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教导说:每一种人类活动都有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它指向某些可以从理论上确定的善;一切有价值取向的活动都是社会的,也就是说,它是人们相互结成社团加以追求的善;城邦或共和国是所有特殊社团在其中追求它们的特殊目标的社团。[90]与他人结成社团,加入到那个社团的有价值取向的追求之中,既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也是目的——或善——本身;[91]参与到以所有特殊社团的善作为目标的社团之中,获得所有特殊的善,这本身就是一种境界极高的善——因为它是普遍的。在到达必须面对行动和沉思之间的选择的时刻之前,可以设想的最高的人生形态,是作为“oikos”(家政)的首脑进行统治的公民,他作为平等的家长共同体之一员进行统治和被统治,做出对全体有约束力的决定。他参与确定普遍的善,亲身享受社会所能获得的价值,同时以他的政治活动对他人获得价值做出贡献。[92]这种活动关系到普遍的善,因此它本身就是比公民作为社会动物可能享有的特殊善更高一级的善,在享受他本人的公民身份(他为别人的善做贡献的行为、他同参与这种贡献的他人的关系)时,他享有普遍的善,成为与普遍联系在一起的存在。公民身份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活动,城邦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共同体。
但是,全体公民并不是一样的;他们有同样的公民身份,是具有普遍性的存在,但他们作为特殊的存在又是不一样的;每个人在选择自己追求的善时都有自己的优先选项,每个人都发现自己同那些有一种、一些或全部优先选项与他相同的人属于特殊类型。因此城邦要面对确定优先选项的问题,它要确定在特定时间哪些特殊的善应当被那些将其作为优先选项的人享有;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公民的任务,但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以公民身份参与追求和分配共同之善这种普遍活动的个人,应当被认为是与致力于追求和享受他所选择之善这一特殊活动的同一个人脱离了关系。既然公民被定义为既统治又被统治,统治的活动肯定伴随着他的被统治的活动。[93]普遍和特殊在同一个人身上相遇,假如公民由于追求、享受他所选择的特殊价值,并在获得这种价值上表现优异,从而具有了特殊的社会人格,这肯定会改变他参与旨在分配共同之善的决定这类普遍活动的能力。这时城邦面对的问题就变成了,在对这种普遍职能的特殊运用进行分配时,要同公民因其个人的价值优先选项而呈现出的社会人格的多样性联系在一起。于是,亚里士多德转而思考可以根据这种多样性的结果来对公民做出的分类。
它们分为两类:理论的和传统的。从原则上说,它们可以像人类活动致力于获得的价值一样数量无限。既然这些价值的每一种都被在社团中行动的人所追求,那么就可以设想一个致力于追求每一种价值的人的社团。从概念的自然外延来说,也可以设想这样一些人的社会,他们赋予那种价值以优先性,投入更多的精力去追求它,尽力争取获得它;他们(为完成这一观念序列的发展)可以被视为一个精英团体,因其在拥有这种价值方面高于常人而出类拔萃。在雅典(亚里士多德曾在这里就学于柏拉图的学园)的普通语言中,有一些术语用来表示被认为构成这种精英的不同类型:好人、智者、勇士、富人、世家子等等。[94]但一定要记住,从理论上说,这些精英就像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一样数量众多,既然每个公民被定义为拥有他自己的价值优先选项,那么从原则上说,任何公民选择了多少种他所特别看重的价值,他就属于多少精英团体。接下来亚里士多德评论了一种把公民分为“少数”和“多数”这两大团体的传统习惯。这有着重大的实践效果,因为它为区分两种城邦提供了根据:一种是倾向于限制在公民中分配政治权威的城邦,另一种是倾向于扩大在公民中分配政治权威的城邦,此即当时所说的“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还可以进一步说,虽然“少数”和“多数”意味着用来进行区分的标准是数量,但这种语言的常规用法还有更多的含义。“少数”常常被描述为“最优”,“寡头”经常被描述为“贵族”。如果我们不固执而严格地提出“在什么事上最优”这个问题,那么这种把数量和量化标准结合在一起的倾向,会使我们情不自禁地认为——就像亚里士多德本人有时谈论的一样——全体公民好像都能被分为少数和多数,可以把少数群体等同于属于不同的精英,可以把多数群体等同于不属于任何特殊的精英。但是亚里士多德很清楚,这种“少数”和“多数”的两极划分,虽然对讨论传统上承认这种区分的现实世界有用,但对于区分公民来说,却提供了一个不能令人满意的基础。[95]
只能用多重标准做出这种区分。首先,有多少能够从理论或传统上确认的、人们所偏爱并共同享有的价值,就有多少质量标准,个人可以对采用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反应。其次,有一种标准可以运用于适合把全体公民作为有同样价值来对待的场合——例如,强调全体致力于追求善,不根据偏好或才能对他们进行区分。这从性质上说与质量无关,因此是数量标准,[96]采用这种标准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结果;它可以用于区分一部分类型,它的运用可以掩盖各种混合的情况。有三种传统上得到承认的类型,其作用可以被认为基于数量区分——“一人”、“少数”和“多数”;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可以看到数量和质量标准的混合:一人和少数可以被认为拥有精英的性质,这使他们具有统治的资格,而多数被认为缺少这种性质,于是为他们的统治要求所做的辩护,就变成了(一向如此)为分离政治权威与精英品质所做的辩护。虽然亚里士多德知道这种标准的混合不可靠,他还是冒险采用了一人、少数和多数的说法,因为它被用于普通的言说中十分悦耳动听。他有很好的理由这样做。首先,现实的国家其实就是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其次,对于他的理论来说,把决策团体设想为有不同的规模是很重要的。
因此,当把政治权威的分配同多样化的个人资格联系在一起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理论上无限多的适合于采用的标准。其中每个标准都可用来区分一种精英团体,从性质上说它们既是质量的也是数量的。建立一个“混合政体”(politeia,这个词虽然可以译为“政制”,但它指的是在一个全体公民都是参与者的普遍决策过程中决策权威的正式分配)的问题,就变成了看看如何为每个精英团体,包括非精英、“多数”或“全体公民”中的精英,在决策中安排一个角色,使之能够以最符合其性质的方式为获得特殊之善和普遍之善做出贡献的问题。[97]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决策过程是一个复合体,所以能够把它分解为一些职能,将每一种职能委托给一个特定的团体。在以下这些事情之间是有所不同的:列出一份政策选项的清单,决定采用其中哪一个选项,选出履行这种或那种职能的人,决心落实由他人做出的任何决定——这个清单可以无限延长,因此从理论上说有可能把无数多的团体与公共决策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认为,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决策或者说决策过程中的职能加以区分,并且说明有些职能需要这样或那样的素质;还有一些决策应当委托给受到这种决策或过去的决策影响的人;有些决策应当由小团体做出,有些则应由大团体做出;有些需要由训练有素的头脑进行复杂的推理,而另一些最好由所有人共同具有的生活经验做出判断。[98]“混合政体”由此成了一种社会范式,它的组织方式使得从理论上可以设想的任何团体都有机会以最适当的方式为决策做出贡献,同时任何公民个人都可以多次做出贡献,无论是作为他凭才能而享有资格的任何专业团体的一员,还是作为非精英的“民”(demos),即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团体中的一员。被一个人列为优先选项的任何价值,或是可以据以对他做出判断和评估的价值——甚至平等的价值,即不给予任何价值以优先性或利用它们对人进行区分——都可以成为他参与决定和分配普遍价值的一种模式。由此可以确立追求特殊价值和普遍价值之间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很清楚,决定意味着权力,而这种权力要对他人行使。“混合政体”中的每一个团体、具有团体成员身份(可以有很多)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权力以这样一种方式追求每个团体的特殊利益,它能够使这种利益也被纳入其他团体对另一些利益的追求之中,既然追求每一种利益都要通过一些影响其他团体的优先选项的决策手段来进行,每个团体就像每个公民一样,既行使权力,也必须服从权力。需要避免的罪恶是,任何团体能对全体行使由它独霸的权力。[99]任何政体,如果把一个特殊团体的利益等同于全体的利益,它就是专制政体,即使它的特殊利益本身可能是一种真正的善,或至少最初是善的;堕落的政府从本质上说,就是特殊对普遍行使独裁权,它导致具有独裁权力的善的腐化。这种专制权力从原则上说可以由任何团体行使;甚至可以有善的或智慧的专制,假如它们追求的善不是全体的善(采用这种观点,可能涉及同意让较少的善和较少的智慧占有它们正当的权力份额)。[100]但是,在区分好政体和坏政体时,亚里士多德利用了一种既是数量的又是传统的简化说法。他接受对政体的常用分类,即一人、少数和多数支配着权力的行使,并补充上这样一种假设:在每一种情况下,支配成分在统治时都有可能关注全体的利益,或是把这种利益视同它自身的利益。于是这种三分法变成了六分法:君主制和暴政、贵族制和寡头制,混合制和民主制。最后一对政体最具理论意义。混合制,即权力由公民中所有类型的团体所分享的政体,因此在这种政体中,权力的行使最不可能迎合一个有限的团体或帮派的利益。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民主,不仅是指一种普遍参与权力的体系——因为混合政体也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主的许多特征——而且是指权力得到广泛的分配但以专制的方式行使的体系。一般而言,这可能意味着偏重于穷人和无特权者的体系,他们被认为是属于非精英的团体;[101]但是这个术语的另一种更为正式和确切的含义,则是指相互之间无区别的人的统治,是一个全部权力由机械的、数量上的多数来行使的体系,它只考虑那些与所有人都相同这一假设相一致的利益。这是数量的专制和平等的专制,在这种统治中,个性的发展与行使权力之间、他是什么人与他可以在政治中发挥什么作用之间是脱节的。亚里士多德预见到了现代异化观的特点,他对无差异的平等所作批评中的要素,也存在于今天对大众社会抹杀个性的批评之中。