

总统的依靠——总统的选举与责任——总统在其权力范围内的自由——参议院仅监察总统,并不指导总统——总统的俸禄在就职时确定——搁置否决权。

制定宪法时,美国的立法者遇到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就是要创立一种既依靠多数,又能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

为了维护共和制度,行政权的代表需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

总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最高行政官。他的荣誉、财产、自由、生命,不停地提醒他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来报答人民。总统在行使其权力时,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参议院不仅在监督他和外国的关系,而且还在监督他是怎样用人的,因此,他既不会自行腐化,也不会被外界腐化。

联邦的立法者们意识到,倘若赋予行政权的稳定性与力量不及各州赋予它的稳定性与力量,行政权便不能有效地完成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